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勇:与被评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须给出“明确”的启示方能否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模板
浅谈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浅谈创造性评价过程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摘要:本文从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入手,介绍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以及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具体方法,结合案例分析对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给出相应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专利审查;创造性;技术问题一、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重要性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而关于如何进行创造性评价,《专利审查指南》中提供了“三步法”的评价思路,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三步法判断中,首先是提出问题,而后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技术问题的确立尤为重要,只有将技术问题确定正确、清楚、明了,才能给本领域技术人员寻找技术启示带来方向,而能否客观准确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影响后续结合启示的判断。
由此可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创造性评价中的重要环节。
二、如何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019 年11 月1 日,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开始施行。
此次修订中将创造性评述“三步法”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由原来的“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过程中,首先要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当说明书中记载了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时,一般该技术问题即为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说明书中未记载区别特征对应的技术问题时,确定区别特征在发明中的作用及使发明达到的技术效果,并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具体而言,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可能要依据每项发明的具体情况而定。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的启示——评最高院(2012)行提字第7号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的启示——评最高院(2012)行提字第7号作者:邢文飞陈伟来源:《创新科技》 2013年第6期邢文飞1 陈伟2(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100088;2.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100088)[摘要] 本文就最高人民法院对曹忠泉申诉的/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2012)行提字第7 号判决书进行了评述,认为在考虑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过程中,应当整体考虑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是否相同。
而当的技术领域相同,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不同时,如果技术手段相同,则应当考虑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通过常规实验或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推断得到并从中得到技术启示。
[关键词] 专利;实用新型;创造性;现有技术[中图分类号] D923.42 [文献标识码] A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曹忠泉申诉的/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2012)行提字第7号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634号行政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1326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2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上海精凯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对曹忠泉第200520014575.5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此案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尤其涉及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中如何考虑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问题,值得思考。
1 案情简介本专利名称为“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专利号为200520014575.5,申请日为2005年9月1日,专利权人为曹忠泉。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 一种裁剪机磨刀机构中斜齿轮组的保油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斜齿轮位置(2)和中间齿轮位置(3)的周围位置设有挡油围壁(4)。
【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判断现有技术给出启示时需要考量的因素

判断现有技术给出启示时需要考量的因素编者按:在专利审查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并不仅仅是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对比文件中公开,而更需要关注该特征在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中起到了何种作用,带来了何种技术效果,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可以获得何种启示。
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件专利复审案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2014年1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5406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161985.7、名称为“铝电解用惰性阳极材料或惰性阴极涂层材料的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申请日为2012年5月23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3年3月1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铝电解用惰性阳极材料或惰性阴极涂层材料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A)将铝放入反应器中,抽真空后通入惰性气体,升温至700~800℃,往反应器中加入干燥的氟硼酸盐和氟钛酸盐混合物,快速搅拌,反应4~6小时,生成硼化钛和冰晶石,分离得到硼化钛;B)将得到的硼化钛与碳素材料熔融,捣固到碳素阴极表面,经烧结后形成铝电解用惰性阴极涂层材料;或将得到的硼化钛与碳素材料混合均匀后,高压成型,经高温烧结后形成铝电解用惰性阳极材料。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对比文件1(“硼化钛阴极涂层在铝电解槽上的试验研究”,田强等,《世界有色金属》,第3期,2008年03月)公开了一种铝电解用硼化钛阴极涂层,阴极涂层的原料包括硼化钛粉末、树脂等,首先将原料制成涂层糊料,然后将糊料涂抹到阴极内衬表面,涂抹好涂层糊料的电解槽,在常温下放置24小时之后,利用正常的焦粒焙烧启动工艺进行焙烧碳化涂层。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硼化钛的制备方法;②阴极涂层的形成方式略有不同。
专利评审的技术问题与专家意见解读

专利评审的技术问题与专家意见解读对于创新技术的保护和推动,专利评审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各种技术问题会出现,并且需要专家进行评审和提供建议。
本文将就专利评审中的技术问题进行探讨,并解读专家的意见。
一、专利评审的技术问题专利评审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多种技术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创新性问题专利的申请要求具备创新性,即要满足对当前技术的改进或突破,并且能够带来实质性的技术进步。
评审过程中,专家会对申请者提供的技术创新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具备创新性。
2.技术可行性问题专利的实施可行性是评审的重要因素之一。
专家会对专利申请中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包括技术的技术水平、设备和资源的可行性等方面。
3.技术有效性问题专利申请中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需要能够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并且在技术上是有效的。
专家会对专利申请中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判断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
4.技术细节问题在专利申请中,技术细节的描述是非常重要的。
申请者需要详细描述其技术方案,并提供清晰的示意图或实施案例,以便专家能够准确理解和评估。
二、专家意见解读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会针对上述技术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申请者完善专利申请。
他们的主要任务是评估专利申请的技术性和创新性,并提供以下方面的意见:1.技术创新性评估专家会对申请者提供的技术创新内容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满足专利申请的要求。
如果发现技术缺乏创新性,专家可能会建议申请者进一步完善技术方案,以提高其创新性。
2.技术可行性评估专家会对专利申请中提出的技术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他们可能会指出可能存在的技术难点或不可行之处,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3.技术有效性评估专家会评估专利申请中提供的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的有效性。
他们可能会提供改进意见或者提醒申请者注意可能存在的实际应用问题。
4.技术细节评估专家会对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细节进行评估,判断描述是否清晰、准确。
200314-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

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摘要:个人认为,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如需引述其他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即需要两篇以上对比文件)来评述其创造性,而不是仅仅一篇对比文件或两篇本领域对比文件就可以破坏其创造性,则已说明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应具有创造性。
在对实用新型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对于结构相同但工作原理和技术领域不同,能否认定其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能否引用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得出结论前,先来看看专利号为201020144879.4、专利名称为铁路敞车车门缝堵漏条的专利(下称本专利)涉及的无效案件决定书:2012年05月21日作出的第189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1月28日作出的第200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6月26日作出的第209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8月22日作出的第212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12月06日作出的第217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4年09月16日作出的第238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针对前述第18965号、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请求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对于第18965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维持决定书有效;请求人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后该决定书被撤;对于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北京一中院撤销该决定,专利权人不服,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在(2014)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书中维持一审判决,专利权人收到判决后向最高院提起再审,再审维持。
其中,第23875号审查决定书系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作出。
因各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材料不尽相同,在此仅列出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所涉无效案,该案中,本专利及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1-2等等相关简要信息如下图1-3(信息来源于2019年国知局某位老师在做实用新型相关问题培训时的PPT截图,如涉及侵权,及时告知,公众号即刻删除该等图片):图1图2图3在诸多行政判决书中,(2014)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书较具代表性,其载明,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实用新型创造性评价中技术启示的判断

2 案例
2.2 案例2、一种幕墙单元及幕墙
2.1 案例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
权利要求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 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 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 :所述夹持 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所述载物台上 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 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1.2 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 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 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 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 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十章第 3.2.1 节规定,实用新 型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其评 价标准适用本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 4 节的规定。
对于现有技术的数量,在实践中通常的原则就是 2 篇 对比文件加公知,即在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最多可以 采用 2 篇对比文件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所以技术启示 的核心判断在于现有技术的领域认定上,即如何判断对比 文件是否属于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关于技术 领域。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 2.2.2 节规定 :发明 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 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 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 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 4 节对实用新型专利 创造性的审查做出了相关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 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 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见本指 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低
韩晓春专利代理人考试10、11、12、13年专利法试题评述

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哪些专利纠纷案件? (答 案ABCD) A.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B.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C.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D.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评析:A和B项属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 C项属于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D项属于诉前 程序(广义的专利案件),即要求法院颁发诉前禁 令(裁定)和财产保全裁定。但相对人应当在法院 裁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解除裁定 内容。当然,申请的当事人要提供担保,如果申请 人在后续的诉讼中败诉,应赔偿对方。
下列哪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答 案ABCD) A.紫草可治疗感冒的特性 B.治疗心脏病的方法 C.可使彩灯闪烁的电流 D.可喷出浓硫酸的防盗门 评析:植物的特性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应当是技术方案A。治病 方法违反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B。声、光、电、 磁、波本身并不是人类生产的‚物‛,不具有 专利性C。D妨害公共利益。
在专利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下列哪些申请的申 请日可以确定为2010年4月26日? (答案ABD) A.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寄出的邮戳日为2010 年4月26日 B.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于2010年4月26日收到申 请人通过速递公司递交的专利申请 C.申请人以邮寄方式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某审查员的 专利申请,邮戳日为2010年4月26日,该审查员于2010年4月 27日将其递交受理处 D.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于2010年4月26日 接收到的电子申请 评析:申请文件邮寄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A。通过速递 公司递交以收到日为申请日B。寄交审查员或专利局其他部门 的,以实际转到到受理处的日子为申请日,原因是这类文件 已经打开,在转送过程中可能发生文件的丢失或错放C。电子 申请的发出日也是接收日,不存在在途问题D。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

专利创造性评价中的技术启示作者:刘亚斌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第09期技术启示应当是现有技术客观给出的,并不是只有对比文件明确公开完全相同的技术特征且披露其同样的作用才认为给出技术启示,而是允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包括该对比文件在内的现有技术整体地、客观地理解的基础之上进行判断。
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目前最常用的评价方法就是“三步法”。
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分为下面三个步骤:(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在审查实践中,上述步骤(1)和(2)取决于现有技术与发明技术方案对比的结果,主观因素相对较少,而步骤(3)则由于技术启示的判断包含了较多的主观性因素,不同人对于不同技术领域的判断标准的理解和把握都可能有所不同,因而往往是各方当事人争议分歧较多之处。
一、技术启示的概念分析《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给出了几种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情况:(1)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3)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美国专利商标局在KSR案后现行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在第2144节指出,现有技术文件可能明示或暗示修改或结合现有技术的理由,该理由也可能合理地来源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常识、已有的科学原理或之前的案例法建立的法律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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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勇:与被评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须给出“明确”的启示方能否定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律师评论:创造性是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换言之,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经审查不具备创造性时,则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
正因为创造性是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得以维持有效的实质性条件,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评价某项授权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作法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得到了极为广泛的应用。
实践中无论是对发明还是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中均可能涉及到与被评价专利不同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该现有技术能否用于评价或者何时能够用于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
《专利审查指南》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审查做了如下的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参照发明专利创造性审查的相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因此,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
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现有技术的领域和现有技术的数量。
其中关于现有技术的领域,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在第(3)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由以上规定可知,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中所引用的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的差别表现在以下两点:1、评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可考虑三种领域的技术文献:(1)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2)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3)发明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而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则只能考虑两种领域的技术文献:(1)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2)与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当引用与被评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对发明专利而言,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对实用新型专利而言,现有技术必须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可见,当用于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同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时,《专利审查指南》对该现有技术提出了相较发明而言更为严苛的要求,即该现有技术必须给出明确的而不是一般的技术启示。
对此,笔者认为,该明确的技术启示应当理解为:现有技术不仅记载了被评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能够解决专利的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相应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即给出一般的技术启示;而且要求该现有技术的相关工作原理、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等与被评专利是相同的或者基本相同,从而使得前述的技术启示变更更为明确,否则即不能认定该现有技术给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从而不能引用该现有技术评价被评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例证说明:被评专利即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20064029.2,名称为“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其专利权人为深圳市博众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2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1月14日。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一种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真空维持系统,包括:凝气器与抽真空系统组件;所述凝气器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真空维持系统,所述真空维持系统包括:进气管路、进气手动阀、真空泵、出气管路;所述进气管路、进气手动阀、真空泵、出气管路依次连接;所述进气管路进气端连接凝气器出气端,所述出气管路出气端连接抽真空系统组件出气端。
针对本专利,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8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附件1:“核电站凝汽器真空系统设计及优化”,《广东电力》,2011年4月,第24卷第4期,第39-41、86页以及万方数据文献链接页,复印件,共5页;附件2:《真空系统设计与计算》,郭鸿震主编,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6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版权页、第237和238页,复印件,共3页;经核实,附件1涉及一种核电站凝汽器真空系统(参见其第39页右栏第1-4行、第40页左栏第1.2小节第1-2段、第40页右栏第12-18行、第41页左栏第7-9行和图1),其与常规火电厂的凝汽器真空系统功能相同;该系统的组成为:1台机组由2台循环水泵A和B分别向凝汽器A、B列供应冷却水,每个凝汽器具有2个抽气口。
系统从凝汽器抽气口抽出空气和不凝结气体,A列抽气管道汇成的母管与B 列抽气管道汇成的母管汇合成1个母管,该母管再分成3个支管分别接至3套汽侧真空泵组入口。
A、B列抽气母管上分别装有隔离阀,可实现单侧运行。
3套汽侧真空泵组是相互独立的,其排气口也是汇成母管后再排往通风系统或排入大气;凝汽器抽真空系统的设计满足以下几项要求:a)按照美国传热协会HEI标准,机组启动时,在送入蒸汽之前的真空提升阶段用3套汽侧真空泵组在30min内将凝汽器的真空提高到30kPa;b)按照HEI标准,正常运行时,用1套汽侧真空泵组保持主凝汽器真空在要求的范围内;正常运行的工况下,只有1套汽侧真空泵组运行,另外2套备用,备用真空泵进口气动隔离阀是关闭的;启动时,为减少达到需要真空度的启动时间,采用3套汽侧真空泵组一起投入的方式;正常运行时,开启一套汽侧真空泵组,以维持运行需要的凝汽器真空度。
附件2公开了一种用在真空离子渗碳和真空淬火热处理工艺中的系统,并公开了(参见其第237页倒数第1-6行,图7-6):罗茨泵串联机械泵的真空系统,不但抽气能力大,而且启动快,预抽气时间短,图7-6就是这种系统,这里除了罗茨泵系统之外,又并联一个小机械泵,它在离子渗碳时开动,并同时停止罗茨泵系统,可节省能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中设置了独立运行的真空维持系统,而附件1则是在机组正常运行的工况下,将三个相互独立的真空泵组中的一个作为真空维持系统,另两个真空泵组停机,但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系统来运行。
请求人认为:附件2的真空系统已经给出了在真空建立阶段使用大功率真空泵迅速建立真空环境,而在真空保持阶段采用并联一个独立运行的小机械泵用较小的能量维持真空以节能的技术启示,且附件2为教科书,其公开的内容属于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将附件1中的真空泵组设计为独立的真空维持系统。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首先,本专利的真空维持系统是用于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领域,而附件2中的真空系统则是用于真空离子渗碳领域,即附件2所记载的公知常识并非是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其次,正是由于两者技术领域的差别导致两者工作方式与节能原理并不相同:对于凝气器而言,其抽真空的目的是使凝汽器内的真空度迅速达到正常运行时所需要的状态,在凝气器正常运行后,其内仍保持高真空状态(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段)。
同时由于凝汽器自身的特点,其正常运行后,凝气器内的真空是由蒸汽凝结形成的,而不是靠真空泵形成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6段),即本专利的凝气器在维持真空时主要是依靠其内蒸汽的自身凝结,此时真空泵的作用仅是把漏入真空系统的少量不凝结气体抽出系统之外。
基于此,本专利采用功率更小的独立真空维持系统代替常规抽真空系统以实现其节能的目的;而对于真空离子渗碳而言,其抽真空的目的主要是除去系统中的空气,防止在后续的渗碳过程中空气与含碳气体发生反应,其在建立真空后,需要首先通入保护气体并加热到渗碳温度,随后通入含碳气体并辉光放电以进行渗碳过程。
由此可见,对于真空离子渗碳领域而言,其内的真空度并非是始终维持在恒定的高真空状态,其在正常运行后,由于保护气体和含碳气体的加入,进行离子渗碳时系统内的真空度相对于建立真空时的真空度会出现明显的下降,基于此,相对于其建立高真空时采用的罗茨泵系统,其在正常运行后可以采用功率更小的机械泵维持较低的真空度以实现节能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专利和附件2所属的技术领域并不相同,附件2的公开内容并非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由于附件2在工作方式和节能原理上与本专利明显不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在附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想到将附件1中的真空泵组设计为独立的真空维持系统。
因此,请求人基于附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2)而认定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笔者认为,请求人所主张的“附件2的真空系统已经给出了在真空建立阶段使用大功率真空泵迅速建立真空环境,而在真空保持阶段采用并联一个独立运行的小机械泵用较小的能量维持真空以节能的技术启示”充其量只能算是给出了技术启示,但由于附件2同被评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附件2只给出技术启示是不行的,必须是“明确的技术启示”,因此附件2必须同被评专利具有相同的工作方式和节能原理就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