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约与索赔案例分析
工程违约与索赔案例分析

某山岭重丘区公路路基土、石方工程中, 承包商在协议中标明有软石旳地方未碰到软石,因此, 该施工段旳工期提前2个月。
但另一施工段在协议中没有标明有岩石旳地方碰到了较多旳次坚石, 使开挖工作变得困难, 工期因此迟延了5个月。
由于工期迟延, 使得施工不得不在雨季进行。
按一般公认原则计算, 影响工期2个月, 由于实际碰到旳地质条件比原合理估计旳复杂, 导致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 折算影响工期3个月。
为此, 承包商预备提出索赔。
问: 该索赔计划有关索赔旳内容、理由、证据、告知等, 用文字简要阐明要点。
答: 1.索赔旳内容由于意外地质条件导致施工困难, 导致工期延长, 对应产生额外旳工程费用, 因此, 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2.索赔旳理由施工中碰到协议中未标明旳较多坚石, 施工现场旳条件与本来旳勘察有很大差异, 超过协议提供旳条件, 属业主旳责任范围。
3.索赔旳证据(1)工程照片、施工记录、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旳签证, 与地质变化有关旳协议文献(如标书、图纸设计底记录、变更指令等)。
(2)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纪要, 以及以上多种记录汇报, 因此分析计算延误旳工期状况并证明期限可信度。
(3)与本领件有关旳人工报表、材料报表、机构设备报表, 用以分析计算多用了人工或延长工作时间, 增长了设备数量、种类或工作时间, 以及多用材料数量。
4、索赔旳文献重要包括: 索赔信、索赔汇报、详细计算书与证据。
5、索赔旳告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协议规定旳有效期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规定, 在发出告知后, 承包商应深入开展索赔旳取证工作, 以备规定深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索赔告知参照形式如下:索赔告知致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我方但愿你方对土方开挖中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一、在协议文献标明有软石旳地方未碰到估计旳软石。
二、在协议文献中未标明有岩石旳地方碰到较多旳次坚石。
由于第一条, 我方实际工期提前。
工程领域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并按时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工程款支付是否合理;2. 被告是否有权扣除部分工程款;3. 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三、案例分析(一)工程款支付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而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其应尽的义务。
然而,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
对此,原告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无权扣除工程款。
(二)被告是否有权扣除部分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被告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返工、改建。
返工、改建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由此可见,被告若要扣除工程款,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由责任方承担返工、改建的费用。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因此无权扣除部分工程款。
建筑工程违约风险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违约风险案例分析在建筑工程领域,违约风险是一种常见的问题。
当合同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责任,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建筑工程违约风险的案例,探讨违约的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工期违约某公司与建筑工程承包商签订了一个施工合同,约定在一年内完成工程。
然而,承包商在执行过程中拖延工期,导致整个项目延期。
由于延期,业主不得不承担额外的成本,包括租金、人工费用和利息。
最终,业主起诉承包商违约。
分析:工期违约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未能充分评估工作量、资源不足或者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业主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工期,追加延期责任条款,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案例二:质量违约一家公司雇佣承包商进行新建办公楼的施工,合同约定了严格的建筑质量要求。
然而,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劣质材料和不合格的施工工艺,最终导致新建办公楼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使用。
公司不得不重新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来修复问题,并向承包商索赔。
分析:质量违约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为了节约成本而违规操作。
为了规避此类风险,公司在选择承包商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确保其拥有足够的资质和经验。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质量要求,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针对以上案例的违约风险,建筑工程行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减少违约的发生:1.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规范工程进度、质量、付款等各项条款。
2.风险评估:在签订合同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承包商信誉、资质、经验等方面的调查,以及对预估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合理评估。
3.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可以派驻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进行定期检查和交流,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4.条款约定: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各项责任、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包括工期延迟责任、质量问题责任、经济赔偿等条款。
5.争议解决: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或诉讼,以便在违约发生时能够快速、公正地解决纠纷。
工程停工索赔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案由:工程停工索赔二、案件背景XX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2017年,XX公司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XX公司负责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伍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XX公司无法继续施工。
2018年5月,XX公司向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停工通知,要求其支付欠款。
然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欠款,XX公司遂于2018年6月暂停了工程。
停工后,XX公司多次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要求其支付欠款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然而,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欠款和赔偿。
无奈之下,XX公司于2018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伍亿元,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亿元。
三、争议焦点1.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支付XX公司欠款人民币伍亿元?2.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赔偿XX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亿元?四、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XX公司无法继续施工,构成违约。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法院认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有权要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伍亿元。
因此,法院判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XX公司欠款人民币伍亿元。
工期索赔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对于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工期延误现象时有发生,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期索赔案例为切入点,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一座住宅小区。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施工方遂向开发商提出工期索赔,要求赔偿因其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工期延误的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施工方主张工期延误是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天气原因等因素导致的,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自身管理不善是延误的主要原因。
首先,关于设计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如果设计变更导致工期延误,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若设计变更确实存在,且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关于材料供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材料供应不及时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如未及时提供材料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材料款,则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关于天气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若工期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则施工方可以免除违约责任。
工程索赔案例及依据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于2012年签订了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承包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工期为两年。
合同总价款为2亿元人民币,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然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承包方遂向发包方提出索赔,要求增加工程款及工期延长。
双方对此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工程进度滞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同时,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增加了工程量。
这些因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期延长至三年。
2. 工程成本增加由于工程进度滞后,承包方不得不增加人力、物力投入,导致工程成本大幅增加。
具体如下:(1)人工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雇佣更多工人,导致人工费增加。
(2)材料费:由于工程量增加,材料消耗量也随之增加,导致材料费增加。
(3)设备租赁费:由于工期延长,承包方不得不租赁更多设备,导致设备租赁费增加。
(4)其他费用:如临时设施费、监理费等。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技术资料、施工场地、资金、材料等,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发包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承包方多次返工。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由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投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A公司与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建设。
然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质量、费用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导致工程停工。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通知,并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A公司解除合同无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双方违约责任的承担及赔偿金额。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包括工程进度滞后、质量问题严重等,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工。
A公司多次催告B公司整改,但B公司仍未采取措施纠正。
因此,A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2.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B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费用等要求完成施工任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工程进度滞后: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
施工合同管理索赔分析案例

施工合同管理索赔分析案例一、背景某工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任务。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工程进度按照约定的时间表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乙方因此产生了额外的费用。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了索赔,要求甲方支付因工程进度延误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索赔分析1. 索赔依据根据《施工合同》的相关条款,乙方有权在工程进度延误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索赔。
同时,乙方还需提供详细的索赔资料,包括额外费用的计算依据、工程进度延误的原因等。
2. 索赔金额乙方在索赔书中主张,由于工程进度延误,乙方额外产生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
乙方提供了相关费用的详细计算依据和发票。
3. 索赔期限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在工程进度延误发生后的30日内向甲方提出索赔。
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了索赔,符合合同约定。
4. 索赔责任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工程进度。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表完成工程进度,导致乙方产生了额外费用。
因此,甲方应对乙方的索赔承担责任。
三、解决办法1. 甲方承认乙方的索赔权利,并根据乙方提供的详细资料计算出应支付的索赔金额。
2. 甲方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索赔金额。
3. 甲方应加强对工程进度的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约定的时间表顺利进行,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4.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
四、总结在本案例中,乙方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了索赔,并提供了详细的索赔资料。
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对乙方的索赔承担责任。
通过协商解决,甲方承认乙方的索赔权利,并按照约定支付索赔金额。
本案例体现了施工合同管理中索赔的重要性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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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山岭重丘区公路路基土、石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中标明有软石的地方未碰到软石,因此,该施工段的工期提前2个月。
但另一施工段在合同中没有标明有岩石的地方碰到了较多的次坚石,使开挖工作变得困难,工期因此拖延了5个月。
由于工期拖延,使得施工不得不在雨季进行。
按一般公认标准计算,影响工期2个月,由于实际碰到的地质条件比原合理预计的复杂,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折算影响工期3个月。
为此,承包商预备提出索赔。
问:该索赔计划有关索赔的内容、理由、证据、通知等,用文字简要说明要点。
答:1、索赔的内容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的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2、索赔的理由施工中碰到合同中未标明的较多坚石,施工现场的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超出合同提供的条件,属业主的责任范围。
3、索赔的证据(1)工程照片、施工记录、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签证,与地质变化有关的合同文件(如标书、图纸设计底记录、变更指令等)。
(2)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以及以上各种记录报告,因此分析计算延误的工期情况并证实期限可信度。
(3)与本事件相关的人工报表、材料报表、机构设备报表,用以分析计算多用了人工或延长工作时间,增加了设备数量、种类或工作时间,以及多用材料数量。
4、索赔的文件主要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具体计算书与证据。
5、索赔的通知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在发出通知后,承包商应进一步开展索赔的取证工作,以备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索赔通知参考形式如下:索赔通知致业主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我方希望你方对土方开挖中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一、在合同文件标明有软石的地方未碰到预计的软石。
二、在合同文件中未标明有岩石的地方碰到较多的次坚石。
由于第一条,我方实际工期
提前。
由于第二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工期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综合上述情况,由于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实际工期拖延四个月,并由此使得我方费用比合同预计的增加很多。
所以,我方就地质变化情况,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及数额的计算在随后的索赔报告中。
XX承包商年月日(二)某工程项目采用20m预制箱梁,业主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招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任务。
业主对工程发包提出两种方案:一是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即预制箱梁、安装和土建工程分别发包;另一种是采用总分包模式,即由土建施工单位总承包,箱梁的预制及安装列入总承包范围再分包。
问题: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哪几项?
2、如采用施工总分包模式,监理工程师应从哪些方面对分包单位进行治理?主要手段是什么?
3、对箱梁预制企业的资质考核在上述两种发包模式下,各应在何时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4、在平行发包模式下,箱梁运抵施工现场,安装施工单位可否视其为“甲供构件”,为什么?如何组织检查验收?
答:1、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为:(1)协助业主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及标底;(2)发布招标通知及对投标人资格预审;(3)组织标前会议及现场勘查;(4)组织开标、评标、并协助业主定标和签署承包合同。
2、治理的主要内容为:(1)审查分包人资格;(2)要求分包人参加相关施工会议;(3)检查分包人施工设备;(4)检查分包人的工程施工材料、作业质量。
主要手段:(1)对分包人违反合同、规范的行为,可指令总承包人停止分包人施工;(2)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拒签与之有关的支付;(3)建议总承包人撤换分包单位。
3、平行发包时,在招标阶段组织考核总分包时,在分包合同签订前考核。
考核的主要内容:(1)人员要素;(2)资质等级;(3)技术装备;(4)业绩;(5)信誉;(6)有无生产许可证;(7)质保体系;(8)生产能力。
4、可视为“甲供构件”,因为箱梁生产单位与安装单位无合同关系。
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装单位参加共同检查箱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三).某工程建设项目由三个单项工程组成。
项目业主预备将其分为三个独立的合同段,分别由三个承建商进行实施,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某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已通过投标获得了此项目的监理任务。
[问题]一、监理委托合同与施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如何?
二、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是否有决定权?谁具有决定权?
三、“承包商要分包某部分工程,则分包商要由监理工程师选择”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四、假如承包商要将某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则需要谁批准?
五、“在做标期间,对某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业主或招标机构只需向该投标人作出书面答复”,请问是否正确?
1.答案一、业主先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然后再与承建商签订施工合同。
二、在招标选择承建商过程中,监理单位不具有决定权,只有建议权。
而业主具有决定权。
三、不正确。
分包商由承包商选择,但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并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批准。
四、承建商要将某部分工程分包出去,必须由建设单位批准。
五、不正确。
业主一方对某投标人所提出问题的书面答复应发给所有的投标人。
(四)、某路基土石方工程,按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工程的价款根据承包商取得计量证书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问题(1):简述计量的原则;
(2):在路基填筑施工时,承包商为确保路基边缘的压实度,在路设计尺寸范围外加宽了30CM填筑,施工完成后,承包商将其实际完成量(含加宽真筑部分)向监理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按业主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答:(1)计量原则为:○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得计量;○2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3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2)对宽填部分不予计量。
因为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的范围,共费用通常被认为隐含在路基填筑上方的报价中;且该部分的施工是承包商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该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3)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1工程量清单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直接套用该单价;○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相近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该单价计算该变更工程价款;○3基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或相近单价,则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单价,通常是在预算价格的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系数,由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在路基施工过程中,遇有下列原因使工期拖延:○1业主拟将某段路基改为高架桥(处于要害线路上),在口头通知承包商两个月后才下发正式文件和变更图纸;○2在土方开控(不处于要害线路上)过程中碰到了一些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36~8月份
施工时碰到季节性降雨,雨量与往年相近;○4在设计图纸中指明的借土场经取样试验,不能用于路基填筑(处于要害线路上),必须重找借土场,为此花费了7天时间。
承包商就上述问题按政党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及补偿停工期间窝工损失的申请。
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答:对情况○1,同意索赔及延期,并办理变更手续;对情况○2,不同意索赔及延期,并办理变更;对情况○3,不同意索赔及延期;对情况○4,不同意索赔,同意延期,并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