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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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2]258号、苏财综[2002]98号、苏劳社财[2002]3号)印发试行以来,对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苏劳社财[2004]2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2、江苏省职业(工种)分类(第一批)3、江苏省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加快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保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包括工种、模块或项目,下同)及其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与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等,以下简称考评)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组长是指全面负责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

第三条全省考评人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本职业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各模块、能力测评各项目的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模块、项目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其它职业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

(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法规和政策、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四)熟悉和掌握本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第五条高级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本职业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考评组长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从事本职业考评工作二年以上,操作技能水平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

承担国家职业资格2-1级考评工作的另须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

(二)熟悉考评组长负责制和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的规定与办法。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2020版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协调高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宏观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发、试题试卷命制、考务管理服务等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并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监督。

有关行业部门、行业组织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发等技术性工作,为本行业领域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服务支持。

第四条建立与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衔接、与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相适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五条探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沟通衔接机制,推进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第二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范围和依据第六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

第七条依据职业分类,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备案国内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借鉴参考国际先进标准,健全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体系。

职业技能考核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考核管理办法

黄山学院职业鉴定所职业技能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适应我校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创建和社会人才市场的需要,提高学生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加强技能考核工作的管理,保证考核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同时适用于在我所进行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考核办公室负责各工种进行技能鉴定或技能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鉴定组织与管理技能鉴定所办公室成立相关工种考评小组,考评小组负责具体技术环节操作,办公室对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严把发证关.第五条:为了使考核规范化操作,如实反映学生操作技能,每工种考核前,召开考评员(或考评小组)会议:1.学习有关文件以及相关考核标准,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公平评分。

2.温习考核提纲,设计考核程序,研究考核方案,预测考核可能出现的问题.第六条:各考评小组,根据市场需要,每年对本工种制定具体考核大纲、考核标准、评分细则。

办公室对过程进行宏观管理监督,做好协调工作,办理考核成绩汇总、上报及办证、发证手续。

第七条:依据国家劳动人事保障部大学生实施双证上岗制的有关规定,我校在校生自愿参加技能培训与考核,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院系研究决定,报请分管校长同意后,由鉴定所办公室安排实施.第八条:参加技能考核的同学,凡一次未通过者,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者,发放等级证书。

第九条:鉴定内容与方法:对国家已有鉴定标准的工种进行鉴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对国家暂没鉴定标准的工种进行鉴定,由各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大纲和实施方案,并经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付诸实施。

考核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两部分。

知识要求的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法进行;技能要求的考核采取现场实际完成工作或项目的方法进行,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第十条:在理论知识(应知)和操作技能(应会)的考核中,注意保存试题,并注意从外单位收集试题,各考评小组逐步建立试题库。

13考评员管理

13考评员管理

1 目的对考评员的资格、职责、培训、管理、使用进行控制,以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能够公平、公正、有效的实施,以达到顾客满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考评员考评行为以及考评工作的管理。

3 职责3.1 质管部负责考评员的组织、培训、聘任、派遣和管理。

3.2 其他部门配合考评员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4.1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4.1.1 考评员分级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a. 考评员。

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b. 高级考评员。

承担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4.2 质管部根据《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周计划表》派遣考评员,由3-5人组成考评小组,并指派考评组长。

4.2.1 派遣考评员采取轮换方式,随机抽调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

4.2.2考评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考评组长负责考评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

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向质量管理部提交《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报告》。

4.2.3 考评组长应针对本次鉴定,于考前召开工作准备会,研究落实考评人员职责,统一掌握“评分标准”的尺度,安排考评人员的工作岗位,明确各自的任务。

4.2.4鉴定前,考评员应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对未达到《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通知书》要求的,由考评组长向质量管理部请示后决定是否暂停考试,并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报告》上如实记录。

4.2.5鉴定考核结束后,质量督导员应根据考评员的工作情况,对考评员工作进行评价,并将结论记录在《济南市历城第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评价表》内。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19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鉴定项目内容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检测、评分任务,如实填写考评记录并签章。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小组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六条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考生个人违纪行为,考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对集体违纪行为,由考评组长请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意后,给予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记录在考评记录和考评报告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考评人员权益受到损害,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诉。

第八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按照任务单的要求,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全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级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其以下各级别的考核.评审。

第四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按照客观公证.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职责第五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人员在考评过程中应独立完成各自的任务,相互之间不得暗示或沟通。

考评人员具有独立判分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负责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的核查和检验。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亲属.师生.师徒回避制度。

第七条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第八条考评人员要不断学习职业技能鉴定知识和技术,不断学习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鉴定水平。

考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前,必须熟知本次考核工种.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

第九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及省级烟草专卖局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要采取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作规程(试⾏)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作规程(试⾏)第⼀章总则第⼀条【⽬的和依据】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条【定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平进⾏考核和评审的⼈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分为考评员和⾼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级)、⾼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作。

第⼆章考评⼈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独⽴实施考评权】考评⼈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更改鉴定结果的⾮正当要求。

第六条【独⽴处置权】考评⼈员对考评现场发⽣的违纪⾏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考核,考评⼈员对可能发⽣⼈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

第七条【保护⾃⾝合法权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应维护考评⼈员的合法权利。

考评⼈员⾃⾝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政主管部门进⾏申诉。

第⼋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员应严格执⾏考评⼈员⼯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具和检测仪器等进⾏核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员有权拒绝执⾏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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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定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在规定的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职责范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负责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工作规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开展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第五条【独立实施考评权】考评人员应在考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考评活动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独立处置权】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终止考核,考评人员对可能发生人员伤害和设备毁损的行为有采取紧急处置的权力。

第七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考评人员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八条【核查考场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场规则。

按照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考核场地、设备、材料、工具和检测仪器等进行核查和检验。

对不符合职业标准或不能满足鉴定要求的,应通知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予以调整或更换场地。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不予采纳的,考评人员有权拒绝执行考评任务,并在考评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九条【评分义务】考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考核方式、方法和评分标准,完成评分任务,填写考评记录。

考评组长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最终裁决。

每次考评工作完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考评报告。

第十条【回避义务】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实行回避制度。

考评人员与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存在近亲属关系1或其他利害关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系2的,考评人员应主动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回避或由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接受监督义务】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必须配戴考评人员资格证卡,并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监督。

第十二条【业务提升义务】考评人员应加强考评技术、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实际操作业务并积极参加考评技术方法的学习和研究,第十三条【自律义务】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接受培训考核义务】考评人员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接受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派遣执行考评任务,不得无故缺席。

第三章考评人员资格申报第十五条【申报条件】申报考评人员资格证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方法,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②包括师生、师徒等可能影响考评人员公平执考的关系。

(三)考评员须具有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3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高级考评员须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4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精熟本职业(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具备本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并执行考评任务两年以上。

第十六条【地方考评人员申报程序】申报通用职业(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主管单位(所、站)申报。

由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行业考评人员申报程序】申报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向相应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

由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准。

第四章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第十七条【培训要求】考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分职业(工种)进行,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培训内容】考评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公共知3相关职业(专业)范围由职业标准规定。

4本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未设立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资格的,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资格即可。

识要求和职业素质两个部分,公共知识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考评人员道德规范、工作守则等为主要内容。

专业知识培训以相关的职业标准、新工艺、新技术、新的考试方法为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考核方式】考评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资格考试。

考试按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分别进行,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公共知识考试采用开卷笔试方式,专业知识考试采用现场操作、模拟现场、笔试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考核试题】公共知识考试试题应从考评人员试题库中抽取,试题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开发。

专业知识考试试题(卷库),由省级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开发,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考核管理】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将通过资格考试的考评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核发资格证卡,各鉴定机构应将考评人员个人信息输入考务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资格证卡】考评人员证卡是证明考评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和编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

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规定核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三条【任职期限】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按证卡标注之日期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资格培训】已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的人员,在下述情况必须参加业务提升培训:①相应职业(工种)的核心技术发生变化;②职业标准进行修订;③复核合格,重新赋予考评人员资格的;第二十五条【资格审查】考评人员资格到期,由原证卡核发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评人员证卡。

考评人员资格复核合格者,可免原考评职业(工种)的任职资格培训及任职资格考试。

第五章考评人员的使用第二十七条【派遣】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必须从已经签订聘约的考评人员中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执行考评任务。

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考评人员不能连续三次在同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其它承担鉴定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从事考评。

第二十八条【轮换】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采用轮换方式派遣考评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并指定考评组长。

考评组长由具有较高评判水平和组织能力,并有丰富经验的考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回避】未申请回避的考评人员,经查实需要回避的,鉴定中心不能安排其参加相应的考评工作;已经开展考评的,应立即终止并组织其他考评小组成员进行复评。

第六章考评人员的管理第三十条【鉴定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制定考评人员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开发考评人员资格考核题库,组织示范性考评人员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地方鉴定机构管理权限】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项目经费。

第三十二条【行业鉴定机构管理权限】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统筹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和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聘任】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考评人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一到三年。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与聘用的考评人员签订聘约,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聘任期满,聘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续聘和解聘。

考评人员不能继续承担考评工作任务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因工作调整不再组织相应职业鉴定的,双方可协商提前解除聘约。

考评人员缺席业务提升培训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聘用单位有权解除聘约,并报省或行业鉴定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

第三十四条【年度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聘用的考评人员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

对考核优秀的考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解除聘约,并报经省中心取消考评人员资格,收回考评人员证卡。

第三十五条【津贴补助】考评人员实施考评时可给予津贴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由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和核发。

第三十六条【档案管理】省级和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考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负责建立和维护考评人员数据库。

考评人员数据库信息包括:考评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录、执行考评活动和反馈结果记录、诚信记录等。

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审核表3.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年度考核记录表4.聘约文本(范本)5.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评价表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第一条努力学习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刻苦钻研鉴定理论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考评业务水平。

第二条在核准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不得超范围考评。

第三条独立完成考评任务,认真履行考评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

第四条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时应佩带考评人员证卡,严肃考风考纪。

第五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评定成绩。

第六条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水平修养,忠于职守,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坚决抵制要求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不正当要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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