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

合集下载

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沿革

企业会计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套企业会计制度从1951年一直到1993年以前都是实行分所有制、分行业的会计核算制度。

国有工业企业的会计制度由财政部制定,其他会计制度由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财务报表缺乏可比性。

1993年进行了重要改革,取消了按所有制的分类,缩减了行业类别。

1992年底,财政部发布了两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以两则为基础,陆续发布了13个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同时为配合我国股份制改造,财政部在1992年还发布了《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借鉴了国际惯例,企图打破不同行业和所有制企业的界限,1998年财政部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字〔1998〕7号,2001年1月1日起废止)以取代原来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财会字〔1992〕3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仍单独制定了会计制度,不执行行业会计制度。

13种分行业会计制度具体包括:第一套企业会计制度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6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2.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69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3.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1号4.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8号财政部令第62号,自2011年2月21日失效5.运输(民用航空)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12号财政部令第62号,自2011年2月21日失效6.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13号财政部令第62号,自2011年2月21日失效7.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财农〔1992〕344号财政部令第48号,自2008年1月31日失效8.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2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9.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70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10.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财会〔1993〕3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11.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2〕68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1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11号财政部令第16号,自2003年1月30日起失效13.保险企业会计制度财会字〔1993〕7号财会字〔1998〕60号,自1999年1月1日起失效;财政部令第62号,财会字〔1998〕60号自2011年2月21日失效十七个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1992年第5号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进行了修订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财会字〔1997〕21号财政部令第48号,自2008年1月31日起失效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财会字〔1998〕25号财政部令第48号,自2008年1月31日起失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财会字〔1998〕23号财政部令第48号,自2008年1月31日起失效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财会〔2001〕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财会〔2001〕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财会〔2001〕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财会〔2001〕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财会〔2001〕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财会〔2001〕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财会〔2001〕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财会〔2001〕54号财政部令第48号,自2008年1月31日起失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存货财会〔2001〕57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3〕12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财会字〔2000〕6号财会〔2015〕3号,自2015年2月16日失效第二套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1年2月21日失效)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废止)财会〔2001〕62号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

企业会计制度2001

企业会计制度2001

《企业会计制度2001》中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同时规定,“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根据上述规定,期末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时,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特别是“可变现净值”是本次会计制度修订过程中首次出现的概念,它是一个很缺乏可操作性的概念,它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同时《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了众多的存货项目,在期末时对单个的存货项目计算其可变现净值,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以原材料为例,“估计售价”可以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考虑原材料的可使用程度合理确定,这个确定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则很难进行合理的确定。

同时由于一些大中型企业对存货一般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因而在分项确定其历史成本时还要对材料成本差异进行合理的分配。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都与此相类似。

在工业企业中,这几类存货种类繁多管理也最复杂。

因而笔者认为,“可变现净值”在会计工作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也极大地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

根据几年来H股上市公司及境内上市公司的工作经验,我们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可参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

先将存货按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再按不同类别对个别存货计算账龄,根据不同的账龄考虑存货的残值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某些特殊的存货(如由于技术进步或由于更改工艺路线不再使用的存货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计提不同种类的特殊准备。

譬如:对于一般性的存货,可按如下账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月至6月计提1%,6月至12月计提2%,1年至2年计提5%,2年至3年计提10%,3年至4年计提30%,4年至5年计提50%,5年以上计提80%。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17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

为了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核算的正常运行,现将股份有限公司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二)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三、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

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企业会计制度2001报表

企业会计制度2001报表

企业会计制度2001报表(实用版3篇)目录(篇1)1.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概述2.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内容3.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特点4.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重要性5.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实施与影响正文(篇1)一、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是我国自 2001 年起实施的一套企业会计报表制度,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完整性,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内容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等五个部分。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利润表反映企业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状况;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附注则是对报表中数据的详细解释和补充说明。

三、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特点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具有较强的普适性,适用于我国各类企业;其次,它具有灵活性,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再次,它具有稳定性,自 2001 年实施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只是在此期间做过一些微调;最后,它具有可比性,便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不同时期之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比较。

四、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重要性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途径。

准确、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对于企业的经营决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信贷决策以及政府的监管决策等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实施与影响企业会计制度 2001 报表的实施,对我国的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产生了深远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 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以及加工费、运输
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 成本。 ❖ 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 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 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法或者分 次摊销法。 ❖ 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 存货应当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变现净值低 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5
二、会计要素
❖ (一)资产 ❖ 2、长期资产
❖ (1)长期投资 ❖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
本。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 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 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 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 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摊销。摊销方法采用直线 法或者实际利率法。 ❖ 处置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 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 (4)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
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 ❖ 存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以及其他
成本。
3
二、会计要素
❖ (一)资产
❖ 外购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 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 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制度2001是中国规定的一套用于企业会计核算的准则,下面是该制度中常用的一些会计科目:
1. 资产类科目:
- 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存货等;
- 非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
费用等;
2. 负债类科目:
- 流动负债: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应交税费等; - 非流动负债: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递延收益等;
3. 权益类科目:
- 所有者权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4. 成本类科目:
- 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5. 损益类科目: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6. 其他类科目:
- 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等。

这只是其中一部分科目,并不全面,具体的会计科目还需要根
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业务进行调整和补充。

请注意,由于涉及具体
规定和操作事项,建议在实际应用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财会[2001]1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1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财政部二○○一年一月九日《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规定《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我们收到有关部门、企业等的来信、来电,要求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对此,经研究,现就企业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范围作如下规定: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的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

同时,为了尽快提高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我们也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

二、国有企业有意先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行实施。

三、为了便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母子公司,应当尽量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

如果企业集团母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应当要求其子公司也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其子公司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子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如果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尚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而其部分子公司已经实施了《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和其他未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是否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由母公司确定(如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经批准),但对外提供的合并会计报表,母子公司所采纳的会计政策应当统一。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一章总则 (2)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 (6)第二章资产 (6)第一节流动资产 (6)第二节长期投资 (14)第三节固定资产 (20)第四节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29)第五节资产减值 (34)第三章负债 (41)第一节流动负债 (41)第二节长期负债 (43)企业会计制度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50)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50)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一节——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53)第五章收入 (53)第一节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54)第二节建造合同收入 (56)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61)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61)企业会计制度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63)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63)企业会计制度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 (71)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 (71)企业会计制度第九章——外币业务 (74)第九章外币业务 (74)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会计调整 (75)第十章会计调整 (75)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76)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76)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79)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79)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80)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80)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1)第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1)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章——或有事项 (83)第十一章或有事项 (83)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二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85)第十二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85)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88)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88)第十四章附则 (90)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 (2)第一章总则 (2)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 (6)第二章资产 (6)第一节流动资产 (6)第二节长期投资 (14)第三节固定资产 (20)第四节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29)第五节资产减值 (34)第三章负债 (41)第一节流动负债 (41)第二节长期负债 (43)企业会计制度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50)第四章所有者权益 (50)企业会计制度第五章第一节——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53)第五章收入 (53)第一节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 (54)第二节建造合同收入 (56)企业会计制度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61)第六章成本和费用 (61)企业会计制度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63)第七章利润及利润分配 (63)企业会计制度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 (71)第八章非货币性交易 (71)企业会计制度第九章——外币业务 (74)第九章外币业务 (74)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会计调整 (75)第十章会计调整 (75)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76)第一节会计政策变更 (76)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79)第二节会计估计变更 (79)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80)第三节会计差错更正 (80)企业会计制度第十章第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1)第四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1)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章——或有事项 (83)第十一章或有事项 (83)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二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85)第十二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85)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88)第十三章财务会计报告 (88)第十四章附则 (90)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七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九条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它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十一条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 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针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份、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二章资产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十四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它利益而将资产让渡给其它单位所获得的另一项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企业,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六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

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已存入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先作为其它货币资金处理,待实际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短期投资的成本。

2.投资者投入的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3.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短期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短期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如果所接受的短期投资中含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短期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如"短期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应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4.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的短期投资成本:(1)收到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短期投资成本;(2)支付补价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短期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三)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按照减去其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

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

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八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为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