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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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5篇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5篇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5篇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1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

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

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2、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3、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故处理行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及相关部门,事故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设备损坏事故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的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前进行预防控制措施,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应对。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对事故发生后统一上报,并建立事故分析、统计制度,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二章事故报告管理第六条事故报告是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书面报告,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处理意见等。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当按照事故等级进行分类,对于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描述,不得有隐瞒虚报等行为。

第九条对于发生的事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告,逾期未报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事故调查管理第十条对于发生的事故,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当由相关领导、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十二条调查组应当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报告,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章事故处置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发生的事故,企业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和事故等级,及时进行处置,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对于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救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因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清理。

第十七条对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企业应当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依法进行赔偿。

第五章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责任人、应急措施、报告程序等。

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事故管理制度范本

一、为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和增进职工的健康,保护国家和社会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进行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2. 本单位包括生产、加工、制造、服务等行业。

三、事故管理组织机构1. 本单位设有事故管理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主持,安全生产负责人、生产主管、质量主管等相关负责人为委员,事故调查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为委员会成员。

2. 事故管理委员会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目标,并监督实施,落实责任。

3. 本单位设有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员,并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

四、职责和权利1. 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2. 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专职负责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 生产、质量等主管人员负责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4. 事故调查人员必须客观、公正、认真地进行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原因和相应的改进措施。

5. 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随时保持警惕,掌握应急救援的技能和知识,使生产安全得以保障。

五、事故预防措施1. 做好生产安全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2. 做好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执行,加强巡视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 做好安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加强设备的巡检,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 做好职工的健康检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加强保护措施。

5. 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演练,保障生产安全。

1. 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停止生产活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员安全。

2. 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事故原因的调查。

3. 报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报告,接受检查和处理。

七、质量安全控制1. 做好原材料的进货检验,严格把关质量标准。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16篇】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16篇】

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16篇】【第1篇】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一)设备事故的定义和分类定义: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设备损坏,以致不能运行者,皆称设备事故。

分类:设备事故按影响生产时间和损失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和故障。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设备事故○1设备发生事故造成联动机组或生产系统停车4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主要设备单机停产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一般设备单停产16小时以上;○2事故设备修复费用在1500以上,1万元以下者;○3由于设备事故引起动力供应中断,使主要生产车间停产1小时以上者。

设备故障:造生产中断、设备损坏,并发生修复费用,但事故损失和停产时间低于一般事故,称为设备故障。

设备事故报告: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故障)工段必须立即向厂调度与设备组报告,由厂设备组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确定是否向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抢修:1、设备一旦发生事故,操作者要立即采取措施(如切断电源等)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工段领导报告。

2、现场检查后,事故所在单位(工段)必须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3、参加抢修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统一指挥,积极参加抢修,不得互相推诿,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有关责任者,应与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4、设备事故的分析:○1凡设备事故,均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经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重复事故。

○2一般设备事故由厂主管领导组织分析,有关人员参加,设备故障由工段段长组织分析,并整理好事故分析报告到厂设备组(事故分析报告必须包括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

必要时工段可请专业人员参加分析。

5、事故原因分类○1使用操作不当;○2维护不周;○3设备失修;○4安全检修质量不高;○5材料备件不良;○6设计制造不合理;○7自然灾害;○8破坏性事故;○9其他原因。

事故管理制度文字

事故管理制度文字

事故管理制度文字一、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事故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编制此事故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供应商及访客。

三、术语及定义1. 事故:指在作业、生产、工程建设等过程中,因人为或者自然原因所造成的对人身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的事件。

2. 事故管理:指对事故的预防、监测、应对和处理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3. 事故调查:指针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进行调查和分析。

4. 事故报告:指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

5. 事故纠正措施:指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事故预防1. 公司应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2. 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3. 公司应定期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公司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有特殊安全风险的设施的监管和管理。

5. 公司应落实岗位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员工的个人防护措施。

五、事故预警和监测1.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事故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2. 公司应采取科学的监测手段对员工的工作环境、生产设施等进行监测和评估。

3.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事故统计和报告系统,做到事故的及时上报和记录。

六、事故应对和处理1. 一旦发生事故,员工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2. 公司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并尽快清理现场,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3. 公司应尽快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明确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

4. 公司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员工家属和社会公众进行通报和公告,并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七、事故调查和分析1. 公司应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迅速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和分析。

事故管理制度规范

事故管理制度规范

事故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地点发生的一切事故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事故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坚持“安全生产,责任管理”的保障理念。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完善的事故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升事故管理水平。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上报和处理制度,明确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及时准确的汇报、处理和追究责任,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及时响应。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分析和教训总结机制,及时分析事故的原因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事故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事故预防第八条企业应当加强事故预防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编制完善的事故预防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的事故监测和预警机制。

第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和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条企业应当强化安全设施和器材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的安全可靠运行,减少因设施和器材故障造成的事故。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加强对重点岗位和重大风险点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控制隐患,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校订,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素质,降低事故损失。

第三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和处置,尽力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和二次灾害的发生。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事故的情况,并及时通知员工和社会公众,做好舆情应对工作,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报告(1)各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和值班人员,有关领导人应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或直接上报公司综合办公室。

(2)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于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的改造措施所需要的经费、物资和完成时间必须给予保证。

(3)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认为重伤,从受伤时超一个月内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转重伤或死亡,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作专题调查报告。

2、事故管理分工(1)人身伤亡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生产操作事故、设备事故(检修质量事故、设备制造质量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2)产品质量事故由检验部门负责。

(3)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负责。

(4)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基建部门管理。

(5)两种以上的综合事故,凡涉及人员伤亡的,以综合办公室为主。

3、事故调查(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事故调查组织要尽快查明原因,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收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降职、降薪、撤职、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对各种事帮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 目的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综合办公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规定

事故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保护环境,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事故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能够有效、迅速地处置各类事故。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工作台账,记录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教训,不断改进事故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事故管理组织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立事故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包括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事故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企业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设立事故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事故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生产部门的相关人员,负责协调各部门的事故管理工作。

第三章事故预防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生产作业的过程和要求。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施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规范生产作业过程,严禁违章操作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事故事故教育宣传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016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项目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一)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

(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三)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整改验收、资料汇总和报表填报工作。

(四)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所属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制造车间、机加车间)及各岗位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并认真落实。

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分析制度(一)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定期排查与经常性排查。

(二)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排查,排查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进行。

相关管理部门和下属单位每月不少于一次开展定期排查。

(三)每月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会议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召集,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下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会议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分析、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

三、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制度(一)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下属单位分级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二)对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所在的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组织立即整改。

整改难度较大或需一定数量的资金投入,由隐患所在部门、下属单位编制隐患整改方案,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三)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024年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2024年质量事故管理制度质量事故管理制度11、目的为提高全员质量、成本意识,并能够积极参与质量事故改善,确保质量事故责任得到落实,促进公司产品品质、工作质量等改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事故的处理。

3、定义3.1质量事故:造成重大客户投诉与抱怨、索赔,退货、产品批量报废、材料批量报废、批量返工的事件、生产安全等,均属于质量事故。

3.2赔偿:公司员工因工作失职或不作为造成公司直接在经济上蒙受诸如财产损失、材料损耗、滞运费、客户索赔等费用时,该员工应承担40%比例的赔偿责任(上限1万元,下限10元),严重者将扣除个人本月全部工资,赔偿收回的费用列入公司财务。

3.3处罚:员工违反公司和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造成各类经济损失,依照相关作业流程及制度进行处罚,处罚收回的费用列入公司财务。

4、职责4.1质检员:负责主导质量事故的责任调查和对责任人及其应承担份额的认定;赔偿或处罚要求的提出;4.2销售部:负责客户投诉信息的反馈、处理跟进;4.3财务部:负责收缴各类损失的赔偿金额;4.4办公室:负责稽核赔偿金额的复核;4.7厂长:负责赔偿报告的批准;4.8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内部原因的调查,改善措施的制订和执行。

5、内容5.1质量事故原因分类5.1.1指令错误5.1.2下单错误5.1.3技术资料错误5.1.4采购错误5.1.5发货错误5.1.6检验错误5.1.7生产错误5.1.8其他导致质量异常的错误5.2赔偿、处罚比例5.3各相关部门责任划分与赔偿承担的比例:5.3.1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造成,而其他部门难以监控的,由造成损失的部门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5.3.2工作过错由单一部门造成,其他部门能够监控而没有纠错的,由过错部门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未实施有效监控和进行纠错的部门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

5.3.3工作过错由多部门造成,则由多个工作过错部门酌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3.4过错责任难以认定和处罚的,由行政人事部联合生产部调查讨论后报总经理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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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吸取教训,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各公司、各部门必须加强事故管理工作。

第二条凡在生产区域或工作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非计划性停产、减产、设备、交通、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必须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登记建档。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三条人身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的事故。

第四条火灾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爆炸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仪器(表)、容器、设备、管道等设备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第七条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第八条质量事故:指由于设计、生产、检验、存储和运输过程中的责任过失导致产品不能满足质量控制指标要求,给公司或客户造成程度损失以及需要返工、返修、报废处理的事故。

第九条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或因机械故障造成车辆损坏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第十条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噪声与振动危害、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污染等事故。

第十一条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第十二条直接经济损失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费用: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2、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固定资产损失费用: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设施的价值。

4、流动资产损失费用:包括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的损失,以及属非固定资产的易耗设备、零配件及工具等的损失。

第十三条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工作损失价值、资源损失价值、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以及其他损失费用。

第三章事故等级划分第十四条根据人身伤亡人数或者财产直接损失数额(指我方所占数额,负次要责任的降低等级划分),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小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小事故。

2、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3、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轻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事故为大事故。

4、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1人以上4人以下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财产损失35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4人以上死亡,或重伤6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超标排放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具体标准如下:1、小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但尚未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1天,但尚未对环保车间造成冲击,且未对外界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已对车间内部环境或污水处理站造成影响,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连续超标2天,导致环保车间超标排放2天及以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事故。

3、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并由此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车间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轻微污染,对公司造成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或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三废”超标排放,或公司外排水、排气超标,对外界环境造成较大污染,对公司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并由此被上级主管部门罚款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程度和限工时间,人身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受伤人员需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事故;受伤人员未经住院治疗,累计限工时间在15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事故。

2、一般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3-6个月之内或受伤程度达到五级及以下致残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受伤人员累计限工时间在6个月以上或受伤程度达到四级及以上致残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人以下重伤,或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以上或造成6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第十七条根据一次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或受伤人数,火灾、爆炸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轻微事故标准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小事故标准的事故。

3、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一般事故标准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达到人身重大事故标准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和影响生产情况,生产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一次事故造成单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下者。

2、一般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指事故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恢复时所耗用的人工、设备费用;不包括事故后停产、减产的损失)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2)一次事故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二十以上者;(3)一次事故造成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月产量百分之十以上者。

4、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造成一套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及以上的事故。

5、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或造成公司二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公司全面停产三十天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根据一次质量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程度和修复程度,质量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

2、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但未影响到产品申报或保持名牌、免检产品工作。

3、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1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或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名牌、免检产品荣誉被撤销。

4、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或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抽查不合格给予200万元以上罚款。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根据一次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程度及影响生产情况来划分:设备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

3、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未遂大事故(降低事故划分等级,按一般事故处理)。

1、虽构成死亡或重伤条件,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

2、严重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引起超温、超压、误送水、电、汽、风及误投原材物料、严重跑、串油(料)等,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3、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有害气体、液体大量泄露、排放,已达到火灾、爆炸、中毒的危险,经及时处理未造成事故者。

第二十二条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受伤达不到事故等级标准的异常情况称为异常事件。

第四章事故分工管理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事故主管部门及本公司事故管理部门、事发单位都要建立健全事故管理台帐、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二十四条事故管理职责分工:1、安全部:负责对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公司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工作。

2、生产中心:负责电器、仪表、设备等生产事故,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油、跑料、串料、冻凝及工艺操作等生产事故,厂内机动车、生产质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

3、安保部:负责盗窃、破坏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4、行政中心:负责交通事故、供销质量事故及后勤办公室系统的各类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环保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6、各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各部门管理职责确定相应事故主管部门,负责本公司相应事故的调查,同时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当发生事故时,同时有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时应以人身事故调查为主;当设备损坏与停车、停产事故同时发生时应以设备事故调查为主;非计划停产、串料、跑料应以生产管理部门调查为主,其它部门配合;经查明原因后按职责分工进行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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