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2012091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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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深府〔20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市政府对200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将《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1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现将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深府布〔1982〕第1号)(二)关于特区内农用规划地的几项规定(深府〔1982〕198号)(三)批转市清理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关于清查和处理我市国家干部、职工私人建房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深委〔1983〕22号深府〔1983〕100号)(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科干部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3〕238号)(五)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4〕118号)(六)关于贯彻执行《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具体问题处理意见(深府办〔1984〕133号)(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深府〔1985〕字第139号)(八)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54号)(九)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5号)(十)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63号)(十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十二)印发《关于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71号)(十三)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十四)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深府〔1987〕180号)(十五)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公安干警工资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97号)(十六)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十七)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资发放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7〕1102号)(十八)关于成立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深府〔1988〕77号)(十九)印发《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活动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157号)(二十)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二十一)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规定(深府〔1988〕301号)(二十二)关于批转监察局处理当前经济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18号)(二十三)深圳市关于国营工商企业违反经济活动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深府1988年5月)(二十四)深圳市房改监察惩处细则(深府1988年6月)(二十五)关于转发市计生委《关于深圳市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78号)(二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1987年7月)(二十七)转发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纪律处分几个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深府办〔1988〕1239号)(二十八)关于严格制止超标准建造私房和占用土地等违法违章现象的通知(深府办〔1988〕1584号)(二十九)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印花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9〕89号)(三十)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三十一)关于市行政监察机关查处经济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279号)(三十二)关于制止农村违章使用土地、擅自出租土地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995号)(三十三)关于严格控制东部海岸和西部海岸用地的通知(深府〔1990〕72号)(三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自来水分级递增收费和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深府办〔1990〕247号)(三十五)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三十六)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三十七)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三十八)批转市监察局关于监察机关支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2〕284号)(三十九)关于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1号)(四十)关于批转市监察局《监察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深府〔1993〕111号)(四十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01号)(四十二)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441号)(四十三)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4〕56号)(四十四)发布《关于加强企业资金管理防止企业公职人员携款潜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4〕88号)(四十五)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招商引资若干办法》的通知(深府〔1995〕32号)(四十六)关于开展《深圳市国家公务员廉政准则(试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府〔1996〕68号)(四十七)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四十八)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四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8〕156号)(五十)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1998〕262号)(五十一)关于加强灯光环境建设的通知(深府办〔1998〕79号)(五十二)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9〕123号)(五十三)关于普通住宅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费问题的通知(深府〔1999〕208号)(五十四)关于批转深圳市监察机关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1999〕212号)(五十五)关于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0〕55号)(五十六)关于重申禁止在深圳经济特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深府办〔2000〕107号)(五十七)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91号)(五十八)关于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的通告(深府〔2002〕80号)(五十九)批转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5号)(六十)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73号)(六十一)批转市物价局关于深圳市应对价格异动事件工作预案的通知(深府〔2003〕117号)(六十二)批转市产业带办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225号)(六十三)关于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的通告(深府〔2003〕228号)(六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六十五)关于将规划及土地行政执法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决定(深府〔2004〕190号)(六十六)转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企业或项目入区审核与监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05〕129号)(六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六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6号)(六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共识技术创新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7号)(七十)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8号)(七十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29号)(七十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投资企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办〔2006〕132号)(七十三)关于进一步明确综合执法中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等有关职责分工的意见(深府〔2007〕171号)(七十四)关于印发深圳市采矿权有偿出让前期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92号)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关于加强公产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86〕589号)(二)关于整顿深圳特区内砂石场的通知(深府办〔1986〕647号)(三)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通知(深府〔1988〕2号)(四)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八年考核晋级增加工资的通知(深府〔1989〕31号)(五)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砂、石、砖、瓦场的通知(深府办〔1989〕1015号)(六)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府〔1990〕182号)(七)关于对深圳特区内职工工作调动后购租原住房问题的通知(深府办〔1990〕59号)(八)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八九年晋级增资的具体规定(深府办〔1990〕467号)(九)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十)关于认真做好1995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5〕83号)(十一)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深府〔1996〕145号)(十二)关于加强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1号)(十三)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府办〔1996〕11号)(十四)关于认真做好1996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6〕111号)(十五)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1997〕133号)(十六)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深府办〔1998〕16号)(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9〕220号)(十八)转发市统计信息局关于开展深圳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1999〕91号)(十九)关于确保人口普查数据质量的通知(深府〔2000〕139号)(二十)关于加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户外广告管理的通知(深府办〔2000〕17号)(二十一)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深府办〔2000〕77号)(二十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二十三)关于印发深圳西丽铁岗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1〕181号)(二十四)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1〕40号)(二十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二十六)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1〕81号)(二十七)关于成立深圳市组织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技援项目《中国城市供水水质督察体系》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2002〕71号)(二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2〕181号)(二十九)关于调整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2〕16号)(三十)关于调整市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成员的通知(深府办〔2002〕30号)(三十一)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03〕100号)(三十二)批转市城管办关于深圳特区内排水管网现状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21号)(三十三)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3〕156号)(三十四)关于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办〔2003〕12号)(三十五)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深府办〔2003〕21号)(三十六)转发市档案局2003年六区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府办〔2003〕28号)(三十七)转发市国资办劳动局关于解决市属关闭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56号)(三十八)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城市住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3〕106号)(三十九)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4〕25号)(四十)关于执行深圳市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通告(深府〔2004〕104号)(四十一)转发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深圳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49号)(四十二)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6号)(四十三)印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7号)(四十四)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8号)(四十五)印发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59号)(四十六)印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0号)(四十七)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1号)(四十八)印发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2号)(四十九)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3号)(五十)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4号)(五十一)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5号)(五十二)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6号)(五十三)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7号)(五十四)印发深圳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8号)(五十五)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69号)(五十六)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73号)(五十七)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4〕75号)(五十八)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84号)(五十九)关于深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4〕127号)(六十)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29号)(六十一)印发深圳市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0号)(六十二)印发深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1号)(六十三)印发深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2号)(六十四)印发深圳市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4号)(六十五)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5号)(六十六)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6号)(六十七)印发深圳市农林渔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7号)(六十八)印发深圳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8号)(六十九)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39号)(七十)印发深圳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0号)(七十一)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1号)(七十二)印发深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2号)(七十三)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3号)(七十四)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4号)(七十五)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5号)(七十六)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6号)(七十七)印发深圳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7号)(七十八)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8号)(七十九)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49号)(八十)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0号)(八十一)印发深圳市保税区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1号)(八十二)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2号)(八十三)印发深圳市大工业区(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3号)(八十四)印发深圳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5号)(八十五)印发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6号)(八十六)印发深圳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8号)(八十七)印发深圳市气象局(市气象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59号)(八十八)印发深圳市公路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0号)(八十九)印发深圳市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1号)(九十)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4〕163号)(九十一)印发关于加强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64号)(九十二)关于执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相关配套政策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04〕182号)(九十三)关于印发《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4〕211号)(九十四)关于成立深圳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深府办〔2004〕217号)(九十五)关于印发《南头半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75号)(九十六)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深府办〔2005〕11号)(九十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用能单位限期节能降耗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5〕137号)(九十八)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议案办理方案的决议及办理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18号)(九十九)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府〔2006〕93号)(一○一)关于印发《布吉河流域上游和南坪路两侧水土流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6号)(一○二)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臭氧层友好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0号)(一○三)关于深入开展简易电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府办〔2006〕12号)(一○四)关于印发《深圳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24号)(一○五)关于印发深圳市服装制造业蒸汽锅炉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138号)(一○六)关于开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00号)(一○七)转发市统计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深圳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7〕116号)(一○八)关于开展深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21号)(一○九)关于印发龙岗河坪山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36号)(一一○)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08〕60号)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深府办[2007]158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07〕158号2007年10月10日)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精神,组织好《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深圳市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工作,我市将开展近期建设规划2008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工作。
为全面掌握各区、各行业的建设用地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展2008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各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申报2008年度本辖区和行业建设项目和用地需求情况,各建设单位负责申报本单位建设用地需求,由市政府综合平衡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对于批准立项且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审批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对于因未组织申报用地需求而未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在2008年度不予安排用地。
二、项目填报范围凡在本通知发布前尚未经市政府用地审批而拟在2008年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包括拟在2008年参加产业用地招拍挂的各类产业项目及各类经营性项目),以及计划开展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指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居住区等成片拆除重建项目)建设的,均需进行申报工作(具体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深府令第246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未经我局批复同意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联系人:陈锦颖,联系方式:83785095。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办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3年7月1日附件: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许可事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进行结构抗震设计审核批准。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五、六条;(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政府169号令);(三)《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2012年12月14日深圳市政府246号令)。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统计局二○一二年四月目录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 (1)表1 投资强度控制标准 (4)表2 土地产出率标准 (10)表3 产值能耗标准 (16)表4 容积率控制标准 (22)表5 地均纳税额标准 (28)表6 成长率标准 (30)表7 土地弹性出让年限控制标准 (32)附件1:控制标准应用说明 (32)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 (35)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一、为贯彻落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实现“速度”向“质量”跨越,推动城市成功转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审查和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签订产业用地发展协议书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拆除重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容积率、地均纳税额、成长率和土地弹性出让年限七项指标构成。
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绿地率三项指标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不列入本标准。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产值能耗、容积率、土地弹性出让年限等五项指标,申请用地企业还应达到地均纳税额或成长率指标其中一项指标的控制要求。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二)工业项目土地产出率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三)工业项目产值能耗应当不高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四)工业项目容积率应当不低于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五)工业项目地均纳税额须不低于表5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或成长率须不低于表6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六)工业项目土地弹性出让年限应当符合表7中规定的相应年限要求。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深府[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5日深府〔2006〕94号)《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落实产业政策,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决定》(深发〔2005〕1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的要求,结合市委四届四次全会关于土地审批权全部收归市政府,实行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权由市政府统一行使,实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科学布局,集约利用。
第四条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安排以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工业布局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为指引,严格执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继续加强约束条件下以空间统筹为优先的建设用地管理,通过规划控制与引导,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控制土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真正体现高效、集约和统筹的战略思想。
第五条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应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可专题报市重点工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协调小组会议审定,报市政府备案。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审批后,报市政府备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深府[2004]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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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的通知(2004年10月22日深府[2004]176号)现将《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规范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市建设用地审批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先由深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由申请人持该意见书向深圳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土地部门、发改部门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文件等有关批准文件后,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证,由规划部门提出明确的规划许可意见后,汇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府审定不同意的,由规划部门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方案图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部门申请用地时,土地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依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深圳两规及实施细则

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主管违法私房问题的处理工作;建设、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违法私房的处理工作;环保、工商、文化、卫生、租赁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处理违法私房工作。
第四条下列违法私房不予确认产权:
(一)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
(七)原村民与非原村民合作所建违法私房,按照其各自所占份额分别处理。
第六条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违法私房,确认产权时应补办征地手续,政府不再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七条原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其私房建设问题,按非原村民处理。
第八条违法私房建房者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就所建违法私房向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登记造册,进行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
2007-4-27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三号
〈深圳经济各地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依照本规定可确认产权的违法私房,建房者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接受处理后,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限确认产权,发放房地产证书。
建房者拒不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逾期不缴纳罚款、地价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原村民超出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所建的私房;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公告正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公告《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公告。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附件:1.《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一览表2.《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范围图(略)附件一:《2012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第一批计划》一览表编号辖区街道单元名称申报主体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平方米)备注福田莲花街道天健工业园片区更新单元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63200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21500㎡。
2南山桃源街道西丽龙井方大更新单元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1645①拟更新方向为工业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的15%。
3南山粤海街道后海(南油)更新单元深圳市南山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13414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7400㎡。
南山沙河街道深业世纪山谷更新单元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8270①拟更新方向为居住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拟拆除重建用地面积的15%。
5宝安沙井街道芙蓉工业区更新单元深圳市沙井蚝四股份合作公司41562①拟更新方向为商业等功能;②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不小于8200㎡。
备注:1. 本计划内的城市更新单元,仅获准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通过后,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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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二〇一二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报批方式 ............................................................. - 2 -第三章中心城区外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 - 4 -第四章中心城区内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 - 10 -第五章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 ....................................................... - 14 -第六章备案与监管 ........................................................................... - 22 -第七章附则 ....................................................................................... - 24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1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同意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土地管理权限的批复》以及其他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内容】本细则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为实施《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依法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开展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工作。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分为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和单独选址用地报批两种方式。
本细则所指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是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为依据确定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2 - 第三条 【细则定位】本细则定位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内部的操作手册,作为各处室、管理局开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规划国土委常规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先行用地报批、保障性住房用地报批等短期政策性的报批,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报批方式 第五条 【城市分批次报批】 (一) 城市分批次报批 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开展项目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城市分批次报批包括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具体实施供地三个阶段。
(二) 审批权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3 - 我市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分为如下两种情形:1、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农转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农转用实施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审核。
2、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条 【单独选址报批】(一)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开展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审批权限属于国家和省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 4 - 编制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材料,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不需进行报批的用地】 下列情况不需要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一)具体建设用地项目占用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二)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公园绿地、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实际发生建设的用地范围之外的。
(三)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超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市域范围的建设项目。
(四)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具体建设项目只发生在地下建设,地面仍保留为非建设用地的地下工程项目,包括道路隧道、地下敷设管线、地下停车实施等。
(五)参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根据临时用地申请使用情况,在规划期内能依法复绿为农用地的临时用地项目,包括垃圾填埋场、淤泥渣土受纳场、临时堆场、临时施工用地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临时用地项目。
第三章 中心城区外城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第八条【农用地转用方案报批程序】《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5 - 中心城区外农用地转用方案与年度计划相融合,不单独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具体报批程序如下:(一)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时,同时编制年度农转用计划,主要包括新增计划指标安排情况等。
(二)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审批通过后,市政府下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批复的同时,下发农转用方案的批复。
(五)土地利用处将用地指标录入《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备案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程序】中心城区外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程序可分为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上报两个阶段。
(一)实施方案编制阶段1、以协议、划拨方式出让的用地,由管理局受理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并开展用地核查工作。
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管理局根据年度计划的安排,开展招拍挂用地选址和用地核查工作。
2、管理局根据用地审核情况,组织一批用地项目报局长办《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6 - 公会审议。
3、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管理局提交用地报批材料至土地利用处。
4、土地利用处汇总各管理局上报的材料,编制上报市政府的农转用实施方案材料。
5、委内各业务处室联合审查农转用实施方案材料。
6、审查通过后,上报委业务会、主任办公会审议。
(二)实施方案上报阶段1、农转用实施方案经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议。
2、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市规划国土委依据最终审议结果形成最终版农转用实施方案,并打印、装订、盖章,提交市政府备案。
3、市政府针对已上报的农转用实施方案下发同意农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
4、以协议、划拨方式出让的用地报市政府审议时,若有部分用地需另行上报市政府常务会的,需另行组织农转用实施方案材料按照上述第2、3点的程序进行。
5、信息中心配合土地利用处,将实施方案信息录入农转用实施方案备案系统。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 7 - 第十条【供地程序】(一)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用地,土地交易中心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由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向中标人或竞得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二)测绘大队完成并提交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三)管理局完成并提交部分保留备存材料。
(四)土地利用处汇总保留备存材料,并打印装订一份。
(五)管理局依据实施方案批复,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六)管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出让信息录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七)土地利用处将已批复实施方案地块图形数据提交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录入图形系统。
第十二条 【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件材料】(一)市规划国土委向深圳市政府提交农转用实施方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版材料一份:(1)关于提请审议**项建设用地的请示;(2)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两方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施细则》(3)****年度深圳市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列表;(4)园地林地相关证明材料;(二)市规划国土委保留备存的材料包括:(1)国土资源部关于农转用方案的批复(中心城区范围内);(2)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3)深圳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表(第*批次)(4)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5)补充耕地相关材料;(6)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0);(7)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
第十三条【职责分工】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展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时,市规划国土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及事业单位职责分工:(一)土地利用处负责统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报批工作。
涉及占用林地的,负责审核是否已经报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中涉及园地的,负责审核是否有城管局出具的审核意见。
- 8 -(二)项目用地涉及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总体规划处负责审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需完成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方可进行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审查年度计划指标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用地涉及片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区规划处负责审查建设用地是否符合片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用地涉及修改片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完成片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后,方可进行用地报批工作。
(四)地政地籍处负责审查用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负责开展补充耕地工作。
(五)科信测绘处负责审查勘测定界报告、勘测定界图的制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及相关情况说明。
(七)征地拆迁办负责项目用地涉及的征地补偿等相关情况说明。
(八)秘书处负责发文、盖章等相关工作。
(九)测绘大队负责制作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十)各管理局负责用地受理、核查以及上报等相关工作,- 9 -配合编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提供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