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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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文件审办发〔2010〕68号审计署关于印发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请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派出审计局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严格规范审计机关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一)从地方审计机关、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二)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

第三条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四)资源环境项目审计;(五)社会保障项目审计;(六)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七)其他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二章外部人员的聘请第四条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署机关和特派办(以下简称各单位)每年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事项必需外聘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向审计署提出包括聘请人员的数量、专业、资质和聘请时间等内容的外聘工作计划(草案)。

署机关外聘工作计划(草案)由办公厅审核并报经审计长会议审定;特派办外聘工作计划(草案)由办公厅会同业务司审核并报分管特派办和财务工作的署领导审定。

形成审计署年度外聘工作计划(草案),作为申请分配外聘经费的重要依据。

外聘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外聘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聘审计人员的管理,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审计部门聘请的外聘审计人员。

第三条外聘审计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依法、合规、高效原则;(三)专业、严谨、保密原则。

第二章外聘审计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外聘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二)具有审计、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相关专业资格或实践经验;(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计工作;(四)熟悉国家审计政策、法规和业务流程,具备较强的审计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五)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外聘审计人员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外聘审计人员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审计人员的需求,报本单位领导审批;(二)审批通过后,审计部门负责对外聘审计人员进行招聘、选拔和培训;(三)外聘审计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与审计部门签订《外聘审计人员聘用协议》。

第四章外聘审计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外聘审计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工作安排:审计部门根据外聘审计人员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其参与审计项目;(二)考核评价:审计部门对外聘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职业道德等方面;(三)保密工作:外聘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涉密信息严格保密;(四)教育培训:审计部门定期组织外聘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审计技能。

第五章外聘审计人员的解聘第七条外聘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有权解除其聘用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二)工作表现不符合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三)严重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四)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

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

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审计项目外包的管理,保证审计项目高效、准确地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审计项目的外包管理。

三、审计项目外包的类型1. 审计项目外包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工作人员、审计技术工具、数据分析工具等;2. 审计项目外包需要通过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与外包商签订相关协议。

四、审计项目外包管理流程1. 审计项目委托方提出外包需求,填写审计项目外包申请表,并提交至内部审计管理部门。

2. 审计项目外包申请表包括:项目名称、外包内容、外包理由等。

3.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接收审计项目外包申请表后,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外包。

4. 若初审通过,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外包商,并与外包商进行洽谈。

5. 洽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费用、工作流程、风险控制等。

6. 洽谈结束后,内部审计管理部门会起草审计项目外包合同,并与外包商签订合同。

7. 外包开始后,内部审计管理部门需全程监督外包项目的进度和质量。

8. 外包项目结束后,需进行项目总结和评估,对外包商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审计项目外包管理的原则1. 严谨性原则:外包项目需保证严格的审计流程和标准;2. 保密性原则:外包项目需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3. 透明性原则:审计项目外包需公开透明,合作双方需做好沟通和记录;4. 风险控制原则:外包项目需做好风险控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六、审计项目外包管理的职责1. 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负责审计项目外包的审批和管理;2. 外包商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外包工作,并保证工作质量;3. 项目委托方负责提供外包项目要求和配合外包商完成工作。

七、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的改进1. 定期对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2. 针对外包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记录,提出改善意见,并加以改进。

通过以上审计项目外包管理制度的规范,能够保障审计项目外包工作的顺利进行,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浙江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浙江省审计厅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江省审计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不能满足审计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外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主要包括:(一)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聘请人员参与审计(以下称外聘人员);(二)从外单位借用内审机构人员、特殊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参与审计(以下称外借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部人员为外聘人员和外借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统筹管理、保障重点,合理安排、注重绩效”原则,省审计厅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1—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工作,并严格保密要求和加强现场管理。

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且不宜让审计机关以外人员知悉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不得从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等系统外单位聘请人员参与审计。

第二章聘请管理第四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等要求,省审计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计算机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协助参加审计的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

省审计厅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需要外聘人员时,应从中标的协审单位名单中选择。

第五条根据政府采购结果,省审计厅统一与中标的协审单位签订服务期内协审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协助审计时间和工作职责范围;(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费用及支付方式;(四)廉政、回避和保密要求;(五)违约责任;(六)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省审计厅聘请外聘人员,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临时聘请。

外部审计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外部审计项目管理制度范本

外部审计项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部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审计项目,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外部审计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审计程序、质量控制等要求,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二章项目承接与计划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财务状况等因素,合理承接外部审计项目。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项目计划,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并将项目计划提交给被审计单位。

第六条项目计划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项目计划应当再次提交给被审计单位。

第三章项目组组成与管理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合理配置项目组成员,确保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经验,负责项目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并对审计质量负责。

第九条项目组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审计工作负责。

第四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程序,明确审计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方法。

第十一条审计程序应当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等环节,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风险状况,采用合适的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率。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复核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对审计工作进行全程控制,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复核,确保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方案1. 引言审计是保障组织运作透明与合规的重要手段,而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参与可以极大地增加审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因此,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审计局聘用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方案。

2. 背景审计局负责监督各种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作情况,确保其合法合规。

然而,由于各组织的规模不同,内部审计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所有审计需求。

因此,审计局决定聘用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以补充内部审计资源,提高审计效能。

3. 目标本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增强审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提高审计效率和准确性。

具体目标如下:•聘用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的审计服务和建议;•提高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加强对组织内部财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计效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4. 参与方式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审计局将采取以下参与方式:4.1 外部机构参与审计局将与信誉良好、具备相关经验和资质的外部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外部机构将按照审计局的要求,承担特定的审计任务。

具体流程如下:•审计局会发布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外部机构报名参与竞标;•审计局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参与竞标的外部机构进行评估和筛选;•选定合适的外部机构后,审计局将与其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工作范围、时间和费用等事项;•外部机构将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执行审计任务,并及时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

4.2 专业人员参与为了提高审计的专业性和客观性,审计局将聘用一批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具体流程如下:•审计局将发布招聘公告,吸引具备相关背景的人员申请;•审计局将组织面试和考核,选定合适的候选人;•选定的候选人将接受审计局组织的培训,并参与具体的审计工作;•审计局将定期评估专业人员的工作表现,并对其进行奖惩。

5. 资源保障为了确保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审计局将提供以下资源保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具,满足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需求;•提供必要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包括组织的财务报表、运营数据等;•提供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支持,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审计知识和技能;•提供合理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保持外部机构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动力。

外审管理制度

外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审计追踪应当对落实不力或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公司的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和汇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外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组织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评审和抽查,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和检验。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审计工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督促,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因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部审计工作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确保外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外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计划、审计费用、审计过程和审计报告的审批。
第六条公司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合同,明确审计工作的范围、目标、时间和报酬。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外部审计工作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审计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以备查验。
外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外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内外部市场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制度、内控制度以及资产负债表真实性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外部审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并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检验。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意见、审计发现、审计建议等内容,为公司的决策提供依据。

审计署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审计署审计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署审计人员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署全体审计人员,包括各级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和审计署直属单位的审计人员。

第三条审计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德才兼备原则:选拔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审计人员。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审计人员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三)严格考核原则:建立健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确保考核的客观、公正。

(四)激励约束原则:通过激励和约束措施,激发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选拔与任用第四条审计人员选拔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审计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审计工作。

第六条审计人员任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民主推荐:由所在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民主推荐候选人。

(二)考察考核:审计署对候选人进行考察考核,确定拟任人选。

(三)任前公示: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任用决定:审计署党委研究决定任用人选。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依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依法对审计结果进行公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完成审计署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审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履行审计职责,不受非法干涉。

(二)获取审计工作所需的资料和证据。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九条审计署建立健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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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充分履行审计职责,规范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署遇有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
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 和其他
专业机构聘请或者直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下同)工作。

第三条审计署可以聘请外部人员参与下列审计: (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
(二)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及其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国际贷援款项目审计;
(五)其他适宜聘请外部人员参与的审计。

第四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 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时, 当严格保密管
理。

第五条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审计署应当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 论负责。

第六条受聘的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的 审计工作纪律
和审计职业道德。

第七条 聘请外部人员所需经费, 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般由审计署支付, 不得由被审 计单位承
担。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的有关工作由相关业务司牵头, 织实施。

必要时机关党委也可以参与。

审计署派岀机构有关审计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的, 司提岀申请,由主管业务司牵头组织聘请。

第九条聘请外部人员实行计划管理。

由主管业务司对本司及相关派岀机构计划年度内拟聘
厅审核平衡并报署领导批准后, 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应当由审计署支付聘请费用的, 入年度审计项目经费预算。

执行中需要调整聘请外部人员或者经费预算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 合下列条件: 办公厅、法制司参与,共同组
应当向该审计项目的主管业务
请外部人员的数量、
专业要求和费用预算等情况进行测算汇总,
向办公厅提岀聘请申请, 经办公
同时纳
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一般应当符
(一)依法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二)具备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三)社会信誉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拟聘请的外部人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主管业务司就特定审计事项可以向拟聘请人员或者其所在机构提岀除上述条件
之外的其他特殊聘请要求。

第十三条聘请外部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选聘。


于特殊专业人员且不宜实行招标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
请外部人员的,应当要求应聘机构提供拟参与审计工作的具体人选。

相关业务司应当逐步建立聘
请外部人员备选库,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备选库中符合聘请条件的机构或者人员。

相关业务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拟聘请人员参加相应的业务考试。

第十四条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外部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五条聘请外部人员时,应当由相关业务司代表审计署与其签订聘请协议。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 应当与拟聘请人员所在机构签订聘请协议。

聘请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工作时限和要求;
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从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聘请外部人员的,还应当在协议中列明拟参与审计的人员姓
名及其资质条件等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业务司、派岀机构应当对受聘人员进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审计业务培训,并对其进行审计工作纪律、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七条相关业务司、派岀机构应当将受聘人员编入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组, 但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组长在审计实施中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督导和业务复核, 审计组所在部门和审计署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监督检查,有效保证其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享有审计法第三^一条、
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检查和调查取证等相关权限。

受聘人员有权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 对审计机关有关人员阻止受聘人员如实反映情况的,受聘人员可越级直至向审计署领导反映有关情况, 提岀相应意见和建议。

对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受聘人员应予保护和奖励。

第十九条审计项目完成后,相关业务司应当组织对受聘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和履
行聘请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作为以后能否继续参与竞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需要向受聘人员支付费用的,由相关业务司根据考评结果向办公厅提岀费用支付
意见,经办公厅审核并报署领导批准后,按聘请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相关业务司根据考评结果,应当将业务能力强和职业道德水平高的受聘人员列
入聘请外部人员备选库。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应当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将审计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
电子资料,及时移交相关业务司。

受聘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计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
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岀处理处罚:
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利用受聘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岀处理处罚: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聘请外部人员相关职责的;
(二)通过聘请外部人员工作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要求受聘人员或者与其串通实施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聘请外部专家对与其专业相关的特定事项仅提供咨询意见或者专业鉴定意见,
而不参与审计工作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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