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架构与监管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的比较研究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的比较研究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是两个重要的证券市场,各有其特点。
鉴于两个市场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本文将对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进行比较研究。
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香港证券市场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从那时起,香港证券交易所开始在香港的财经界具有重要的地位。
而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始于1970年代。
这意味着相较于香港,内地证券市场的整体实力还年轻许多。
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的监管两个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也存在不同。
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香港证券及期货委员会(SFC),而内地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
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数量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数量差异较大。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香港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者数约为270万。
而内地证券市场的股票投资者数则超过1亿。
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的投资风格两个证券市场的投资风格也有所不同。
相较于内地证券市场,香港证券市场投资者更加偏向于风险投资。
而内地证券市场投资者偏向稳健型投资。
这两个投资风格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两个证券市场的市场结构和投资者的心理差异造成的。
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的品种两个证券市场所涉及到的产品种类也不同。
香港证券市场主要以股票为主,而内地证券市场则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和期货等多种投资品种。
在品种选择上,内地证券市场更加多元化。
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的国际化程度香港证券市场相较于内地证券市场更加国际化。
除了与内地证券市场合作外,香港证券市场还与国际证券市场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吸引了来自全球的投资者。
这也使得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结算等方面更加贴近国际市场标准。
总结综上所述,香港证券市场和内地证券市场各有所长,各有特色。
内地证券市场作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主体力量,其投资者数量、品种以及取向更具规模;而香港证券市场则扮演着更加国际化的角色,吸引了来自全球的投资者。
期货市场的结构或组成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

期货市场的结构或组成可以划分为四个层次:投资者、核心服务层、相关服务机构和监管机构。
投资者——是指所有交易者的集合,是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整个市场所服务的对象。
核心服务层——由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和期货经纪机构组成,是直接为交易者进行交易、结算服务的机构。
相关服务机构——是指为期货交易提供间接服务的服务机构,如交割仓库、结算银行、信息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监管机构——是指政府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而专设的部门以及期货行业协会。
期货市场组织结构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经纪结构,期货投资者,期货监管机构,期货相关服务机构。
1、提供集中交易场所的期货交易所。
2、提供结算服务的结算机构。
3、提供代理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
4、参与期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5、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管机构6、相关服务机构(1)美国市场(2)以芝加哥和纽约为主: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以农产品(行情论坛)和国债期货见长)、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以畜产品、短期利率欧洲美元产品以及股指期货出名)、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以指数期权和个股期权最为成功);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以石油和贵金属最为出名)、国际证券交易所(ISE:新兴的股票期权交易所)。
(3)2006年10月,CME和CBOT宣布了80亿美金的合并计划,如果合并成功,CME 集团将成为全球最大的期货交易所(2)欧洲市场主要是欧洲期货交易所(EUREX:主要交易德国国债和欧元区股指期货)和泛欧交易所[1](Euronext:主要交易欧元区短期利率期货和股指期货等),另外还有两家伦敦的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LME:主要交易基础金属)、国际石油交易所(IPE:主要交易布伦特原油等能源产品)。
(3)亚太期货市场以日本、韩国、新加坡、印度、澳大利亚、中国的内地以及香港和台湾地区为主。
日本期货市场主要包括以东京工业品交易所(主要是能源和贵金属期货)、东京谷物交易所(主要是农产品期货)等为主的商品交易所,以及以东京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大阪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日经225指数期货)和东京金融交易所(主要交易短期利率期货)为主的金融期货交易所。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 订明了10 种類别的受规管活动,并就各類受规管活动加以定义:-第 1 類证券交易第 2 類期货合约交易第 3 類杠杆式外汇交易第 4 類就证券提供意見第 5 類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第 6 類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第7 類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第8 類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第9 類提供资产管理第10 類提供信贷评级服务9号牌照:提供资产管理企业架构:独资经营或合伙是不会获得接纳的业务架构1.你以个人身分为你的主事人(其为持牌法团)就任何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
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你所隸属的主事人的持牌代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3)及(4)条)。
2.如果你是该法团的执行董事,你亦需要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5(1)(a)条)3.就注册机构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而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的有关人士(例如在证券交易部门工作的银行职员),均毋须向证监会領取牌照或在证监会注册。
然而,假如上述人士拟从事受规管活动,则其必须是名列于金管局备存的纪錄册的人士。
4. 每家注册机构的有关人士必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这是一项法定的注册条件。
为确保这项条件得以遵行,所有有关人士除须遵守其他条件外,亦须符合等同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持牌代表或负责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胜任能力规定5.短期牌照持有人不得進行第3 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第7 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8 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第9 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
注册成立你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胜任能力你必须使证监会信纳你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人员,足以确保当你在进行详述于业务计划书中的拟进行业务时,能够适当地管理可能面对的风险。
有关这方面的详情,可以參阅由证监会发出的下列文件:-《胜任能力的指引》;《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负责人员1.就每類你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而言,你必须委任最少兩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你拟进行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 香港的金融监管

充足标准,保持不少于8%的法定资本充足率。 4.CAMEL评级制度 CAMEL评级制度是一套国际公认的制度。这套评级制度包 括五个基本项目,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资产质量(Assets quality);管理能力(Management);盈 利性(Earning);流动性(Liquidity)。通过以上五个方面 评价以衡量金融机构的资信等级。由于这五个项目的第一 个字母组成CAMEL一词,因此,也被叫做“骆驼评级制度”。 香港金管局在1995年正式引入这个评级制度。
图1 :香港的金融监管框架图
资料来源:香港监管局等网站
(二)香港金管局 香港金管局成立于1994年4月,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 例》的授权,对持牌银行、有限制持牌银行和接受存款公 司实行审慎监管。其监管方法有现场审查和非现场审查。 除了监管银行业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标包括维持港 元稳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进其发展,以及维护廉 洁公正的金融制度,这与世界各地中央银行的功能和目标 大致相同。在1993年,政府把外汇基金办事处及银行业监 理处合并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金融体制及银行 业稳定等中央银行的功能,能够由一个具专业知识的机构 执行,并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从而维系港人及国际财经界 对香港的信心。
(4)盈利性。以税后净收益与总资产之比衡量,并根据金 融机构资产规模大小加以区别。例如,小于1亿美元总资 产的银行,此比例达到1.15%以上为1等,达到0.95%为2 等,达到O.75%为3等,小于0.75%为4等,净亏损则为5 等 (5)流动性。主要观察短期投资、主要存款、贷款与租赁、 变动债务等与总资产的比例。
第二节 各行业的监管
(一)银行业监管 1.法律基础 《银行业条例》是香港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 2.监管制度 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监管制度,特别是巴塞尔银行 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的制度。 3.监管目标 通过规定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机构认可 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 构均须按照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本协议》所订明的资本
香港sfc操作守则

香港sfc操作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是一个负责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机构,SFC执行着一系列的操作守则和监管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健。
本文将对SFC的操作守则进行简要介绍。
一、证券与期货业务守则SFC的操作守则确保证券和期货市场的运营符合监管标准。
证券与期货业务守则提供了运营商、投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守则。
这些行为规范包括:遵守道德和诚信标准、保护客户利益、行事公正、不参与欺诈行为、对交易风险负责等。
二、尽职调查守则SFC认为,投资者应全面地了解他们所投资的公司或基金,以充分评估其投资价值和风险。
SFC的尽职调查守则要求从业人员在投资之前做财务和业务方面的背景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提供客观和完整的信息给投资者。
三、期货交易守则期货交易守则确保期货市场中的投资者可以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交易。
该守则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标准,包括禁止欺诈行为、管理客户资金、披露信息、从事高风险交易市场等。
四、证券投资基金守则该守则确保证券投资基金有透明度、目标清晰,严格遵守投资程序,以确保投资人获得合适的回报并保护他们的权益。
该守则规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和代表的行为守则和道德规范。
五、收取佣金守则该守则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对于收取的佣金必须清楚地向投资者披露收费标准,确保照顾投资者利益,确保其投资业务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六、信息披露守则SFC认为,投资者有权获得实时和准确的信息。
SFC的信息披露守则确保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公开信息得到透明度和全面披露。
该守则规定了披露程序、披露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结论总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通过执行一系列操作守则和监管措施,努力保护投资者和市场的利益,促进证券和期货的可持续发展,为香港金融市场的繁荣做出了贡献。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了解这些规则和守则是至关重要的,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做出理智的投资决策。
香港联交所 组织架构

香港联交所组织架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联交所”)成立于1980年,是亚洲最大、全球第六大的证券交易所。
作为香港的主要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香港联交所的组织架构非常重要,既直接影响着其日常运转,又对投资者和公众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一、公司治理结构香港联交所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管委员会和管理层,并设有审计及财务、风险管理、法律及监管等职能部门。
1. 董事会香港联交所的董事会负责企业的决策和监督,其主要职能包括:(1)制定公司策略、政策和规定;(2)监督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3)任命和解雇高管;(4)监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董事会由20名成员组成,其中10名非执行董事、5名分别来自证券及期货业务、银行、会计、律师和学术机构的公共利益代表,以及5名执行董事。
2. 监管委员会监管委员会是香港联交所的全球监管机构,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
其职能包括:(1)审查新上市公司的申请;(2)监管证券发行、交易、撤销和挂牌;(3)监督交易所成员认证、投资者保护、市场情报、调查及执法等工作。
监管委员会由16名成员组成,其中8名非执行董事和8名来自会员公司和非会员公司的公共利益代表。
3. 管理层管理层是香港联交所的执行管理团队,由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官、首席财务官、总法律顾问和总人力资源总监组成。
其主要职能包括:(1)负责落实董事会和监管委员会的决策;(2)制订策略、计划和预算;(3)管理交易所的日常运营;(4)维护与监管机构、证券公司、投资人、经纪人和行业组织等沟通和关系。
二、市场运作结构香港联交所的市场运作结构包括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结算所。
1. 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主要的交易所是股票交易所,其目标是提供安全、透明和低成本的股票买卖交易所。
在股票交易所中,所有交易都在交易日开始之前进行,在交易所日终时停止。
香港联交所还提供债券交易、基金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香港联交所的核心交易系统被称为交易系统(SEHK)。
香港证券市场简介及主要交易规则

•家族权益 - 即董事或行政总裁因其配偶或未满18岁的 子女拥有证券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条文被视为或假设拥 有的证券权益。
•公司权益 - 即董事或行政总裁因其有权行使或控制行 使某间公司股东大会上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权,或其董事通 常按其指示或指引行事而根据披露权益条例被视为或假设拥 有的证券权益。
•其他权益 - 即登记于权益名册而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 的证券的权益,例如购买股份的购股权。
(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在《上市规则》中的不少章节都有涉及信息披 露制度的条文,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第14 章“各项须予公布的 交易”。以下类别的须予公布的交易,透过比较交易的规模与
(7)《证券及期货条例》将上市公司可查询本身股份权益 的权力引伸至上市公司不仅可调查其股份中的“长仓”权益, 亦可调查其股本中的任何短仓权益,以及因于任何股本衍生工 具中拥有权益而产生的股份权益。
(8)目前的“上市规则”第5项应用指引指出,公开权益 持有人名册所记录的资料如不作进一步分析,或许未能为股东 及投资者就有关权益的性质提供充足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 仍难以理解,故希望联交所会保留该项应用指引第3段规定, 任何载列董事及行政总裁权益的陈述必须列出各董事及行政 总裁拥有权益的证券的数目或数量总额,一如发行人的权益持 有人名册所记录者,然后将该等权益拨归入下列任何类别:
(五)基金产品 香港市场的基金产品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和房地 产信托基金(REITs),也是香港证券市场较受投资者关注的 投资产品。交易所买卖基金与股票类似,可以在交易所买卖, 是一种追踪指数的集体投资计划。房地产信托基金是通过集 中投资房地产项目,获得稳定收入的集体投资计划。 四、香港证券市场主要交易规则 (一)香港交易所交易时间 早市:上午 9:30-下午 12:00 午市:下午 1:00-下午 4:00 注:在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 午市交易。
香港证监会管些什么_王颖颖

文汇报/2012年/8月/26日/第006版经济观察管理&商道香港证监会管些什么拥有“准司法权”专注上市企业信息披露复大大学管理学院王颖颖香港证监会全名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后简称“香港证监会”),成立于1989年,是独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及期货市场的运作。
香港的证券市场规模非常庞大,2008年市值已经成为亚洲第二、全球第六。
其监管对象有,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经纪行、投资顾问、基金经理及中介人,1477上市公司(截至2011年底统计),超过3000个五花八门的投资衍生产品,另外还有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认可股份登记机构、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等机构,还有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以及行业及市场参与者。
然而,香港证监会在提交香港立法会的2011至2012财政年度预算文件中显示,其职员人数仅为648人。
这些工作人员如何完成庞大的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工作。
香港交易所的主要职责范围包括:监管上市发行人;执行上市、交易及结算规则;以及主要在机构层面向交易所及结算所的客户提供服务。
事实上,香港证监会将指责重点聚焦在信息披露上。
上市公司过去、现在、将来是否有违规的现象,如果没有,就可以上市,退市也是自由的。
如何监管信息披露?《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赋予证监会广泛的调查、纠正及纪律处分权力。
然而真正保障香港证监会监管权力的是行双重存档制度,即,所有欲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必须在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后简称“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后,将同一份文件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
由联交所和证监会同时审查这家公司的上市申请材料,并对上市申请材料提出反馈意见。
联交所审查的重点在于上市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和《公司条例》中关于招股书的规定;证监会审查的重点则在于上市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附属条例的规定,即证监会着重审查招股书的整体披露质量及该证券的上市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证监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上市申请有关的进一步资料,如果申请人不遵守该规定,或证监会认为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了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证监会可反对该申请人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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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架构与监管
(a)香港的监管架构
(i)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者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证监会)。
证监会是1989年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条例》(《证监会条例》)成立的独立法定监管机关。
《证
监会条例》及另外九条与证券及期货业相关的条例已经整合为
《证券及期货条例》,并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证监会的职能是执行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及促进与鼓
励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
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订明,证监会
的规管目标为:
▪维持和促进证券期货业的公帄性、效率、竞争力、透明度及秩序;
▪提高公众对证券期货业的运作及功能的了解;
▪为投资于或持有金融产品的公众提供保障;
▪尽量减少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犯罪行为及失当行为;
▪减低在证券期货业内的系统风险;
▪采取与证券期货业有关的适当步骤,以协助财政司司长维持香港在金融方面稳定性。
证监会分为四个营运部门:
▪企业融资部,负责涉及与上市事宜有关的双重存档职能,监管公众公司的收购及合并和股份购回活动,监督联交所在上
市事宜方面的职能,及执行与上市及非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
及公司法例;
▪中介团体及投资产品部,负责制订及执行证券、期货和摃捍式外 买卖中介人的发牌规定,监察中介人的操守及财政资
源,以及监管向公众销售投资产品的活动;
▪法规执行部,负责市场监控以确定须作进一步调查的市场失当行为,处理涉嫌触犯有关法例及守则的个案,包括涉及内
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罪行的个案,及向违规的持牌中介团体
执行纪律程序。
▪市场监察部,负责监察两家交易所及有关结算所的运作、促进证券及期货市场的发展,以及推动及发展市场团体的自律
监管。
(i i)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控制人。
香港交
易所拥有并营运香港唯一的股票交易所及期货交易所以及相
关的结算所(三家结算所分别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
算)、香港期货结算有限公司(期货结算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
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期权结算所))。
(i i i)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联交所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
指的认可交易所。
联交所营运及维持香港股票市场,是监管联
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亦是于联交所主板及创
业板上市的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
(i v)香港期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期交所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
指的认可交易所。
期交所营运及维持香港期货市场,是监管期
交所参与者交易事宜的主要监管机构。
(v)结算所
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结算、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及
期货结算公司均属《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认可结算所。
香
港结算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分别提供证券及股票期权交易的
结算及交收服务,包括在联交所进行或须受联交所的规则规限
的买卖及交易;期货结算公司则提供于期交所进行的交易的结
算及交收服务。
(b)市场监管
(i)立法架构
目前,香港的证券及期货业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监管。
《证
券及期货条例》整合及革新了10条规管证券及期货业的条例,
其主要及附属条例均已于2003年4月1日生效。
(i i)交易权
根据法例,任何人士于香港经营证券买卖业务,或经营期货合
约买卖业务,均须获证监会发牌又或符合其中一项发牌豁免规
定。
除此以外,据联交所及期交所颁布的规则规定,任何人士如欲
于此二家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进行买卖,必须持有有关交易
权。
交易权赋予持有人可于有关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进行买卖
的权利。
然而,单单持有交易权本身并不代表持有人获准于有
关交易所或透过其设施实际买卖。
要进行此等买卖,有关人士
必须根据有关交易所的规则(包括须遵守一切有关法例及监管
规定的规则)注册为其参与者。
联交所交易权及期交所交易权分别由联交所及期交所按各自
不时订定的程序有偿发出。
此外,有意人士亦可在联交所及期
交所的规则规限下,向现有的交易权持有人购入有关交易所的
交易权。
(c)香港交易所集团业务的制衡架构
基于香港交易所身为香港以交易所为主的股票及期货市场的
唯一经营者,以及有需要确保其履行本身职责,维护市场持正操作,再加上其对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着重要的策略作用,香港交易所设有全面的制衡架构:
▪企业管治-本所实行的企业管治架构旨在让香港交易所能够在公共职能与商业牟利两个宗旨之间取得帄衡。
▪作为香港以交易所为主的股票及期货市场的唯一经营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交易所身为认可控制人所征收的费用、联交所及期交所身为认可交易所所征收的费用,以及其相关的结算所作为认可结算所所征收的费用,均须于各自的规则中订明并经证监会批准。
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关结算所制订及更改规则亦须经证监会批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在决定是否批准征收有关费用或修订有关费用时,须考虑以下事项:
▪拟征收费用的事宜在香港的竞争情况(如有);及
▪另一家认可控制人、认可交易所或认可结算所又或香港以外地区任何类似机构就相同或类似事宜征收的费用水帄
(如有)。
▪风险管理-如《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香港交易所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有关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关结算所活动的风险管理事宜的政策,再将有关政策提交香港交易所考虑。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由香港交易所主席出任。
▪对控制权的限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除证监会与财政司司长协商后书面批准外,任何人士均不得成为香港交易所、联交所及期交所以及相关结算所的次要控制人;「次要控制人」指任何单独或联同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的相联者有权在任何此等公司任何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
证监会除非信纳作出上述批准是符合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或公众利益,否则不得作出有关批准。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任何人士不得成为或继续成为联交所、期交所或其任何相关结算所的控制人,除非该人士是认可控制人又或获财政司司长豁免上述禁制,则作别论。
香港交易所是至今唯一获认可作为联交所、期交所及相关结算所的控制人的人士。
至于香港交易所集团其他有关成员,即联交所、期交所、H K E C N o m i n e es L i m i t e d及T h e S t o c k Ex c h a n g e N o m i n e e L i m i t e d,均已获财政司司长豁免,不会被禁止控制集团内的其他成员公司。
▪香港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地位-香港交易所作为在本身证券市场上市的上市公司,须由证监会监管,以免出现任何利益
冲突,并确保香港交易所与受其主板及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监管的其他上市公司均拥有帄等的市场机会。
证监会的监管乃透过两套条文实施:(1)《主板上市规则》第38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6章与其他若干条文特别载有关于香港交易所上市的部份,并订明香港交易所证券于联交所上市须符合的规定,以及在有利益冲突时证监会的权力及职能;(2)由证监会、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在2001年8月22日订立的谅解备忘录,载列有关订约方彼此之间在下列事宜上的关系:
▪香港交易所以及其他申请人及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情况;
▪联交所就香港交易所的证券以及其他申请人及发行人的证券执行规则的情况;
▪证监会对作为上市公司的香港交易所以及(倘出现利益冲突)其他申请人及发行人的监察及规管;
▪香港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及由香港交易所作为控制人的公司的利益,与该等公司恰当地履行监管职能的利益之间,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及
▪市场持正操作。
《主板上市规则》第38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36章以及上述谅解备忘录的内容可于本网页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