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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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12.08•【字号】新政文(2017)173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时效性】•【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7)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7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8日新乡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住建、国土、规划、不动产登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下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计划、补偿方案进行审核和监督,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测算成本的鉴定工作。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四条对中心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新政办〔2021〕 30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已经2021年6月23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5日新乡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是重大民生工程,有利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对进一步优化城市供给结构、激发投资消费活力、改善城市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质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58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改善民生为核心,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为目标,以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和必备的公共服务设施为重点,着力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缺失、设施设备陈旧、功能配套不全、日常管理服务缺失、环境脏乱差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显著增强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政府引领,共同缔造。

按照“业主主体、社区保障、政府引领、平台运作、各方支持”原则,坚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改造计划,积极进行宣传发动,激发居民的改造热情和积极主动性,协调组织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形成“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居民参与、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新政办[2006]7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拆迁管理的紧急通知》(豫政办〔2004〕67号)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不仅对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旧城改造,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功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很大。

因此,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加强宏观调控,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组织规划、发展改革(计划)、建设、房地产、国土等部门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拆迁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

计划制定后,应报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一)规范拆迁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1.建立、健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理顺拆迁管理体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新政办[2013]26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2.28【实施日期】2013.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13]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8日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我市“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改革发展,加强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管理,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三化”协调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实际,先行先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包括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按照“分类指导、科学规划、产城融合、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的指导思想,遵循发展性、相融性、多样性和共享性等原则。

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河南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新乡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

第四条(管理机构)市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实施方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新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管理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的项目质量、安全等监督工作;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全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镇(乡)政府负责新型农村社区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农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本村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实施社会监督。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1•【字号】新政办[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新政办[2012]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11〕97号)基础上,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办理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根据纳入市城中村改造计划村庄的基本数据和拆迁安置成本测算出城中村改造成本,提出项目拟用地面积意向,出具《村庄改造成本和拟用地面积测算报告》,报市土地储备中心。

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后,出具《项目成本审核报告》。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规划、国土、财政、拆迁、审计、监察等部门联合对《村庄改造成本和拟用地面积测算报告》、《项目成本审核报告》进行审查,明确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村民安置区和商品房开发区的用地范围后,将联合审查意见报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

四、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办公室根据联合审查意见,结合其他备案资料,出具《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确认函》。

五、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确认函》,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11〕9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
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2]50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21
【实施日期】2012.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的通知
(新政办[201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确认程序,在《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建设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新政办〔2011〕97号)基础上,现就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办理程序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区政府、高新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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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4•【字号】新政办(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5)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新乡市开展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实施方案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区认真落实会议精神,建立组织,完善机制,积极行动,拆除了大量违法建筑。

经近期巡查排查,各区仍存在部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需抓紧组织拆除。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舒庆书记专门做出批示:“要以平原新区为标杆,开展拆除违法建筑专项行动。

”时任副市长刘森明确指示:“应定出明确的时间节点,限时拆除”。

为加大打击力度,全方位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集中行动,依法对违法建筑实施清理和拆除。

为保证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新乡市城市规划监察管理办法》(新政办〔2014〕67号)、《新乡市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新政办〔2014〕107号)精神,以深化执法机制体制为重点,强化执法管理,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能为着力点,以“减少存量,控制增量”为目标,广泛发动群众,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拆除违法建筑,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质量,规范城市管理秩序,美化城乡人居环境,打造海绵宜居城市。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

各辖区政府要成立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新政办〔2023〕 68号•【施行日期】202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新政办〔2023〕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已经2023年11月22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更新对象与规模第一节更新对象第二节更新规模第三章城市更新目标第四章城市更新策略第一节更新策略分区第二节空间格局优化策略第三节产业优化升级策略第四节人居环境提升策略第五节道路交通畅行策略第六节城市韧性提升策略第七节特色风貌彰显策略第五章更新方式与功能指引第一节更新方式第二节用地功能指引第六章城市更新分类指引第一节旧住区类第二节旧村庄类第三节旧工业类第四节其他类第七章人口及配套设施指引第一节更新人口分区第二节配套设施指引第三节城市道路设施更新指引第八章各区城市更新引导第一节红旗区第二节卫滨区第三节牧野区第四节凤泉区第五节高新区第六节经开区第九章统筹片区与更新单元第一节统筹片区和单元划定第二节统筹片区更新指引第三节单元更新指引第十章近期重点更新片区第一节近期重点项目选取原则第二节近期重点更新片区第十一章实施与保障机制第一节更新工作机制第二节更新规划传导机制第三节政策保障机制第四节城市更新资金保障机制新乡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22—203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有效引导和有序推进新乡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完善城市功能、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保护与传承历史文脉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统筹存量更新资源与要素合理配置,强化资源的有序供给与精准施策,破解城市更新困难问题,切实改善城市面貌和提升城市竞争力,特编制本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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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新政办[2013]14号
【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1.25
【实施日期】2013.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1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切实加快改造项目进度,进一步规范改造程序、明确责任、提高效率,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法、规范、快速、有序地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成立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

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市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审计、监察、土地储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业务主管副职任副主任,各区、高新区有关主管副区长(副主任)、供水、电力、燃气、供
热主管领导为成员。

定期召开联审联批联席会议,研究项目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听取项目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

召开联席会议一月不少于两次。

(二)市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审计、监察、土地储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供水、电力、燃气、供热等部门业务主管副职为本部门业务的“首席联络官”,是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本部门的手续办理、费用减免、时效监管、跟踪督导的直接责任人。

(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审联批办公室日常工作,选派市国土局土地利用科及土地储备中心、市规划局规划科、市房管局产权监察处、市财政局综合科、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业务科室优秀骨干任“首席联络员”,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本部门的手续办理、费用减免、时效监管、跟踪督导等具体工作。

(四)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完善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设立直属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选调能力强、业务精的专职人员,明确职责,保障经费,专人专职,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协调工作。

二、规范程序,限时办结
本着“一家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查、限时完成”的原则,在《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文〔2011〕3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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