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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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目录一、前言 (2)1. 工作背景 (2)2. 工作意义 (3)3. 工作目标 (4)二、调整划定原则 (5)1. 坚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的决策部署 (6)2.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原则 (7)3. 坚持科学规划、精准划定的原則 (8)三、调整划定任务 (9)1. 明确永久基本农田总规模和定位 (10)2. 界定永久基本农田权利 (11)3.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责任 (12)四、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13)五、监督管理 (15)1.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6)2. 加强制度建设 (17)3. 加强资金管理 (18)六、工作保障 (19)1. 明确责任主体 (20)2. 加强组织领导 (21)3. 加大宣传力度 (22)七、预期效果 (23)八、附件 (24)1. 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25)2. 数据调查报告 (25)3. 方案实施方案 (26)4. 其他相关附件 (27)一、前言前言。

紧密结合我区实际,依据农业高质量发展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提高农田利用效率,促进合理布局和集约化经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受损耗,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1. 工作背景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粮食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强调守住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对于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化调整生产布局、提升土地资源效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作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的底线,其调整划定工作遵循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旨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在此背景下,开展《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是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与提升土地资源管理水平的决策部署,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农业体系的必要举措。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方案

邵武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方案邵武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6月目录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原则 (3)二、目的与任务 (3)三、组织形式 (3)四、基本要求 (4)五、基本程序 (4)六、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技术方法和流程 (4)七、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技术要求 (6)1、基本农田现状分析 (6)2、基本农田调整范围的确定 (6)3、基本农田的确定 (8)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确定 (8)5、基本农田的编号 (8)八、图件编制 (9)1、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编制内容 (9)2、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编制方法 (9)3、基本农田保护区图编制要求 (10)九、数据库建设 (10)1、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的基本内容 (10)2、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属性表结构 (11)十、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 (11)1、数据汇总 (11)2、表册编制 (11)十一、检查与验收 (12)1、成果内容 (12)2、成果检查与验收 (12)附录一基本农田图式图例 (13)附录二基本农田要素属性结构表 (13)附录三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 (15)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原则1、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

在基本农田总体布局不变的基础上,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现有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和补划。

2、保护高产稳产优质耕地和成片耕地的原则。

3、基本农田数量按规划指标不减少,质量按生产条件不降低的原则。

二、目的与任务1、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目的:通过调整划定,全面查清已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状,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对其局部开展调整划定,提高基本农田保护的现势性和科学性,为基本农田保护提供依据。

2、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的任务:依据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全面查清已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状,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本规程对其进行局部调整和补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

三、组织形式以县级行政辖区为组织实施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整理标准

基本农田整理标准

5.4规划方案总体布局说明5.4.1项目规划标准项目区内土地以平原为主,在充分考虑项目区地形条件和自然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工程规划布局和土地规模耕作等因素及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相关要求,提出本项目的规划标准。

5.4.1.1耕作田块的规划标准本项目规划田块的规划标准依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的要求,结合项目区实际情况进行确定:(1)耕作田块的规划标准①耕作田块的方向:耕作田块的方向以保证田块长边方向受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为原则,宜选用南北向,耕作田块的长边尽量平行等高线布置,同时兼顾到原有田块布局合理且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田块,不搞统一化。

另外,低缓丘陵区水平梯田化率应不小于90%。

②耕作田块的长度:根据农作物的类型、耕作机械工作效率、田块平整度、灌溉均匀程度及排水通畅度等因素确定耕作田块的长度。

根据本项目区田块的实际情况,平原地区;田块长度在300~600m之间,宽度在150~300m左右,低缓丘陵区因地制宜布置田块,田块长度在60~100m之间,宽度在10~40m左右,实际宽度按机械作业宽度的倍数进行选取。

③田面平整度:根据种植的农作物种类和地貌类型确定。

本项目区主要种植玉米等旱地作物,其田块平整度,以保证灌溉为条件,一般控制在3/1000以内,局部低缓丘陵区域按照实际情况达到机械耕作要求。

(2)耕地土壤质量要求①土层厚度:山地、平原区的土层厚度是指半风化基岩层以上的土壤层厚度,有效土层在60cm以上。

②耕作层厚度:指便于耕作利用,具有较好的保水、保肥能力、适宜农作物生长的土层,厚度在30cm以上。

④耕作层有机质含量:耕作层土壤重有机物质占土壤总量的比值。

各类型区土地开发整理后必须一次性增施有机肥2000kg/亩,连续2-3年,以保证作物生长需要。

5.4.1.2耕作田块的灌溉设计考虑项目区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水方法等因素,项目区灌溉水源主要为地下水,需利用更新机井和原有机井进行灌溉。

国土资源部〔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2009〕51号

国土资源部下发县乡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日前下发地方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结合地方实际,切实贯彻执行,提高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规划成果质量。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科学编制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部在试点实践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遵照执行。

《指导意见》分为四部分:一是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明确了土地规划分类与基数转换的原则、方法、要求以及二次调查数据应用处理等;二是各类用地空间布局,明确了各类用地规划布局的次序和原则;三是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明确了基本农田调整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要求;四是建设用地布局与管制,明确了建设用地布局原则、空间管制要素及其划定要求、成果检验和管制规则等。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1、规划优先序和分解落实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规模数量和质量要求等。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批准后,作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保护任务,通过国土空间规划,组织逐级分解落实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合理控制平原地区城市和山区城市划定比例,确保辖区内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联合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

因生产建设或者自然灾害严重损毁且不能恢复耕种的耕地,河道两岸堤防范围内不适宜或者难以稳定利用的耕地,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以及还牧的耕地,不得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确认,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XXX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XXX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X府办发〔2011〕第号XX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XXX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2011年月日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X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日主题词:永久基本农田方案通知主送: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目录一、基本原则 1(一)依法依规,规范划定 1(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1(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1(四)落地到户,记载到证 2(五)图、属、地一致 2二、工作任务 2(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2(二)健全相关图表册及保护台帐 3(三)设立统一标识 3(四)落实保护责任 4(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4三、技术流程 4(一)工作准备 41、资料收集 42、分析与核实 53、划定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6(二)划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7(三)划定成果的验收与上报71、验收方式72、验收程序73、成果报备8四、技术要求9(一)调整划定要求91、调出要求92、调入要求10(二)基本农田片(块)边界确定11(三)基本农田编号11(四)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落实11(五)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设立11(六)基本农田增划12(七)图件编制121、编制内容122、编制方法和要求12(八)数据库建设131、基本内容132、属性表结构14(九)数据汇总与表册编制141、统计汇总142、表册编制14(十)成果内容及要求141、成果内容142、成果要求15五、工作安排16(一)准备工作阶段161、成立领导组织机构162、编制实施方案163、技术培训164、确定项目技术承担单位16(二)划定实施阶段171、内业上图建库172、外业调查核实173、成果整理汇总17(三)落实永久保护措施阶段17(四)成果验收阶段17(五)国土资源部复核、省级确认阶段18(六)成果报备阶段18六、保障措施18(一)加强组织领导18(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19(三)落实工作经费19(四)加强技术指导和督办19(五)严格考核奖惩19附件1: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1附件2:XXX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22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

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推进基本农田各项制度的落实,确保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要求,在全市永久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制定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基本农田原划定成果为基础,在正确处理建设发展和保护耕地关系的前提下,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确保耕地面积稳定,耕地质量提高。

二、主要任务为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辉县市人民政府及各乡(镇)政府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省、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方案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基本农田原划定成果,按照新一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方法,确定新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管护责任,按时完成辉县市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

三、主要依据1、《土地管理法》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5、《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6、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第二次土地调查相关成果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10、有关技术规程四、基本要求1、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并要层层分解,落实到村、组和地块;2、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不能留有基本农田;3、各单位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总体要求,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做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协调一致;4、新调入的基本农田现状必须是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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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基本农田调整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规范调整。

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

严禁借规划修编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二)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应协调一致。

(三)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整要求
(一)调入的基本农田
1.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

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2.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作为生态景观和绿色开敞空间的耕地可以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耕地、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

(二)调出的基本农田
1.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2.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3.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

三、检验分析与成果要求
(一)检验分析要求
按照以下要求对基本农田调整进行检验分析。

1.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不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2.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或调整部分的质量等别有所提高。

3.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当有所降低。

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二)工作及成果要求
基本农田调整、检验中,需对调整前后的基本农田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相关成果进行评价,统计调整情况,形成检验分析报告。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应编绘调整分析图,将调整前后基本农田分布情况进行叠加分析,重点标注调入、调出基本农田的空间位置、质量等别、地类代码等要素。

基本农田调整成果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土地用途区确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地块。

(一)划区要求
1.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已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的耕地;相邻城镇间、城市组团间和交通干线间绿色隔离带中的耕地。

2.为基本农田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其他零星土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预留为建设用地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4.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边界应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目标和分区要求,参照已有的相关规划,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建设安排、基础设施建
设用地布局、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等因素确定。

尽可能利用明显的线形地物或河川、山脊、林带等自然、人工地物界线,兼顾行政界限。

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中,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城镇村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

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

(二)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4.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安排城镇村建设用地和未列入项目清单的其他非农建设项目。

5.在不突破多划的基本农田规模的前提下,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时不再补划,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五、基本农田集中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一)基本农田集中区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基本农田分布集中度相对较高、优质基本农田所占比例相对较大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集中区。

基本农田集中区,要重点保护和整治。

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应尽量避让基本农田集中区。

(二)基本农田整备区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明确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前提下,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基本农田整备区内,要加大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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