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意见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干部进行管理的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的内容:
1. 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干部选拔的资格条件、选拔方式、选拔程序等。
2. 干部培养和选拔机制: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培养和选拔的机制,包括培养对象、培养方式、培养计划等。
3. 干部考核评价: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考核评价的方式、指标和程序,包括工作实绩、能力素质等方面的评价。
4. 干部职务管理: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职务的设置、调整和管理制度,包括干部的职务晋升、任免、轮岗等。
5. 干部廉政建设: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要求,包括防止腐败、违纪违法等方面的措施和纪律处分。
6. 干部队伍建设:规定了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措施,包括人员编制、人才选拔、培训等方面。
7. 干部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国有企业干部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制和措施,包括监督检查、问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和修订,具体内容以最新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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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
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
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5.《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9月23日)现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担负着重要职责。
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
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
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
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
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
其主要任务是: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以下简称“五项要求”),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湘办发〔2014〕37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湘办发〔2014〕37号(2014年12月31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依法办事,加强和改进党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坚持出资人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企业依法行使用人权;坚持市场化导向,简政放权,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专业化、去行政化,重点对骨干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实施有效监管;坚持因企制宜、分类管理,根据企业功能定位,科学界定企业类型,实行有区别的领导人员管理模式。
2.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出资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内设的监事会主席,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任的工会主席。
二、全面实行省属国有企业分类分层管理3.明确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
综合企业市场属性、产业特征和未来发展方向,将省属国有企业分为公益类、功能类、竞争类企业。
对既承担政府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又有竞争性业务的企业,依其主业和发展方向进行分类;对跨类整合的企业,按整合后新公司的主业重新分类;对功能定位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改变其所属类别。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芜政办〔2015〕36号•【施行日期】2015.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管理的意见芜政办〔2015〕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国有企业人员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有企业员额控制(一)实行统一控制。
国有企业根据经营特点、经营规模、人员现状等情况,提出企业员额控制数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市国资委(下同),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企业员额控制数。
(二)加强动态管理。
国有企业因市场、业务等变化,确需调整员额控制数的,由企业提出员额调整计划,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报市政府审定后,相应调整其员额控制数。
二、规范国有企业人员使用(三)领导人员任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市委管理的参照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国资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
(四)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实行竞争上岗、定期轮岗,由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任免。
任免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一般工作人员招聘。
国有企业一般工作人员应在核定的员额数内,按照逢进必考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篇一:xx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2.1组织谈话2.2任前公示2.3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3.1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3.2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报名与资格审查。
3.4考试(笔试、面试)3.5民主测评3.6组织考察3.7党总支讨论决定3.8组织谈话3.9任前公示3.10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员管理办法第⼀章 总 则第⼀条为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员选拔、任⽤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机与活⼒的选⼈⽤⼈机制,建设⼀⽀⾼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党管⼲部原则与出资⼈选派出资⼈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管资产与管⼈、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章 管理权限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员实⾏分层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党⽀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长)由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会主席,副总经理(副⼚长)、总会计师、总⼯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双向进⼊,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会、组织⼈事(⼈⼒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员的配偶、⼦⼥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湖政办发〔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的意见湖政办发〔2017〕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增强国有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服务企业科学发展为宗旨,以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及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水平,做到职能定位清晰、机构设置合理、用工规模适当、编制使用效益良好,为高质量建设现代化生态型滨湖大城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总量控制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市属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定岗定员应按照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和所承担的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实施产权管理与资本运作等职责,对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通过改造业务流程、优化机构设置、调剂编制余缺,不断适应企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
凡市属国有企业申报事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符合要求的应在最短时限内办结,全面提高审批时效。
对特殊行业、特殊人才的相关事项可实行一事一议。
注重宏观管理和过程管理,完善员工公开招聘、管理等程序,做到规范、严密、科学,从制度上保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员工,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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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干部管理制度改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和西城区委《关于成立中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西发[2004]8号),参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区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党组织关系直属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1、上述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的领导人员。
包括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上述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国资委或国资委代表政府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
3、区委明确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
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1、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2、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3、市场检验和出资人认可的原则;
4、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5、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6、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7、依法管理的原则;
8、分层分类管理的原则。
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及任职条件
(一)企业领导人员可以通过组织配置、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产生。
采取组织配置方式选拔企业领导人员时应重点考虑企业后备领导人才,并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程序,纳入考察对象的人数应多于拟任岗位职数。
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应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招聘单位或由招聘单位委托第三方制定规范的招聘程序,一般应包含发布招聘公告、组织选拔考试、进行组织考察、确定聘任人选、进行试用考核、履行正式聘任等环节。
选拔企业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与公开招聘的方式。
(二)企业领导人员除符合相应职位要求以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团结同志,有大局意识,能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和领导岗位所要求的组织能力、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确定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时,应充分考虑其年龄和任期的关系,距离岗休养或退休年龄的时间短于任期的,一般不再提拔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管理
(一)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
由区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适用以下任用程序。
1、由区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提出任用建议,经区委研究同意后,由区委履行任用手续;
2、由区委管理的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会同区委组织部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提出任用建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国资委履行任用(推荐)手续。
(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程序
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适用以下任用程序。
1、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领导人员由国资委党委负责考察,确定人选,报区委主管副书记同意后,由国资委党委履行任用手续,其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人选确定前,应分别征求区纪委、区总工会的意见,工会主席的任用根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定程序执行。
2、由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按照情况采取不同的任用办法: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国资委党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推荐人选,由董事会聘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副经理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聘任前征求国资委党委意见,履行聘任手续后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国有独资企业的副经理由国资委授权企业聘任,聘任前征求国资委党委意见,履行聘任手续后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3、国资公司所属企业党组织书记的任用,由国资公司党委协助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经国资委党委研究后,由国资委党委履行任用手续;国资公司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任用,由国资公司党委协助国资委党委组织考察或公开招聘,经国资委党委研究后,由国资公司履行聘任手续。
其他领导人员的任用办法由国资公司制定。
4、国有控股公司(含等股、相对控股)决策和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由国资委与其他股东协商,依法任用。
(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管理
企业党组织及工会组织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党章》和《工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制企业的决策、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的任期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独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类领导人员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后由任用(聘用)部门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对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招聘方式选拔产生的企业领导人员应确定一年的岗位试用期,试用期满,认为可以继续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履行正式聘任手续。
企业根据被选拔人员的工作表现认为可提前结束试用期履行正式聘任手续的,应事前征求国资委党委的意见。
(四)企业领导人员兼职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在所属企业兼任职务的,须报国资委党委批准或备案。
其中企业主要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委党委批准;其他企业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国资公司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兼职的,报国资公司党委批准并报国资委党委备案。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所兼任职务的企业领取报酬,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将所兼任职务企业发放的报酬交付本职企业作为收入处理。
五、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考核与薪酬管理
国资委从出资人和上级党委的角度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监督、考核,负责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奖励的管理办法,并负责监督落实。
(一)组织考察。
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察,包括任前考察、任期考察、专项考察、年度测评,以及其他按照上级组织要求进行的考察。
国资委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向企业党组织或本人进行反馈,并把考察结果作为任免企业领导人员的参考依据。
(二)廉政谈话。
国资委党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与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廉政谈话,包括任职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的谈话。
(三)述职述廉。
企业领导人员应按照要求向分管范围的职工或职务任用单位做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四)民主监督。
企业领导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组织、企业党组织、纪委、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各种监督。
(五)业绩考核。
国资委负责对所属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
(六)经济责任审计。
国资委负责协调审计机构对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专项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七)薪酬与奖励。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应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对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任务的,可按规定给予奖励。
国资委根据所属企业的情况决定是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年薪制管理,并确定相应的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奖励标准。
六、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
按照管理权限,区委组织部和国资委党委负责组织、指导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员的考核范畴。
七、企业领导人员的离职
(一)辞职。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须提前三十日向任用(聘用)方提出申请,履行有关手续后,可办理辞职。
(二)免职。
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用(聘用)单位可在任期内对其免职或解聘,具体免职手续按照管理权限参照任用(聘用)手续执行。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不适合继续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或违反本企业章程及与本企业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宜继续担任所任职务的;
3、连续两年未完成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4、因经营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5、群众意见较大,民主测评综合评价不称职率连续两年高于30%的;
6、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7、因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失去职位的;
8、因工作岗位变动、离岗休养或退休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解聘的。
(三)离岗休养和退休。
企业领导人员达到离岗休养和退休年龄的,办理离岗休养和退休手续。
对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时,国资委应委托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20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