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合同无效按照什么结算工程款赔偿

合同无效按照什么结算工程款赔偿一、工程款结算的规定1、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对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时间、金额等,均应遵循合同的约定。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双方协商确定。
2、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对于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有特殊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对于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以下规定进行:(1)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时间、金额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但是,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如承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资质证书等,那么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工程款按照工程实际造价结算。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可以按照工程实际造价进行结算。
工程实际造价是指完成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利润等。
工程实际造价的计算,可以参考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等。
(3)工程款结算的优先权。
在无效合同中,如果发包人已经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而承包人未完成工程,那么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
同时,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实际造价与已支付工程款之间的差额。
如果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而承包人已经完成了工程,那么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实际造价。
二、工程款结算的优先受偿权1、优先受偿权的含义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在建筑工程领域,优先受偿权通常是指承包人对于其所施工的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根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建设工程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合同无效,但已经完成的工程是无法撤销的。
因此,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应当按照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结算款项。
这需要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或者在第三方的协助下进行评估和核算。
在我们的范本中,甲方和乙方原本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但由于某些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需要重新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结算方式。
范本中提出的结算方式如下:1. 工程量的确认:甲乙双方应共同委托一家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测量和确认。
这一步骤至关重要,因为它是后续结算的基础。
2. 成本核算:在确认了工程量之后,根据行业内的标准成本和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出应支付的工程款。
这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等。
3. 质量验收:即使合同无效,工程质量仍然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应由专业机构对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4. 争议解决:在结算过程中,如果甲乙双方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5. 最终结算:在上述步骤完成后,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报告和成本核算结果,以及质量验收的情况,甲乙双方应签订一份结算协议,明确最终的支付金额和支付时间。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持沟通:在整个结算过程中,甲乙双方应保持开放和诚实的沟通,这有助于快速解决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 法律咨询:在处理合同无效的工程款结算时,建议双方各自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咨询,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 文档保存:所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文件和通信记录都应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算。
……应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
……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
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
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思路探析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
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聂绮对其挂靠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其主张利息应从2008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不予支持。
鉴于该项市政工程已于2010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
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确。
思路探析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是双方约定的一项重要合同,它承载着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这给工程款结算带来了困难和纠纷。
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该如何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呢?首先,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双方应当根据原有约定的规则,尽快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以避免更多的纠纷产生。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合同无效的原因是一方违约时,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是施工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效,业主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偿。
法院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合同款项的返还或者工程款的补偿等。
另外,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合同内容的不合法或者是基于欺诈、恶意串通等非法行为所导致,受害方还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部门会对该案件进行调查,以维护合法建设市场的秩序,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何况,如果发生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双方也可以协商进行解决。
尽管合同无效,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没有消除。
双方可以重新协商约定相关事项,如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金额等,以达成新的约定。
这种方式既能解决工程款结算的问题,也能避免进一步纠纷的产生。
此外,如果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已经支付一部分或完成了一部分工程,那么双方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进行结算。
这需要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测量和评估,并依据一些相关的工程计价规范确定工程款的结算标准。
通过此种方式,可以保障合理的工程款结算,同时也能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管,以减少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合同无效停工怎样结算工程款

合同无效停工怎样结算工程款在建筑市场中,由于种种原因,有时会出现合同无效或停工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款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详细探讨合同无效停工时工程款的结算问题。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停工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无效停工时,工程款的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应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础。
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但并不影响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事实。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2. 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应扣除无效合同约定的费用。
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约定的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工程款结算时,应扣除合同中约定的无效费用,如违约金、罚款等。
3. 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应扣除实际损失。
合同无效可能给一方或双方造成损失,如材料费、人工费等。
在工程款结算时,应扣除实际损失部分。
4. 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应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无效停工,双方均存在责任。
在工程款结算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责任和过错,遵循公平原则进行结算。
三、停工的工程款结算停工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止施工。
停工的工程款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停工原因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停工原因若为甲方责任,甲方应承担停工期间的损失;若为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停工期间的损失。
2. 停工期间,工程款的结算应扣除无效施工期。
停工期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合同约定的施工期无法按时完成。
在工程款结算时,应扣除无效施工期,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基础进行结算。
3. 停工期间,工程款的结算应考虑工程质量和安全。
停工期间,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可能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如保护措施、维修措施等。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怎么结算一、前言在建筑工程实践中,由于合同条款不明确、签订程序不当或其他法律上的瑕疵,工程施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如何合理、公正地处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二、合同无效的确认一旦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为无效,双方应立即停止履行合同,并根据判决或裁决书的内容,对已经发生的工程进度和费用进行清算。
三、已发生工程量的确认对于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应由双方共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实地勘察,确认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确认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固定,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四、工程质量的验收对于已完成的工程部分,应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如发现不合格的部分,应由责任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五、工程款项的结算根据确认的工程量和质量验收结果,结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
若合同无效导致无法按原合同价格结算,可参照行业标准或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六、材料和设备的处理对于已经采购但未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可以退货、折价处理或者由一方接收并支付相应费用。
七、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具体数额应根据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确定。
八、争议解决合同无效后的结算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最终结算所有结算事项处理完毕后,双方应制作最终结算报告,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最终结算报告应包括工程量清单、质量验收记录、款项支付明细、材料设备处理情况、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等内容。
十、后续事宜结算完成后,双方应妥善保管相关的结算文件和证据,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
同时,双方应根据结算结果,及时办理相关的财务和税务手续。
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

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结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形式要件严重缺失等。
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原则上,合同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所谓的“恢复原状”。
在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工程款的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恢复原状原则:如果工程尚未完工,根据无效合同的一般处理原则,需要停止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如果工程已经完工,但因合同无效而无法支付工程款,则需要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评估,按实完成工程量结算。
2. 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合同无效是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如果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导致合同无效,甲方应当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3. 公平合理原则:在处理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时,应当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投入,确保结算结果公平合理。
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应使任何一方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4. 协商一致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的结算问题。
协商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资源,还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5. 法律途径: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数额。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
因此,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得到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同时,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当而导致合同无效。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怎样结算

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怎样结算我们需要理解何为无效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等。
一旦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即所谓的“恢复原状”。
在工程款结算方面,如果合同无效,那么按照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和金额进行结算显然是不合适的。
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确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结算方法:1. 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如果工程已经部分或全部完成,可以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应支付的款项。
这需要双方共同核实工程量,并参考行业标准或市场行情来确定合理的单价。
2. 考虑投入成本和费用:在无效合同的情况下,承包方可能已经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此,即使合同无效,发包方也应当考虑到这些实际投入,并在结算时予以一定的补偿。
3. 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协商:由于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因此在结算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通过协商来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4. 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如果双方无法就结算问题达成一致,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合理的结算方式。
在实践中,无效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因此建议双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尽量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注意保留好所有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本、工程进度记录、款项支付凭证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仲裁机构或法院。
无效合同下的工程款结算需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通过合理的方法来解决。
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
希望以上的分析能够为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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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的四种结算方式
胡昂2015-01-15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
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文/胡昂惟胜商事诉讼团队律师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
……应
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
……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
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
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思路探析
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
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聂绮对其挂靠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其主张利息应从2008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不予支持。
鉴于该项市政工程已于2010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
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17825815.3元及利息正确。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无不当。
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
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
……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思路探析
1.当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且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2.公平原则在本案裁判者进行定价依据判断时发挥了作用。
| 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中,工程处(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1:依据原合同主要内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筑面积包死单价,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0元×7662.38平方米(含地下室301.4平方米)=5516913.6元。
由于未提供合同价中所含甲方供材资料,未扣甲方供材造价。
鉴定结论2:依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丙级三类取费后,工程造价为7521255.36元。
其中含甲方供材756901.2元,总造价中扣减,扣减后造价为6764354.16元。
不符合规定的结算资料(例如只有建设单位盖章,但没有负责人签字)造价302468.28元,以上两条鉴定结论均不含此造价。
一审裁判:建安十分公司与开发公司结算的工程造价应为720元/平方米×(7662.38-301.4)平方米+302468.28元=5602373.88元。
工程处的最终结算值为5602373.88元×(1-9%)=5098160.23元。
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4670382.26元,尚欠427777.97元。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法律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
……如果采取鉴定结论2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
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思路探析
1.本案法院以双方就每平米720元单价、地下室不计算面积的约定为依据得出工程价款。
结合上述几个案例可知,合同约定仍然是裁判优先考虑的工程价款认定
依据。
2.公平原则始终贯穿裁判,在进行取舍或判断时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
综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对上述案例的评析,可将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裁判思路归纳如下: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3.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4.公平原则是裁判者进行取舍或判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