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风自救和避难硐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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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风自救、水袋、喷雾安装规定

压风自救、水袋、喷雾安装规定

煤矿井下压风自救装置、隔爆水棚、防尘喷雾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井下压风自救装臵、隔爆设施及防尘喷雾的管理,完善井下通防安全设施,规范通防安全设施安装及使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相关标准、文件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安装标准及使用管理规定,请相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压风自救装臵的安装及管理井下压风自救装臵,由通防科按照相关规定安装并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一)采煤工作面压风自救装臵安装标准1、在采面回、运顺距工作面 25~40m 处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臵,每组压风自救装臵为20 个呼吸袋,由采煤工区自己安装;采煤工区保证压风自救装臵在距工作面25~40m 范围内并能正常使用。

2、在避难硐室内安装的压风自救装臵,不少于8个;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

3、在采面两顺槽施工钻孔需安装压风自救的,由瓦斯防治工区向通防科汇报,由瓦斯防治工区进行安装,每组压风自救装臵5 个,并由瓦斯防治工区打钻人员随着钻机一并移动,必须保证压风自救装臵安装位臵距打钻地点的距离不得超过20m 并能正常使用。

钻孔施工完毕后及时回收。

4、采面需放炮的,在操纵放炮地点及站岗警戒地点安装压风自救装臵,每组压风自救装臵5 个。

5、在采面进回风巷内绞车处、固定排水点、运输摘挂钩点等有人固定工作的地点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臵,每组压风自救装臵5个。

6、采煤工作面范围内的压风自救装臵由采煤工区进行统一管理和日常维护,并随着采面的回采及时向外挪移,不使用的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后及时回收。

发现损坏时必须及时修复。

(二)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装臵安装标准1、在每个掘进工作面距迎头25m—40m 范围内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装臵,并不得少于10 个呼吸袋;随着巷道掘进由使用单位及时前移压风自救装臵,始终保证压风自救装臵距迎头在25m—40m范围内并能正常使用。

2、在每个掘进巷道回风流中的固定排水点、绞车处、运输转载点等有人固定作业地点各安装一组5 个呼吸袋的压风自救装臵。

压风自救安装管理规定

压风自救安装管理规定

马场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压风自救系统安装、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水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压风自救系统安装标准与管理规定。

一、编制依据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2、《煤矿安全规程》(第437条、第438条、第439条)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6条4、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5、大方县安乐乡安益煤矿一采区安全设施设计二、安装要求1、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

空气压缩机在满足供气需要的同时,要至少有1台备用2、空气压缩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要求的压力表、安全阀,油润滑、水冷压缩机必须分别装设断油、断水、超温等安全保护装置;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

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3、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空气压缩机油。

4、压风泵站内所有设备必须具有产品生产合格证,设备布置符合设计要求,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

5、压风管材应使用钢管,钢管规格满足区域供风强度和风量要求,压风量满足供风区域人员紧急情况需要(每人供风量不小于0.1m3/min)。

6、安装要求1)压风管路和阀门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连接紧密、不漏风;在管路安装的较低点,应安装油水分离器,定期排放。

2)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①压风自救装置(标准见附件)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和避灾路线巷道的压缩空气管道上,间距不大于100m。

②在以下每个地点都应至少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避难峒室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等。

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设置。

避难硐室的构筑要求

避难硐室的构筑要求

避难硐室的构筑要求第一百一十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满足避险人员的避险需要,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h。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或者隔离门(隔离门按反向风门设置标准安设),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并安设压风自救装置,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1.关于采区避难硐室的规定突出矿井无论地质条件、煤层厚度与强度、煤层瓦斯等级情况均比较复杂,发生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更高。

一旦发生突出事故,突出瓦斯影响范围广,波及速度快,人员紧急撒离受到更多因素的制约,因而突出矿井具有更多的紧急避险需求。

因此本细则规定,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

采区避难硐室属于永久避难硐室,服务于整个采区,因此应满足较高的安全要求。

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以取得矿井压风系统、供水系统的支持和保障,在96h的额定防护时间一般不会存在安全问题。

为保证采区避难硐室的安全可靠,结合国内外采矿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其建造位置的选择应注意以下问题:(1)设置在避灾路线上,遇险人员、救护队员均容具到达。

(2)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3)远离可能发生岩崩、淹井、火灾、爆炸等的危险区域,如变电硐室、爆炸材科库、油脂存贮设施或车辆停放、检修硐室等。

(4)采区避难硐室前后20m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和支护完好,复核安全出口的要求。

借鉴国内外采矿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采区避难硐室的建设应注意以下问题:(1)采用过渡室(二道门)结构,以尽量减少人员进出时外界环境对避险空间的影响。

外侧门应为向外开启的防护密闭门,并设气幕,以减少门开启时有毒有害气体涌入。

避难硐室和压风自救装置

避难硐室和压风自救装置

避难硐室和压风自救装置1.避难硐室避难硐室是供矿工在井下遇到事故无法撤退而躲避待救的设施,分永久避难硐室和临时避难硐室两种。

永久避难硐室事先构筑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掘工作面附近和放炮器启动地点。

对其要求是:构筑坚固;净高不低于2米;严密不透气或采用正压排风;室内必须设有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米3/分。

若采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和过滤装置并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管嘴;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等;避难硐室的大小,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

临时避难硐室是利用独头巷道、硐室或两道风门之间的巷道,由避难人员临时修建的。

避难人员尽量利用身边现有的材料(如木料、笆片、风筒布、溜槽、衣服等)严密构筑,以减少有害气体的侵入。

临时避难硐室机动灵活,修筑方便,正确地利用它,往往能发挥很好的救护作用。

在避难硐室中避难时应注意:1.应在避难硐室外留有衣物、矿灯等明显标志,以便救护人员发现。

2.避难时应保持安静,不急躁,尽量俯卧到巷道底部,以保持精力,减少氧气消耗和避免吸入更多的有害气体。

3.硐室内只留一盏矿灯照明,其余矿灯全部关闭,以备再次撤退时使用。

4.间断敲打铁管或岩石等发出呼救信号。

有条件时,打开矿用自动呼救器(矿井寻人仪)及时给营救人员提供方位和避难地点。

5.全体避难人员要团结互助、坚定信心。

6.被水堵在上山时,不要向下跑出探望,以防止有害气体中毒。

7.看到救护人员后,不要过分激动,以防血管破裂。

8.待避时间过长获救后,不要过多饮用食品和避免马上见到强光,以防止损伤消化系统和眼睛。

2.压风自救装置压风自救装置是用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遇险人员避灾自救的设施。

它由压气管道、开关、送气器、口鼻罩等组成,利用压气管道中的压气,借助于送气器对压气进行减压、消声、净化等处理,通过口鼻罩供人呼吸。

通常安装在采掘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有人工作的场所和人员流动的巷道中。

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后,灾区人员可以利用它避灾自救、等待救援。

压风自救系统与避难所

压风自救系统与避难所


压风自救装置是用 于煤与瓦斯突出矿 井遇险人员避灾自 救的设施。通常安 装在采掘工作面的 进、回风巷,有人 工作的场所和人员 流动的巷道中。发 生突出后,灾区人 员可以利用它避灾 自救,等待救援。

压风自救装置由压 风管道、开关、送 气器、口鼻罩等组 成,利用压风管道 中的压气,借助于 送气器对压气进行 减压、消声、净化 等处理,通过口鼻 罩供人呼吸。
2007年11月

突出矿井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或井下 避难所,或者二者同时设置。
1.为什么要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是减轻煤与瓦斯突出危害, 保障煤矿井下职工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安 全防护装备,并被国内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 矿井普遍采用。 1)井下发生煤与瓦斯 3)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 突出等事故,自救器 且冒顶量大,冒落煤矸堵 失效或人员来不及使 塞巷道全断面;风筒被压 用自救器; 2)采掘工作面突然停 埋,冒顶区以里无风。 风,瓦斯浓度升高、 4)与自救器配合使用, 导致缺氧,巷道较长, 作用相同,互为补充。 人员不能迅速安全地 撤出;
设在采掘工作地点附近和放炮站, 具体位置和数量根据采掘作业地点巷 道的实际条件确定。


1)应根据需避难的 最多人数配备足够 数量的自救器。 2)避难室内必须设 有供给空气的设施 (如压风自救系 统),每人供风量 不低于0.3m3/min, 有直通调度室的电 话。

3)避难室内必须支 护良好,设置向外开 启的隔离门,室内净 高不低于2.0m,长 度和宽度根据同时避 难的最多人数确定, 但每人使用面积不少 于0.5m2。

1.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通风系统, 有专用回风道,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2.采掘工作面生产施工前,必须构建 完善的防突通风系统设施,并保证通 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3.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必须保持畅通, 严禁在回风系统中设置调节风墙等控 制风流的通风设施。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一、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1、压风自救系统是指在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提供新鲜风流的系统,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送气管路、阀门、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装置等。

2、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面罩破损(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3、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并能在10min内启动。

压风自救系统可以与生产压风系统共用。

4、压风管路应采用钢质材料或其他具有同等强度的阻燃材料。

5、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MPa压力时,每台压风自救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压风出口压力应为0.1~0.3MPa,供风量每人不低于0.3m3/min。

6、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压风管路上,通过防护袋或面具向使用人员提供新鲜风流的装置(包括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开关等部件及防护袋或面罩)。

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dB(A)。

7、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8、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9、压风自救装置配有面罩材料应符合GB2626的规定,配有防护袋材料应符合MT113的规定。

10、避灾人员在使用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11、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MPa之间,供风量每人不低于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A)。

12、任何不得无故损坏装置,无装置或装置损坏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二、压风自救系统安装标准(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地点和数量及要求1.安装地点和数量(1)矿井主要轨道巷和主要皮带巷、采区轨道巷和皮带巷每200m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每组装置内呼吸嘴数量不少于5个。

压风自救标准

压风自救标准

压风自救
一、压风作为日常施工动力的矿井,每周至少对压风系统进行1次
全面巡检;不作为日常动力的矿井,每周要对压风系统进行1次供气试验,保证系统各环节正常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压风自救管路布置图,并根据实际生产作业区域的变化及时
修改、调整和审批。

三、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制度,制定泵站司机、维
护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设备检查、检修制度。

明确负责压风泵站、管路和自救装置等设施维护、维修的部门和人员。

供水施救
一、避难硐室(救生舱)前后20m范围内的供水管路要采取保护
措施,防止损坏。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做好相应处理;并做好记录。

二、为保证供水系统正常运行,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包括:
1.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
2.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3.系统设备检查制度;
4.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三、
1.煤矿企业必须明确负责供水施救系统管理的部门和维护、维修人员。

2.维护、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对供水系统、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有供水施救设备台帐、设备故障及处理记录、巡查和检修记录。

4.矿井每周至少要对矿井供水施救系统进行1次巡检,保证系统各环节正常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
1.供水施救系统设计。

2.供水施救系统布置图。

3.系统操作规程。

4.系统巡检、检修、设备故障及处理记录表。

5.供水试验记录表。

6.系统设备台账。

柳塔矿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办法

柳塔矿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办法

柳塔矿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指示精神,确保灾变发生后压风自救系统能够提供提供新鲜空气,依据《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工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实施标准》,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柳塔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各安装和使用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三条机电信息中心职责(一)负责压风自救系统的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二)负责对压风自救系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事故的调查,负责压风机的性能检验检测。

第四条安管办是全矿压风自救系统的监督检查职能部门。

(一)负责压风自救系统质量标准化监督检查考核。

(二)参与压风自救系统事故的追查。

第五条各生产单位负责本单位所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管理,计划提报,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第六条压风自救系统主干网竣工验收后,各连采队、综掘队承担掘进巷道、工作面的压风自救系统安装、使用维护工作。

压风自救系统必须紧跟巷道掘进。

第七条地面压风机房应建立24小时值班办法,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章技术要求第八条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空气压缩机房设置在地面,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要求的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保护装置,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第十条管路、三通、阀门、仪表等的材料应符合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等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管路、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的耐压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第十二条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第十三条压风系统应24小时保持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压风供气。

第十四条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四章一般规定第十五条压风自救系统应覆盖井下作业地点、机头硐室及避难硐室(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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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风自救和避难硐室有关规定
一、突出区域防突反向风门的设置必须符合规定,两道风门应实现连锁,防突风门打开时与墙体的夹角应<90°。

二、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的位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避难硐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隔离门设置标准按照防突反向风门标准安设。

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深度应满足扩散通风的要求,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可能同时避难的人数确定,但至少应能满足15人避难,永久避难硐室每人应有不低于1.0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临时避难硐室每人应有不低于0.9米2的有效使用面积,并按规定留有一定的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二)避难硐室隔离墙采用砖、料石或其它材料构筑,墙体厚度不小于0.5m。

四周掏槽见煤、岩实体,且不小于0.2m。

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满足强度要求且严密不漏风。

(三)门框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但厚度不得小于100mm。

门框要包边沿口,有垫衬,四周与门扇接触严密。

隔离门扇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包制铁皮,保证门扇平整不漏风,背面使用角铁、槽钢或规格120mm×100mm的横梁加固,门扇厚度不小于50mm,平整不漏风。

隔离门门轴必须设置在工作面一侧,隔离门能自动关闭。

(四)在避难硐室必须装备压风自救装置、避灾自救物品。

压风自救装置按最多避灾人数装备。

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

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装置;饮
水采用防火系统中的水源,食物不低于最大人数96小时的使用量,每人每天不低于2000KJ。

饮用水不低于每人每天0.5L。

(五)避难硐室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六)避难硐室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采用压风管路通风,且在周边喷浆或砌墙抹面,防止瓦斯积聚。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壁的颜色宜为浅色。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

(七)避难硐室内必须安装一部独立号码的电话,并能与调度室保持畅通,以保证在灾害情况下能与调度室联系。

三、突出区域掘进工作面距回风口距离达到500m时必须构筑避难硐室,以后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难硐室。

避难硐室外应设置物理反光等醒目警示标志,并强化日常维护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硐室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

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
施。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应在服务期间避免受采动损害。

四、压风自救安装位置及数量
(一)硐室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

有条件的矿井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发生突出时,有害气体可能波及到的采掘工作面、采区上下山区域内有人工作的地方都必须安装压风自救装置。

压风自救的安装地点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为主,其它工作面由矿(井)总工程师决定。

(三)突出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自巷道回风口开始,每隔50m 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每组压风自救袋不少于5个,靠近工作面一组压风自救袋数量不得少于15个,并且随工作面掘进及时前移。

(四)突出区域采煤工作面:风巷距采面上出口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在采面下出口以外50~100m放炮地点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袋,以上两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工作人数和集团(公司)相关要求确定;风巷口放炮警戒处安装一组压风自救袋。

(五)工作面回风巷道的皮带机头、绞车等固定的有人工作地点,专用回风巷有维修巷道施工地点,应至少安设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数量不少于2个)。

(六)低位(高位)预抽巷打钻工作地点,必须设置压风自救装
置。

(七)压风自救袋风压不得小于0.1MPa,每个自救袋供风量不得小于0.1m3/min。

(八)压风自救设施安装地点应设置物理反光等醒目警示标志,并加强日常维护管理。

(九)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设置在宽敞、支护良好、水沟盖板齐全、没有杂物堆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5m以上,管路敷设高度应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压风自救袋的安装高度以减压阀下口为标准应在1.4m~1.6m,开关位置便于操作,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具备条件的地点,要求设置长条座椅。

五、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其它分散地点管路直径不小于25mm。

有条件的煤矿宜采用无缝钢管。

管路软连接处必须使用有煤安标志的高压软管。

长距离供风必须适当增大管路直径,满足供风量需要。

管路敷设要求牢固平直,接头严密不漏风。

气源接口处要有总阀门,便于压风自救器的维护。

六、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

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以保持供风清洁,防止自救袋减压阀经常堵塞。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七、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接入
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 MPa之间,单个出口供风量不低于0.3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70dB。

八、井下压风管路应敷设牢固平直,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灾变破坏。

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m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同等直径高压软管等)。

九、压风自救装置应符合《矿井压风自救装置技术条件》
(MT390-1995)的要求,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十、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十一、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压风自救系统适用的压风管道供气压力为0.3~0.7MPa;在0.3 MPa时,压风自救装置的供气量应在100~150L/min范围内。

压风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分贝。

十二、避难硐室、压风自救装置处应有清晰、醒目、牢固的物理反光标示。

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压风自救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压风自救方位的明显标示。

十三、压风自救管路安装好后,在安装自救袋前要进行通气试验,将管路的杂质及锈蚀粉末吹出。

检查管路的接头是否漏气。

自救袋装好后,由安装人员全部打开并逐个检查,保证风量充足。

十四、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
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十五、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六、避难硐室施工中应加强工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施工质量。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参考文件:
平煤股份〔2010〕147号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平〔2011〕234号关于印发《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煤股份〔2011〕96号关于印发《平煤股份公司煤矿井下监测监控、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煤股份〔2010〕141号关于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和压风自救系统的紧急通知
豫工信煤〔2011〕108号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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