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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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概述

一、保卫工作概念

保卫工作又称内保工作或经济文化保卫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从广义上讲,我国的军队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都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都负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任务。因此,它们所进行的工作都可称为保卫工作。

(二)从狭义上讲,保卫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主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因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农村、街道等广大社会面相比,前者都是内部单位,故亦称为内部保卫工作,简称为内保工作。

这些内部单位主要分布在金融、邮政、电信、文教、卫生等战线,保卫工作主要是保卫这些经济文化战线所属各单位的安全,所以又称它为经济文化保卫工作,简称为经文保工作。

保卫工作是由各级公安机关的经济文化保卫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保卫机构共同承担。

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发展和历史沿革

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和对敌斗争、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重要制度保障。

(一)我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光荣的传统,最早始于(1927年)“八一”南昌起义军的工农革命委员会政治保卫工作,当时的主要任务是保卫革命政权和军队安全以及镇压反革命。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是当时红色政权区域公安保卫工作的统一体。他们既担负着革命根据地的公安保卫工作,又担负着红军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在抗日根据地初创阶段,军队和地方的保卫工作一般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随着抗日民主政权的建立,军队和地方的保卫工作则由根据地党、政、军领导人和军队锄奸部门的领导人组成的锄奸委员会统一领导。

(三)解放战争时期,新解放区的地方公安保卫工作一般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潜伏的敌特组织,肃清国民党地下军和土匪武装,取缔反动会道门等,为夺取解放战争的胜利和建立、巩固解放区的人民政权,发挥了重大作用。

(四)随着新中国人民政权的建立,地方公安保卫工作逐步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在新中国诞生伊始,就在公安部设立了经济保卫局。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新中国的文化教育事业也在迅速发展。为了适应文化战线对敌斗争的需要,1953年初,公安部成立了文化保卫局,并要求各大区、各大城市的公安机关建立相应的文化保卫机构,负责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台、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

根据1998年6月5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七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的《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公安部撤销了经济保卫局和文化保卫局 ,其承担的政保职能归口国内安全保卫局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工作的指导职能归口到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建立

我国现行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是由建国初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不断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而逐步完善起来的。主要依据是1950年政务院《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1980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的《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1985年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7年公安部发布的第93号令《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

一些规范。

四、规范治安保卫工作的必要性和简要过程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安体制改革的深入,过去“政企政事合一”的单位保卫工作体制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历来是社会整体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就明确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严防发生违法犯罪和其他治安问题”。由于当时公安体制正在改革,内保工作机制尚未理顺,有关的立法工作也就未能正式提上议事日程。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保卫工作面临的情况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更加需要有法可依,而以往建立的内保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公有制为主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管理范围限制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已经不适应。

第二,原有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体制是一种“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单位保卫机构既是单位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和公安机关共同领导。这种做法已不符合政企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

第三,在“政企政事合一”体制下,单位保卫机构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权和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权,这种做法已经和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不相符合。

第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一直没有立法,仅依靠公安机关以部署工作的方式开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这一做法已经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将在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原来的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更加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改革。

第五,随着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多,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的活动也逐步增加,哄抢、盗窃、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刑事案件持续上升,治安灾害事故屡有发生,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但是,由于传统的治安保卫工作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而新的法规一直欠缺,有关方面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重视不够,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的职责不清,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出现了严重弱化的倾向。

第六,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以来,境内外恐怖分子效仿攻击我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可能性不可轻视。特别近几年新疆、西藏等地,通过立法改革和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也是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和反恐怖、对敌斗争的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规范治安保卫工作,成为我国解决当前治安形势和现状的迫切需要。

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70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制定《校园安全法》。2001年9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有关制定《校园安全法》的人大代表建议案座谈会,认定制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的思路很好,建议尽快出台,也就是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件已基本成熟。为此,法制办与公安部共同研究,认为在当前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应急机制建设、加强反恐怖斗争构筑社会安全的新形势下,完善法制、规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对充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2年8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送审稿》。收到文件后,国务院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和重要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对草案送审稿的意见,还邀请专家学者对草案中的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经与公安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并于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当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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