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分公司间易发生窜货地区政策制定的管理规定为预防窜货,特对分公司提出以下要求:1.对易发生窜货地区,制定政策时,两分公司要充分协商,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避免窜货发生,如分公司协商不成的,可通过销售管理部协调解决. 2.签署经销协议时,分公司要附加要求区域批发商只能在所辖区域内销售的条款,并加大对经销商窜货行为的处罚力度.3.对关键经销商的销售政策销售管理部将予以审核,并有权责令分公司进行修改.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1 窜货的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窜货:1.1.1商业单位超出协议区域内,向其它区域内商业单位供货.1.1.2 运输部门未经销售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擅自改变送货地点送货地点必须是商业单位所在地或行政所在省份区域内.1.1.3省直辖市内流通由销售分公司协调,协调不及时导致投诉到销售管理部的认定为窜货.1.1.4 省内较远地区跨区域批发,或影响市场不稳定的,认定为窜货.1.2 原则上商业单位只能在公司划定的销售分公司经营区域内销售,不得跨省直辖市、跨区销售.如由于历史原因,原销售渠道跨越省区,需经两分公司经理协商,销售管理部备案,合理划分销量,方可视为正常流通.2 销售分公司在制止窜货方面的责任:销售分公司对所辖区域内商业单位的货物流向负责,监督经销商在规定区域内按正常价格销售,制止跨区销售.如发现商业单位窜货,应以书面形式报销售管理部,并注明窜货单位及车辆牌号、窜货时间、地点、规格型号、产品编号等.3 对窜货的处理办法: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对有关商业单位的处理年度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性经济处罚8000元,冲减销量2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二次发现经济处罚16000元,冲减销量500台,销量补给被窜货地区,第三次取消批发商待遇,终止合同,扣除全年返利.蓄意窜货并撕掉条形码、更改、涂改机身编号,使查窜过程无法取证、识别货源和不能维护新飞市场美誉度的,直接取消批发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扣除全年返利.对储运部门的处理:储运部门未经销售管理部批准,擅自中途卸货或变更送货地点,一经发现,扣发本次运费,罚款专运公司5000元,取消该车运输新飞产品资格. 对相关业务责任人的处理:第一次发现商业单位窜货,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1000元和500元;第二次发现,加倍考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业务员;第三次发现,视情节将对业务经理责任人降职、停职、上交劳务市场,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商业单位积极参与市场区域管理,举报单位个人经查实案例后给予500元至5000元的相应奖励.市场部。
串货规定

关于防止窜货的管理规定一、窜货的定义:凡是在协议代理区域以外销售的行为均视为窜货二、防范措施:1、筛选客户时,要了解客户以往开发渠道,确定是否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根据公司要求完善销售协议,确定合适的保证金,对客户开发区域或医院明确划分,规范管理。
三、窜货的确认:公司货物全部实行标识码管理,如代理区域内发现外地来货,省区销售经理应立即上报:1、从销售终端购买窜货样品1--3盒,并开具购货发票;2、查找窜货渠道,复印经销商进货发票,确认窜货数量;省区经理将以上凭据寄回公司销售部,由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
窜货数量:原则上发现一个货物标识序号视为一件货;如发现破坏货物标识等现象无法确定窜货数量的按照该批次发货数量计算。
四、窜货处罚标准:1、代理商处罚标准:①第一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3;②第二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5;③第三次窜货取消代理商资格,并没收市场保证金。
2、省区经理处罚标准:①第一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30%;②第二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50%;③第三次窜货罚款金额=窜货数量×代理价×100%,取消全年奖金。
该笔货款不计入区域销售任务,不享受销售费用提取。
3、被窜货区域补偿标准:(补偿方式以货物计)①代理商补偿=窜货数量×代理价×2;a、收货b、扣除收货部分余下数量的补偿②省区经理补偿金额=窜货数量计该区域当月任务量。
五、处罚与补偿实施程序:1、省区经理或代理商调查取证;2、销售部派专人核查确认;3、财务部向违规办事处开具罚款单:7个工作日内款到,超出日期收取滞纳金1%,因省区经理工作不到位,导致罚款迟迟不到,滞纳金由省区经理承担4、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向代理商发出补偿货物;5、销售部向各办事处通报处理结果。
窜货控制管理办法

窜货控制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公司的营销管理,保护经销商的利益,有利于市场的良性运作,明确公司坚决制止恶性窜货的决心,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窜货的界定窜货类型:1)区域内垂直窜货——不同层级经销商之间的窜货。
如:一级经销商违反合同约定,跨销售区域批发给终端零售商。
2)区域内水平窜货——同层级经销商之间的窜货。
如:利用价格差异,一级经销商跨销售区域批发给其他一级经销商。
3)跨区域窜货——跨销售辖区的窜货。
如:江苏的经销商窜货到浙江。
这里的跨销售辖区,主要是指各区域公司的责任管理辖区。
本管理办法所制定各种处罚规定主要就是针对上述类型的窜货。
总公司签订的全国性合作项目、经公司书面认可的各区域公司工程经销商跨区域运作等项目,不属于窜货范畴,公司将另行制定有关政策,由大客户管理部统一进行协调。
二、窜货处理程序受理窜货投诉或销售人员发现窜货现象后,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区域公司经理。
由各区域公司经理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主要了解以下信息:窜货时间、窜货地点、所属区域、区域业务负责人、窜货金额、货号编码、流通途径、窜货数量等信息。
取证后由区域公司经理会同调查人员界定本次窜货的性质。
属于区域内窜货,由区域公司备案,初步拟定处罚结果。
尽快联系窜货方经销商,进一步了解、证实窜货真相,听取经销商的申诉,协商处理结果。
将达成共识的处理结果形成文字,由区域公司经理审核签字后正式生效。
属于跨区域窜货,报公司市场部备案,初步拟定处罚结果。
尽快联系窜货方所属区域公司及窜货方经销商,进一步了解、证实窜货真相,听取经销商的申诉,协商处理结果。
公司市场部将达成共识的处理结果形成文字,报公司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正式生效。
经区域公司经理或公司副总签字确认的处罚决定,由窜货方经销商所属区域公司经理将正式的窜货处罚决定送交被处罚的经销商,同时通知区域公司财务组,在经销商市场保证金或返利中扣除罚金。
被窜货方经销商由所属区域公司经理将窜货处理结果书面通报。
窜货奖罚制度

窜货奖罚制度
一、目的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司产品价格体系的稳定,防止恶性竞争,特制定本窜货奖罚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经销商、代理商及销售团队。
三、定义
窜货:指经销商或代理商未经公司许可,将产品销售至非授权区域的行为。
四、奖励机制
1. 经销商或代理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销售任务,且无窜货行为的,给予销售额1%的奖励。
2. 对于积极举报窜货行为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一旦查实,给予举报人销售额2%的奖励。
五、惩罚措施
1. 首次发现窜货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窜货货值20%的罚款。
2. 一年内累计发现两次窜货行为,取消当年所有奖励资格,并处以窜货货值50%的罚款。
3. 一年内累计发现三次及以上窜货行为,立即终止合作关系,并处以窜货货值100%的罚款。
六、窜货行为的认定
1. 公司将通过市场监察、客户反馈、销售数据等多种方式进行窜货行为的监控。
2. 经销商或代理商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窜货行为的调查。
七、申诉与复核
1. 对于窜货行为的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诉。
2. 公司将在收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给出最终决定。
八、其他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 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
九、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服装业窜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服装市场秩序,维护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确保市场销售渠道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服装产品的销售、配送、仓储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禁止窜货行为。
第二章窜货定义及处罚第四条窜货是指未经授权,擅自将服装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销售渠道或地区的行为。
第五条窜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将产品从原销售区域调拨至其他区域;2. 将产品从原销售渠道调拨至其他渠道;3. 将产品以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影响其他渠道的正常销售。
第六条对窜货行为的处罚如下:1. 一经查实,对窜货责任人进行警告,并扣除当月奖金;2. 情节严重者,扣除当月工资的50%;3. 情节特别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预防措施第七条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动态,制定合理的销售政策。
第八条设立窜货举报热线,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举报窜货行为。
第九条定期对销售渠道进行巡查,确保产品销售渠道的合规性。
第十条建立窜货预警机制,对疑似窜货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一条加强与经销商的沟通,提高其对窜货行为的认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对窜货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具体如下:1. 销售部门负责对窜货行为进行监控和查处;2. 仓储部门负责对窜货产品进行清点和处理;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窜货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市场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市场部负责修订。
第六章举报奖励第十六条为鼓励员工、经销商、消费者积极参与打击窜货行为,公司设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七条举报人提供有效线索,经查实为窜货行为的,公司将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金额由公司市场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附件二《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关于窜货管理和处罚协议一、窜货的定义:跨越规定的销售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包含未经我司授权,擅自网上销售行为)。
二、窜货的表现形式未在我司营销中心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包含网上销售)。
出库时,漏、错扫码,而这些条码的产品出现窜货,则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视为直接窜货。
经销商(含直系亲属)同时经营门店,而此门店出现窜货,视为经销商直接窜货。
三、窜货处罚原则我司实行区域销售,红黄牌的管理制度。
一经确认窜货事实,严格按制度处罚。
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以经销商平台上,经销商出货至窜货方的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算一次窜货。
窜货处罚标准经不刮码刮码销第1次第2次第3次第1次第2次商一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窜货品类红牌1 张,窜货品类红牌1张,窜货品类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 3.5%,持续 3 经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 3.5%,持续 3 个月, 3.5%,持续 3 个月,个月,扣除年终返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扣除年终返利,我司扣窜货当月物流配合利,我司有权取消经商类提价3.5%,持续3 有权取消经销商资奖,10 个工作日内收销商资格。
个月。
格。
货。
二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扣窜货当红牌1 张,扣窜货当红牌1张,扣窜货当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月物流配合奖,10 月物流配合奖,10个月物流配合奖,10 分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个工作日内收货,窜工作日内收货,窜货个工作日内收货,窜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品类停止供货,持续3 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商类停止供货,持续3 续3个月。
我司有权个月。
续3个月,我司有权个月。
取消经销商资格。
取消经销商资格。
备注:对于窜货经销商,发函通知收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货的,则停止供货窜货品规,直至收完货为止。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

商品窜货处理方案(标准版)1. 背景窜货,也称渠道冲突,是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导致市场价格混乱、品牌形象受损、经销商利益受损等问题。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形象,确保经销商利益,特制定本处理方案。
2. 定义- 窜货:指商品在非授权渠道中销售,包括线上线下非授权店铺、私人代购、走私等。
- 窜货处理: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证据收集、责任认定和处罚等一系列措施。
3. 窜货处理流程3.1 发现窜货当公司或经销商发现窜货行为时,应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价格等。
3.2 报告窜货经销商将窜货信息报告给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
3.3 调查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对窜货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窜货事实。
3.4 责任认定公司市场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3.5 处理窜货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授权等。
同时,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
3.6 预防窜货公司市场部门定期对市场进行巡查,加强经销商管理,预防窜货行为的发生。
4. 窜货处理措施4.1 证据收集收集窜货证据,包括商品图片、销售渠道、交易记录等。
4.2 责任方确认根据证据,确定窜货责任方,包括窜货商、经销商等。
4.3 处罚措施对窜货责任方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警告:对窜货商进行警告,要求其停止窜货行为。
- 罚款:对窜货商进行罚款,金额根据窜货金额和严重程度确定。
- 取消授权:对窜货商取消授权,禁止其销售公司商品。
- 法律诉讼:对窜货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4.4 赔偿措施对受影响的经销商进行赔偿,赔偿金额根据经销商损失和严重程度确定。
5. 注意事项- 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窜货处理,提供相关证据。
- 公司在窜货处理过程中,应保护经销商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 公司在预防窜货方面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巡查和管理。
6. 修订历史- 2021年1月1日:制定本处理方案。
- 2021年6月1日:对处理方案进行修订,完善窜货处理流程和措施。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

窜货的界定及对窜货的处理办法窜货是指在产品正式上市销售前,渠道中出现非授权销售、非合法渠道销售的行为。
窜货现象对品牌商和正规渠道构成了严重威胁,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正确界定窜货,并采取有效的处理办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品牌利益以及消费者权益至关重要。
一、窜货的界定窜货是指在产品上市前,没有经过品牌商的授权或正规渠道的销售行为。
具体表现为非法商家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获取货物,并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利润。
窜货行为往往导致价格混乱、市场秩序紊乱以及品牌形象受损,严重影响了合法渠道的销售和正常市场竞争。
二、对窜货的处理办法(一)加强渠道管理品牌商应积极主动地加强对渠道的管理,确保产品正常和合法的流通。
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与正规销售渠道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合同,并制定明确授权政策,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完善经销商管理:对经销商进行严格筛选,选择有良好信誉、合法经营的经销商作为合作伙伴,并对他们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市场意识。
3.严格监督和控制供应链:加强对供应链的管理,确保产品的流通环节安全可控,防止非法获取产品的现象发生。
(二)加强市场监管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打击窜货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具体措施如下:1.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窜货打击机制,加强对窜货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对窜货商家进行严厉的惩罚,维护合法渠道和品牌商的利益。
2.加强协同合作:政府部门与品牌商、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等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窜货行为。
3.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引导他们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消费者的责任和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应有所责任,争做合法消费者,不支持窜货行为。
同时,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遭受窜货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应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和赔偿机制,让消费者感受到法律的庇护,增强他们对合法渠道和品牌商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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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产品窜货判定标准及处罚管理规定为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保障全国各地区经销商的利益,规范市场管理体系,特作以下规定:
1、适用范围
1.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销售的产品的窜货管理。
1.2有效时间:3月1日至另行通知之日止。
1.3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区域经销商、分公司、办事处、公司所有员工。
2、目的
2.1规范产品批发价和终端零售价,创造一个良好的代理、销售环境;
2.2维护品牌及产品形象;
2.3维护经销商的利益;
2.4维护品牌的长远发展;
3、窜货的定义及原则
3.1窜货的概念:
窜货是指各级经销商或各办事处将系列产品销往非所属区域的违约经销行为。
3.2窜货的管辖规定:窜货的概念本规定所指串货管理对象为从公司直接发货的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非分区域销售。
各代理商、办事处所辖范围内的相互串货原则由各一级单位首先处理,处理不当时,各二级可直接向公司市场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