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封建社会阶段,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朝代中,这个体制有着不同的形态和内容。
本文将从演变历程、组织架构和功能作用等方面对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进行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变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呈现地方性的封建社会阶段、加强中央集权的中央监察阶段和完善监察制度的晚期封建社会阶段。
在封建社会阶段,各个地方的监察机构主要由地方官员兼任,监察范围主要是对地方的行政、财政以及民生等方面进行监察。
到了中央监察阶段,随着中央政权的加强和集权化,监察机构逐渐成为特殊的官职,由中央官员专职负责,监察范围逐渐扩大到对地方行政、财政以及人才选拔等方面进行监察。
晚期封建社会阶段,监察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对于贪污腐败等问题也有相应的打击措施。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监察官和监察机构。
监察官是监察体制中的核心人物,他们负责具体的监察工作,并承担着查办举报和处理问题的责任。
监察机构则是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由一定数量的监察官组成,分工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级监察工作。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功能作用主要包括监察官员和地方官员两个方面。
对于监察官员而言,他们是监察体制中的执行者,负责实施监察工作、查办举报和处理问题。
他们通过监察工作,能够从体制内打击贪污腐败、监督官员廉政建设及治理地方。
对于地方官员而言,他们面临着监察官员的监督和监察,这也形成了一种制约和约束效应,使得地方官员在行政活动中更加谨慎。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演变过程、组织架构以及功能作用。
虽然与现代监察体制存在差异,但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约束和监督官员行为的作用,为古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朝代,也是第一个建立监察制度的朝代。
秦朝的监察制度以丞相为核心,设立监察官员负责监督各地官员的政绩和贪污行为。
监察官员具有强大的权力,可以调查和惩罚官员,但这种制度也容易滥用权力,导致严重的官员腐败问题。
随着秦朝的灭亡,汉朝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
汉朝的监察制度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但进行了一些改进。
汉朝首次明确规定监察官员必须受到法律制约,不能随意滥用权力。
此外,汉朝还增加了监察官员的数量,以提高监察的效果。
然而,由于官僚体制的腐败问题和皇权的过度集中,汉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败。
隋唐时期是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黄金时期。
隋朝时期,隋文帝明确规定监察官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
唐朝进一步发展了监察制度,设立了多个监察机构,例如御史台和检校司徒。
这些机构对官员的贪污行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且可以直接向皇帝汇报。
此外,唐朝还建立了科举制度,通过选拔优秀的官员来提高官员的素质和廉洁度。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相对完善,起到了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
宋朝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宋朝继承了唐朝的监察制度,但由于政治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宋朝开始进行。
宋太祖赵匡胤设立了殿试,选拔廉洁的官员,增加了对官员的激励机制。
宋仁宗继续强化监察制度,成立了监察机构,赋予监察官员更大的权力。
然而,由于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和官员的腐败行为,宋朝最终未能有效解决贪污问题。
明清时期,中国的监察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明朝开始实行官员巡视制度,派遣巡抚等官员到地方监察官员的行为。
清朝建立了以巡抚为核心的监察体系,并且加强了对官员的纪律约束。
尤其是清朝康熙、雍正和乾隆三朝,对监察制度进行了重大,加强了对官员的监察和惩罚。
在这一时期,监察机构的权力达到了顶峰,监察官员可以调查和处罚各级官员的违法行为。
然而,清朝的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和贪污问题的再次产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和盐铁使两个部门。
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以及朝廷的政治风气;盐铁使主要负责监督生产、贸易和征收盐铁税收等方面。
这两个部门的监察机构主要由官员组成,通过巡察、舆论和举报等方式来发现和处理问题。
古代的监察制度相对独立,不同于其他机构的监察,使得它可以有效地监督朝廷官员的行为。
监察官员拥有一定的权威和特权,可以独立地调查和处理案件,确保了监察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古代监察制度还注重舆论监督和举报机制,使得广大民众能够积极参与到监察工作中来。
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权力平衡和分立,为现代的监察机构提供了借鉴经验。
古代监察制度相对独立,可以制衡其他权力机构,确保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现代监察机构也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群众监督和参与,为现代社会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提供了借鉴。
古代的监察官员可以从舆论和举报中获取线索,并进行调查处理。
现代监察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举报渠道和舆论监督机制,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监察工作中来。
另外,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廉洁和政治素质,为现代社会强化廉政建设提供了借鉴。
古代的监察官员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养,注重政治素质和廉洁意识的培养。
现代社会也应该注重官员的选拔和培养,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官员的廉洁意识和政治道德水平。
最后,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制度和程序的完善,为现代社会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提供了借鉴。
古代监察制度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程序和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现代社会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察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现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权力平衡与分立、群众监督与参与、官员廉政与政治素质以及制度与程序的完善,这些经验对于现代社会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和推动廉政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浅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浅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论文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为古代政治制度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重大作用。
其间经历了先秦萌芽时期、秦汉形成时期、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隋唐成熟时期、明清顶峰时期等几个阶段。
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对现今的监察体制也会有所借鉴。
本文从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特点及其局限性以及现代意义等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论文关键词监察制度封建社会借鉴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失职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的设立、有效是一国政治制度可以良好运行的关键。
而在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可谓是世界领先,其“究内外百司之害邪”、“彰恶瘅恶,激浊扬清”的职能,在古代社会展现出重大作用。
古代的监察制度,在作用上类似于今天的检察制度。
故而,古代监察制度中的某些制度和规定可以值得我们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依其萌芽、形成、发展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一)先秦萌芽时期古代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期,在这期间,已有了监察活动的萌芽。
但还没有出现专门的监察机关,不过,作为一种制度已初具模型。
西周时期,出现了“御史”官称,已有了监察的职责。
“御史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以赞冢宰。
”由此可见,统治者已开始对官吏进行监察。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御史便有了监察的使命。
但从总体而言,监察活动尚属简单,只是一种萌芽阶段。
(二)形成时期秦时,始皇一统中国,在中央设置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其中,御史大夫便已有了辅助丞相理政,同时监督各级官吏;在地方,设置郡御史。
中央和地方御史的设立,标志着监察制度的建立,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具体制度及职能尚未专业化。
汉时,汉承秦制,御史大夫既行监察之职,又掌行政大权,东汉时,设御史台,成为专职中央监察机构,并且制定《监御史九条》和《六条察郡之法》,监察活动开始制度化。
(三)魏晋南北朝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政权交替频繁。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几千年的历史积淀造就了中国独特的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权是由君主或官员掌握的,但受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这种古代的监察制度对当代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古代的监察权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古代,虽然君主或官员拥有监察权,但是他们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他们滥用职权或者蛮横无理,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法律制约监察权的做法对于今天的监察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
在当今社会,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随意滥用权力,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古代的监察权受到舆论的监督。
在古代中国,人们对官员的言行举止都非常关注,一旦发现官员有过错或者滥用职权,就会通过舆论来制约他们。
有些受过舆论压力的官员最终不得不下台,这种舆论监督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这对当前的监察制度也有启示。
现代社会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不作为、贪污腐败的官员进行曝光和批评,以促进官员更加廉洁自律。
古代监察权受到立法机构的制约。
在古代中国,立法机构对于监察权也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监察权的行使,对滥用职权的官员进行追责。
这对于当今社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代社会,立法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监察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监察权的合法行使。
古代监察权受到民众的监督。
古代中国有许多关于官员被民众揭发的故事,这些故事表明古代民众对于官员的行为非常关注,一旦发现官员的过错就会及时揭发。
这对当今社会同样具有启示意义。
现代社会应当倡导勇于揭发腐败、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精神,让监察权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和支持。
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对于当代的监察制度有很多启示意义。
当代社会应当充分发挥法律、舆论、立法机构和民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监察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其历史源远流长,具有独特的特
点和作用。
评析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可以从其起源、发展和功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起源于古代的封建王朝,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随着历
史的发展,监察体制逐渐完善并与其他政治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了独特的体系。
主要的监
察机构有内监、外监、都察院等,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封建王朝时期,监察体制主要是
由君主直接领导的,君主通过巡察、督查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
而到了明代,监
察体制逐渐形成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明代设置了都察院,其职责是监察各级官员,推行
廉政政策,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具有明显的功能。
监察体制可以有效地监督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提高官员的廉洁度和能力。
监察体制可以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监察体制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监察体制还可以促进政治文明
的进步,提高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察体制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
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监察体制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容易产生职责重叠、争
权夺利等行为。
监察体制的执行机构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和操控。
监察体制的信息透明度欠缺,难以满足公众对廉政监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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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监察制度是统治剪辑为了巩固起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正常运行,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检举、惩戒的制度。
学习和研究中国监察制度不仅有历史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
在清楚了解和对比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异同点,分析古代和近现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揭示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其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1、春秋战国:“御史”。
2、秦:设置御史大夫。
3、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5、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6、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7、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8、明清: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
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
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再次是对监察官员权力的制约。
古代监察机构及官员相对独立,有职有权,是廉政建设中制衡机制的体现。
中国封建社会的行政监察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其目标就是抑制地方分裂,促进国家统一。
虽然这一集中体现为集权制,弊端较多,但是却有保证国家政令通畅、巩固统一大业的作用。
延续了数千年的中国行政监察制度,是我们的祖先为人类创造的文明财富。
其历史之悠久,体制之完备,经验之丰富,影响之深远是任何国家的监察制度无可比拟的。
此外,历代王朝确定的谏诤制度,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我国
谏官的设置,可以追溯到虞舜时期,自此以后历代皆有设置。
设置谏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向天子或国君进言献纳,谏正违失。
在我国历史上曾经涌现过许许多多的舍生取义,直言敢谏之士,留下了许多可歌可泣的事迹。
谏官向帝王进谏,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情况:一类是针对帝王所做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当行为,一类是针对帝王言行将会导致的不良后果。
这后一类情况虽然是指尚未发生的情况,如果不能及时纠正,将会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因此这一类进谏便具有了警示的意义。
谏诤也不完全是针对帝王的,下级也可以向上级进行谏正,这种进谏虽然不像针对帝王那样有专门的谏官设置,任何一个有责任心的下级官员都有责任向上级进行谏正,从而使得这种谏诤更加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从历史典籍记载来看,这种下级向上级进谏的事例比比皆是,进谏的内容也非常广泛,包括施政方针、刑狱审理、生活作风、清廉爱民、移风易俗等方面。
与我们今天提出警示训诫制度不同的是,这种谏正不是上级对下级,而是下级对上级,因此更具有典型意义,对领导来说具有发扬民主,善于听取各种不同意见的历史借鉴意义。
我们今天应以现代的眼界“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加以借鉴和利用,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服务。
(三)中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
坚决的惩治和有效的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当前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了科学判断,对今后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胡锦涛同志强调指出,要把反腐倡廉
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
在党的政治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概念,这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事业的新定位,表明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达到了新高度。
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由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实施党内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专门机关。
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主要任务是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专门机关的特殊地位和承担的特殊任务决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扮演重要角色,发挥重要作用。
1、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监察部。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组建监察部。
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
为适应力口
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
2、监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
监察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而专门设立的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由此确立了行政监察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
3、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和职责
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4、监察机关的权限
(1)检查权。
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
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
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
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
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在学习和借鉴古代历史经验时,对于封建糟粕必须摒弃,以维护人民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的力度,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中国行政监察制度》
2、《中国行政制度史》
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实质》
4、《古今监督监察的历史经验与启示》
5、《中国历代监察制度的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