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等信息网络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位于我国境内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以及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各方行为。
第四条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条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信息的安全和隐私的保护。
第七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价、货物或者服务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八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个人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个人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条企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登记,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税收等义务。
第十一条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登记,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十二条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等电子方式达成的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双方或多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退换货等条款。
第十五条在电子商务合同中,卖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电子商务合同的支付方式应当合法、安全,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支付服务。
第十七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享有退换货的权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退换货义务。
第十八条电子商务合同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2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1.3 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第二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2.1 合同的形式要求2.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方式与期限3.2 履行地点与方式3.3 履行中的风险与责任第四章:电子商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4.3 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条件第五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责任5.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5.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5.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六章:电子商务合同争议的解决6.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6.2 电子商务争议的特殊性6.3 争议解决的国际合作第七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管7.1 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7.2 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7.3 法律法规的更新与修订第八章:合同的签字与生效8.1 签字栏8.2 签订时间8.3 签订地点第九章:附则9.1 合同的解释权9.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9.3 其他约定事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2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电子商务法适用于所有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电子支付、在线服务等。
1.3 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日益重要。
国际条约和惯例对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1.3.1 国际条约的影响电子商务法在制定过程中,需参考和遵守相关的国际条约,如WTO电子商务协议等。
1.3.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适用。
第二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2.1 合同的形式要求电子商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方式。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布、电子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推动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新格局。
第四条国家保护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信息的安全稳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五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的交易支撑技术,连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平台。
第八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九条电子商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法的规定,适用电子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二条网络商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信息,明确商品的主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供应者等事项。
第十三条网络商家应当履行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四条电子支付应当符合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五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户安全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预防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职责,配合相关机关开展监管工作。
2024年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

2024年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合同编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定义及解释1.1本合同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1)“电子商务平台”指由甲方运营的提供在线交易服务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端。
(2)“用户”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注册账户并进行商品/服务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商品/服务”指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或提供的商品及服务。
二、服务内容(1)为乙方提供商品/服务信息发布、展示、搜索、交易等服务;(2)为乙方提供安全的在线支付环境;(3)为乙方提供订单管理、物流跟踪等服务;(4)依法对乙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2.2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规定及要求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三、用户注册与账户管理3.1乙方在注册成为用户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实名认证。
3.2乙方应对其账户信息及密码保密,并对账户内的所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估。
四、商品/服务发布与交易4.1乙方承诺所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4.2乙方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则。
4.3甲方有权对乙方发布的商品/服务信息进行审核、删除、修改等操作。
五、费用及支付5.1乙方在使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时,应按照甲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费用。
电子商务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规定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给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变革。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都相继出台了电子商务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本文将介绍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包括电子商务合同、电子支付、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一、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商务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合同应满足以下要求:1. 合同要件的完整性:电子商务合同应包含合同的基本要素,如标的物、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
2. 合同的真实性:电子商务合同要能准确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虚假合同的产生。
3. 合同的合法性:电子商务合同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
4. 合同的有效性:电子商务合同要满足合同的成立条件,如经过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形式要求等。
二、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各国对电子支付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以保障支付安全和合法性。
1. 电子支付主体:电子支付的主体包括支付机构、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它们需要获得相应的支付牌照,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2. 电子支付安全:支付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确保电子支付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包括数据加密、身份认证等。
3. 电子支付责任:各支付主体应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明确支付纠纷的解决机制,并加强对支付行为的监管。
三、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法规范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旨在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和权益保障。
1. 售后服务: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明确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标准。
2. 消费者隐私保护:电商平台要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明确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范围,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泄露、出售用户信息。
3. 虚假宣传的打击:电子商务法规范了虚假广告和虚假销售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了对商家宣传和销售行为的监管。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完整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 简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2.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它们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加强网络安全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法律法规的遵守是所有经营者和参与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
3.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1 中国电子商务法中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经国务院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该法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准入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
3.2 电子商务条例中国电子商务条例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是对中国电子商务法的补充和细化。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措施、网络交易的合规要求等内容,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具体、更详细的规范。
3.3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为保障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包括对于电子商务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的安全要求,以及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等内容。
3.4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该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规定了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购买商品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4.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4.1《联合国电子商务法模式法》《联合国电子商务法模式法》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四章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第五章电子商务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第七条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第八条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年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年引言:鉴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合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等经营活动。
第二条基本原则2.1 电子商务活动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经营者资质3.1 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公示相关信息。
第四条商品和服务信息4.1 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欺诈消费者。
第五条合同订立5.1 经营者应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
第三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消费者知情权6.1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应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七条安全保障权7.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四章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第八条交付义务8.1 经营者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
第九条支付方式9.1 双方应约定合法、安全的支付方式,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双方因电子商务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法责任11.1 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二条合同生效12.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其他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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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重新审查关于提交给政府的文件须用书面 形式并亲笔签字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以 计算机识读形式向购臵了必要设备并建立了必 要程序的那些行政部门提交此类文件。
自1990年起,联合国贸法会就做出了题为 《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 初步研究》的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96年6月,联合国贸法会提出了制订《电子 商务示范法》设想,同年12月,将其多次修订 的《电子数据交换和有关数据通信手段法律方 面的统一规则草案修订条文》交由联合国大会 讨论,并且以大会51/162号决议的形式通过, 正式命名为《电子贸易示范法》。
◆即使设臵信息系统的地点不同于根据第四 款规定所视为的收到数据电文的地点,第二款 的规定仍然适用; ◆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 应以发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 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 具体操作中,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 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 业地为准,如果并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 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件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 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2.认证机制
在采用公开密钥的电子商务系统中,对文件 进行加密传输的过程包括六个步骤:
①买方从虚拟市场上寻找到欲购商品,确定 需要联系的卖方,并从认证机构获得卖方的公 开密钥;
②买方生成一个自己的私有密钥,并用从认 证机构得到的卖方公开密钥对自己的私有密钥 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传输给卖方; ③卖方用自己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后得到买 方的私有密钥;
15.2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法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 到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 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 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 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 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
15.2.1联合国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12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件 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 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 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⑥ 数据电文的确认收讫。“收到”这一概念, 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具有相当重要的法律 意义。联合国《示范法》第15条详细规定了收 到和发出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 ◆除非发件人与收件入另有协议,一项数据 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件人或代表发件人 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 统的时间为准;
(2)《电子商务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示范法》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第一部分 是电子商业总则(从第一条至第十五条),它 是该法的核心;第二部分是电子商务在特定领 域中的运用,主要是货物运输方面的法律规定。
《示范法》主要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① 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示范法》第5 条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 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 行性。”
(1)电子签字(Electronic signature)的 概念。
“电子签字”是指在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 式所含、所附或在逻辑上与数据电文有联系的 数据,它可用于鉴别与数据电文有关的签字人 和表明此人认可数据电文所含信息。
(2)电子签字的功能。以纸张为基础的传统 签字主要是为了履行下述功能:◆确定一个人 的身份; ◆肯定是该人自己的签字; ◆使该 人与文件内容发生关系。电子签字具有与传统 手写签字同样的功能,同时它还具有比手写签 字更为宽泛的功能。
◆除非发件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 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如收件人为接收 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 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如 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 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 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 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 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作为接收银行,其法律地位似乎较为模糊。
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 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 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 所致,且网上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 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 任。
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有3种:
1.返还资金,支付利息;
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
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15.1.5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
1.认证中心 认证中心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 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 心的监督管理。
在网络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 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是由一个或多个用户 信任的、具有权威性质的组织实体组成。
网络交易中心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 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 网络交易中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 活动。
网络交易中心还有一个对口管理的问题。在 业务上,网络交易中心还应接受各级网络管理 中心的归口管理。
15.1.3关于网站经营者侵权的法律责任
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已是无所不包,经营及交 易方式也是各具特色,所以使得网站经营者, 无论是ICP、IAP还是ISP,其可能承担的法律 责任的范围相当广泛。 如果仅就网站经营者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 (如版权,商标权、名誉权等)而言,主要涉 及的责任有两种:直接侵权责任与间接侵权责 任。
15.1.4 网络交易客户与网上银行间的法律关 系
在完善的电子商务中,银行是网络银行。除 少数邮局汇款或其它形式付款外,大多数交易 都要通过网上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 在电子商务中,网上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 和接收银行的角色。 作为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 承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
(3)电子签字中当事各方的基本行为规范。 按照《电子签字示范法》,参与电子签字活动 包括签字人、验证服务提供商和依赖方。 ① 签字人的行为。《电子签字示范法》第8 条规定了签字人的行为。如果签字生成数据可 用来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则各签字人应 当做到如下条款: ◆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避免他人擅自使用 其签字生成数据;
第15章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15.1 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15.2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法
15.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15.1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15.1.1电子商务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 (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 (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 付价款的义务;
在电子支付过程中,持卡人要付款给商家, 但持卡人无法确定商家是有信誉的而不是冒充 的,于是持卡人可以向CA提出对商家身份进行 认证的请求。
3.认证中心的设立与管理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在现行的法律 中尚未涉及。 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功能主要有:接受个人 或法人的登记请求,审查、批准或拒绝请求, 保存登记者登记档案信息和公钥,颁发电子证 书等。 (1)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下列 监督管理职责: ①监督登记者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注 销手续;
④买方对需要传输的文件用自己的私有密钥 进行加密,然后通过网络把加密后的文件传输 到卖方; ⑤卖方用买方的私有密钥对文件进行解密得 到文件的明文形式; ⑥卖方重复上述步骤向买方传输文件,实现 相互沟通。
公开密钥系统在电子商务文件的传输中实现 了两次加密解密过程:私钥的加密和解密与文 件本身的加密和解密,买卖双方的相互认证是 通过认证中心提供的公钥来实现的。
② 书面形式。《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 法律要求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 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 该项要求。”
③ 签字。《示范法》第7条规定:“如法律 要求要有一个人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 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使 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 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含的信息; ◆从所有 各种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 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数据电文的目的 来说也是适当的。”
④ 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示范法》 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 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任何理由否定 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仅仅以 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 ◆如果它是举证人 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 原样为由。”
⑤ 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示范法》第1l条 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 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 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 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 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②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 价之间的差额;
③解除合同。
15.1.2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
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4个条件: ①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②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 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③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 措施; ④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 (1)《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制定。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 称“贸法会”)作为EDI国际立法的中心论坛, 自80年代初期即开始探讨EDI的法律问题,但 各国法律均有对单证必须签字和必须采用书面 形式的规定,为此,贸法会建议各国政府:
① 重新审查涉及使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举 证的法律规则,以便消除对其使用所造成的不 必要的障碍,确保这些规则符合技术的发展, 并为法院提供适当的办法来评价这些记录具有 法律上的可采纳性; ② 重新审查关于某些交易和与交易有关的文 件要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以期酌情允许把 该项交易或文件的计算机识读形式记录下来或 予以发送; ③ 重新审查关于以亲笔签字或其他书面办法 认证与贸易有关的文件的规定,以期酌情允许 使用电子认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