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标志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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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线及其标志牌之分类

客运班线及其标志牌之分类

客运班线及其标志牌之分类、管理道路旅客运输简称道路客运,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又称客运班线,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起讫地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车的节点,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五)客运标志牌之分类:客运标志牌是经营者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道路旅客的标志,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

班车客运标志牌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同理分四种;临时客运标志牌分为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一个运次使用的省际临时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

(六)客运标志牌管理:⒈用于加班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只能发放给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和客车。

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包车客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

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包车客运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

XXXX汽运有限公司公交公司包车客运
标志牌统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包车客运标志牌牌证领取、发放和使用,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旅游客运车辆及具备包车资质班线客运车辆。

第三条包车客运标志牌具体管理由运务部门负责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安排专人负责牌证领取、保管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包车应履行以下备案申请程序:
(一)经办人通过网上“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向车籍地市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市级运管机构在“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上对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即可自行打印包车客运标志牌。

第五条包车客运标志牌领取后应按编号进行登记,建立使用台账,台账应记录包车客运标志牌从领取、使用、回收到上缴的使用过程,并记录使用区间、使用时间、车号、驾驶员等信息。

第六条包车客运标志牌由专人领取、签发并记入台账,严格按照“交旧领新,一车一趟一牌”原则签发,严禁发放。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6•【文号】交办运函〔2020〕1394号•【施行日期】2020.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20〕1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2020年7月6日,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客规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新客规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新客规调整了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层级,精简优化许可管理事项,鼓励和规范定制客运新模式发展,并强化了道路客运事中事后监管举措。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决策部署和“放管服”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道路客运比较优势,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政策宣贯、地方配套政策立改废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发挥实效。

二、准确把握新客规有关改革举措(一)关于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运力调配自主权。

根据新客规第二十四、二十五条,客车《道路运输证》仅注明经营范围,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不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班线,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在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数量范围内,自主调配符合车辆类型等级要求的自有客车开展经营;对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含800公里,下同)的客运班线,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备案车辆号牌。

新客规第一百条第(五)项中“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的”适用情形包括:班车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变更使用低于许可的客运班线车辆类型等级的客车,从事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下的客运班线经营,或者在旅客运输途中变更使用未经备案的客车从事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经营等。

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

道路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一、班车客运标志牌制式规范(一)尺寸:1.600mm×300mm,用于大型客车;2.480mm×220mm,用于中小型客车。

(二)材质和工艺:底版为银白色铝质材料,正面底贴白色环保反光膜,背面底色为磨砂铝本色。

(三)“×际(县内/毗邻县)”视情确定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毗邻县”,分别对应一类客运班线、二类客运班线、三类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中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班线、四类客运班线中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其他规范:1.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35mm×字宽35mm。

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30mm×字宽100mm—11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为黑色,宽度20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机关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5mm×字宽18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2.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

第一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8mm×字宽28mm。

第二行字为红色黑体,字高110mm×字宽80mm,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为黑色,宽度15mm,长度随字数多少而改变。

横线中间上方套印红色的许可机关专用章。

第三行字为黑色宋体,字高20 mm×字宽15 mm,号码为红色阿拉伯数字。

3.班车客运标志牌背面。

左侧粘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

右侧在磨砂铝底板上直接印制“遵章守法”和“安全优质”,分两行排列,黑色宋体,在大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5mm×字宽25mm,在中小型客车使用的班车客运标志牌上字高20mm×字宽20mm。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制式规范(一)尺寸:215mm×160mm。

(二)底色:白色。

(三)材质:白纸质,背后贴不干胶,正面填写后覆盖透明不干胶薄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全省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湘交运输〔2017〕27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的规定,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纸质包车客运标志牌,省运管局于2013年11月1日启用新版纸质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旅游客运每一运次在湖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改进包车、旅游客运管理方式,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规范包车客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管理(一)从2017年5月1日起,全省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中实行备案管理。

(二)从2017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的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纸质标志牌(见附件1—3),由各市州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样式和要求统一印制,由经营市际、县际、县内包车、旅游客运的企业按规定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不得向经营者收取费用。

省际包车纸质标志牌的样式仍为交通运输部统一样式,由省运管局统一印制。

(三)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和旅游客运业务备案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本运次线路起讫点、车牌号、道路运输证号、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包车标志牌顺序号、载客人数、主要途经地、运行时间、有效期、企业签发人等信息,以及承运业务凭证(电子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

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其他-)二、法律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四、五十八条三、申请条件(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1.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2.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3.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二)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四、办理程序1.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其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2.市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3.县际、县境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印制、核发,并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工作。

4.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反面打印或者填写有关内容后,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5.对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6.因道路状况发生变化确需临时改道运行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五、申请材料1.《浙江省道路运输办事事项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申请事项信息,经办机构系统自动生成)2、申请班车(包车)车辆道路运输证(经办机构自行获取)3、申请人提交遗失或损毁报告(用于补办)4、顶班证明(用于因加班申领临时牌证)5、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用于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等待领取期间)六、咨询途径电话咨询:七、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 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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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标志牌管理
一、道路旅客运输标志牌分类
道路旅客运输标志牌分为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三类,每类标志牌证分别包括省际、市际、县际、县境内4种,其中:
(一)班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以及定线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划分为直达和普通两种形式。

(二)包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以及非定线旅游客运;
(三)临时客运标志牌适用于标志牌正在制作、灭失等待领取时或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的客车,其中临时加班客车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仅适用于发生突发事件时和春运、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二、道路旅客运输标志牌的制作
(一)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二)县际、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三、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的核发
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坚持“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及“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发放制度。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

四、临时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
(一)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季度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县际、县境内临时客运标志牌和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季度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三)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

1.包车客运标志牌核发,按包车客运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2.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核发,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遇有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或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2)投入的客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和类型、配有有效的《道路运输证》;
(3)有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保单。

3.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以下程序核发:(1)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反面打印或者填写有关内容后,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
(2)对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五、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使用及管理
1.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2.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内使用完毕后自然失效,并应由核发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收回。

班车客运经营者在领取正式客运标志牌时,应将临时加班车标志牌交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

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4.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代替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从事班车客运。

5.在春运、“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

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六、道路班线许可证明及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
(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

(二)在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三)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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