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封建社会阶段,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朝代中,这个体制有着不同的形态和内容。
本文将从演变历程、组织架构和功能作用等方面对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进行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演变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呈现地方性的封建社会阶段、加强中央集权的中央监察阶段和完善监察制度的晚期封建社会阶段。
在封建社会阶段,各个地方的监察机构主要由地方官员兼任,监察范围主要是对地方的行政、财政以及民生等方面进行监察。
到了中央监察阶段,随着中央政权的加强和集权化,监察机构逐渐成为特殊的官职,由中央官员专职负责,监察范围逐渐扩大到对地方行政、财政以及人才选拔等方面进行监察。
晚期封建社会阶段,监察体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对于贪污腐败等问题也有相应的打击措施。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监察官和监察机构。
监察官是监察体制中的核心人物,他们负责具体的监察工作,并承担着查办举报和处理问题的责任。
监察机构则是监察工作的执行机构,由一定数量的监察官组成,分工明确,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各级监察工作。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功能作用主要包括监察官员和地方官员两个方面。
对于监察官员而言,他们是监察体制中的执行者,负责实施监察工作、查办举报和处理问题。
他们通过监察工作,能够从体制内打击贪污腐败、监督官员廉政建设及治理地方。
对于地方官员而言,他们面临着监察官员的监督和监察,这也形成了一种制约和约束效应,使得地方官员在行政活动中更加谨慎。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具有一定的历史演变过程、组织架构以及功能作用。
虽然与现代监察体制存在差异,但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约束和监督官员行为的作用,为古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变迁

中国监察制度古今谈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一种制度。
中国古代无论是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还是监察活动的规范,都不断地法律化,形成了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察法体系。
中国古代监察立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掌,规范了监察机关的行动准则和程序以及监察官的违法制裁,因而是监察机关活动的法律依据,它的权威性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它的价值不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也给当代的监察制度与法制建设提供了历史的经验和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廉洁从政,是古今中外对政府官员的基本要求,尽管不同国家、不同政体,在目的与形式上可能不同,但在反腐倡廉、对官员实行监察这一点上,其本质上相同的。
纵观历史,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模式大致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御史监察制度,二是谏官言谏制度。
御史又称为台官或宪官,是皇帝的耳目,职责为纠察官邪,肃正朝纲,监察的主要方式是运用弹劾手段。
谏官又称言官,职责是“讽议左右,以匡人君”,谏官向皇帝指陈得失的方式主要是廷争和上封事。
台官和谏官二者职责不同,前者是对下监督百官,后者是对上纠正皇帝的过失,二者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察制度体系。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很早,大体上可以分为形成、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春秋战国、秦汉时期是形成阶段。
实际上,有官就有察官,有官就有考课。
但是,作为一种监察制度,是从战国时期才开始确立的。
战国以前,还是贵族政治。
战国时期,官僚制度出现,皇帝任免官员。
监察官的制度、名称,就是从这一时期开始产生的。
秦灭六国,统一天下以后,六国的残余势力,仍是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监察制度建设的重点在郡。
郡设监察官郡御史,《秦简·语书》就有这样的记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可以看作是郡御史的工作对象与职权范围。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演变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实行中央集权制度的朝代,也是第一个建立监察制度的朝代。
秦朝的监察制度以丞相为核心,设立监察官员负责监督各地官员的政绩和贪污行为。
监察官员具有强大的权力,可以调查和惩罚官员,但这种制度也容易滥用权力,导致严重的官员腐败问题。
随着秦朝的灭亡,汉朝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
汉朝的监察制度基本继承了秦朝的制度,但进行了一些改进。
汉朝首次明确规定监察官员必须受到法律制约,不能随意滥用权力。
此外,汉朝还增加了监察官员的数量,以提高监察的效果。
然而,由于官僚体制的腐败问题和皇权的过度集中,汉朝监察制度逐渐衰败。
隋唐时期是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的黄金时期。
隋朝时期,隋文帝明确规定监察官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
唐朝进一步发展了监察制度,设立了多个监察机构,例如御史台和检校司徒。
这些机构对官员的贪污行为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并且可以直接向皇帝汇报。
此外,唐朝还建立了科举制度,通过选拔优秀的官员来提高官员的素质和廉洁度。
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相对完善,起到了一定的监管和制约作用。
宋朝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关键时期。
宋朝继承了唐朝的监察制度,但由于政治腐败问题日益严重,宋朝开始进行。
宋太祖赵匡胤设立了殿试,选拔廉洁的官员,增加了对官员的激励机制。
宋仁宗继续强化监察制度,成立了监察机构,赋予监察官员更大的权力。
然而,由于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腐败问题和官员的腐败行为,宋朝最终未能有效解决贪污问题。
明清时期,中国的监察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明朝开始实行官员巡视制度,派遣巡抚等官员到地方监察官员的行为。
清朝建立了以巡抚为核心的监察体系,并且加强了对官员的纪律约束。
尤其是清朝康熙、雍正和乾隆三朝,对监察制度进行了重大,加强了对官员的监察和惩罚。
在这一时期,监察机构的权力达到了顶峰,监察官员可以调查和处罚各级官员的违法行为。
然而,清朝的监察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力滥用和贪污问题的再次产生。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监察制度是统治剪辑为了巩固起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国家机关按法定的程序正常运行,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
检举、惩戒的制度。
学习和研究中国监察制度不仅有历史意义,而且有现实意义。
在清楚了解和对比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异同点,分析古代和近现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影响,,揭示其发展的内在规律,总结其经验教训,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沿革中国监察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自秦汉始建监察制度后,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并对如何监察官员以防止并惩治腐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并不断完善。
1、春秋战国:“御史”。
2、秦:设置御史大夫。
3、汉:设御史台,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4、魏晋以后: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5、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6、宋: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7、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8、明清: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对官员的有效监察必须有一整套逐渐完善的制度,监察制度的产生,本来就是对准不法官僚的。
监察机构的职能正是为了纠察百官,其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以下一些特点:首先是以介入司法活动为手段,维护纲纪,以达到保持官员廉洁、巩固政权的目的。
其次是监察机构的职责十分明确、具体,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 中央:御史台→省:行御史台→道:肃政廉访使
精品课件
•
明朝时监察系统
•
1、明初设御史台为监察机构,洪武十五年(1682年)
改为都察院。“职责纠劾百官,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
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官员为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
•
2、设置独立于都察院之外的六科给事中组织。即
在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各设给事中1人,左右
给事中各1人,“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
百司之事”。
•
3、地方设13道监察御史,直接受命于皇帝,代表
皇帝巡按州县、考察吏治。
• 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之官”。
精品课件
•
清朝时监察系统
•
1、清袭明制,中央监察机构仍是都察院与六科机
构分置。
•
2、雍正年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成为其下属机
精品课件
• 4、监察制度法律化。汉惠帝时制定了我国古代第 第一部监察法规《监御史九条》,汉武帝初年, 制《刺史六条》,唐有《监察六条》,宋定《诸 路监司互察法》,元代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 全面的中央监察法规《宪台格列》,明朝既有 《大明典》所载都察院法规,更有若干单行监察 条规,清有《钦定台规》,监察之法之完备详尽, 可谓集历代之大成。
•
•
魏晋南北朝时监察系统
•
1、 御史台。从少府中分离出来,成为皇
帝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构,其主要长官御史中丞
的监察职责是“从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也”。
• 2、谏官组织开始出现且日趋规范化。由无定 员、无专署的言谏官,发展到有独立机构的门下 省,以“献纳谏正”为主要职责。
•
精品课件
•
隋唐时监察系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借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包括御史台和盐铁使两个部门。
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以及朝廷的政治风气;盐铁使主要负责监督生产、贸易和征收盐铁税收等方面。
这两个部门的监察机构主要由官员组成,通过巡察、舆论和举报等方式来发现和处理问题。
古代的监察制度相对独立,不同于其他机构的监察,使得它可以有效地监督朝廷官员的行为。
监察官员拥有一定的权威和特权,可以独立地调查和处理案件,确保了监察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此外,古代监察制度还注重舆论监督和举报机制,使得广大民众能够积极参与到监察工作中来。
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权力平衡和分立,为现代的监察机构提供了借鉴经验。
古代监察制度相对独立,可以制衡其他权力机构,确保官员的廉洁和公正。
现代监察机构也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群众监督和参与,为现代社会建立有效的监察机制提供了借鉴。
古代的监察官员可以从舆论和举报中获取线索,并进行调查处理。
现代监察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举报渠道和舆论监督机制,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监察工作中来。
另外,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廉洁和政治素质,为现代社会强化廉政建设提供了借鉴。
古代的监察官员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养,注重政治素质和廉洁意识的培养。
现代社会也应该注重官员的选拔和培养,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官员的廉洁意识和政治道德水平。
最后,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制度和程序的完善,为现代社会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提供了借鉴。
古代监察制度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程序和程序,确保监察工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现代社会也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确保监察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现代社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权力平衡与分立、群众监督与参与、官员廉政与政治素质以及制度与程序的完善,这些经验对于现代社会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和推动廉政建设具有参考价值。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其历史源远流长,具有独特的特
点和作用。
评析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可以从其起源、发展和功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起源于古代的封建王朝,最早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
随着历
史的发展,监察体制逐渐完善并与其他政治制度相互配合,形成了独特的体系。
主要的监
察机构有内监、外监、都察院等,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个阶段。
在封建王朝时期,监察体制主要是
由君主直接领导的,君主通过巡察、督查等方式,对地方官员进行监督。
而到了明代,监
察体制逐渐形成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明代设置了都察院,其职责是监察各级官员,推行
廉政政策,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具有明显的功能。
监察体制可以有效地监督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提高官员的廉洁度和能力。
监察体制可以加强国家的治理能力,保证国家的稳定和安全。
监察体制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监察体制还可以促进政治文明
的进步,提高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监察体制的权力过于集中,容易导致
滥用职权、腐败等问题的发生。
监察体制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容易产生职责重叠、争
权夺利等行为。
监察体制的执行机构缺乏独立性,容易受到其他政治力量的干扰和操控。
监察体制的信息透明度欠缺,难以满足公众对廉政监督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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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国监察制度的对比研究
摘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中国古代的政治、军事等发生过重大影响,不仅国内学者重视,它也深受国外思想家、政治家的重视和好评,因此,加强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研究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但是在研究其确立时间问题上存在的巨大分歧,影响了对它的研究和探讨。
在此,作者将对诸种结论进行综述,并尝试指出用新方法来进行研究。
关键字:古代中国监察制度现代中国监察制度
古代中国监察制度
战国时期设有御史一职,御史原作史官,兼掌记事文书。
后来,御史权力日益增强,还兼著纠察功用。
在《史记·滑稽列传》记载齐王赐酒予淳于髡,淳于髡说:“赐酒大王之前,执法在旁,御史在后,髦恐惧俯伏而饮,不过一斗径醉。
”说明淳因御史在场,不敢放肆狂饮,怕醉后遭纠察,可见齐国之御史并负有纠察之职能。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记载,说明秦赵两国亦设有御史。
《战国策》记“安邑之御史,其次恐不得也”,则记魏国亦设有御史。
秦国宰相张仪,为秦游说赵韩,曰:秦王使臣献书大王御史,证明韩赵两国亦设有御史之职。
可见战国时代,各国都设有御史一职。
御史本身为掌文书及记录,而从淳于髦的说话,看出御史并兼纠察之职,则越来越接近监察概念。
战国时代可说为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
秦代自秦始皇统一天下后,才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
秦始皇建立起以三公九卿制度为行政管理体系,即中央集权国家。
秦始皇以御史大夫为中央监察长官。
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绥绶,掌副丞相,有两丞,秩千石,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
”,从百官公卿表看来,御史大夫有三大职责:御史大夫是仅次于丞相的副丞相,御史大夫掌握行政秘书之大权,御史大夫按公卿之奏事,举劾按章,掌握监察之权;因此,御史大夫为集行政,秘书,监察大权于一身的要职,御史大夫主要功用是对丞相进行监督和牵制。
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
则把秦朝的御史大夫,更进一步成为监察吏,但仍独保留兼掌文书记事之职,尚未专司监察。
汉代时期,监察机关为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又名宪台。
汉初,御史
大夫仍兼兰台秘书,兰台即“藏书之室,著述之所”,显示御史大夫仍掌管秘书职务,监察制度仍未独立行使。
直到汉成帝八年,丞相被更改为大司徒,改大司马为太尉,御史大夫被改为大司空,改为专掌水利和工程建设的部门。
监察之职由御史大夫改由御史中丞行使,至此,御史中丞便与御史大夫相脱钩,成为独立的监察机关,而地方则以监察御史、丞相史为监察系统,刺史为监察长官。
京师则以司隶校尉作监察长官。
标志着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东汉时期,汉光武帝刘秀为巩固新政权,设法加强中央集权制度,以作纠正西汉末年的混乱局面。
汉光武帝下令,汉朝最高监察长官为御史中丞,御史中丞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选明法律者充任。
凡遇疑事,按律定其是非。
御史中丞的地位后来亦有所提高。
东汉建武元年,刘秀特诏御史中丞,司隶校尉和尚书令三官号为“三独坐”,三独坐则是指在朝会时,有专席独坐,而在专独坐中,监察长官占二席,足证监察制度在东汉初已受到统治者重视,有利监察系统运作。
隋朝时期,由于再次统一,重新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
隋文帝恢复汉之旧规,在中央恢复设立御史台,由御史台重掌“纠不当者,兼纠弹之”,设台主一名,台主为御史大夫,而下设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十六人,录事、主簿等下属官员。
值得注意的是,下属官员不再由台主御史大夫随意更换,改由吏部铨叙任命,与现代的文官制度相仿,由行政加强对监察制度的主导。
隋亦在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
司隶大夫为台主。
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
御史台、司隶台、谒者台合称作三台。
隋朝时,中央设门下省,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共议国政,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具有监察机构的性质。
唐朝监察制度在唐朝时期更为完善,唐代监察机制沿袭隋朝制度,仍称作御史台,设副职御史中丞二名。
并把御史大夫职责确为“掌持国家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即由御史大夫主理国家刑法,并有弹劾众官的违失、违反朝廷纪律。
御史中丞辅助御史大夫实施其职。
唐朝御史台一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各司其职。
三官的官阶各不同,各有不同职责,形成唐代严密的监察系统。
而唐朝另外建立
了另一套更有效的谏官系统,虽然谏官以皇帝为监察对象,把皇帝当作为国家最高官吏,对传统的以法治官,不失为一项重大突破。
谏官,职能为对君主言行等违失进行直言直谏,劝使其改正错误。
唐太宗时期的魏徵则为好例子,魏徵进谏二百多次,促使唐太宗更正错误。
谏官系统作为皇帝的监察镜,及时纠正不少决策错误,避免祸国殃民之政。
虽受到皇帝,谏官自身政风受到局限制约,但其监察功能是无容置疑的。
唐代的门下省,长官称侍中,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等官。
侍中二人,掌出纳帝命,相礼仪。
散骑常侍,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
谏议大夫,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
给事中,掌侍左右,分判省事。
补阙、拾遗,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现代中国监督制度
1.派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派驻制度的起源。
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实践中的重要探索和制度创新。
1962 年 9 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监察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各地在必要时也可照此办理。
这是我党最早提出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制度安排。
《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
同地方纪委与上级纪委以及同级党委的关系类似,这种“领导加指导”的格局被称为双重管理模式。
1993 年 5 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
这被称为“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
2000 年 9 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监察部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组成部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 党委 ) 、行政的双重领导,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
然而,由于上级纪委的领导力度往往没有驻在部门党组的领导力度大,在不少部门实际变成了以驻在部门党组领导为主的局面。
“双重领导”的不协调和“一个为主”的错位造成了派驻机构监督乏力,促使中央对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
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
针对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001 年 9 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2002 年 10 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并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8 个部门进行了试点。
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投入比较分析。
与香港、新加坡等亚洲最为成功的廉洁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人员投入并不低。
中国大约有 36 万专职的纪检监察干部,约占公务员总数的 5 %,占全国总人口的0 . 23 ‰;香港廉政公署有 1300 名工作人员,约占公务员总数的 0 . 72 %,占香港地区总人口的0 . 185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有 85 名工作人员,约占公务员总数的 0 . 142 %,占新加坡全国总人口的0 . 021 ‰。
当然这么比较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并不只有反腐败一项职能,还包括党的其它纪律和党风政风的其它方面。
二是中国并不仅有纪检监察机关一支反腐败力量,各级检察院的反腐败局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反腐败方面也有大量的人力投入。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因素,我们觉得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人员投入明显高于香港和新加坡。
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中国纪检监察机关中从事惩治工作的人员比例大约只有 10 %,明显低于香港和新加坡的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