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整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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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桉例分析(5篇)

民法桉例分析(5篇)

民法桉例分析(5篇)第一篇:民法桉例分析第一部分民事主体典型案例分析(一)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案例:2004年初的一个早上,胡某驾驶出租车,为抢客源,胡某看周围无交警,便闯红灯飞速行使。

车到一个菜市场的时候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撞倒了已有五个月身孕的王某。

交警部门认定,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有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胡某无驾驶资格。

经过法医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

王某分娩后,发现孩子(甲)残疾,经鉴定,甲伤残是因为王某受伤后服用的恢复药物(为治疗而必须服用)所致。

于是在检察院对胡某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的时候,王某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要求胡某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及对胎儿的伤害费等。

问:甲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评析:此案例是根据实践中发生的真实案例改编的,法院在审理时,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意见:一种观点是甲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种观点是甲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存在分歧的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不同。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在我国,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

”这就是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对于出生的认定,我国采取的是“独立呼吸说”,该说认为应以胎儿能够独立呼吸之时为出生时间。

所以,自然人在独立呼吸之时才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继承法》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我国的《继承法》28条规定:“在遗产分割时,要为胎儿保留其份额;若是死胎的,为其保留的份额要按法定继承顺序来进行。

”可见,在我国继承法对胎儿的父亲——被继承人死亡时,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除此以外,我国民法上没有对胎儿规定任何的民事权利能力。

(三)王某的孩子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根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这就意味着只有已出生的人才享有民事权利。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民法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市区的一套住房出租给李某,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每月1日支付。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时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搬入房屋居住。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于是向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

李某不同意解除合同,认为张某的解约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2. 如果张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三、法律分析(一)关于张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本案中,张某已将房屋交付李某,并保持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提出解约的原因并非不可抗力,而是个人原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返还。

”本案中,张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应视为其要求返还租赁物。

综上所述,张某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关于李某是否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提出解约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李某有权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李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用途、押金金额及退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租赁期间,李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但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使用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擅自装修,严重影响了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恢复房屋原状,但李某某置之不理。

张某某遂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2. 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3. 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三、法律分析1. 关于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翻修或者变更用途。

”在本案中,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的装修进行特别约定,因此,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2. 关于张某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可能对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造成损害。

因此,张某某有权要求李某某恢复房屋原状。

3. 关于李某某是否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可能对房屋造成损害,因此,李某某应承担因其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擅自装修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民法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民法法律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45岁,某市居民。

甲与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租赁乙位于某市的一套住房,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日。

租金为每月3000元,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

合同签订后,甲按时支付了全年租金,并于2019年5月1日入住该房屋。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是否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物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将租赁物出租给他人。

”乙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出租给甲。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乙应当确保房屋不存在法律禁止出租的情形,如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等。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未告知甲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甲入住后,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欺诈行为的,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甲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解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 乙退还甲已支付的租金;3. 乙赔偿甲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启示1. 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服务纠纷基本案情: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自从入住小区以来,李某一直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物业服务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小区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规范等。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2.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3. 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案例分析(一)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合理利用物业,维护物业的安全、整洁、有序。

”第九百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物业的安全、卫生和舒适。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等问题,明显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履行其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 物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和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齐全,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 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3. 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是否与本小区的收费标准相当。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出其因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而遭受的损失,包括:1. 因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导致其居住环境恶化的损失;2. 因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导致其生活不便的损失;3. 因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规范而遭受的损失。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民法(3篇)

思修法律案例分析民法(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位于某市繁华地段。

婚后,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则负责家庭日常事务。

2018年,张某因公司项目需要,决定将房产出售,并与李某协商分割财产。

然而,在分割过程中,双方因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李某认为张某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要求张某多分财产。

张某则认为自己并无过错,要求按照原定比例分割。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 工资、奖金;2. 生产、经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李某主张张某有出轨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过错行为。

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有出轨行为,因此法院不予采信。

三、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实际需要,确保双方利益得到公平保障;2. 等价有偿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确保双方所得财产的价值相当;3. 保护弱者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优先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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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一、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入账户。

乙于6月、7月两次供甲北京电视9台,黄河电视12台,计款335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

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

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

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

二、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售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

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卖给王某。

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占便宜,王向李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

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

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

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

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

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答: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

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

因为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北京牌电视机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视机合同,并代乙收货款.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视机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四、甲(5岁)、乙(4岁)、丙(6岁)同为育红幼儿园的学生。

一日,三人在幼儿园戏耍时,乙、丙两人手持在幼儿园拾到的细竹杆互相打斗,丙将乙手中的竹杆挑飞并击中在一旁甲的眼睛。

甲先后花去药费4000元。

问:甲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负担,为什么?分析: 幼儿园和乙、丙的家长应当承担责任。

3个小孩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时由幼儿园承担监管保护责任,同时父母还同时承担监护责任。

五.甲与乙为夫妻,甲因公出差于1992年5月外出之后就无音信。

1998年4月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

问:(1)乙、甲的父亲、甲所在单位是否都具备申请资格,为什么?(2)如果甲的父亲申请宣告失踪,而乙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分析: 乙和甲的父亲是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甲所在单位无权申请。

(2)法院应当直接宣告死亡。

六.刘冬与王芳婚后一直没有子女,由此造成王芳与婆婆关系紧张。

长期的精神抑郁,王芳患上精神分裂症,完全丧失了行为能力。

2002年刘冬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芳母亲去世多年,法院通知王芳的父亲代理王芳参加诉讼。

王父说自己已有妻室子女,不能作为王芳的代理人,他可以让王芳的哥哥作为代理人。

但是王兄并没有答应父亲的安排,二人遂申请王芳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解决。

问:居民委员会有没有权力解决该问题,应如何解决?分析: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法定监护人之间争夺或者推诿时,适用指定监护。

即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七.屈某是单位的食堂负责人。

一日屈的表弟找到他,说自家有头病牛,希望宰杀后卖给食堂,免得自己遭受损失。

屈某按照市价买下其表弟的牛肉,还收下表弟送给他的200元。

单位职工吃了牛肉后出现中毒现象,食堂赶紧将剩下的牛肉倒掉,造成损失2000元。

单位了解情况后,要求屈某追回牛肉款。

屈某认为自己是替单位采购,损失应该由单位承担,与己无关,拒绝单位的要求。

问:屈某的讲法合法吗?分许: 屈某的讲法错误。

屈某的行为是替单位采购的代理行为。

一般来说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但是本案中屈某是和第三人串通侵犯被代理人的利益,是一种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行为的后果应当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责。

八.张某和李某是朋友,张某结婚时从李出借款5000元。

张结婚后请几个朋友在家吃饭。

席间另外有人说:“都是哥们,这5000元还还什么,干脆送给张某算了。

”李某也随口说:“算了,算了。

”张也笑着说:“那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

”时隔数月,李某需用钱,找到张某催还借款。

张说:“这钱你是当着大家的面说送给我,现在怎么又要回去。

”李说当时是开玩笑的,张某说他自己是当真的,拒绝还款。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分析: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本案中李某说送张某5000元是在特定场合下的开玩笑,不能理解为赠与行为。

因此张某应该归还欠款。

九甲中学向乙服装厂定做运动装,共200套,每套100元。

双方约定服装按学校的要求选购布料,并于98年5月10日交货,学校收货后付款。

98年5月10日服装厂通知学校验货收货,学校验收后表示满意,但言明由于资金紧张无法付款,要求一个月后再付款。

服装厂不同意,于5月12日将运动装拍卖以抵货款。

由于所的款项不足以抵货款,服装厂将学校订做的另一批校服予以出售。

问:服装厂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分析: 行使留置权时应该通知对方,并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

行使留置权的对象仅限于留置物,服装厂处置校服错误。

十.甲有一只羊生重病,为避免传染给其他羊群,甲于是将病羊丢弃于山上,任其自生自灭。

乙路过发现了病羊并带回家精心照料,后该羊存活。

半年后甲听说此事,便向乙提出要求返还该羊。

问:(1)甲是否有权主张该羊的所有权,为什么?(2)乙对该羊的行为是什么性质?分析: .(1)甲无权主张所有权,甲的抛弃行为导致自己丧失羊的所有权。

(2)乙的行为视为占有。

十一.甲和乙各出资2万元和8万元共同购买的一个门面房。

后出租给丙卖服装。

丙多次向甲乙提出想买下来。

甲一直未同意,后来乙以12万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

甲得知情况后,找来乙和丙说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

因为二人是共同买的房子,要卖必须一致同意,乙的私下转让无效。

问:乙能否单独转让自己的部分,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分析: 甲、乙二人共同买房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共有人可以单独转让自己的份额。

同时法律规定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

十二.市民张某和李某是邻居。

张某的客厅和李某的卧室相对,距离比较近。

今年夏天张某给客厅安装了立式空调,空调的室外机正对着李某卧室的窗户。

一旦空调打开,热风全吹进李的卧室。

李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解决。

张某认为空调安在自家墙壁上,李某无权干涉。

问:张某的主张对否?分析: 张、李两邻居的矛盾属于民法中的相邻关系。

法律要求相邻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该兼顾他人的权利,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解决矛盾。

本案中以邻为壑的行为法律是禁止的,张某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十三、甲航运总公司与乙造船厂订立两艘500吨机动钢质驳船的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每艘船造价30万元,交货日期为98年6月和7月各一艘,不履行合同支付5万元违约金延期交付的违约金为每日造价的万分之五。

乙造船厂于98年10月才交付一艘,并以国家调价为由要求支付35万元,并称另一艘要到年底才能交付。

甲支付30万元后,打电话通知乙不再购买另一艘船。

年底乙将船送至甲处,甲声称已电话解除合同因而拒收。

问:(1)甲航运总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为什么?(2)甲用电话解除合同有效吗?(3)乙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分析: .(1)甲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乙方违约。

(2)解除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3)乙应该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十四.服装个体户林江与服装厂王厂长订立价值20万元的买卖合同。

王厂长认为标的额太大,要求林江提供担保。

林江找来其好友李红做担保人,并在保证人一栏签名。

事后林江因故无力支付货款就躲起来。

王厂长于是向李红提出支付货款的请求,李红认为自己不是买卖服装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问:李红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分析: 李红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没有特别注明的话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连带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十五、张平和李青是夫妻,生有一子张大,一女张小。

张大有妻子和子女甲、乙,张小有丈夫和一子丙。

1995年1月张大遇车祸死亡,2月张平伤心过度去世。

经查张平名字的存款有20万元。

张小在处理父亲后事时也不幸去世。

问:(1)确认张平的法定继承人?(2)确认张平的遗产范围?(3)张平的遗产该如何分割?分析: .(1)张平的法定继承人是李青(妻子),张小(女儿),甲、乙(代位张大继承)。

(2)张平的遗产是10万元,存款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半为妻子所有。

(3)张平的10万元遗产,李青、张小、甲和乙平均分配。

十六.林某带着儿子林甲(3岁)外出散步,王某牵狗路过,林甲站在一旁观看。

狗突然将林甲手臂咬伤。

林某要求王某赔偿,王认为他不是狗的主人,只是替别人照看;再说又不是其唆使狗咬人,自己没有责任。

问:(1)你认为王某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2)这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分析: 王某的理由不成立,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王某是动物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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