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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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煤矿瓦斯治理体系达标方案汇报材料(二篇)

新煤矿瓦斯治理体系达标方案汇报材料(二篇)

新煤矿瓦斯治理体系达标方案汇报材料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___、国家煤矿安监局《“__五”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___》精神,结合我矿的瓦斯治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登封市君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达标方案》。

一、矿井概况君鑫煤业位于登封市石道乡上沃村,隶属___登电煤业开发有限公司,地方国有企业,井田面积6.___平方公里,开采二1煤层,煤层平均厚度___米,可采储量___万吨,___年___月由___理工大学对我矿进行了通风能力核定,经核定,通风能力为___万吨,设计生产能力年___万吨,服务年限___年,矿井证照齐全有效,煤层不易自燃,煤尘具有爆炸性;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正常涌水量每小时___m,最大涌水量每小时___m;目前进行22采区建设工作。

矿井开拓方式为两斜一立单水平上下山混合开拓,矿井划分为三个采区,即11、21、22、三个采区。

11采区在矿区浅部,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炮采放顶煤,因该采区煤层较薄,目前回采成本较高,加之升级为突出矿井后,吨煤瓦斯治理费用增高,经矿委研究,上报公司批准已于___年___月___号停止11采区回采,适时进行回收。

依据我矿地质资料,瓦斯防治重点为东部22采区(建设中)和21采区(后期建设)。

二、指导思想33认真贯彻实施全国瓦斯防治工作电话会议精神,通过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立建全瓦斯防治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目标___年年底,实现采掘布局合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实现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工作目标。

四、工作步骤1、___年年底前,基本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2、___年年底前,在基本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提高,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

瓦斯治理考核制度

瓦斯治理考核制度

瓦斯治理目标考核制度为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和促进我矿瓦斯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1、每季度由总工程师组织安全、调度、生产、通风、机电、监控等科室按照《山西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办法》(试行)要求进行一次验收并存档备案。

2、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情况,达到一级标准(90分以上)的按照公司《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兑现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全部风险抵押金;达到二级标准(85分以上)的按照公司《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兑现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全部风险抵押金的80%;达到三级标准(80分以上)的按照公司《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兑现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全部风险抵押金的60%,低于80分否决风险抵押金的发放。

3、考核年度“一通三防”专业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取消年度考核资格,否决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全部风险抵押金的发放。

4、考核年度“一通三防”专业质量标准化达到省二级标准,增加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10%,考核年度“一通三防”专业质量标准化达到省一级标准,增加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20%。

5、考核年度每月发生瓦斯超限1—3次的,否决通风部门人员50%风险抵押金;考核年度每月发生瓦斯超限超过三次的,否决通风部门人员风险抵押金额的兑现。

6、考核年度发生“一通三防”轻伤事故,否决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30%;考核年度发生“一通三防”重伤事故,否决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50%;考核年度发生“一通三防”死亡事故,扣除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风险抵押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4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水平,防止瓦斯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先抽后采、防治与利用并举的方针,落实防治责任,完善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基础工作,强化监管监察,加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拓展煤矿瓦斯利用范围,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促进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

构建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长效机制,提高煤矿瓦斯抽采率和利用率,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按照《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达标,利用率达到60%以上;地面煤层气年抽采量达到3亿立方米。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继续推进天池公司“十二五”期间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工作措施,切实提升天池公司瓦斯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天池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11 号)和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检总煤装【2011】42 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2012 年天池公司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 号)、关于印发《“十二五”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检总煤装【2011】42 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2】11 号)等文件精神,通过深入开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确保天池公司实现2012 年安全生产年,为实现天池公司“十二五”规划安全生产打下坚实基础(二)工作目标2012 年底,天池公司要达到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全矿井实现瓦斯防治安全生产,实现抽、采、掘平衡,全年瓦斯“0超限”的目标。

二、工作步骤(一)制定计划(2012年6月底前)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天池公司2012 年瓦斯防治计划、防突计划、抽采计划,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根据天池公司实际建立健全的基本要求、评估标准和办法等。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a )优化生产布局 。矿井 、采 区和工作 面设计要 满足 瓦 斯治 理 的需要 ,优 先 开采 保 护层 和 实施 区域 预 抽。优化巷道布置 ,简化生产系统 ,明确开采顺序 , 合理确定工作面参数 ,合理集中生产 ,实现安全高效 ; b 合 理 组 织 生 产 。进 行 矿 井 生 产 能 力 核 定 时 , ) 要把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重要约束性指标。煤矿企 业要 严 格按 照批 准 的生 产能 力 编制 矿 井年 度 和月 度生 产计划 ,合理组织生产 。矿井主要通风系统 、瓦斯治 理技 术 、开采 工 艺等 发生 变 化 时 ,应 立 即进 行 生产 能 力复核 ,并依据复核结果组织生产 ,严禁超能力组织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个数要符合 矿安全规 ( 以下简称 舰 )规定 ; c )坚持正规开采 。矿井要加强生产准备 ,保持 水平 、采 区和采 掘工作面 的正 常接替 ;严禁剃头开 采。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安全 出口,形成全 风压通风系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 , 不能保持 2 个 安全 出 口时 ,必 须 制定 安 全措 施 ,报 企业 主要负 责人
31 监 控有 效 .. 4
a )按照 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 管 理规范》 ( Q 09 20)的要求布置 、安装 和管理 A 12 — 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并确保系统可靠 ,连续运行 ; b 中心站双回路供 电、双机备份 ,备用主机能 ) 在 5mn内投人工作 ,井下设备之 间使用专用阻燃 电 i 缆或光缆连接 。中心站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 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 、断电状态 。监控设备传感 器 的种类 、数量、安装位置、信号 电缆和电源电缆的 敷设等符合规定 ; c )监测设备 的报警点 、断 电点 、断 电范围 、复 电点设置和信号传输符合规定 ,瓦斯超限断 电及时有 效 ;并按 规定定期 调试 、校 正 ,性 能完好 ,工作正 常 ; d )矿 井 具 有 相应 的安 全 监 测 监 控 系统 技 术 管 理 能力 ;不具 备 相应 能力 的矿井 ,应 与 区域 性 煤矿 安 全 监 控 系统技 术服务 机 构签订 服务 协议 。

【国办发〔2011〕26号】

【国办发〔2011〕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11〕26号】来源:中央政府网 2011-5-31 浏览:4743字体【大中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煤层气)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全国煤矿瓦斯抽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

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市)要充分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动和综合协调。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斯防治责任。

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实行瓦斯防治目标管理,重点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并加强相关统计工作。

煤矿瓦斯治理方案

煤矿瓦斯治理方案

目录前言 0第一章矿区概述 (4)第一节概述 (4)第二节开采技术条件 (5)第二章矿井开拓开采现状 (10)第一节矿井开拓开采概况 (10)第二节主要生产系统概况 (9)第三节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主要问题 (12)第三章瓦斯治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5)第四章瓦斯治理方案 (16)第一节通风系统治理方案 (16)第二节防尘供水系统治理方案 (32)第三节防灭火系统治理方案 (32)第四节瓦斯抽放治理方案 (34)第五节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35)第五章其它系统治理方案 (39)第六章瓦斯治理保障措施 (41)第一节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41)第二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44)第三节加强监督检查 (45)第四节建立安全隐患处理应急救援机制 (46)第五节加强日常管理,注重隐患跟踪,全力消除隐患 (46)第六章预期效果 (47)前言一、瓦斯治理原因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我矿瓦斯治理,防治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和瓦斯防治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二、指导思想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范》、《规定》、《规程》、《标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原则,贯彻执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二十四字方针,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抓住矿井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根据本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危害因素分析,采取行之有效的针对措施,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进一步完善瓦斯治理结构,落实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提高装备水平和提高矿井防治瓦斯灾害能力,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

瓦斯治理方案

瓦斯治理方案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年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前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晋城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年度全市地方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通知》(晋市煤局安字【】号)精神,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瓦斯“十条禁令”和省安委会瓦斯防治“八项规定”要求,通过“提升防治理念、健全完善系统、夯实治理基础、注重技术管理、加强现场管理、有效防治粉尘、保持火灾预警、开展专项整治”等手段,有序推进、统筹结合做好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结合我矿实际生产建设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靠科技,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全面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与装备水平,坚持治理,重视节能减排,努力实现煤矿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防范一般瓦斯事故、杜绝较大瓦斯事故与重大瓦斯事故;、防范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建立完善的瓦斯防治系统,最大限度地消除瓦斯危害;、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三、瓦斯治理的机制及职责、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掌石沟煤业有限公司成立瓦斯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瓦斯治理研究、规划、日常检查、指导等工作。

组长:李慧斌(矿长)副组长:肖伟(总工程师)、时志会(通风助理)、崔礼明(安全副矿长)成员:冀永林、刘艺南、张兆军、王保同、宋广元、张志明。

李慧斌(矿长)对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肖伟(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时志会(通风助理)负责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崔礼明(安全副矿长)对瓦斯防治措施的执行是否到位负监管责任,并对职工瓦斯防治知识的培训工作负责管理责任;王保同对瓦斯防治工作负专职技术责任,对技术措施执行的有效性负责;由时志会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瓦斯处理工作。

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设计、施工、落实、检查瓦斯防治和采掘进过程中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修改补充完善措施,保证瓦斯防治资金和装备到位,培训瓦斯防治人员及职工的瓦斯防治知识,收集资料总结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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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2009年3月目录前言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综合管理 (4)第三章采掘部署及生产管理 (6)第四章矿井通风系统 (9)第五章瓦斯管理及防突 (16)第六章瓦斯抽采 (22)第七章监测监控 (27)第八章附则 (30)附录四 (35)附录五 (58)前言为切实落实全国人大对煤矿安全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和《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安全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

本评估标准是为省行政区域煤矿实施“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制定工作规划,确立工作目标,采取工作措施,评估工作效果的标准。

本评估标准附录四为国家安全标准。

附录五(名词解释)为资料性附录本评估标准由省煤矿瓦斯治理厅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

本评估标准起草单位:省矿山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省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技术研究院、省煤炭设计研究院、芙蓉集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白皎煤矿、杉木树煤矿、华蓥山广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绿水洞煤矿、川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鲁班山北矿、嘉阳集团公司、眉山汪洋煤矿、资中楠木寺煤矿、滴水岩煤矿、珙县明金煤矿、兴文珙兴煤矿、泸县庙煤矿。

本评估标准主要起草人:德耀、元忠、黄家昌、冉隆明、传铭、汤晓东、华道友、维光、益文、卢平、武玉良、鲜林、林志迁、邱居德、子全、勇、基述、黄明光、曾久钦、昌国、少明、徐其伦、唐红德。

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评估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全省煤矿“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性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

第二条本评估标准适用于省境的各类生产矿井。

省境的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参照本评估标准执行。

第三条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矿井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矿长安全等证照齐全,并有效。

(二)不发生较大瓦斯事故。

(三)煤矿企业每年必须编制合理的采掘接替计划,保证“三量”符合规定:回采煤量4~6个月以上,准备煤量1年以上,开拓煤量3~5年。

(四)核定生产能力150kt/a及以下的矿井通风负(正)压不应超过1470 Pa,核定生产能力150kt/a以上的矿井通风负(正)压不应超过2940Pa,核定生产能力900kt/a以上的矿井后期通风负(正)压不得超过3920Pa。

(五)生产矿井通风等级孔应大于1.5 m2。

所有生产矿井通风等级孔不得小于1m2。

(六)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达标。

1.矿井生产能力大于或等于90kt/a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2.矿井生产能力小于90kt/a的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三级及以上,通风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二级及以上。

(七)矿井各用风点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进风巷道实际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2/3。

(八)矿井使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高瓦斯矿井(含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相同能力的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

(九)未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落后设备及工艺。

(十)依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瓦斯参数测定工作连续、规。

第四条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基本容是:(一)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

(二)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

(三)安全监控有效,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

(四)现场管理到位,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

第五条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实现下列基本目标:(一)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任务目标: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确定的11对示矿井,按国家安委办规定按时按质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容;2、矿井生产能力大于90kt/a的矿井,2010年末前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容;3、矿井生产能力等于和小于90kt/a的矿井,2012年末前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容;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全面完成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容。

(二)矿井安全生产目标:1、杜绝重特大瓦斯事故;2、一般瓦斯事故起数、伤亡人数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3、完成年度瓦斯抽采量和抽采率指标。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六条建立健全以矿井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核心的瓦斯治理技术管理体系和防突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矿井核定能力90kt/a以上的矿井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和防突工作机构,设专职通风、地质副总工程师;各类矿井要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机构,配足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第八条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瓦斯、防突、监测监控系统、安全培训、安全投入、安全仪器仪表、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会议和瓦斯治理目标考核责任制等瓦斯综合治理管理制度。

各矿井应建立健全的制度至少应包括:“一通三防”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通风系统管理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办法、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防尘管理办法、防灭火管理办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防突管理办法、巷道贯通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通风各要害工种操作规程、临时停电停风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矿井每年必须将瓦斯抽采、防突计划与矿井采掘接替计划一并编制,并严格执行,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十条矿井必须按照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要求,开展瓦斯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对通风瓦斯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定。

第十二条矿井瓦斯防治实行月交换图制度。

煤矿企业如实填制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瓦斯地质图、通风系统图、监测装备布置图、瓦斯抽采系统布置图和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及时上报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矿报集团总部)并按时按规定交换。

矿井瓦斯防治各种图纸报表必须准确,数据齐全,上报及时。

图标记录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矿井必备下列图纸:1. 矿井瓦斯地质图;2.矿井通风系统图;3.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布置图;4.防尘、防火注浆、压风、井下抽采瓦斯等管路图;5.井下避灾路线图;6.矿井瓦斯抽采系统图;7.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8.矿井瓦斯抽采泵房(站)供电系统图;9.瓦斯超限断电控制图。

(二)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记录:1.钻孔施工记录;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3.调度值班记录、通风区(科)值班记录、泵房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抽采泵开停记录、泵房出入人员登记记录、抽采设备检修记录、抽采泵站安全检查记录、通风设施检查记录、防灭火检查记录、测风记录等;3.抽采工程质量检查记录;4.“四位一体”防突记录(主要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预报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及相关的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安设等)。

(三)矿井必备下列报表: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2.抽采参数检测年、季、月、旬(日)报表;3.“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情况报表。

(四)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台账:1. 瓦斯抽采台帐,包括抽采设备台账、抽采工程台账、抽采量台账等;2. 瓦斯调度台帐;3. 防火密闭管理台帐;4. 煤层注水台帐。

(五)矿井必备下列瓦斯管理牌板:1.局部通风管理牌板;2.通风设施管理牌板;3.防尘设施管理牌板;4.通风仪表仪器管理牌板5.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六)矿井必备下列瓦斯抽采报告:1.矿井和采区抽采工程设计文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第十三条矿井应加强防突与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特殊工种的培训, “一通三防”特殊工种做到持证上岗。

(一)矿井应编制“年度防突与瓦斯抽采工的培训计划”,建立防突与瓦斯抽采工培训教育档案,保证培训所需的资金和时间;(二)防突与瓦斯抽采专职管理人员、防突与瓦斯抽采工必须经有培训资质的培训单位进行防突与瓦斯抽采的专项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章采掘部署及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矿井,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3km及以上)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设置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下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中和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十五条编制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本区域的地质资料(顶底板岩性、地质构造、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及水文地质情况等)预测矿井瓦斯(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涌出量)等灾害情况,设计相应的防措施。

第十六条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低瓦斯矿井的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十七条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必须分别与采区主要进回风巷相联接,形成独立通风系统。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围,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围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围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第十八条开拓巷道和采区巷道净断面必须以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管线及设备安装、检修等需要的断面为原则确定。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九条采煤工作面参数应根据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采煤方法、机械化装备,按安全、高效、低成本,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开采极薄煤层的炮采作面单面采场长度一般不超过80m,机采时一般不超过100m。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掘进机械化程度和改进支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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