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保障工程安全和运行有效性。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全面贯彻“全员质量管理、全面参与”的理念,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标准,符合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坚持科学、规范、安全、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行全过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工程质量、效率和可靠性。
第二章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工程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合理、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质量控制计划,安排专人负责质量管理,严格按照质量计划执行,保证施工质量达标。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提高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确保施工过程可追溯和质量可控。
第三章监理质量管理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监理活动,确保监理质量。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提高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及时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保证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与业主单位建立密切的沟通机制,及时反馈监理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工程的顺利进行。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确保施工任务按时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进度第一、管控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科学施工、精细施工、绿色施工。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部门,依法设立专业化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铁路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守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法规,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同时保护自然环境。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施工进度、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质量管理、监理与监测等内容。
第八条安全生产方案应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事故应急预案以及责任追究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质量、环境评估,确定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手续,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和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工艺流程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技术档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遵循环保原则,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减少施工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和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和验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行为,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铁道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是指铁道部设置或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履行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条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它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均必须由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
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铁路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设在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铁道部委托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称铁路局、中心、公司)设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称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XX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监督站行政上受所在铁路局、中心、公司(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
监督站是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的实施机构,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设立监督分站、监督组等派出机构,报监督总站核备。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铁路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重点控制、责任明确、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三)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的管理;(四)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信息反馈。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明确质量责任人和质量监督机构,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加强科技支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国家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设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设立若干个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域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办法;(二)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四)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测、评估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五)对所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发布;(六)对所辖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颁布单位: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质量责任和义务
得使 用。
成果 进行 设计 , 不得 简化程 序和上序。
勘察设计应当达 到规定的内容肢
第 六条 铁 路建设单 位必须严格
第 十三条 铁路建设 甲位应督促 .
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 、 规章和工程建设 铁路 建设工料的勘察 发汁、 施工 、 监珲 深度要求 , 明确工艺工序及质量要求 , 强制性标 准 , 依据 批准 的设 计 文件组 特殊j 程、 二 新 位 按照技标 承诺和 合同约定落 实组 注明 程合理使用年限。 织工程建设 , l 质量 负总责。 对 程 织机 十 、 勾 人员和机械设备 , 以保证 上程 技术 、 新上 艺、 设备 、 新 新材 料等应 在 第七条 铁 路建 发单 位应依法埘 质量 。 役 -计文件 中作 }详细说 明。 l I T程建设项 目的勘察设计 、 施工 、 监理 第 十四条 铁路建 设单位应认 真 第二十一条 设计 单他 在设 计文 进行招标 ,f J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 组 织编 制j 程项 目施工 组织 设计 , : 二 加 件 中选用的建筑材料 、 构配件和设备 , 明确质量 目标 、 责任 。 强施 丁过 程质量 榆查 , 并按 定对 有 应 当注 明标 准 、 格 、 能等 技术 指 规 性
一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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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铁路建设单 位采购建 筑材料 、 关单 位进 行质 量信誉评价 , 其质 昔要求必 须符 合国家和 行业 及时处理 标 , 构配件和设备的 ,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 仔 在的 质量问题 , 及时 组织 单位工程 有关标准 。 证其质量符合设计 文件和 合同要求 。 质量验 收 , 应加 强基础技 术资料 管 并 除有特殊要 求的建筑材料 、 用 专 第八条 铁路 建发单位应合碑划 理 , 保证竣工文件符 合要求。 设备等外 , 汁单位 不得指定生产厂 、 设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铁路建设一直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在国家经济、交通运输和国防等各个领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铁路建设质量,在建设工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进行操作。
本文就该规定进行详细的介绍,以期提高铁路建设的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适用于所有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工程,包括铁路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运营等方面。
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以质量为中心,强调科学规划、精细设计、标准施工、全面管理和持续改进。
在规定的指导下,铁路建设工程可以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并能够满足铁路发展的需要。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规定》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工程设计工程设计是铁路建设的关键环节,设计阶段的质量决定了后续建设、维修和运营的效果。
因此,在设计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工程技术、材料选择、环境影响等等。
同时,设计部门还需提供详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确保施工人员可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操作。
2. 工程施工工程施工是铁路建设的重要环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施工团队必须严格遵守铁路标准规定,并保证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和高效的施工管理,确保工期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3. 工程论证工程论证包括前期论证和施工后的论证,目的是确保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前期论证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工程定位、环境影响评价、资金方案、投资效益、工程进度等方面;施工后的论证则需评估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4. 工程验收工程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铁路建设工程的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包括外观质量、功能性、使用寿命等方面。
验收过程中需进行现场检查和生产厂家随机抽检,确保质量符合相关要求,符合验收标准才能投入使用。
5.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指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承包方的第三方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等。
本文将重点介绍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要求1. 项目立项阶段:在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同时要对相关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评估。
2. 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方案进行质量控制。
设计文件要齐全、准确、符合规定,并经过项目审查、评审和备案。
3.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合同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施工,配备合格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质量,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4. 监理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 竣工验收阶段: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工程竣工审验和工程验收合格后的行车试运行。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二、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要完善、科学、可行,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2. 施工单位要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按照计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以备查验和备案。
4. 施工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技术人员要经过相应的资格认证和培训,施工队伍要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和经验。
三、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要求1. 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提出意见和处理意见。
2. 监理单位要建立科学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和监督方案,并对监理工作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办〔2008〕70号)【范本模板】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第八条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罚;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23【实施日期】2021.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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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勘察单位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组织建设,对铁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责。
第四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的单位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个人执业资格,并在批准的资质和执业范围内从业。
铁路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推荐、介绍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在开工前到铁道部委托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制定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25号
【失效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01.04
【实施日期】2006.03.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25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铁道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委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七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进行招标,并应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依法明确质量目标、责任。
由铁路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第八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合理划分铁路建设工程标段,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中标人分包工程,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九条铁路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规定通过技术鉴定或审批,并制定相应质量验收标准。没有经过鉴定、批准或没有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采用。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揽铁路建设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初步设计和I类变更设计进行初审,对II类变更设计进行审批,按规定组织工程地质勘察监理、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核等。未经审核的施工图,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应督促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落实组织机构、人员和机械设备,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质量信誉评价,及时处理存在的质量问题,及时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应加强基础技术资料管理,保证竣工文件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铁路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并按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部长 刘志军
二00六年一月四日铁路建Leabharlann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铁路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