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房分账那些事
【最准确】【最详细】中国电影票房分账的规则与流程

【最准确】【最详细】中国电影票房分账的规则与流程在中国大陆上映的电影,可分为国产片、合拍片、进口片三类。
在票房分账问题上,国产片、合拍片无本质区别,进口片应另当别论。
(一)国产片与合拍片国产片、合拍片的票房分账规则,如上图所示,具体操作过程可细分为如下七步:【第一步】所有在中国大陆上映的影片,不论是国产片、合拍片还是引进片,售票与票房收入均要计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专资办”)指定的“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任何一家电影院均要安装此系统,每一部影片的实时票房数据都会即时汇总到该系统。
该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等多个部委联合设立并共同主管,官方网站名为“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网址为,该网的数据是制片方、发行方、院线、影院等各方分账的唯一依据。
社会上、网络上流传的其它电影票房数据,若与“专资办”官方数据不一致,都不具有权威性。
【第二步】所有影片的票房总额,又称“总票房(Σ总)”,首先要向“专资办”缴纳5%的电影事业专项资金,由各电影院每月支付给“专资办”,上缴国库。
具体操作时,“专资办”会委托、授权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向本省各电影院征缴或催缴。
其次,所有影片的票房总额,要缴纳3.3%的特别营业税,就是向国税、地税缴纳各种赋税,由影院从总票房中(Σ总)直接扣划并缴纳。
以上两项,合计5%+ 3.3%= 8.3%,称为“不可分账票房”,剩下的1 - 8.3% = 91.7%是“可分账票房”,又名“净票房(Σ净)”。
显然,Σ净=(1 - 8.3%)·Σ总。
举例说明,假定某电影总票房为10亿元,那么,应向“专资办”缴纳10×5%=0.5亿元,应缴纳的税费是10×3.3%=0.33亿元,两项合计即“不可分账票房”为0.5+0.33=0.83亿元,此电影的“可分账票房”即净票房就是10-0.83=9.17亿元。
【第三步】净票房(Σ净)减去6亿元,如果Σ净 -6 ≥0,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影数字电影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影数字”)将征缴1% ~ 3%,作为发行代理费,简称“中数代理费”。
票房及分成常识

2008年底,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出台《关于调整国产影件,将总票房中制片和发行商的分账比例提高到43%,较之前国产片主流分账比例(少数国产影片享有)提高了2个百分点。影 院一般不超过50%,剩下7%归院线。
国产片
进口批片制片方
38〜43%
进口批片:
进口分账片以外以买断形式所发行的进口影片。
2.
环节介绍
电影制作
完成电影的投资、拍摄和后期制作的环节。电影制作公司拥有电影的版 权,将电影某一期限内的版权出售给发行公司。
电影发行
发行公司从制作公司手中购买或代理电影发行权,然后以票房买断或分账 或协议的方式与院线公司合作,将电影在合作院线的电影院放映。很多时候, 电影的制作和发行都由同一家公司操作。
电影院线
一条院线下面会有若干个电影院,由院线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排片,以票 房分账的方式拿到影片拷贝。院线一般会安排所有大片的排映,而一些中小成 本电影的发行方则要努力争取院线支持获得最多播映场次。
影院
1.XX
1)营业收入
1爆米花、可乐等附加产品及电影衍生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10%~16%不等,也是影院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分账票房=实际票房 —国家电影与项资金 —营业税及附加
实际票房=观影人次*电影票价。
国家电影专项基金=实际票房* 5%,
营业税金及附加=(实际票房 —国家电影专项基金)*
3.3%
数十至数百万元
不等
进口分账片13〜20%43%
22〜28%3〜7%
3〜7%50- 52%50〜52%发行
4〜6%院线
3〜7%影院50〜52%进口分账片:
每年20部只能由中国电影集团和华夏发行有限公司发行的进口影片。
制片人在电影制作中的票房分成与收益分配

制片人在电影制作中的票房分成与收益分配电影制片人在电影制作中的票房分成与收益分配电影制片人是电影制作工作中的核心角色之一,他们负责筹备、组织和管理影片的制作过程。
在电影产业中,票房分成和收益分配是制片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本文将探讨制片人在电影制作中的票房分成方式和收益分配方法。
一、票房分成方式票房分成,顾名思义,是指根据电影在院线上映的票房成绩分成收益的一种方式。
制片人通常与发行公司、院线进行合作,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分成比例。
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票房分成方式:1. 固定分成比例这种方式是最简单、最常见的一种票房分成方式。
制片人与发行公司、院线事先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分成比例,例如,制片人可获得电影票房收入的60%,而发行公司和院线获得剩余的40%。
这种方式适用于制片人自身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情况。
2. 超额利润分成在超额利润分成模式下,制片人与发行公司、院线等各方将票房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保底利润,另一部分是超额利润。
制片人先享受保底利润,当电影票房超过一定水平时,超过的部分将按照约定比例进行分成。
这种方式多用于高风险的大制作,有助于吸引发行方和院线的参与。
3. 影片级别分成根据电影的级别进行票房分成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一般来说,电影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不同级别,级别与电影制作成本、预期收入等相关。
不同级别的电影约定了不同的分成比例,制片人根据电影的级别获得相应的票房分成。
这种方式能够提供一定的灵活性,适应各种类型的电影制作。
二、收益分配方法除了票房分成,制片人在电影制作中还需要考虑利润的分配。
影片的利润来源包括除票房收入外的各种渠道,如广告、特许经营、网络平台、VOD(视频点播)等。
以下是常见的收益分配方法:1. 运营成本优先分账这种方式是制片人通常采用的一种收益分配方法,即在收益计算中首先扣除电影的运营成本,然后将剩余的收益按约定比例进行分账。
运营成本包括了电影制作、发行、宣传等各个环节的费用,制片人通过这种方式确保自身资金的回收和商业利益。
电影票房分账及国内引进

三、资料库:也是由发行公司以一定的价格买断影片在中国市场放映权,但是这
类影片一般不在影院上映,作为门户网站或视频网站的独家版权在网站上映,目 前大多数的网站都以以物换物的形式与同行业对手交换自己买到版权的影片,奇 艺除外。
一、税费: 1、电影专项资金:总票房×5%=5元 税费: 2、营业税:(总票房-电影专项资金)×3%=2.85元 3、城建税:营业税×7%=0.20元 4、教育附加费:营业税×3%=0.09元 净票房】 【净票房】 净票房=总票房-税费=91.86元 【上游分账】:净票房×43%=39.50元 电影产业链上游主要指制片环节与发行环节,两者共取得净票房的43%。 由于合作方式迥异,制片与发行各自取得多少比例的分账也大不相同。 【下游分账】:净票房×57%=52.36元 电影产业链下游主要指院线环节与影院环节,两者共取得净票房的57%。 通常来说,影院分账比为50%,院线分账比为7%。但随着院线竞争日益激烈,这个分账比也 流于形式。 【上、下游分账浮动】 虽然上下游分账比例为净票房的43%:57%,但在实际过程中,单片往往以返点形式向下游让 利。而所返的比例点通常是从发行环节的分账中出让。返点比例通常视影片规模而定。
除了小说的粉丝效应外,电影的明星效应也是不可忽视的。由于滕华涛、文章的关系, 《失恋33天》获得之前的热播剧《蜗居》主演班底加盟,李念、张嘉译、海清、廖凡、李 晨、张默、姚笛纷纷友情客串。《蜗居》的高收视率为影片建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而且 原班人马的加入使电影知名度更高,更加吸引更多人关注。而且,这些演员在电视剧中积 累了较高的关注度和人气,具有一定的票房号召力。
【大公司、大制作产业链】 大公司、大制作产业链】 公司旗下有自己的影视业投资公司、文化传播公司、 公司旗下有自己的影视业投资公司、文化传播公司、广告公司及发行公司
2024年电影票房分账发行协议

2024年电影票房分账发行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公司名称]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XXXX年某部电影的票房分账及发行事宜进行合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甲方负责电影的发行工作,乙方参与并协助发行工作,共同分享电影票房收入。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电影发行过程中的合作方式、权利与义务、票房分账等具体事宜。
二、合作事项1. 电影发行:甲方负责电影的发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确定电影的上映时间、放映场次等。
2. 宣传协助: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电影的宣传推广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宣传素材、组织宣传活动等。
3. 票房分账:双方按照约定的比例对电影票房收入进行分账。
三、权利与义务1. 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对电影进行发行和推广。
(2)甲方应确保电影的放映质量和数量。
(3)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票房数据。
2. 乙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获得票房分账。
(2)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电影的宣传推广。
(3)乙方应按时提供宣传素材和参加活动。
四、票房分账比例及方式1. 票房分账比例:双方按照甲方XX%、乙方XX%的比例对电影票房收入进行分账。
2. 分账方式:每部电影票房收入结算周期结束后XX天内,甲方将乙方应得的票房分账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五、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电影相关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如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 年。
2. 协议续签:协议到期前XX个月,双方应就是否续签本协议进行协商。
3. 协议变更: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
公司电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

公司电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公司电影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近年来,电影行业蓬勃发展,电影票房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经济指标。
在电影上映之前,制片公司与发行公司之间会签订一份电影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以规定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将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电影票房分账的基本概念。
电影票房分账是指根据电影在院线上映期间的票房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制片公司、发行公司以及放映方。
这个比例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根据电影的类型、预计票房等因素来决定。
这个分账机制旨在保障各方的利益,同时也能够激励制片公司和发行公司更好地推广和宣传电影。
在签订电影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之前,制片公司与发行公司需要进行详细的商务谈判。
首先,他们需要确定电影的发行范围和放映规模。
发行范围通常包括国内和海外市场,而放映规模则涉及到电影在各个院线的放映时间和场次。
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到电影的票房收入和分账比例。
其次,制片公司与发行公司还需要商讨一些其他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这些条款包括电影的宣传和推广费用的分担、电影的发行和放映形式、电影的版权保护等内容。
这些条款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以确保电影能够在市场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旦电影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签订完毕,制片公司和发行公司就需要开始履行各自的责任。
制片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电影的制作,并提供相关的宣传和推广材料。
发行公司则需要制定合理的发行计划,选择合适的放映时间和场次,并与各个院线进行谈判和协商。
当电影上映之后,票房收入开始产生。
根据合同约定,发行公司需要定期向制片公司报告电影的票房情况,并按照分账比例将票房收入分配给制片公司和放映方。
这个过程需要严格的财务核算和结算程序,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除了票房分账之外,发行公司还需要负责电影的版权保护工作。
他们需要与各大视频网站、电视台等媒体机构进行合作,确保电影在网络和电视上的传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电影票房分账

电影票房分账电影票房分账是指电影产业中各方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方式共享电影票房收益的行为。
在中国电影市场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电影票房分账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电影票房分账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影票房分账的法律基础电影票房分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电影制片方、发行方、演员等各方在进行票房分账时,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保护。
二、电影票房分账的主要方式与比例电影票房分账的方式主要包括买断式分账和比例分账两种形式。
买断式分账是指制片方通过对演员或其他参与方支付固定金额的方式,购买其在电影票房收益中的一定份额。
比例分账则是按照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将电影票房收益划分给各方。
根据电影票房分账的实践,一般制片方所获收益占比较高,通常在50%以上。
演员和其他参与方则根据个人知名度、票房贡献等因素进行分账比例的确定。
具体分账比例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经各方协商一致,并最终确立在合同中。
三、电影票房分账合同的要素电影票房分账合同是电影制片方与演员或其他参与方之间约定票房分账事项的重要法律文件。
电影票房分账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合同主体清晰: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电影制片方、发行方、演员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参与方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2. 分账比例明确: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各方享有的票房分账比例,并阐明相关计算方法和分账时间。
3. 收益结算方式: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票房收益的结算方式,包括具体的结算周期、结算方式以及相关费用的扣除等。
4. 权益保障机制:合同应当约定各方的权益保障机制,包括投资方的回报保障、演员在电影宣传等方面的权益保护等。
5. 违约责任约定: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在违约情况下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
6. 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等方式。
电影院和制片方之间如何进行票房分配?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票房分账讨论的数字是抛开电影服务费的。
如一部影片上显示累计票房为“10.5亿元(包含服务费)”,分账票房为“10亿元”,这其中5000万的差额便是电商服务费,而票房分账则是在不包含服务费的这10亿基础上进行的。
一部票房10亿的电影为例,首先需要向国家缴纳3.3%的特别营业税、5%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剩下的91.7%才是可以拿来分账的可分账票房(净票房),也就是说一部10亿票房的电影事实上可分账的总票房为9.17亿。
在这9.17亿的可分账票房中,通常意义上影院、院线一共可分得57%占比,即9.17亿×57%=5.2269亿票房,如果院线和电影院约定影院拿50%,院线拿7%,那么这10亿票房的电影,影院和院线分别可分得4.585亿、0.6419亿元。
不过在之前的眸爷科普中也曾提及,此前很多院线为了吸引优质影院加盟,都主动调低了院线分账比例,只拿1-2%的份额“意思一下”,甚至还可能会倒贴钱给影院。
在可分账票房中,中影数字还要抽取0-3%不等的发行代理费(如果影片在0.5亿内收取3%,票房在0.5-3亿内收取2%,票房在3-6亿收取1%,票房在6亿以上则不收费)。
可分账票房剩下的40-43%则由电影制片方和宣传发行方获得。
通常来说,电影发行方会收取10%左右的分账票房作为发行代理费(通常在5-15%)。
扣除这部分宣发费,片方能分到的钱往往在30-33%,即一部票房10亿的影片,片方在票房的收成上,大约在3亿左右。
这也就是为什么过去业内人士常常用票房数字的三分之一来计算电影片方到手的钱数,因为以前如果一部电影想要回本,票房至少要达到制作成本的三倍以上。
不过现在随着电影内植入广告的增多以及流媒体版权和海外版权的售卖,不少电影可能票房两倍于成本甚至不足成本都能收回投资。
通常现在一部影片的投资方往往不止一家,尤其是爆款大片可能由多家甚至十几家一起出品,那么即使是主投方也只能分到片方分账的一小部分,最后到手的钱并不如外界猜测的那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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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房分账那些事上映首日《西游》就以8002万创华语片内地首映票房纪录,继而又在情人节创出了1.2亿元的华语片内地单日票房纪录,成为有史以来唯一一部内地单日票房过亿的华语片。
上映第15天,《西游》票房迈过10亿大关,且比《泰囧》少用了5天。
现在,《西游》票房已过11亿,正向《泰囧》保持的华语电影内地票房纪录12.66亿发起最后总攻。
《泰囧》火爆的票房带来的“惊喜”还未冷却,《西游·降魔篇》已然再次“大闹”华语市场。
上映首日《西游》就以8002万创华语片内地首映票房纪录,继而又在情人节创出了1.2亿元的华语片内地单日票房纪录,成为有史以来唯一一部内地单日票房过亿的华语片。
上映第15天,《西游》票房迈过10亿大关,且比《泰囧》少用了5天。
现在,《西游》票房已过11亿,正向《泰囧》保持的华语电影内地票房纪录12.66亿发起最后总攻。
《西游》之火,超出想象《西游》大热,在不少人的意料之中,毕竟有“周星驰”这块金字招牌坐镇。
虽然星爷自己没演,但主演阵容依然有看点,文章凭借《失恋33天》成为电影新贵、黄渤又刚因《泰囧》出尽风头,都可谓票房福星,令人期待。
不过,《西游》能火到这种程度,客观地说,还是出乎绝大多数人意料的。
从档期上看,春节档被普遍认为不能算是一个太好的档期,一方面,年底的贺岁档已经将观众的观影热情释放得差不多了;另一方面,近几年小长假档期的票房都不够理想,因为不少观众都有出游、返乡等假日计划,反而会更少地选择看电影。
而从商业角度考虑,《西游》也是星爷开始执导后,第一部自己没有出演的电影。
周星驰是一个深受观众喜爱的演员,在表演上具有强烈的个人特色和魅力,一部电影有他出演和没他出演,对观众的吸引程度,差异明显。
之前,周星驰在拍《功夫》、《长江七号》时,就传出他只想导不想演的消息,不过最后都由于投资方的坚持,而不得不再出来“抛头露面”。
换言之,一部没有周星驰出演的周星驰电影,没人能保证一定能大卖。
事实是,《西游》的火爆也超出了大部分投资方、甚至星爷自己的预料。
《西游》由周星驰控股的比高集团、威秀亚洲、安乐电影公司和文化中国传播四家公司联合投资,所占股份为3:3:1:3。
华谊付出了8800万(来源于华谊公告),获得该片在中国内地的发行代理权,该8800万即是4家投资方在内地获得的最少收益——业内称其为具“保底”。
(注:实际上,这笔收益还应减去部分税费,在刨除影院分账、代理发行费以及其他税费后投资方这笔收益最终约为7410万,比高公告也有披露。
)与这8800万对应的是,华谊向投资方承诺《西游》票房必须达到3亿(该说法也得到了华谊的认可),这“3亿”在业内被称为“保底票房”,“保底发行”也是比较常见的电影发行方式之一。
保底“3亿”意味着,如果《西游》的内地最终票房低于3亿,华谊也必须按3亿跟4家投资方结算(即支付投资方收益7410万),相应的,华谊除了拿到约为票房5%的发行代理费外,则拿不到一分钱票房分账。
以极端情况《西游》票房为零为例,其他4家投资方亏会3190万(制片成本1.06亿,减去此前比高公告已披露的收益7410万),华谊则至少亏8800万。
如果票房超过3亿,华谊不仅可以回收先期投入的8800万,还能跟4家投资方分3亿以上区间票房的收益。
根据协定,华谊这时拿的是70%-90%的大头,因为其余4家投资方先期已有华谊支付的保底利润落袋,相当于总额1.06亿的电影制作总成本(比高公告披露),已回收了约4/5,风险大大降低,相应分成收益也会减少。
由此大致可以判断,在这项交易里,若《西游》票房低于3亿,华谊比较“吃亏”;若高于3亿,则其他4家投资方比较“吃亏”。
这也说明,至少包括周星驰自己在内的4家投资方,对该片的期待票房在3亿左右。
11亿背后的利益链原本预期票房为3亿的片子,现在卖到了11亿,当然会有人坐不住了。
本来,分钱这种事情,谁也不愿意拿到台面上来说,加之国内影视行业本身发展时间就短,相对也不是一个很透明的行业,很多从业者也未必搞得明白。
不过,随着影视行业近年“奇迹”频出,高票房层出不穷,好奇这巨款背后的利益链的人也越来越多。
《失恋33天》以不到1500万的成本,博得超过3亿的票房,以片酬入股的导演滕华涛和主演文章,都得到了一笔不小的票房分账,可谓皆大欢喜。
成本仅3000万的《泰囧》,狂揽12.66亿票房,令大家同样好奇作为主创的徐峥、黄渤、王宝强能分多少,可惜这几个主创并未像文章那样以片酬入股,按合约只能获得片酬——据成本可知,在百万级左右——这显然和12.66亿票房不太匹配。
光线影业既作为投资方(约占90%的份额)又作为发行方,票房在刨除影院和院线的部分外,基本都流入了光线口袋。
虽然合约里并无分成条款,不过最终考虑到维护关系,光线老总王长田还是慷慨拿出利润的10%给徐峥作为奖金,这笔钱税前大概在4000万左右。
这才平息了媒体和网友对于这一“不均等分配”的质疑。
一般来说,电影产业链大致可以分为制片、发行、院线、影院等4个主要环节;一部电影上映后所回收的票房,也要分配到这4个环节中去,但每个环节能分到多少比例的票房,也不固定,每个案例可能都会不同,要根据具体的协商情况而定。
目前,业内比较普遍认可的比例是制片、发行方拿净票房的43%,院线和影院拿57%。
另外,在实际分账过程中,票房总收入还要刨除5%的电影专项基金和3.3%的税费以及中影数字的代理费(这部分的额度为6亿票房以下部分,按区间收净票房的1%-3%,6亿以上的部分不收),然后才进入制片发行方和院线影院方分账的环节。
两方都称可分70%,可能吗?《西游》的分账之所以引发关注,除了《西游》本身票房火爆外,还在于两个投资方华谊和比高之间,在各自发给股民的公告上,对于票房分账比例出现了不同的说法,被业内戏称为“罗生门”。
华谊2月25日午间发公告,称“公司就该影片票房分帐收入应获得的税前利润大约为1.96亿元(未经审计)”,比高则在25日晚间立即发公告称“投资方可实际取得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之计算后净收益约70%分成收益”,并在公告中指出“投资方”是指“除华谊兄弟外的其他投资方”。
比高的公告让华谊兄弟随即陷入了信任危机。
对于公众来说,考虑到以公告中所写的9.9亿票房计,制片发行方回收的票房将不超过3.9亿(即净票房9.08亿的43%),如果比高获得70%分成收益,那么,华谊获得的“税前利润”怎么可能达1.96亿之多?另外,比高公告也暗指华谊只是发行方,而不是投资方。
对公众而言,自然很难理解,为什么一个发行方能有这么高的利润?华谊是否在数据里掺水以抬高股价?华谊的股价本来在《西游》票房火爆的带动下涨势喜人,却因这一危机而下挫,使得华谊不得不停牌,而在2月26日晚的公告里紧急披露了更多的协议内容。
这份公告详细披露了以下内容:华谊对《西游》份的总投资额累计为8800万元,根据协议将获得“公司行使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即发行毛收益)的12%”的发行代理费,以及“还享有取得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70%至90%收益分成的权利”,并对“发行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做出了解释。
华谊在公告中还声明,根据协议,“公司享有该影片之发行权、收益权及‘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出品人’、‘制片人’等的署名权”以此来驳斥外界对华谊作为“投资方”身份的质疑。
这一公告让华谊的收益趋于明朗的同时,也让“发行净收益”这一概念浮出水面——比高的公告中提到的也正是这个概念,那么“发行净收益”到底指的什么?华谊在公告里对“发行净收益”这一条目的计算方法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以9.9亿票房计,《西游》的“发行净收益”=(总票房-电影专项基金-税费-中数发行代理费)×43%+华谊行使该影片商务开发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发行代理费-华谊的投资额-宣传发行支出-(拷目及物料费、商务开发代理费、商务开发相关支出、该影片在大陆地区报批的费用、利润支付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和银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华谊公告中说明宣传发行支出为3000万,华谊投资额为8800万,商务开发费用和上述括弧里的费用不详,但考虑到并非主要收入及支出,忽略之后,计算出的“发行净收益”约为2.222亿元(其中发行毛收益为3.866亿元,发行代理费为0.464亿元——该部分由华谊获得)。
根据华谊公告及华谊对于公告的解释,华谊获得“发行净收益”70%的分账,即1.555亿,加上发行代理费,为2.02亿(和华谊公告所写1.96亿利润基本吻合);那么,其他4家投资方获得“发行净收益”30%的分账,则为0.666亿元。
如果是这样,比高凭什么说包括它在内的其他4家投资方获得“发行之计算后净收益约70%分成收益”呢?别忘了,4家投资方的总收益中还包含华谊之前付给投资方作为保底收益的8800万,于是0.666亿加上8800万则为1.546亿,约为“发行净收益”2.222亿的69.7%。
这样看来,比高的说法也没有错。
喜剧收场?虽然比高的公告简介使得华谊的声誉、利益受损,但无论是在2月26日晚的公告里,还是在面对媒体时,华谊仍坚持称“由于电影发行情况良好,公司可能会考虑拨备执行制片方一些奖励”。
而对于这一票房分账风波,华谊也表示对于合作方以理解,更没有撕破脸的打算,反而称正在和比高(注:华谊的协议都是和比高签的,不涉及其他投资方,而其他投资方也是类似,直接和比高签约)就奖励协议进行商谈。
作为华谊、光线这类的公司,即使在一个项目上大赚,也不会指望是一锤子买卖。
赚钱之后稳定军心,以期日后的长远合作,是他们要考虑也确实在考虑的事。
如果从善良的角度想,各家发公告的目的,肯定首先是执行上市公司的公开义务。
在此之外,为了股价着想,大家尽量在公告中写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也是人之常情。
只要不违背事实,也无可指摘。
如果最后大家能互相体谅,达成令几方都满意的奖励协议,为喜剧片《西游》的空前票房成功写下一个大团圆结局,倒也是美事一桩。
在这一轮分账风波中,华谊在公告中公开分账协议,这是国内电影界的首例,此举是否会促使电影产业向更透明的方向发展?此外,电影票房对影视公司的股价产生直接影响也是从去年年底的《一九四二》开始,而这一联动效应在《泰囧》和《西游》的案例里再次显现,似乎表明电影产业由此逐步进入股民视野,这又将对电影产业带来何种影响?这些新现象,都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