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品生产、收购、供应单位,并抄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检验,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严防与其他药品混杂。

每次配料,必须经2人以上复核无误,并详细记录每次生产所用原料和成品数,经手人要签字备查。

所有工具、容器要处理干净,以防污染其他药品。

标示量要准确无误,包装容器要有毒药标志。

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营药店、医疗单位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和配方业务。

第六条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

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

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专人领用,双人双锁保管。建立使用台账, 并保存2年备查。禁止将所领的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带出医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转 借给医院外部人员使用。
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 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立即报 告医院保卫处、曲靖市公安局和曲靖市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需销毁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医院领 导批准后由主管部门会同药学部负责人、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人员按医院规 定程序处理,记录完整。

» 严格按照合法的购入渠道购进含兴奋剂 的药品、必要时对药品经营企业及其销 售人员进行核查。 » 严格入库验收制度,对购进的含兴奋剂 药品重点检查是否标注“运动员慎用” 字样,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药品不予入库。 » 严格含兴奋剂药品的储存管理,按照规 定的储存条件储存药品,做到保证药品 质量。 » 按照规定的要求,凡不符合包装要求的 含兴奋剂药品一律不得在医院销售使用
明确医院现有的含兴奋剂药品的目录, 使处方医师便于掌握并正确使用,合 理用药。 含兴奋剂药品的管理纳入医院药学部 的日常管理工作,药学部要不定期检 查购入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 时上报
中药注射剂使用管理规定
• 为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用药安全,进一 步加强我院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管理, 加强中药注射剂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监 测及救治管理,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 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 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规定如下: • 一、中药注射剂的购入、储存、调 剂管理
• (四)要求 • 1.各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本规定 使用中药注射剂。 • 2.药学部要完整的保存好中药注 射剂的购入使用记录,以备检查。 • 3.医院组织专家不定期的对中药 注射剂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发现违反 规定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毒性药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医院毒性药品指具有毒性、剧毒性以及放射性、麻醉性等危险性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化疗药品等。

第四条医院应设立毒性药品使用与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使用与管理档案,记录毒性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销毁等信息。

第六条医院人员使用毒性药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经历,确保安全使用。

第七条医院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医院内部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毒性药品的采购与配送管理第八条医院毒性药品的采购和配送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格控制采购渠道。

第九条医院毒性药品采购时应根据需要的药量、药品规格、药品质量进行订购,避免浪费和过量采购。

第十条医院毒性药品的配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记录配送信息,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一条医院应建立药品储存区,确保毒性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储存区应符合相关标准,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并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医疗废弃药物的回收和处理制度,确保毒性药品的安全销毁。

第三章:毒性药品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应按照医疗需要进行,确保用药安全和疗效。

第十四条医院应制定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流程,明确使用各环节的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第十五条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使用登记制度,记录使用药品的名称、规格、用量、用途、次数等信息。

第十六条医院应加强对毒性药品的库存管理,定期清点库存并记录,确保药品安全。

第十七条医院应建立药品库房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库房的使用和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医院应建立医务人员使用毒性药品的岗前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操作规范的培训。

第四章:毒性药品的销毁与监测第十九条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的销毁制度,定期对过期和废弃的毒性药品进行销毁,并制定详细的销毁流程和记录。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与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一、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者死亡的药品.二、毒性药品分为西药、中药两大类.西药品种系指原料药,中药品种系指原药材和饮片,不含制剂.三、药剂科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准确清晰地写明处方全部内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 2 日极量.四、药剂人员对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不清晰的处方拒绝调配,严禁估计发药.五、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与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才可发出.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 2 年备查.六、毒性药品必须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防混药.七、建立专门的收支帐目,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浮现问题时, 必须迅速追查,并报主管部门.八、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毒药标志.九、需报损的毒性药品须经科主任、主管院长批准交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销毁,销毁前要有记录,包括销毁日期、时间、地点、品名、数量、方法等,必要时拍照.十、因配方错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者,应迅速追查原因,与时上报主管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采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九、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能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精神药品合用于治疗或者改善异常精神活动,使紊乱的思维、情绪和行为转归常态.二、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留存 2 年备查.三、精神药品处方原则〔一〕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二〕注意使用时限,避免长期反复使用.〔三〕医师开写的处方对于患者##、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书写清晰.对于处方含糊不清或者有疑问的,药学部拒绝调配.〔四〕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四、第一类精神药品按麻醉药管理办法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存放.五、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做到定期盘点、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便与时查处.六、本院购入的精神药品,只限本院使用,不得转售.七、医师应合理使用精神药品,满足患者医疗需求,作为其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八、医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违反《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为自己或者他人开具处方,滥用精神药品者,对其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给予行政处分.九、非法购买精神药品,为成瘾者提供精神药品,从中牟取暴利,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药剂科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管理.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手续购买.药剂科负责人应对每次购药的品种、数量严格审查,并时常检查,核对帐物.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总帐,应专人管理,进行逐日消耗登记.每月将使用情况,制表报药剂科负责人.4.应选用结构坚固,安全的保险柜存放,保管,不得与其他类药品混放.5.应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总帐用以记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收支情况,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应做到日清月结,帐货相符.帐册保存期为 5 年.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消耗时,应逐方进行登记,应核对相应制剂成品、数量,并进行登记.7.应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配制制剂,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投料,并双签名.8.处方用量:普通患者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 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 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处方留存三年备查.第二类精神药品每处方不得超过 7 日正常用量,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度细则

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度细则

毒性药品的管理制度细则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为了加强毒性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细则。

一、毒性药品的采购管理1、医疗机构或药品经营企业采购毒性药品,必须向具有合法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

2、采购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采购,确保采购渠道合法、合规。

3、采购时应索取并查验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

4、采购毒性药品应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日期等。

二、毒性药品的验收管理1、毒性药品到货后,应由专人负责验收。

验收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对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等进行检查。

2、检查药品的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污染等情况。

3、核对药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查看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4、对验收合格的毒性药品,应及时入库,并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应包括验收日期、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商、供货单位、验收结果等。

三、毒性药品的储存管理1、毒性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并加锁保管。

储存库或专柜应具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2、毒性药品的储存应按照药品的性质、剂型、规格等分类存放,做到整齐有序,便于查找和取用。

3、储存库或专柜应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毒性药品”字样,并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放。

4、定期对储存的毒性药品进行检查,查看药品的质量、有效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毒性药品的调配管理1、医疗机构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

处方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书写,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用量、用法等。

2、调配毒性药品处方时,应由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负责审核和调配。

审核人员应认真核对处方的内容,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医疗用毒性物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物品管理制度

医疗用毒性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用毒性物品的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用毒性物品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用毒性物品是指能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或成瘾性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瘾药品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用毒性物品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人,配备专业人员。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用毒性物品的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用毒性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标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用毒性物品采购登记制度,对采购的药品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仔细核实供应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用毒性物品的验收制度,检查每批进货的药品的质量和数量,确保符合要求。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用毒性物品供应商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用毒性物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用毒性物品的分类储存制度,避免混淆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医疗用毒性物品的储存区域设置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医疗用毒性物品被未经授权的人员获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用毒性物品的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存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配送管理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用毒性物品的配送管理制度,确保配送安全、准确。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悉医疗用毒性物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配送记录和验收记录,确保配送的药品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配送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配送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用毒性物品的配送渠道监控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配送中出现的问题。

药学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药学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药学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一、总则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药理作用显著,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对人体产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为了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组织1.药学部成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采购、储存、配送、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2.药学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小组由药学部主任、采购员、储存员、配送员、临床药师等组成,药学部主任担任组长。

3.药学部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成员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三、采购管理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采购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采购员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供应情况,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并向药学部主任报告。

3.采购员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厂家或者合法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并留存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采购记录。

4.采购员应当定期对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供应情况进行评估,确保药品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四、储存管理1.医疗用毒性药品应当储存在专门的药品仓库中,储存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储存员应当根据药品的性质和储存要求,合理储存医疗用毒性药品,并建立储存记录。

3.储存员应当定期对医疗用毒性药品进行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4.储存员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药品的泄漏和污染。

五、配送管理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配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配送员负责,配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2.配送员应当根据临床需求和药品供应情况,合理制定配送计划,并向药学部主任报告。

3.配送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的储存要求和运输要求,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4.配送员应当及时将医疗用毒性药品送达临床科室,并与临床科室人员进行交接,确保药品的使用安全。

六、使用管理1.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使用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负责,并严格遵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患者安全,规范医院毒性药品使用管理,提高药品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各临床科室、药房及病房等相关医疗部门。

三、责任分工1. 医院应建立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2. 医疗部门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毒性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3. 药房负责统一采购、储存和配送毒性药品,做好药品的分类、标签、存放等工作,并及时更新药品信息。

4. 临床科室应严格按照医院的毒性药品使用管理制度执行,确保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毒性药品使用管理1. 选择使用药品须遵循以下原则:(1)毒性较小的药物应优先选择。

(2)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选择适当的毒性药品。

(3)使用新药物时,必须有权威机构的批准,并经过临床试验。

2. 毒性药品使用前应进行评估,确保使用的药物符合患者的病情和治疗需求,避免过度使用。

3. 毒性药品使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严格执行医嘱,遵循药品的使用说明书。

(2)准确计算药物剂量,避免过量用药或低剂量用药。

(3)定期监测患者的药物治疗效果和不良反应,及时调整药物剂量和疗程。

(4)定期检查患者的肝肾功能和血液指标,及时发现并处理药物相关的不良反应。

4. 毒性药品使用后应进行记录:(1)使用药品的具体名称、批号、剂量、疗程等应当详细记录并保存。

(2)记录患者用药后的疗效和不良反应情况,以及药物治疗的进展和调整等信息。

六、药品储存和配送管理1. 药房负责毒性药品的储存和配送工作,应设立专门的药品储存区域和货架。

2. 毒性药品的储存应满足以下要求:(1)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良好,并且远离火源和日光直射。

(2)药品应按照不同的毒性程度,进行分类和标识,并设置可见的药品标签。

3. 毒性药品的配送应满足以下要求:(1)药品配送人员应持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熟悉药品的分类、储存和配送要求。

(2)药品配送过程中,应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完整性,避免药品的损坏或污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
1、为加强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导致人中毒和死亡的药品。

卫生部把28种中药和11种西药列为医疗用毒性药品(名单见附件1)。

3、学部指定专人负责毒性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合法药品经营单位购入。

4、毒性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5、在入库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毒性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6、储存毒性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存放区域有专门标识。

对进出专库(柜)的毒性药品建立专用账册,内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7、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必须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二日极量。

8、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9、对处方末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师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10、毒性药品处方当日当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2年备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