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3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试行)

新三板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觃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不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仹转让系统有限责仸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刉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一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国有企业,负责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管理工作。
2. 中小企业: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年度平均雇工规模适应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的企业。
3. 股份转让: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有偿方式转让给他人。
4. 股东:指持有中小企业股份的股东。
5. 发行人: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小企业。
6. 投资者:指购买、持有、转让股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7. 做市商: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注册的、获得做市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第二章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转让市场的组织结构,包括管理机构、投资者维护机构、做市商等。
第四条公司治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机制,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
第五条股份转让机制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股份转让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2. 股份转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登记、清算、交割等制度,确保股份转让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第三章公司监管和投资者保护第六条公司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加强对发行人、做市商等市场参与主体的监管,推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本办法,分类层次管理。
第二章分层管理第四条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划分为不同层次。
第五条分层管理分为主板、创新层和风险防范层。
第六条主板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主板。
第七条创新层是对一些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尚未达到主板要求但有潜力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创新层。
第八条风险防范层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
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第三章主板管理第九条主板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条主板要求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时公开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在主板上市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主板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主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主板挂牌公司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警示、通报、责令整改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创新层管理第十四条创新层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在创新层上市后,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治理水平,修缮业务模式。
第十六条创新层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如连续三年未达到主板要求,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0.01.03•【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3号为了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挂牌公司章程需要根据本规则进行修改,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需要根据本规则改选与聘任的,应当于2020年5月1日前完成。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0年1月3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206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一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年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4000万元;股本不少于2000万股。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包括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60个可转让日实际成交天数占比不低于5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7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进入和调整条件,并据此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第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实行定期和即时调整机制。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进入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挂牌公司的层级进入和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
按规定免于挂牌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挂牌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层级进入和调整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八条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
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
第九条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第二章各市场层级的进入条件第十条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的,应当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
挂牌公司未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和改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股转系统”)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为了规范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治理结构,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二、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主要内容1、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形成科学、民主、规范的公司决策机制。
2、股东权益的保护:挂牌公司应尊重和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信息披露,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董事会的职责与义务:挂牌公司的董事会应充分发挥其领导作用,承担起制定公司战略、监督公司运营、保障股东权益等职责。
董事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
4、管理层的规范运作:挂牌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应依法依规运作,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
同时,管理层应积极推动公司的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关联交易的规范:挂牌公司应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关联交易应依法依规进行披露,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6、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和控制风险。
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股转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确保股东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意义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规范关联交易等措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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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
第一节分层标准
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竞价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第七条根据第六条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三)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按照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未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进入基础层。
第二节维持标准
第九条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应当满足以下维持条件:(一)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
(二)公司治理符合第七条第二项的要求,且最近12个月不存在以下情形:
1.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合计3次以上,或者被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采取了纪律处分措施。
2.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信息披露违规、公司治理违规、交易违规等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采取行政处罚,或者正在接受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层级划分和调整
第十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分层标准及维持标准,于每年4月30日启动挂牌公司所属层级的调整工作。
基础层的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条件的,调整进入创新层;不符合创新层维持条件的挂牌公司,调整进入基础层。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分层管理的需要,适当提高或降低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频率。
第十一条全国股转公司正式调整挂牌公司层级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进入基础层和创新层的挂牌公司名单。
挂牌公司对分层结果有异议或者自愿放弃进入创新层的,应当在3个转让日内提出。
全国股转公司可视异议核实情况调整分层结果。
层级调整期间,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或者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调整进入创新层。
第十二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转让日内直接调整至基础层:
(一)挂牌公司因更正年报数据导致其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二)挂牌公司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其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
(三)挂牌公司不符合创新层公司治理要求且持续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的。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差异化制度安排
第十三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和基础层挂牌公司实行差异化的股票转让方式,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创新层挂牌公司和基础层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全国股转公司分别揭示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的证券转让行情和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二)年均复合增长率=R n
-1,其中Rn代表最近一个
R n−2
完整会计年度(第n年)的营业收入。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竞价转让日: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120个做市转让日或者竞价转让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转让日或者竞价转让日。
(四)最近12个月:是指以4月30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最近12个月。
(五)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是指完成的普通股或者优先股发行融资;完成发行的时间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日期为准;融资额不包括非现金认购部分。
(六)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的投资者。
(七)本办法规定的股本、合格投资者、做市商家数,以截止到4月30日为准。
(八)“不少于”、“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