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工作管理条例(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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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工作计划(5篇)

财务审计工作计划(5篇)

财务审计工作计划(5篇)财务审计工作方案(5篇)财务审计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1、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以促进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不断加强和改进财政预算执行审计。

以支出审计为主,关注预算安排的公正和效率,延长检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状况,全面提升预算执行审计的层次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征管审计,促进地税部门加强税收征管,维护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统一性和严厉性。

方案对财政局、地税局进行审计,同时对区水务局、农牧局等预算单位进行延长审计。

来源于/2、加强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

根据《***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对大路、城市建设、生态建设、拆迁等重点项目进行审计,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揭露项目报批中的舞弊行为、项目发包招标不规范、多计工程造价、损失铺张等问题,促进提高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效益。

3、强化民生资金审计。

加大对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环保及“三农”等专项资金的监督力度,重点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救济救灾资金、就业解困资金、新农合资金等涉及民生的资金(基金)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拟对区人口与方案生育局、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劳动就业局、残联等单位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的不断提高。

4、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依据自治区审计厅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依据区委组织部的托付乐观开展党工委书记、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事求是进行责任评价,进一步提升审计成果质量,促进规范权力运行,为组织部门考察、使用和管理干部供应参考依据。

财务审计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1.审计不能满意财务的多方需求审计属于独立性的财务部门,主要是为企业财务供应公正的标准。

目前,财务审计的现状,并没有体现审计的多方价值,不仅没有维持审计独立性,更是导致其在进展中被同化,形成内审状态,严峻影响财务对审计的多方需求,进而降低审计的公正性质。

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DOC 82页)

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DOC 82页)

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DOC 82页)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审计打算第三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组和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了解和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第四节审计现场第四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处理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告第五节审计整改检查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操纵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四节审计项目会议第六章审计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审计业务治理,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那么»,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审计业务治理,是指审计打算、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操纵、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相关审计业务治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审计包括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本方法是我省审计机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那么»的补充规定,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那么、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本方法进行治理。

第二章审计打算第四条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省审计厅负责治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打算和厅本级审计项目打算,指导全省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工作。

第五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打算治理。

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打算,下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能够拒绝执行。

第六条审计项目打算治理实行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原那么。

审计项目打算治理要紧包括打算的编制、审批、下达、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和评估等。

综合打算部门负责审计项目打算的编制、调整、下达和跟踪督查,项目实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审计项目打算的执行,法规(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打算的检查、考核与评估。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案(doc 5)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案(doc 5)

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方案(doc 5)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高等学校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对高等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1.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doc 5页)

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doc 5页)

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办法(doc 5页)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2.公司规章制度;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

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

包括:(1)管理审计。

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财务管理)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财务管理)

企业审计工作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任务和范围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机构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

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

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

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

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有关专项审计调查的规定

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有关专项审计调查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第四十四条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出示专项审计调查的书面通知,并说明有关情况;有关地方、部门、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八条审计机关依法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也应当适用本准则。

第三十六条对于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一)涉及宏观性、普遍性、政策性或者体制、机制问题的;(二)事项跨行业、跨地区、跨单位的;(三)事项涉及大量非财务数据的;(四)其他适宜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的。

202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全文

202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全文

202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全文2022年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全文(2000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包括公司,下同)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第二章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条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者股东权益,下同)分类分项列示。

其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及列示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其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资产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质分类分项列示。

财务审计工作底稿

财务审计工作底稿

财务审计工作底稿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客户名称:会计期间:审计工作底稿目录客户:ABC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期间: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目录客户:ABC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期间: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目录客户:ABC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期间:编制:复核:客户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表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模板编制说明:1.适用范围本模板适用于在业规102号《业务项目分级控制》中列为A、B、C类的审计项目。

2.索引号及页次、交叉索引号本所对基本底稿均确定了如底稿目录表所示的索引号,除在工作底稿模板中另有规定外,要求将索引号用红色笔统一设置于当页审计工作底稿的右上角。

索引号应能体现审计工作底稿的层次,又须避免索引编号过于冗长。

页次是在同一索引号下不同的审计工作底稿的顺序编号,业务人员应在该索引号下的首页上注明共几页,然后依次按分数编号法编上页次。

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以“左来右去”“上来下去”为基本原则编制,具体审计工作底稿模板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3.底稿签名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签名可用简签、电子签名,但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

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必须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手工签名和签署日期,签名时可用简签,但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

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作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在其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如同一索引号下有若干页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可仅在第一页审计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通常,第一级复核人签署在审计工作底稿“复核人”栏处;第二级和第三级复核人签署在其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右下角或底稿设计的位置。

4.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的处理对于程序表中规定应当获取的被审计单位、其他第三者提供或代为编制的资料,应注明资料对于程序表中仅要求检查、查阅被审计单位资料或仅作为编制报表和附注的辅助资料,待有关工作完成后、只要记录这些资料的特征而无须保存这些资料,这些资料的特征指凭证号、文件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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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工作管理条例(doc 5页)
二、审计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政府颁发的有关内部审计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审计部门,依据政府法规、政策、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及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物资、设备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明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

□审计机构及审计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局下设审计室,具体负责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审计室直属董事长领导,审计室主任由董事长直接任免,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六)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资财,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
(七)单位或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八)经理(厂长)离任的经济责任等有关审计事项;
(九)公司制度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十)公司本部及各所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有关经营方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十二)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室的主要职权
第十条审计室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有权让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有权参加本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

(四)有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索取证明材料,并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现场拍照等,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请公司领导
或有关部门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封存有关帐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审计室签发的审计报告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室应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计划。

审计室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时间、范围和审计方式,项目审计计划经审计室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室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并在项目审计开始7天前,将审计的范围、内容、
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六条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根据审计工作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

第十七条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组在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写出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报告必须附有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长提出复审申请,董事长接到复审小组复审申请后7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指定复审小组的人员构成。

复审小组应在30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隐瞒或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复审小组的复审结论和决定为终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九条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室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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