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窜货管理制度

窜货管理制度一、引言窜货是指一些商家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他处的商品,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销售。
窜货活动给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窜货管理制度来有效遏制和打击窜货行为。
本文将介绍窜货的危害以及建立窜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二、窜货的危害1. 扰乱市场秩序:窜货活动导致正规渠道产品销售下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正当经营者在合法渠道中投入巨大的时间和资金,而窜货者利用低价、低成本的方式销售窜货商品,使得正常的市场竞争无法进行。
2. 压低产品价值:窜货者通常以低价销售窜货商品,消费者对正常渠道的产品价值会产生误解,质量良好的正规产品很难得到应有的认可和价值,甚至会被消费者误认为是次品。
3. 侵犯知识产权:窜货活动常常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包括盗版、仿冒等行为。
这不仅对品牌商造成经济损失,也会损害品牌的信誉和形象。
三、建立窜货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为了有效遏制窜货活动,保护正当经营者的权益,制定一套窜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1. 维护市场秩序:窜货管理制度确立了全面、科学、规范的窜货管理机制,帮助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2. 增加产品价值:通过限制窜货行为,能够减少窜货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提高正规渠道商品的价值,激励正当经营者更多地进行产品创新和质量提升。
3. 保护知识产权:窜货管理制度将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有效遏制非法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好地保护品牌商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制定窜货预防措施:建立窜货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存在窜货风险的领域加强监管,同时加强对供应链各个环节的监控,保证产品流通的透明度。
2. 提高窜货打击力度:加强对窜货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行业窜货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的合作,形成全面打击窜货的合力。
3.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明确窜货行为的违法性、罚款标准和处罚措施,保证窜货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和惩罚。
4.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窜货行为的监管力度,通过加强市场巡查、举报奖励制度等手段,发现和打击窜货行为。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

防止窜货管理规定防止窜货管理规定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约束及制裁窜货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公司、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定本规定。
一、窜货含义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产品”为系列产品。
本规定中的“经销范围”指《经销合同书》中公司授予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或公司书面授权给经销商的经销区域、经销渠道。
第二条窜货,是指经销商从公司购进的产品,未经公司许可,在经销范围以外销售的行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该经销商及其下级经销商进货)。
“窜货方”指货物窜出地经销商, “被窜货方”指货物窜入地经销商。
二、公司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公司产品应当标注生产批号或序列码,尽量做到产品在市场流通中方便查找。
第四条公司通过对产品生产批号、序列码或其它信息进行识别,判定产品是否为窜货。
公司有提供“窜货方”相关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公司有权对经销商的销售活动进行跟踪调查、对市场产品进行抽查,公司有义务接受经销商及公司销售业务人员的举报,并核查举报事实。
举报电话:三、经销商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六条经销商应当在其经销范围开展业务,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七条经销商应当约束其下级经销商不得把产品批发或分销到经销商经销范围以外的市场(包括经销范围以外的商家主动从经销商下级经销商进货),否则视经销商窜货。
第八条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窜货事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窜货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九条在“被窜货方”经销渠道发现有应当仅在“窜货方”经销范围内销售的产品,公司则认定窜货方有窜货行为。
第十条经销商在其经销范围发现窜货产品,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向公司提供有效的窜货证据(如产品名称、批号、序列码、现场照片或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确认窜货方和窜货事实后,以传真方式通知窜货方、被窜货方。
窜货方、被窜货方应按通知要求,在公司监督下对窜货进行回收。
窜货管理方案

窜货管理方案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窜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一套窜货管理方案,旨在帮助企业有效地防范和打击窜货行为,保护企业的利益和品牌形象。
一、窜货管理概述窜货是指销售渠道中非授权经销商通过逆向渠道或其他方式购买商品,然后以低价或其他方式在未授权销售区域销售的行为。
窜货现象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制定一套全面有效的窜货管理方案至关重要。
二、窜货监控措施为了及时发现和监控窜货行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监测系统:利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工具,建立起完善的窜货监测系统。
通过数据分析和市场调研,及时掌握窜货现象的动态,为后续打击行动提供依据。
2.定期巡回检查:组织专业团队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对销售渠道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和取缔窜货行为。
重点关注热门地区和易发窜货品种,加大对这些区域的监控力度。
3.与合作伙伴合作:与授权经销商、物流公司等合作伙伴建立紧密联系,分享窜货情报,共同制定打击行动计划。
共同参与窜货行动的合作伙伴将有助于提高打击行动的效果。
三、窜货打击措施针对窜货现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打击措施:1.法律手段:依法追究非授权经销商的责任,通过起诉、罚款等手段将其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同时,加大对窜货行为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舆论对窜货行为的谴责,形成压力。
2.物流限制:与物流公司合作,通过限制非授权经销商的物流渠道,减少其窜货的机会和空间。
采取严格的物流验收机制,杜绝窜货商品流入市场。
3.品牌保护:加强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注册商标、专利等,提高窜货的成本和风险。
与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作,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品牌权益,起到震慑作用。
四、窜货预防措施除了打击窜货行为,预防窜货同样重要。
下面是几点预防措施的建议:1.完善合同:与授权经销商签订明确的销售合同,约定售后服务、价格政策等细节。
明确规定非授权销售和转售的禁止行为,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处罚措施。
经销商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严肃市场营销纪律,维护好市场秩序,加强销售渠道管理,保护各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窜货定义一、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分销商跨规定区域销售,一次销售数量在十件以上,或低于被窜市场同等渠道价格在被窜区域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行为。
二、窜货分为一般性窜货和恶性窜货两种。
一般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非本区域销售数量累计在十件以下的行为;恶性窜货是指一个月内多次非本区域销售数量在五十件以上且低于被窜货市场同等渠道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第三条窜货预防一、各地经销商要慎重选择分销渠道,严把发货关,严格把握好价格和数量关,控制好销售渠道,防止货物外流。
二、要求各地经销商对其分销商或二批商作好货物流向记录,做到心中有数。
三、公司营销部将对窜货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不定期、不通知等抽查形式对各市场的窜货进行监察。
第四条举报及受理一、公司营销部负责受理市场窜货事件及举报查实工作。
二、各地市场一旦发现窜货,被窜市场经销商必须如实地向公司营销部提供书面举报材料,举报材料上须有经销商的签字,并对其举报事实负责。
三、被窜市场必须一次性购买三件作为窜货依据,最好附有购买的凭证,然后将举报材料和凭证一起传回公司营销部受理。
第五条窜货查实一、营销部接到完整的举报材料后,责成所辖市场区域经理在三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将查证结果反馈给营销总监。
二、营销总监根据区域经理的调查结果视窜货情节严重程度,对窜货经销商进行相应处罚。
三、营销部将处罚决定通报被窜货区域市场。
四、区域经理必须公正负责地查证,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并对其查证结果负责。
第六条窜货处理一、对窜货市场经销商,首次一般性窜货按50元/件予以处罚,二次窜货按100元/件予以处罚,屡教不改者,取消其年终返利。
二、对恶性窜货和低价倾销行为,公司取消经销商经销资格。
第七条本办法自董事长签字之日起颁布执行。
窜货管理规定

附件一关于窜货、乱价的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保障协议经销商、协议零售商的合理利润,保证市场的有序竞争,增强广大经销商、零售商的信心,特拟定本规定。
二、细则:一)、关于窜货的管理规定:1、窜货的定义:是指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由我公司直接供货的零售商)及协议经销商之下线在公司授权范围之外的地区批发或零售的行为;2、窜货行为的界定:1)以是否超出被授权之销售范围进行认定,与是否乱价无关;2)认定方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与其所辖区域内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发现有窜货嫌疑货源,采取收货、记录串号等手段,上报公司鉴定,若非该区域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所出货物即确定为窜货,由纳维亚公司书面通知窜货方并给予相应处罚;3、窜货行为的处罚:1)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5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窜货方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窜货方返利或其他奖励中扣除,直至扣清。
2)窜货行为一经纳维亚公司证实,纳维亚公司将按200元/台乘以窜货总量对负责窜货方所属区域的纳维亚业务人员及区域经理予以经济处罚,罚款从业务人员当月工资奖金中扣除,直至扣清。
3)如果发生窜货被收的情况,窜货方必须按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将所窜货物收回,并且在此期间若发生价格变动,所窜货物将不享有被纳维亚公司价格保护之利益,且所收回货物需扣除返利及货物运输费用。
收货方实际收购价格以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的收据、发票、出库单为依据,纳维亚公司须在对窜货处罚时将此几种依据提供给窜货方以避免错罚;收货方收货所付金额可折算为货款由分公司迅速发货补齐;并给收货方100元/台的收货奖励,计入返利,次月10日前冲抵货款(收货返利单);4)收货方应将收窜货价格按经纳维亚公司销售人员确认的实际收购价格,报纳维亚公司确认,恶意虚报高价者一旦被证实,纳维亚公司有权拒绝给予收货方任何经济补偿并予以相关处罚;5)发现恶意跨区收购而虚报窜货之协议经销商、零售商,一经纳维亚公司确认,纳维亚公司将有权立即取消其经销权及所有奖励;6)纳维亚公司将在接投诉后七日内将问题查清、确认,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传真至投诉方与被投诉方;7)纳维亚公司对窜货三次及三次以上之协议经销商或协议零售商,保留取消其经销权之权力;8)市场上的翻新机、二手机不在规定之列。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

《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附件二《窜货管理与处罚规定》关于窜货管理和处罚协议一、窜货的定义:跨越规定的销售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包含未经我司授权,擅自网上销售行为)。
二、窜货的表现形式未在我司营销中心备案的情况下,直接跨区域或跨渠道销售(包含网上销售)。
出库时,漏、错扫码,而这些条码的产品出现窜货,则经销商承担连带责任,视为直接窜货。
经销商(含直系亲属)同时经营门店,而此门店出现窜货,视为经销商直接窜货。
三、窜货处罚原则我司实行区域销售,红黄牌的管理制度。
一经确认窜货事实,严格按制度处罚。
一次窜货的鉴定标准:以经销商平台上,经销商出货至窜货方的时间和产品品类为标准,同一天、同一品类算一次窜货。
窜货处罚标准经不刮码刮码销第1次第2次第3次第1次第2次商一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窜货品类红牌1 张,窜货品类红牌1张,窜货品类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窜货品类提价提价 3.5%,持续 3 经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 3.5%,持续 3 个月, 3.5%,持续 3 个月,个月,扣除年终返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扣除年终返利,我司扣窜货当月物流配合利,我司有权取消经商类提价3.5%,持续3 有权取消经销商资奖,10 个工作日内收销商资格。
个月。
格。
货。
二黄牌1张,扣窜黄牌1张,累计为红红牌1张,扣窜货当红牌1 张,扣窜货当红牌1张,扣窜货当级货当月物流配牌1张,扣窜货当月月物流配合奖,10 月物流配合奖,10个月物流配合奖,10 分合奖,10个工物流配合奖,10个工个工作日内收货,窜工作日内收货,窜货个工作日内收货,窜销作日内收货。
作日内收货,窜货品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品类停止供货,持续3 货品类停止供货,持商类停止供货,持续3 续3个月。
我司有权个月。
续3个月,我司有权个月。
取消经销商资格。
取消经销商资格。
备注:对于窜货经销商,发函通知收货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收货的,则停止供货窜货品规,直至收完货为止。
关于(串货)窜货管理办法

窜货管理办法
一、窜货的解释:
1、窜货是指发往某区域销售的产品因某种原因在另外的区域销售。
2、窜货分为恶意窜货和非恶意窜货。
恶意窜货是指某区域的产品以低于其他地区供货价的价格冲入其他区域市场,造成对其市场的冲击,扰乱价格体系,影响其正常销售的行为。
非恶意窜货主要是指跨区连锁零售企业,因总部产品配送原因,导致产品流向其他区域市场销售的行为。
二、窜货的管理规定
1、某市场发现有其他区域市场的产品在本市场销售,应立即收集证据资料,包括产品、销售地点、产品已销数量及库存数量等。
2、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连同取证资料上报营销中心,
并将窜货样品寄至营销中心。
3、营销中心对资料进行复核后,对窜货行为进行界定,分别按相应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4、恶意窜货的处理规定。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归被窜货区域。
②、窜货区域负责人及业务代表分别处以窜货金额(按出厂价计算)10%~20%的罚款。
③、窜货单位将予以窜货金额30%的罚款,连续两次窜货则扣罚全部保证金,并停止发货,取消其代理或经销资格,不享受公司的各项返利及优惠政策。
④、营销中心将对窜货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全国通报。
⑤、连续两次窜货的区域,其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将给予降级及降薪处理。
5、非恶意窜货的处理
①、窜货区域不享有窜货金额的业绩及提成,此业绩及提成划至被窜货地区。
②、窜货区域应与窜货单位协商,避免此种窜货行为。
对于不能避免的,则必须将被窜货区域市场的产品价格调至当地产品价格。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

销售窜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销售业务,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强化销售队伍管理,防范串货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销售串货定义销售串货是指销售人员在接受订单后,通过调包、挪货、私下协商等方式擅自改变订单信息,或在销售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出售产品等行为。
第三章销售串货管理职责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销售串货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工作,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司销售制度,不得串货行为,如发现串货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章销售串货工作流程1. 销售订单接受:销售人员接受订单后,应核实订单信息,与客户确认,务必与客户签订正规销售合同;2. 销售订单处理:销售人员应及时将订单信息录入系统,派发相关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完成订单处理;3. 销售回访:销售人员应及时回访客户,确认订单信息,及时反馈客户需求,确保订单顺利进行;4. 销售结算:销售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结算,不得擅自将款项挪作他用。
第五章销售串货风险防范1. 加强销售人员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养,规范销售行为;2. 定期进行销售业绩核查,对业绩异常的销售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并对串货行为进行严肃处理;3. 建立销售串货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及时发现串货问题,迅速处置;4. 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督,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员工揭发串货行为,确保公平竞争。
第六章销售串货惩罚措施1. 对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首次给予口头警告,并进行记录;2. 对重复发生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扣除相关绩效奖金;3. 对严重串货行为的销售人员,给予停职、降级、开除等处分。
第七章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执行1. 公司销售总监负责监督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定期进行评估;2. 销售经理负责具体执行销售串货管理制度,监督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3. 销售人员对销售串货管理制度有异议或建议,可向公司销售总监反映,或通过公司内部渠道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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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
窜货,属跨区越界销售行为。
若不对窜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查处,将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既损害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运营格局,又侵害遵章守纪开展营销工作的本公司产品经销商的正当权益。
为了切实保障本公司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利益,维护正常合理有序的经营秩序,从源头上遏制各种窜货现象的发生,尽量减少因窜货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特别制定关于窜货问题的防范和处理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各区域管理人员、各地代理经销商须高度认识窜货行为的危害性,分工协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自觉杜绝窜货行为,防止窜货现象发生。
(一) 负责货品管理发放的部门原则上不得对同一区域或临近区域的不同经销商所订相同批次的产品发送相同批号的货物,同时须做好产品批号(箱号)的备案、记录和跟踪等工作;
(二) 本公司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协助本公司查处窜货行为,应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所在地区有无外区域销售。
如有疑问可向本公司负责货品管理的部门进行了解和查询,确认出现窜货现象的,应立即向本公司电话汇报并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三) 本公司在收到书面举报材料后,应及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通知举报人。
在确认窜货行为属实后,由本公司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窜货人进行处罚,使被窜货人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二、凡是与本公司签订了授权代理经销协议的经销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均被认定为窜货:
(一) 自然窜货(或无意窜货),是指经销商在获取正常利润的同时,无意识地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包含当地装饰公司在经销商授权区域内购买产品,然后再由装饰公司销售到其他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二)恶意窜货,是指经销商为获取非正常的利润,蓄意向本公司所授权区域以外市场销售产品的行为。
特别是以授权经销商的朋友或其他名义购买,并将产品低价倾销到其他授权经销商所属区域的。
三、经销商在所在区域市场上发现可疑窜货产品,应立即向本公司相关人员汇报,一经
确认,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举报:
(一)应以最快方式(如:电话)向本公司报告窜货实际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箱号、购买方及流通渠道等准确信息;
(二)被窜货人在第一时间将关于窜货的书面举报材料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并递交本公司。
四、当事人按以下方法及内容提供证明文件和相关材料,以认定窜货行为及数量:
(一)被窜货人需提供涉嫌窜货的产品材种、数量、所在项目名称及业主情况;
(二)由本公司通知涉嫌窜货人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到现场查证、取证;
(三)涉嫌窜货人提供有效证明所涉窜货产品数量,比如户型图、销售凭证、购货合同等材料,根据实际铺装面积认定窜货产品数量。
五、经销商只要违反本规定发生窜货行为,均按下列条款严格处理:
(一)不论何种形式的窜货,窜货人均应向被窜货人赔付经济损失。
即窜货人须按被窜货人所属区域的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予以窜货产品的全部价款赔付给被窜货人;
(二)对市场上发生的恶意窜货行为,窜货人除须赔付经济损失外,企业可以对窜货经销商处以窜货产品价款(按本公司零售指导价即上海区域零售价)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三)赔付金及处罚金由窜货经销商统一交付本公司公司总部,本公司收到赔付金后转付被窜货的经销商;
(四)对拒不接受处罚的窜货人、屡罚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窜货人,企业有权停止执行该窜货人提交的各种要货请求(包括商业合同);对于窜货金额较大或涉及的市场范围较广的经销商,本公司有权解除与窜货人的授权经销关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窜货人承担;
(五)对于窜货过程中如有损害品牌形象,以及牵涉到安装质量、售后责任等问题,除按前款进行处理外,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窜货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特殊工程报备处理:各区域经销商如有跨区域工程项目时,应及时报本公司区域经理备案并向销售总监汇报。
经区域经理调查证实该区域经销商未跟进此工程项目后,区域经理可将此工程项目信息告之该区域经销商。
待工程承接完工履约后,由签单经销商与该工程所在区域经销商协商处理。
七、本规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未尽事宜遵照后续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