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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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9•【字号】琼府办〔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要求,吸引总部企业集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积极引进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等总部企业在我省落户、集聚和发展,鼓励我省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培育我省现有企业发展升级为总部企业。

2018年全省总部经济全面起步,2020年总部经济基本成形,2025年总部经济基本成势。

二、确定重点区域。

积极推进我省总部基地建设,将我省发展总部经济的重点区域布局在海口市、三亚市,根据全省总体规划,大力支持海口市、三亚市规划和建设总部基地,引导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三、加强财力保障。

省财政对海口市、三亚市建设总部基地和总部企业自建自用办公楼宇的土地出让金省级财政集中部分,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海口市、三亚市;省财政对新落户总部企业地方财力(指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贡献和现有总部企业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省级财政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奖励海口市、三亚市。

其他市县引进新落户总部企业,报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定后,可按上述财力保障标准执行。

对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总部企业,不纳入省财政对市县的总部经济奖补范围;省财政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将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的市县财政留成部分从迁入市县拨付迁出市县。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模版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模版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模版第一部分:介绍和目标1.1\t介绍本细则旨在规定总部企业认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认定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一致性。

1.2\t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为总部企业认定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确保认定过程的标准化和准确性,并促进总部企业的发展和良好运营。

第二部分:总部企业认定的要求和过程2.1\t要求2.1.1\t总部企业必须在国内设有实体办公地点,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实力和管理水平。

2.1.2\t总部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并能够对全国或地区范围内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控制。

2.1.3\t总部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级,并能够有效管理和调配资源。

2.1.4\t总部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能够提供可靠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

2.2\t过程2.2.1\t申请总部企业应填写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企业资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2.2.2\t初步审核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企业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有需要,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审核。

2.2.3\t现场审核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运营状况。

现场审核的内容可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层级、办公条件、财务管理体系等。

2.2.4\t认定决策认定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核结果,结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做出认定决策。

认定机构应该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2.2.5\t认定期限和有效期总部企业的认定期限为三年,认定机构应在认定书中明确认定的期限。

认定期限届满后,总部企业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部分:认定结果和权益3.1\t认定结果总部企业认定的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认定和不认定。

认定即认定机构认定总部企业符合认定要求和标准;不认定即认定机构认为总部企业未达到认定要求和标准。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琼工信企业〔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现将《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8年3月15日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聚集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第三条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

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琼商投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海南省商务厅2023年3月15日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后认定的总部企业。

现有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

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第四条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第五条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四)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区委区人民____加快发展总部经济____》(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具有财务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总部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分布和经营的区域,本细则规定总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国及区域总部、区域总部、区域总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告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

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区总部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金在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3、在区以外拥有下属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有____个(含____个)以上,并实行税收汇缴;国内外大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1、3,未能达到条件2的,但冠名为“”、“”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1、企业申报:企业或引进企业的责任部门从区总部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2、评审认定。

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认定。

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3、认定结果公告。

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查验);3、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____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4、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背景下的总部经济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背景下的总部经济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背景下的总部经济政策从2018年4月11日颁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的指导性意见》到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一直在探索并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贸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建设。

在促进总部经济的政策方面,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在2018年5月颁布了《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明确了2025年总部经济基本成势的目标;海南省商务厅在同月制定了《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由于海南省政府确定海口和三亚市是海南省总部经济重点布局区域,海口市于2018年6月1日颁布了《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三亚市于同年6月7日颁布了《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以海口为例,随着阿里巴巴集团和蚂蚁金服集团等一批知名企业将海南区域总部落户海口,作为世界上顶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安永等国际知名专业服务机构也相继进驻海口,哈罗公学等一大批总部经济项目动工建设,海南总部经济发展明显,这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利好大局势和前述总部经济政策密切相关,本文拟就海南总部经济政策做简要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海南总部经济的发展目标、重点区域、财力保障1、发展目标、重点区域在2018年4月11日颁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的指导性意见》中,确定了“支持海南推进总部基地建设,鼓励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海南设立国际总部和区域总部”的利好政策。

海南省政府为吸引总部企业集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确定了2025年总部经济基本成势的目标,并确定海口、三亚为总部经济重点布局区域。

2、财力保障在财力保障方面,海南省财政确定“海口、三亚建设总部基地和总部企业自建自用办公楼宇的土地出让金省级财政集中部分全部拨付给海口、三亚;对于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和现有总部企业新增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奖励给海口、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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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精神,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规范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省商务厅,承担总部企业认定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

新落户总部企业是指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设立的总部企业。

现有总部企业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前在我省设立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四条认定条件标准(一)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1.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中国境内一个以上省级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3.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4.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二)申请认定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1.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产业标准: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3.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一个以上省级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或者,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的机构。

(三)申请认定高成长型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1.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3.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企业自主研发或授权均可),申请前一年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者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已至少获得PE公司C轮投资;或者提供审计、会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社会服务,有利于推进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国际国内有较高知名度;4.企业属于或投资方属于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认定时可获得优先考虑。

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上一年度排名为参考;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名为准;中央大型企业为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排名为准。

(四)申请认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由知名国际组织(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授权形式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且首席代表常驻海南。

对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上述四种类型总部,可酌情考虑认定。

自本办法出台后,对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总部企业,不纳入省财政对市县的总部经济奖补范围;省财政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将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的市县财政留成部分从迁入市县拨付迁出市县。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认定范围。

第五条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含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原件);(二)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三)按照各类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详见附表)提交的详细材料。

第六条认定工作程序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向注册地市(县)政府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认定。

市(县)政府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县)政府实施认定。

(三)备案。

市(县)政府将认定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联席办备案。

联席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颁发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注册地市(县)政府办理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向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便利化服务事宜。

第八条市(县)政府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联席办备案。

第九条总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二)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的;(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和奖补的,除按照第九条规定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和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外,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将其列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市(县)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市(县)总部企业认定具体操作办法,履行总部企业认定、复查、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

市(县)政府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相关违规行为做出处理意见后,报联席办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问题由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企业(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址机构代码主营业务注册时间法人代表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手机经营主□□服务业□工业和建筑业□农业业所属行业总部功能□集团公司□投资性公司□运营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其他:认定类型□新引进总部企业初次认定□现有总部企业初次认定□总部企业复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企业主要经营状况(上一年度或注册资本万元(其中2018年及以后年度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万元)总资产万元营业收入万元主要产品(或服务)1.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2. %3. %当年度)名称下属企业情况下属企业数量个其中,省外企业数量个下属企业名称(全部逐一列明)1.2.3........税收缴纳情况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分税种,全部并逐一列明)税种纳税额(万元)其中,中央分享(万元)地方留成(万元)1.2.3.........申请企业填写申请企业申明本企业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无讹,所有副本资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自愿遵守《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审批部门填写市(县)政府认定意见该企业报送材料符合要求,有关数据已审核确认真实,符合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标准,同意报联席办予以备案。

(盖章):年月日联席办备案意见该企业符合要求,同意 / 不同意备案。

(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 1.企业性质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2.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3.表格栏目如填写不写,可延长表格或另附页填写;4.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各类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备注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 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3 母公司(或国际组织总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公司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4 国际组织或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及其简历与身份证明文件√简历应介绍法定代表人履历,身份证明为护照、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等文件。

5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6 申报企业上年度或当年度税单√√√7 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附注及验资报告8 母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9 母公司出具的完整组织结构图√√√10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11 资或授权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12 业务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或获得PE公司投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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