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第1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商”的涵义:1、词义学上的“商”“商”最早是计时单位一商即一刻。
后来又被发展出估量推测之意进而与量合用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
2、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偶然的交换行为-一般等价物交换-各种类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交易)3、商法学上的意义: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包括商事交易活动(商人、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事宜(商业申请、登记等)。
固有商:买卖商辅助商: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中介或者交易平台)第三种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或与第二、第三种商有某种关联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二、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第一,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二,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三,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第四,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三、商法的多种含义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于一个法律文件(商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商法的特征营利性相关的特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第2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3节商法渊源和商事立法一、商法的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二、商法的体系1、传统的商法体系——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
商法总论知识点概括

商法总论结构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指调整有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规定商事之法律”内容:商主体商行为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平等商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2)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3、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所制定的并冠以“商法典”之名的法律而言。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规范对象的法律法规,形式上并不采用商法典,有的编入民法典,有的分别编入各种商事单行法。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分为:广义的商事法和狭义的商事法。
✧广义的商事法包括国际和国内商事法✧狭义的商事法,则专指商法中的商事私法二、商法的特征一、作为私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准入规则、处罚手段、商事登记二、作为实体法,兼有程序法设立规则、交易规则、运行规则三、技术性区别于伦理性票据法证券法四、进步与变动性更改频繁五、国际性三、商法的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同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根本规则。
(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降低门槛2、企业自治(1)自主治理允许另行约定(2)自主经营废除越权无效原则(3)自主交易有限制3、行业自律行业自律是指市场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监管。
如证交所(二)提高交易效率1、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客体定型化2、行权时限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90日3、时效短期化票据请求权6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三)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主体施以强行法规则设立条件、记载事项2、公示主义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事实必须公告分立公告、信息披露制度3、外观主义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股东资格、记载事项4、严格主义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连带责任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举例:查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形态的商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保险合同的解释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利。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1.1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商事”“商行为”“商人”*汉语辞义①买卖、交易行为——“通财鬻货曰商”②商人——“士农工商”*英语commerce 贸易、商业,并无商人的意思“商品交换和实现商品交换的一切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的交换。
”——《布莱克法律辞典》●商的范畴: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交易行为第二种商——辅助商(运输、仓储等)——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三种商——为第一种商和第二种商提供交易条件(银行、信托等)——与上述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营业活动第四种商——(宾馆、娱乐等)——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关联的营业*经济学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流通环节,不包括生产活动*法学上商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的特征:两方面:(1)营利——目的和动机赚取利润。
(2)营业——以其为业,时间上连续性。
营利是商内在主观蕴涵,营业是商外在客观表现。
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有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体系的结构1.商主体制度 5.票据制度2.商行为制度 6.证券制度3.公司制度 7.保险制度4.破产制度 8.海商制度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内容具有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二)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规范具有变动性第一章商法概述【例】错卖”证券,能不能反悔?2002年9月25日上午,王先生在其开户的银河证券杭州新华路营业部通过集合竞价,成功购得了150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10210国债,且买入价“奇低”——他本来预先在自己的买卖账户内打入了15万元(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结果交割单上却显示,他加上交易佣金才只用了1890.2元。
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商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商法是指为规范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业行为、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信用等。
商业行为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从事的行为;商业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个参与者,其中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商业交易是指商业主体之间的各种合同或交易;商业信用则是商业主体之间互相信任、合作的基础。
商法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 典型性:商法适用于商业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通常是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活动的目的和内容大多数都是相同的,因此商业活动具有很强的典型性。
2. 独立性:商法是独立的一门学科,有着自己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商法与其他法律学科互不干扰,但在实际运用中,商法常常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学科使用。
3. 敏捷性:商法的内容和制定过程都需要高度的敏捷性。
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商业技术的更新都会直接影响到商法的制定和适用。
4. 国际性:商业活动不受地域限制,因此商法也具有国际性。
商业交易、金融业务等领域的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需要涉及国际法的规范。
5. 客体性:商法的制定和适用都是在规范具体商业活动行为。
商业活动的客观性和公开性都是商法制定和适用的前提。
综上所述,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它具有典型性、独立性、敏捷性、国际性和客体性等特征。
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商业行为、商业主体、商业交易和商业信用等。
商法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笔记

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 商法的概念商法:指调整商事主题在商事行为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商法的特征(1)营利性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获取经济利益,因而营利性成为商事活动和商事关系的本质。
作为调整商事关系的商法,其各项具体制度、规则必然是为适应和维护商事活动的营利性而设立,从而使商法带有营利性。
(2)技术性商法是规范商品经济运行的规律,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
它对各类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都作了许多具体、详实并带有技术性的规定的规定。
(3)兼容性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商法的主旨在于调节和保护商事主体的财产利益,强调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和商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因而商法为私法的一种形式。
(4)国际性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这使得调整商事活动的商法具有国际性。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原则a商事主体类型法定 b 商事主体内容法定c商事主体公示法定(2)公平交易原则a交易平等 b 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原则a交易便捷 b 短期时效 c 定型化交易(5)交易安全原则a强制主义b公示主义 c 外观主义d严格责任主义三商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
从根本上说,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相同是,因而民法和商法规定所涉及的内容是相同的。
特殊法律规范不能由作为一般民法的框架完成,由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来做出。
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具体化,二是对民法规范或民法制度的补充和变更,三是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制度。
所以对具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来说,应当先适用商法的规定,在商法没有的规定情况下适用民法的规定。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2两者在性质上有共同之处,经济法对经济活动进行微观规制和宏观控制时,都借助国家公权力,因而它具有公法性质,而商法虽从根本上具有私法性质,但为了维护商事交易的安全,它在调整商事关系时也融进了一定的公权力,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
商法第一章-商法的概念与特征知识讲解

• 阳光水果超市有限公司—— 甲:购买一斤苹果
• 阳光保险公司——乙:购买 人寿保险
• 三、法学上的解释
• 商法学上的“商”或者“商事”,是泛指一切以营利为 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不仅包括流通领域的产品买卖 活动,还包括与流通相关的保险、票据、金融、信托、
证券等领域。(商的目的:营利性活动和商的主体资格)
• 二、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以商法规范的范围进行划分
• 广义的商法不仅包括国内商法,还包括国际商法;狭 义的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
• 广义商法包括与商事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规定公司、票据、商业银行、保险、运输、信托、工 商权利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 三、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以商法内容为依据进行划分; 前者如公司法,后者如证券法
• 四、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典型的是票据法(无因性、文意性); 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保险费用、保
险金额、理赔等;不具有伦理性因素和道 德评判因素
• 五、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家之间互相借鉴
• 六、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七、商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
• 四、英美法系商法与大陆法系商法
• 五、我国商法的类型 • 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企 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第四节 商法的特征 •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 民法保护一般利益;商法保护营利;
• 商主体的营利性——获利并分配于成员 • 商行为的营利性——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盈利
第1章-商法概述

组成 文字 注册的原则 强制注册
文字、图形、文字图形 组合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 册为辅
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商店招牌是指商事主体挂在营业所前作为标志 的牌子。
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是一致的,但是 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 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二、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
GM因违反诚信而付出昂贵代价
GM公司雪佛兰牌汽车将油箱置于后轴的后部,而非前部。若汽车后面 被撞击,可能发生爆炸。GM公司知道该缺陷,但是经过成本收益核 算,发现若是保留该风险,真要发生油箱爆炸事故,公司承担的损害 赔偿费用摊到每台车为2.2美元。但是要解决这个设计缺陷,所需成 本为每车8.59美元。于是,决定保留风险。1993年圣诞夜,一位母 亲带着4个孩子和1个朋友,驾驶1979型号雪佛兰牌汽车外出。一位 醉酒司机驱车时速达到80-110英里,撞击了该女士车尾,并发生油 箱爆炸,车上6个人均受重伤,4个小孩被严重烧伤。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GM公司的成本收益核算被揭露出来。尽管GM公司辩称:(1) 应该由醉酒司机承担该事故的责任;(2)绝大多数20世纪70年代设 计的车均这样安装油箱。陪审团不仅认定GM公司应承担责任,而且 判令支付高达49亿美元的赔偿金,其中1.07亿为损害赔偿,48亿为 惩罚性赔偿。GM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仍然课以高达10.9亿美元的惩 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 资设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商法是指规范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商业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
商法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商业性:商法主要适用于商业领域的法律规范,涉及商业合同、商标、公司等商事行为和商业活动。
2. 私法性:商法属于私法范畴,以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目的,重视民间经济行为的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
3. 专门性:商法针对商业活动的特殊需求和具体问题制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细节性,以解决商业交易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4. 国际化:商法内容涉及国内和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商法制定与国际商事活动的规则相衔接,如国际商事合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
5. 动态性:商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演化和完善,根据商业活动的特点和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6. 综合性:商法涵盖了多个法律领域,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多个分支领域的法律规定,综合应用于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
总体而言,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私法性、
专门性、国际化和综合性等特征。
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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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主体的营利性——获利并分配于成员 • 商行为的营利性——实施行为的目的在于盈利
• 二、商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商事登记制度;商事账簿、商号等
• 三、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融合
前者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法、 独资企业法等;后者如证券法、保险法、 海商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据法等;
• 四、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技术性
典型的是票据法(无因性、文意性); 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保险费用、保
险金额、理赔等;不具有伦理性因素和道 德评判因素
• 五、商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家之间互相借鉴
• 六、商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七、商法具有发展性和变动性
盐商、现代社会的商品买卖、证劵交易、票据交易等
• 2、“辅助商”:为货物的买卖或者交易提供媒介服务, 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之各种辅助活动;如货物运
输、仓储、保管等
• 3、“第三种商”:不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 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 切联系或为其营业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如以前的典当
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商品由生产者流转到消费者的渠道和中
介。
• 三、法学上的解释
• 商法学上的“商”或者“商事”,是泛指一切以营利为 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不仅包括流通领域的产品买卖 活动,还包括与流通相关的保险、票据、金融、信托、
证券等领域。(商的目的:营利性活动和商的主体资格)
• 1、“固有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者交易活动;如以前的
商法总论
• 阳光水果超市有限公司—— 甲:购买一斤苹果
• 阳光保险公司——乙:购买 人寿保险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商”的概念
一、词义学上的解释 • 发展:非营利→营利和非营利
交易行为→交易行为和商人 • 一般常识中的“商”:交易行为;商人
二、经济学上的解释
•
经济学上的“商”或者“商事”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沟通生
行、现在的银行、信托等
• 4、“第四种商”:仅与“固有商”或者“第三种商” 有牵连关系的营业活动。如广告、咨询服务等
• 商的概念是不断发展的
第二节 商法的概念
• “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 客观主义——商行为(法国) • 主观主义——商人(德国) • 折中主义——商人和商行为(日本) • 界定商事关系,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 二、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以商法规范的范围进行划分
• 广义的商法不仅包括国内商法,还包括国际商法;狭 义的商法仅指国内商法中的商事私法规范。
• 广义商法包括与商事交易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 如规定公司、票据、商业银行、保险、运输、信托、工 商权利保护等内容的法律。
• 三、商事主体法和商事行为法——以商法内容为依据进行划分; 前者如公司法,后者如证券法
• 四、英美法系商法与大陆法系商法
• 五、我国商法的类型 • 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 •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
《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企 业破产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第四节 商法的特征 • 一、商主体与商行为具有营利性特征
•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 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课本:“商法是指调整因经营行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关
第三节 商法的类型
• 一、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的表现 形式为依据
•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以“商法”或 “商法典”命名的法律文件或成文法典;实质意义上的 商法,是指一国制定的以商法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 商法;非商事关系 民法或其他法律;
• “商法是指规范商人和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指规制营利性主体的经营性活动, 调整由其所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由立法机关制 定或认可的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