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5部分权益披露概要-Cn-Part XV Outline Chinese fair 05.08.201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概述综述.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去掉了最低要求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强调重要性,去掉证券事务所审计要求。
第五条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八条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去掉盖章签字要求。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9•【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8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8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适用本办法,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
第五条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
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第六条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发行与承销第七条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二)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三)最近一年盈利;(四)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 权益披露)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披露權益目錄條次頁次1. 引言1.1 概覽3 1.2 我可以在何處取得披露權益表格,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3 1.3 我可以在何處閱覽已根據第XV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41.4 界定用語42. 大股東的責任2.1 何謂股份 “權益”?5 2.2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6 2.3 何謂衍生權益及 “相關股份”?7 2.4 何謂 “好倉”及 “淡倉”?9 2.5 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9 2.6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股份權益的百分率數字?10 2.7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13 2.8 當《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我會有任何披露責任嗎?14 2.9 何謂 “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16 2.10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18 2.11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 “身分”?20 2.12 豁免及不須理會的權益20 2.13 證券借貸35 2.14 受控法團422.15 法團所送交存檔的通知的特色433.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責任3.1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需披露哪些權益?44 3.2 何謂 “相聯法團”?45 3.3 何謂股份 “權益”?46 3.4 何謂 “債權證”?48 3.5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48 3.6 何謂衍生權益及 “相關股份”?483.7 何謂 “好倉” 及 “淡倉”?48 3.8 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49 3.9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49 3.10 當《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我會有任何披露責任嗎?53 3.11 何謂 “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54 3.12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股份權益的百分率數字?54 3.13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55 3.14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 “身分”?57 3.15 豁免及不須理會的權益583.16 證券借貸594.送交通知存檔的期限及須使用的表格4.1 作出具報的時間59 4.2 須使用的表格60 4.3 修改或改編有關表格62 4.4 表格內所使用的代號62 4.5 身為董事的大股東必須使用表格3A 63 4.6 送交通知存檔的途徑64 4.7 有關填寫訂明表格的常見提問655. 雜項5.1 境外的法律效力68 5.1 罪行68 5.3 一致行動人士協議69 5.4 由法團對股東進行調查72 5.5 大股東權益及淡倉登記冊73 5.6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權益及淡倉登記冊74 5.7 將披露資料公開75 5.8 調查及對股份施加限制的命令等75本概要於2003年8月6日新增或修訂的段落一覽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披露權益本概要旨在就在何種情況下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第XV部”)送交通知存檔,提供實用的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5.15•【文号】中证协发〔2021〕115号•【施行日期】2021.05.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115号各会员单位:为全面深入贯彻新《证券法》要求,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指导,规范证券公司的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5月15日附件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下简称产品和服务),督促证券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保护活动,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与下列业务相关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范。
(一)向投资者销售产品;(二)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直接或间接面向投资者的服务;(三)与上述第一、二项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和投资者信息保护。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指证券公司建立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规范对投资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畅通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纠纷等活动,以推动实现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环节得到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对待。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证券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均简称公司)申报财务报告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参照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有关财务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
第三条凡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有重要影响的财务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四条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判断重要性。
第五条对于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出专业判断的相关交易和事项,公司应充分披露具体情况、相关专业判断的理由及依据以及与之相关的具体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行业财务报告披露另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循其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要求对特殊行业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应予以说明。
第二章财务报表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应当对财务报表中相关数据涉及的交易和事项作出真实、充分、明晰的说明。
除特别提及母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事项外,均为合并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公司不应以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不能通过充分披露来纠正。
第八条本规则要求披露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九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条财务报表中会计数据的排列应自左至右,最左侧为最近一期数据。
表内各重要报表项目应标有附注编号,并与财务报表附注编号一致。
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一条第一节公司的基本情况第十二条公司应简要披露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地、总部地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以及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是一个有风险的专业化市场,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各种产品的功能、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

2.3在2002年7月1日实施部长问责制之前及之后,财政司司长对证监会均具有全部有效权力。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证监会向其提供有关证监会为实践宗旨及履行职能而采用的原则、规定及政策方面的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会可就证券期货业的事务向财政司司长提出意见及提供资料。证监会须向财政司司长汇报有关其预算案、年度财务报告及借款要求等所有财经事务,以待审批。就公司而言,如发生事故,财政司司长可于必要时委任审查员及调查员加以处理。
_公司架构
_股本及债权证
_会议及程序_Leabharlann 东、董事及高级人员_审计与调查
_清盘
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1制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背景
2第I部—导言
3第II部—证监会—其架构、目标、职能、权力及责任
4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
5第IV部—投资要约
6第V部—发牌及注册
1.13随后在1973年3月发生的股灾亦同样刺激当局推出新的监管措施,即按公司法修订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证券条例》及《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条例》建立了一个由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一政府机构及证券事务监理专员组成的监管架构。
1.14 1987年10月发生的全球股灾促使当局对监管架构作出进一步检讨,即委任由戴维森担任主席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戴维森委员会」)负责检讨金融市场,并最终采纳其建议。
_鼓励开发新产品及服务;
_协助提高金融市场专业人员的质素及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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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 部的概要 – 披露權益目錄條次 頁次1. 引言1.1 概覽3 1.2 我可以在何處取得披露權益表格,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4 1.3 我可以在何處閱覽已根據第XV 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5 1.4 界定用語 52. 大股東的責任2.1 何謂股份“權益"? 5 2.2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7 2.3 何謂衍生權益及“相關股份"? 8 2.4 何謂“好倉"及“淡倉"?10 2.5 假如我持有股本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 11 2.6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權益的百分率數字? 12 2.7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 15 2.8 [因已喪失時效而刪除]2.9 何謂“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 17 2.10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 21 2.11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身分"? 22 2.12 豁免及無須理會的權益 23 2.13 證券借貸 37 2.14 受控法團44 2.15 法團所送交存檔的通知的特色 453.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責任3.1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須披露哪些權益? 46 3.2 何謂“相聯法團"? 47 3.3 何謂股份“權益"? 48 3.4 何謂“債權證"? 49 3.5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49 3.6 何謂衍生權益及“相關股份"? 49 3.7 何謂“好倉"及“淡倉"?49 3.8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4923.9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 50 3.10 [因已喪失時效而刪除]3.11 何謂“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53 3.12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權益的百分率數字? 54 3.13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 55 3.14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身分"? 56 3.15 豁免及無須理會的權益 57 3.16 證券借貸584. 送交通知存檔的期限及須使用的表格 4.1 作出具報的時間 58 4.2 須使用的表格59 4.3 修改或改編有關表格 – 註腳及不同表格的用途 60 4.4 表格內所使用的代號60 4.5 身為董事的大股東必須使用表格3A 61 4.6 送交通知存檔的途徑61 4.7 有關填寫訂明表格的常見提問 635. 雜項5.1 域外的法律效力 66 5.2 罪行66 5.3 一致行動人士協議 67 5.4 由法團對股東進行調查 70 5.5 大股東權益及淡倉登記冊71 5.6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權益及淡倉登記冊 72 5.7 將披露資料公開73 5.8 調查及對股份施加限制的命令等 73 5.9 庫存股份74概要於2014年8月5日版本修訂的段落一覽表753《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 第XV 部的概要 – 披露權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4)(f)條發表)本概要旨在就在何種情況下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 部(“第XV 部")送交通知存檔,提供實用的指引。
然而,本概要並非守則或指引,亦沒有對第XV 部進行巨細無遺的探討,而且公眾亦不能援引及視本概要為對第XV 部的內容的權威性法律意見1。
有關方面是否有披露責任視乎每宗個案的實況而定。
如你有任何疑問,便應諮詢詳細的法律意見。
在過去十年,第XV 部的法定框架曾作出若干修訂,而今次的修訂是基於以下原因而作出:- “營業日"的定義有所改變,自2012年起,不包括星期六;- 《公司條例》(第622章)在2014年3月3日開始生效(當中規定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股份不再有面值);及- 有需要處理自2003年8月發表本概要的舊版本以來所收到的意見及查詢。
訂明的表格及其他與第XV 部的披露制度有關的實用資料載於本會在以下網址的網站:http://www.sfc.hk/web/TC/rule-book/sfo-part-xv-disclosure-of-interests/(在“規則彙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 部 – 披露權益"一欄之下)。
1. 引言1.1 概覽1.1.1. 第XV 部取代了已廢除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第396章),及旨在使證券權益披露制度更切合現代社會的需要。
新的披露制度的首要目標是要及時為上市法團2的投資者提供更完整及素質更佳的資料,使他們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這包括規定須披露能夠影響到投資者對上市法團的價值的看法的資料。
1.1.2 這制度同時亦旨在能夠讓投資者可以識別出哪些人控制或有能力控制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以及哪些人可能會因為涉及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交易而受惠。
新制度使香港的披露規定與國際及區內的標準看齊,及致力將合規成本維持於低水平。
1某些評論者在閱讀本概要時將之視作法規,及將為一般讀者而撰寫的概括性陳述當作決定性的精確法律要點。
請注意,不要採用這個方法來閱讀本概要,因為精確的法律要點是由第XV 部的措辭而非本概要的措辭來決定。
2上市法團指其任何證券(即股份或其他證券)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法團(無論該法團在何處註冊成立)。
41.1.3 第XV 部規定以下法團內幕人士須在出現若干事件時,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有關的上市法團發出通知:(i) 大股東(即持有上市法團5%或以上任何類別有投票權股份3的權益的個人及法團)必須披露其對該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及淡倉;及(ii) 上市法團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必須披露其對某上市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任何股份的權益及淡倉,以及他們對該上市法團(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任何債權證的權益。
1.1.4 無論大股東、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是居於香港還是其他地方,披露規定同樣適用4。
近期的立法修訂1.1.5 《公司條例》(第622章)(“2012年《公司條例》")在2014年3月3日生效。
2012年《公司條例》第135條規定,公司的股份沒有面值。
由於大股東在第XV 部下的披露責任與其股份面值掛鉤,故須對第XV 部作出相應修訂。
1.1.6 法例已訂明另一個用以計算何時會產生披露責任的方法,當中無須依賴股份面值。
自2014年3月3日起,披露責任是根據你持有權益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數目(以該數目在已發行的同一類別有投票權股份數目中所佔的百分率表示),而非該等股份的面值而定。
在數學上來說,所得出的結果與根據面值計算的結果相同,及更易於理解。
對第XV 部的修訂載於在2013年10月21日發出的《2013年公司條例(修訂附表10)公告》(2013年第162號法律公告)。
1.1.7 大股東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24條發出通知時所須使用的表格,一向僅要求披露某人持有權益的有投票權股份的數目(而非該等股份的面值),而本概要亦以同樣方式說明披露責任是參照股份數目而定。
在通知中提供的資料亦會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設置的網上資料庫內反映。
因此,這項轉變不會造成實際層面上的影響。
1.2 我可以在何處取得披露權益表格,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1.2.1 你可以到香港交易所網站(https:// )或證監會網站(http://www.sfc.hk/web/TC/rule-book/sfo-part-xv-disclosure-of-interests/di-notices.html )下載披露權益表格及有關的註釋的中英文版本。
有關表格除了可以pdf 格式下載,以供列印3“有投票權股份"一詞指某一類別的股份,而該類別股份帶有在所有情況下均可在上市法團的成員大會上投票的權利,亦包括未發行的股份,而該等股份一旦發行,將帶有該等權利。
因此,第XV 部不僅適用於已發行股份,亦適用於尚未存在或未有指明的股份。
4見以下第5.1段。
5及以人手方式填寫之外,亦可以Microsoft Excel 的格式下載,及利用Excel 應用程式在離線的環境下填寫。
你可以使用任何一種格式送交通知存檔。
香港交易所網站的主頁(/chi/)亦設有與上述網站的超連結,方便下載及送交通知存檔。
你只需到香港交易所的主頁,按“投資者",你便會立即看見主標題“披露易",按一下在它之下的“披露權益",然後再按“下載及提交披露權益表格"。
關於各有關表格的進一步詳情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請參閱以下第4.2及4.6段。
1.2.2 假如你在從證監會的網站下載表格時遇到困難,請電郵到enquiry@sfc.hk ,說明你遇到的問題。
假如你在從香港交易所的網站下載表格時遇到困難,請電郵到DI-Filings@ ,說明你遇到的問題。
1.3 我可以在何處閱覽已根據第XV 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1.3.1 披露制度的主要目標,是要及時為上市法團的投資者提供更完整及素質更佳的資料,使他們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
根據第XV 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所有通知的詳情都可以在香港交易所網站上找到。
你只需到香港交易所的主頁(/chi/),按“投資者",你便會立即看見主標題“披露易",然後按一下在它之下的“披露權益"。
1.4 界定用語1.4.1 除非另有註明,在本概要中所提述的條次即《證券及期貨條例》內的條次。
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8條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內已有定義的詞語,在本概要中具有相同涵義。
上市法團是任何有證券在聯交所上市的法團。
某法團的股份是否“上市",取決於聯交所有否向有關股份批給上市地位,及所批給的上市地位是否已變成無條件(儘管有關股份可能仍未開始交易)。
1.4.2 在本概要、香港交易所及證監會網站中所使用的“DI "的英文簡寫指披露權益(Disclosure of Interests )。
2. 大股東的責任2.1 何謂股份“權益"?2.1.1 大股東只須披露其對某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而非所有類別的股份)的權益。
“有投票權股份"是指上市法團的某一類別的股份,而該類別股份帶有在所有情況下均可在該法團的成員大會上投票的權利。
它們亦包括未發行的股份,而該等股份一旦發行,將帶有該等權利。
香港上市法團的有投票權股份指所有類別的股份,一般會包括“A 股"、“B 股”和“H 股”及“普通股”,因為這些股份通常都帶有在所有情況下6均可在上市法團的成員大會上投票的權利。
為方便參閱,本會在本概要中說明大股東的責任時將使用“股份”一詞而非“有投票權股份”,但在有需要使用“有投票權股份"一詞以令行文更為清晰的情況下除外。
董事有責任披露其對所有股份(而非只是有投票權股份)的權益。
2.1.2 假如你對股份持有任何種類的權益,你便算持有第XV 部所指的股份“權益"(第322(2)條)5。
舉例來說:(i) 假如你的姓名/名稱載於法團所備存的成員登記冊內。
(ii) 假如股份是由另一名人士(例如你的股票經紀、保管人、受託人或代名人(例如在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內或存放在中央結算系統存管處香港中央結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內))代你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