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2)(1)

第二十三章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BHM-AQ【2020】23号1 目的规范承包商安全、健康、环保方面的管理,避免和减少承包商在各类建设项目、检维修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 适用范围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检维修、抢修及大修等项目的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管理。
3 职责3.1 安全科: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审核承包商的各类资质和外委施工或检修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负责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将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告知施工区域所在车间。
检查施工所在车间对外委人员的安全培训、风险告知记录、现场安全交底,与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等内容,同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外委施工或检修现场的安全检查。
3.2 设备科:协助集团公司工程施工招标,协助负责各施工项目外委方的资质审查工作,承揽工程相应的等级资质材料(包括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委方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的复印件并盖红章)、外委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复印件、外委施工项目的《技术协议》。
以及选择使用、开工准备、过程监管、评价考核等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考核。
负责将承包商及人员情况转送安全科,再由安全科安全培训。
3.2.1台账建立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设备科向集团公司工程部索要相关材料对每个外委施工单位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除资质审定的纸质内容外,还要建立工程施工节点网络图、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网络图(人员及联系方式)、施工人员台账、现场监管记录、工作联系函、通知、通报等内容3.3生产科:3.3.1负责对承包建设项目工艺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
3.3.2负责对外包车辆公司资质、外包司机各类证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送安全科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3.3.3同时负责对外包车辆司机人员进行二级安全培训教育,以及在运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考核。
3.4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包商安全保证金的管理、违约经济处罚金收缴统计和结算事宜。
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 介绍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承包商和供应商,旨在确保他们在承包或供应过程中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本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并确保公司和其供应链的可持续发展。
2. 管理责任2.1. 承包商和供应商必须任命一名安全主管,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向公司的安全主管报告安全情况。
2.2. 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管理层应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公司设定的安全政策,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2.3. 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管理层有责任建立安全监控机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条件。
3. 安全培训3.1. 承包商和供应商必须为其员工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意识、应急处理和个人防护措施等内容。
3.2. 培训内容和方法应根据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具体业务需求进行定制,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应用所学的安全知识。
3.3. 安全培训的记录应被保存并随时提供给公司的安全主管作为监督和审查的依据。
4. 风险评估和控制4.1. 承包商和供应商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危险和漏洞,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4.2. 控制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装备的提供、作业流程优化、设备维护和紧急撤离计划的制定等。
4.3. 承包商和供应商应定期审查和更新风险评估,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来提高安全性。
5. 事故报告和调查5.1. 承包商和供应商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所有的工作场所事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2. 承包商和供应商应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3. 承包商和供应商的管理层应及时汇报所有的事故报告和调查结果给公司的安全主管。
6. 应急管理6.1. 承包商和供应商应设立应急预案,并确保员工熟悉并能够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
6.2. 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撤离程序、事故报告和通讯流程、医疗救护和紧急救援等内容。
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

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1. 引言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的安全管理是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和保护员工和资产安全的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其按照统一标准执行安全管理工作,本文档制定了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
2. 安全管理责任2.1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承包商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管理要求。
2.承包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并确保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3.承包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5.承包商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2 业主单位安全管理规定1.业主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责任,并要求承包商按照标准执行。
2.业主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3.业主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确保承包商能够顺利执行安全管理工作。
4.业主单位应与承包商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应急措施。
3. 安全管理要求3.1 安全培训与教育1.承包商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应急处理等内容。
2.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制度,确保员工每年接受一定的安全培训。
3.2 安全生产管理1.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
2.承包商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3.承包商应建立健全的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3 安全检查与监督1.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2.承包商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设备和人员的监督,确保安全生产规范执行。
3.承包商应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和不安全事件,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4. 安全管理评估与改进4.1 安全管理评估1.承包商应定期进行安全管理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
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要加强对承包商的监督和管理,同时 承包商也要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加强自律 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02
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机构
承包商应成立专门的安全 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组织 和协调承包项目的安全工 作。
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管理机构应明确各部 门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 安全工作在各个环节得到 有效落实。
安全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
预防为主
承包商安全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相关标准规范,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
坚持预防为主,注重源头治理,通过加强 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 意识和能力。
责任明确
监督与自律相结合
明确企业与承包商之间的安全管理责任界 限,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形成齐 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内从事工程建设、检维修、技改技措、劳务协作等活 动的承包商。
承包商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意义
重要性
承包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管理工作直 接关系到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形象。加强承包商安全 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和品牌形象。
意义
通过制定和实施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可促进承包商自 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减少事故隐患,确保项目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
观。
安全宣传活动
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活动,如安全 知识竞赛、安全操作技能比武等 ,激发员工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
性。
安全教育宣传资料
制作并发放安全教育宣传资料, 如安全手册、安全宣传画等,供 员工随时学习和查阅,提高员工
的安全意识。
05
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评价 和改进
总承包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企、科技兴安”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政策和措施,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项目经理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负责编制和修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 4.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查 1. 承包商招投标时,公司应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证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相关资料。
2. 对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承包商,不予签订合同。 第八条 安全培训 1. 承包商作业人员施工作业前,公司按规定对承包方全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九条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 安全事故处理 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预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对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以下称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选择、作业过程等监督管理。
3、职责3.1生产储运部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进行审查,并与之签订承包合同。
3.2安全管理部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作业现场所在部门负责承包商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4、程序4.1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4.1.1承包商过去的3年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4.1.2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4.1.3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4.1.4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4.1.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4.1.6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4.2签订合同时的要求4.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4.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4.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4.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4.2.5承包商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4.3承包商人员的培训4.3.1安全管理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4.3.2施工项目所在部门负责对承包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事故管理制度》;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做好培训记录。
4.4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要求如下:4.4.1按要求配备安全员;4.4.2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4.4.3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4.4.4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5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4.5.1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4.5.2作业过程的监督的内容如下:1)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安全管理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2)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3)安全管理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4)对于违反本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安全管理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承包商安全管理标准
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本标准规定了XX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要求,通过管理,预防承包商事故的发生,提高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在XX公司从事工程技术、设备检(维)修、操作运行、建设、运输、物资供应及其它服务类的承包商本标准为强制性管理标准3 术语3.1 承包商泛指非XX公司所属单位(员工),但为XX公司工作的其它任何相关单位(员工)3.2 属地主管项目作业所影响范围用户单位的直线责任人,直线责任人可以是员工、班组长、车间主任、站队长、作业区经理。
也可能是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现场管理人员3.3 用户单位项目的使用单位3.4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代表执行项目合同,并负责组织管理项目的单位3.5 合同管理部门管理项目合同的相关部门,如企管法规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用户单位的经营管理部门3.6 三级安全培训指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的三个等级的安全培训。
一级安全培训指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培训;二级安全培训指相关作业场所的安全规则、规定的培训;三级安全培训指作业工种和高危作业的安全培训3.7 再培训在培训周期内,承包商因现场工作表现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而增加的强制培训3.8 复习培训承包商经过一定的工作周期,为保证或提升其安全资质和技能水平而进行的定期同科目培训3.9 考核认证以培训的方式,对承包商应具备的安全资质和能力进行认证的过程3.10 入厂许可证经过项目实施单位(用户单位)二级安全培训和考核,给予合格者允许进入工作区域的凭证3.11 高危作业资格证经过项目实施单位(用户单位)三级安全培训和考核,给予合格者允许在工作区域从事指定高危作业的凭证3.12 工作安全分析(JSA—Job Safety Analysis)是计划工作安全的一种方法,其步骤为:(1)列出工作内容;(2)列出工作内容的风险;(3)制定预防该风险的措施3.13 综合能力评估指承包商选择阶段采用的量化评估结论,量化评估采用评估清单对承包商的设备、人员、HSE管理及井控安全等专项安全管理进行评估3.14 日常工作表现的评估考核指项目实施阶段,由属地主管对承包商的日常安全表现所做的审核和评估3.15 总体结果评价指项目结束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综合各方的审核评估意见,做出总体结果评价3.16 不符合项指日常安全审核过程中所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况4 管理程序4.1 资质认证及选择4.2 合同的准备4.3 招(议)标会议4.4 签约4.5 培训4.6 现场管理与监督4.7 评估及归档5 职责5.1 资质认证及选择5.1.1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1)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2)择优推荐通过安全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的承包商5.1.2 安全部门对推荐的承包商进行安全资质审核,合格后发放《安全资质证书》5.2 合同的准备5.2.1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1)负责提供项目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2)负责确保招标文件的安全条款具有针对性(3)负责项目中的安全风险评估(4)不能与生产区域完全隔断的改扩建项目,由用户单位负责(1)、(2)、(3)项的资料准备5.2.2 合同管理部门确保招标文件中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完整性5.3 招(议)标会议5.3.1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1)负责选派合格的人员,在招(议)标会议中解释及说明项目相关的安全标准及要求(2)负责审核承包商的安全工作计划和高危作业的安全措施及预案(3)负责提供《安全要求传达确认书》(附件1)(4)不能与生产区域完全隔断的改扩建项目,由用户单位负责执行(1)、(2)、(3)项的工作5.3.2 合同管理部门(1)确保安排招(议)标会议中安全标准及要求的议程(2)负责向投标承包商发放及回收《安全要求传达确认书》5.4 签约5.4.1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审核确认安全合同或合同中的安全条款5.4.2 合同管理部门(1)确保合同中相关安全标准及要求和承包商安全承诺的完整性(2)及时签订项目安全合同5.5 培训5.5.1 承包商负责对所属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并提供培训和考核记录5.5.2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1)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工作场所相关安全规定及作业程序的培训(提供相关教材)、考核、认定、归档(2)负责对高危作业、应急预案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考核认定、归档(3)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安全部门负责督导培训的执行及效果,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资源(4)不能与生产区域完全隔断的改扩建项目,由用户单位负责执行(1)、(2)、(3)项的工作5.6 现场管理与监督5.6.1 承包商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在作业中落实安全标准和要求5.6.2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1)明确划分属地安全责任(2)属地主管应确保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相关安全标准和要求得到落实(3)属地主管应参与并监督指导承包商的班前(后)会(4)属地主管每日应与承包商一起对工作区域进行安全审核及整改跟踪(5)属地主管负责承包商损工、限工、急救箱、未遂事件的通报及调查(6)不能与生产区域完全隔断的改扩建项目,由用户单位负责执行(1)、(2)、(3)、(4)、(5)项的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属地主管应与用户单位配合,负责做好承包商的现场安全管理工作5.7 评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1)负责在承包商选择阶段的综合能力评估(2)负责对重要和长周期项目进行定期评估(3)属地主管负责承包商日常工作表现的评估考核(4)在项目结束后,对各阶段的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对承包商的总体评价结果(5)负责将总体评价结果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并归档共享(6)不能与生产区域完全隔断的改扩建项目,由用户单位负责执行第(3)项的工作,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根据用户单位日常工作表现的评估考核结果负责做好承包商的总体评价结果6 管理要求6.1 资质认证的要求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承包商提供《安全资质证书申请表》,对承包商进行安全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经用户单位HSE总监审核后,报行政正职批准,报安全部门核发《安全资质证书》。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E H S--P017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Ⅰ.目的为有效管理承包商的作业安全,保障公司的正常稳定运行,特建立本制度.Ⅱ.范围在公司厂区范围内承担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检修、维修、拆卸、危险品装卸与运输、废旧材料收购等项目的承包商的安全管理.Ⅲ.执行者及其基本职责1 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下同组织承包商的资质审核与评审,并负责与承包商签订、修改或中止安全生产协议.协助EHS部组织承包商现场人员培训.组织制定与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配置安全生产资源.协调各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公司有关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事项,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检查其工作状况.协助EHS部落实对承包商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协助EHS部组织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评审.2 项目作业区域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项目实施期间保障本部门正常运行的安全措施,并负责告知本部门员工.对在关键装置、危险区域内作业的承包商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监督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协助承包商落实作业现场公用工程资源,并监督其安全使用.3 EHS部负责组织承包商资质审核与评审,参与安全生产协议的谈判.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承包商安全档案.监督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协调公司的安全生产资源.监督承包商安全生产行为,重点监控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和现场人员行为管理等事项.根据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发放承包商现场人员临时出入证,并在项目结束时收回.项目实施期间监督承包商人员、设备、材料在厂区的进出,禁止无证人员进入厂区.4 财务部负责接收和管理承包商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并及时将安全保证金的缴纳、扣除和退还信息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Ⅳ.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3.承包商环境健康安全手册南京净佳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2009Ⅴ.定义1 承包商在公司厂区范围内,按照双方商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2 危险性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公司厂区内由承包商实施的常见危险性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危险物品装卸车作业等.除危险物品装卸车作业外,其余上述危险性作业均应办理许可手续.3 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公司厂区内由承包商实施的常见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安装、维修、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含电焊、气焊、气割、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持证上岗.4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为关键装置.——生产、储存、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为重点部位.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也属于重点部位.Ⅵ.内容1 承包商资质与安全职责管理承包商资质审核1.1.1 项目管理部门在初步确定承包商时,应审核以下内容:①承包商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工商营业执照.②承包商的营业能力、施工管理能力、队伍素质是否满足项目要求资质及其等级证书.③公司对该承包商在上一档期的安全资质评审报告.1.1.2 项目管理部门在确认承包商的上述审核内容合格后,由EHS部负责审核以下内容:①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持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如特种设备制造/维修资质、危化品生产/运输资质等.②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③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④承包商的设备、装置是否具有合法的安全资质如特种设备、危化品运输车辆等.⑤承包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为现场人员缴纳了工伤社会保险.1.1.3 如项目由总承包商分包实施,则项目管理部门及EHS部应同时审核分包商的相应资质,审核内容与程序与审核总承包商相同.1.1.4 项目管理部门在填写承包商协议的合约流转审核会签表时,必须在表中注明该协议为承包商协议.总经理在批准承包商协议和行政部在协议上盖章时,均必须审核EHS部是否在会签表中确认了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否则协议不应批准、盖章.1.1.5 EHS部负责保存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资质与安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在承包协议终止后存入承包商安全档案.安全生产职责管理1.2.1 项目管理部门在与承包商签订项目承包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同时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书面确认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项目承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2 为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包含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的长期专项服务承包协议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1.2.3 承包协议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另行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承包商安全生产承诺事项:——所有生产活动均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厂区内的活动遵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厂区外的活动遵守所在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方现场人员使用的作业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个人防护器具均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本方现场人员无职业禁忌症,其心理和生理状况均满足现场作业的安全要求.——本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质证书.——承包项目中向我方提供的设备、器材、零配件等材料均符合国家的安全规范要求.②明确事项:——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承包商为保障安全生产要求我公司配置的资源或提供的条件.——承包商现场人员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承包商对项目实施分包时,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职责.1.2.4 在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有两个及其以上的独立承包商同时作业或交叉作业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各承包商共同商定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1.2.5 EHS部参与并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商谈承包协议中的安全生产条款.协议签署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复印件交EHS部备案.2 承包商安全培训管理入厂培训管理2.1.1 承包商入厂前,项目管理部门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EHS部,EHS部负责在承包商入厂的第一天对其现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2.1.2 安全培训/考核的基本内容必须包括:①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②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重点讲解公司的动火作业/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电工作业/动土或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许可管理规范.③承包商作业区域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④作业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措施.2.1.3 EHS部负责将公司的承包商环境/健康/安全手册见附件1递交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后者签收的回执中应承诺将该手册的内容告知所有参与项目的现场人员.2.1.4 EHS部负责组织需要在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由该装置、部位的管理部门负责讲解与考核,并在培训结束的当天将培训记录见附件2报EHS部备案.第2.1.2节第③、④点的部分内容也可安排在现场安全培训中讲授.2.1.5 承包商因工作需要调整现场人员时,应事先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并由后者通知EHS部.新入厂人员到岗的第一天必须由EHS部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培训有效性管理2.2.1 所有参加培训的承包商现场人员均应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在安全培训登记表见附件2上签名.2.2.2 对承包商现场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有效期为1年自通过考核之日起计.对从事长期专项服务的承包商,EHS部应在参培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有效期终止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后者应及时告知承包商安排重新培训与考核事宜.2.2.3 EHS部依据安全培训考核名单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未参加安全培训和未通过安全考核的人员不得发放临时出入证,并严禁其从事与项目有关的作业.2.2.4 EHS部负责建立承包商进厂培训台帐,记录培训日期、内容、培训人及参培人、考核结果等信息.3 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作业开始前的安全管理事项3.1.1 作业开始前,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与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沟通,明确下列事项:①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如作业时间超过1天,必须明确每天开始和结束作业的时间.②作业区域范围划定和警戒线设置方式.③作业区域公用工程和地下工程电缆、地沟、管线等的具体位置与防护要求.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开具程序和使用要求.⑤作业区域存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时,承包商现场人员的现场安全培训安排.3.1.2 项目管理部门和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陪同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查看作业现场,并明确下列事项:①承包商确认熟悉作业区域及其周边的警示标志、安全设施和应急通道,确认作业区域状况符合其现场人员的安全作业要求.②作业所需公用工程水、电、风、汽等的交接界面及交接程序.③作业所需各种车辆出入厂区的线路, 车辆、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放置地点.④作业所需各类原材料、拆卸和待安装物件的放置地点.⑤发生紧急和意外情况时的现场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3.1.3 承包商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区域作业时的安全控制要点:——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与承包商共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安全措施和作业方案,报EHS部备案.——在上述区域的作业开始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确认现场监护人员到位.——由公司指定的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告知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职责与应急处理要求.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职责3.2.1 项目管理部门职责①落实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计划在节假日和其他非长白班工作时间内作业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②协调并保障承包商安全生产所需资源的配置.③监督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安全生产承诺.④在承包商和公司各有关部门间沟通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提出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需求.3.2.2 公司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职责①清楚了解项目计划、进度和承包商的现场作业内容.②每天至少检查两次作业现场,监督并协助承包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安全检查记录见附件3.③对承包商现场人员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不安全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④在承包商实施危险性作业时,必须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监督实施过程.⑤制止承包商现场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3.2.3 EHS部职责①检查、监督承包商及项目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协议的执行状况.②签发承包商的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并现场监督其执行状况.如因项目需要,批准进行危险性作业的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时,应与项目管理部门沟通并确认,以便安排现场监督.③重点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作业安全措施、双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事项的落实.④协助项目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资源配置,指导并协助承包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⑤落实承包商违章处罚事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⑥负责承包商现场人员、货物、设备进出厂区的管理监督,禁止无临时出入证的人员进入厂区.3.2.4 项目作业区域管理部门职责①将以下信息告知本部门员工——正在实施的作业项目和预计持续时间——保障正常运行的安全措施——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措施②检查监督管理区域内的作业项目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协助承包商落实公用工程交接界面,并监督其使用.③及时制止承包商现场人员的违章违规行为,并报告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作业结束时的安全管理3.3.1 承包商项目结束或在某一场地的作业结束时,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承包商完成以下现场清理工作:①移出承包商携带的车辆、设备及未用完的材料等物品.②按相关程序撤除作业过程中设置的能量隔离锁牌,撤销作业场所的警戒线或警示标识.③归还作业时借用的我公司的设备、器材等,对需要暂时放置在原场所的设施应切断电源并作妥善保护.④清理作业过程产生的垃圾.⑤若施工主材是我司提供的,则应将剩余主材、边角废料等集中收集后送到指定地点.⑥其他必要的现场清理.3.3.2 对于未按上述要求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的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EHS 部,后者依据相关规定对承包商实施处罚,并与项目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承包商立即纠正.3.3.3 对拒不执行清理要求的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自行清理以保证现场安全,并负责从承包商的项目费用中扣除清理费用.4 安全保证金管理安全保证金设置4.1.1 所有承担项目费用预算额>3000元以协议确定的范围计,不含设备/设施费用,下同的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协议时,均应确认缴纳安全保证金事项.安全保证金缴纳数额以项目费用预算为基数,按下表计算:4.1.2 安全保证金交纳的最晚时间为承包商入厂作业的当日,财务部负责接收并开具收款凭证,同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项目管理部门必须禁止未缴纳安全保证金的承包商在厂区内作业.4.1.3 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允许承包商为免交安全保证金而将一个整体项目分割为若干个小项目,分别签订承包协议的行为.安全保证金使用4.2.1 承包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违章行为时,所有发现违章行为的部门和人员均应及时告知EHS部.EHS部根据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和程序确定处理方法.4.2.2 承包商的安全违章行为符合经济处罚条款时,由EHS部负责开具罚款通知单见附件4,经部门经理签发后递交承包商.通知单应明确告知处罚事由和处罚金额.通知单同时送交财务部备案,财务部依照通知单从承包商的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额.4.2.3 承包商对处罚不服时,可向项目管理部门、EHS部或总经理提出质疑.EHS部负责对质疑的调查.如调查确认处罚不当,由EHS部负责组织改正.4.2.4 在项目结束并完成结算时,财务部将承包商缴纳的安全保证金与该承包商违章罚款数额的差值退还承包商.小项目安全处罚程序4.3.1 预算总额不超过3000元的项目属小项目,其承包商无需缴纳安全保证金,但在承包协议中必须明确承包商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接收公司安全处罚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内容.4.3.2 当小项目承包商的安全违章行为符合经济处罚条款时,对其处罚的操作程序同第条,并由EHS部书面通知承包商见附件5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3~5个工作日到公司财务部缴纳罚金.通知书同时抄送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4.3.3 财务部收到罚金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项目管理部门如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收到财务部通知,应向财务部询问,确认承包商未缴纳罚金时,应停止承包商的现场作业.5 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管理安全资质评审要求5.1.1 对从事长期专项服务的承包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组织安全资质评审: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承包商所承担专项服务的安全生产管理提出新的标准、要求.②承包商发生改制、转制、变更法人、转移主要股权≥50%、调整经营方向等重大变化.③承包商在其运营过程中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④承包商通过上一次安全资质评审满1年或协议期满,需要重签、续签承包协议.5.1.2 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内容必须包括:①所承包项目的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资质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和有效性.②本评审周期内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的状况.③本评审周期内与我公司的合作状况,包括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现场管理水平、现场人员素质、受到的违章处罚等.安全资质评审管理5.2.1 需要重签、续签协议的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评审必须在协议期满前至少10个工作日完成.EHS部负责组织评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区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参加.5.2.2 EHS部负责收集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专项承包服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变更信息.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区域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向EHS部提供对承包商的评价意见见第条③.必要时由EHS部组织专题评审会.5.2.3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承包商不得通过安全资质评审:①其专项服务资质不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要求,或资质已超过有效期.②因生产安全事故等原因被政府有关部门吊销、暂停相关专项服务资质或安全生产资质.③在本评审周期内未认真履行安全承诺,或因违章行为受到≥3次的经济处罚.④现场人员素质较差,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不服从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行政管理,并屡教不改.⑤专项承包服务质量、进度等不符合协议要求,经数次交涉后无明显改进.5.2.4 EHS部负责编制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门将评审结果通知承包商,并以此报告作为确定是否与承包商继续合作的基本依据之一.承包商安全档案管理5.3.1 承包商安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承包商安全资质文件营业执照、公司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书、设备设施证书等的复印件②承包项目协议及安全协议复印件③承包商现场人员安全培训台帐见第2.2.4节④承包项目执行过程安全记录,包括安全检查、安全整改、违章处罚记录等.⑤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资料及评审结果⑥与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5.3.2 EHS部负责承包商安全档案的建立和维护.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为建档提供资料.安全档案应作为长期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的基本资料和依据.6 本制度自2011年7月16日起执行7 附件附件1 环境/健康/安全环境手册接收回执与承诺附件2 安全培训登记表附件3 承包商作业现场安全检查记录附件4 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缴纳安全保证金附件5 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未缴纳安全保证金- END完此文件的打印本为非受控文件。
15.3.1承包商、分包商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承包商、分包商安全事故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安全事故,保护公司(甲方)、承包商、供应商(乙方)等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承包商及人员的安全事故管理。
3 职责人力行政部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负责审核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并有权对承包商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总经办负责会同人力行政部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负责审核、批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工程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为施工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环境,负责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有权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
保安队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出公司生产区门岗的管理。
4 事故报告4.1 承包商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4.2 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和主管公司安全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启动对应的应急预案,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3 本公司、承包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各自主管部门,并于电话报告之后30分钟内填写《事故快报表》报各自主管部门。
4.4 发生涉及死亡的事故,双方均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拒绝。
5 事故调查及处理5.1 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承包商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二条:基本要求1.对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按照施工图审批文件、工程合同及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2.合理连贯,并切实负责组织工作。
要求承包商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考虑施工安全因素,对装置、进料和消费等过程进行科学管理和安排,减少作业人员的体力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
4.制定科学的安全计划和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的管理和巡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人员要求1.承包商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在施工前须对安全生产的要领、要求、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佩戴及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教育。
2.承包商应恪守职业道德和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正人先正己,确保施工安全高效。
3.承包商应对其指挥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行为负责。
如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批评并纠正。
4.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工人的保护,关怀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资设施要求1.承包商应当严格控制工人数量,确保施工现场分工合理、协调配合、协同作业,防止施工现场拥挤。
2.承包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车辆、进料渠道、排污装置等。
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调整施工方案,以保障施工安全。
3.承包商应当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具,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设施和标志,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安全管理要求1.承包商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全面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2.承包商应当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巡逻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3.承包商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制定与负责的施工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国铝业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建设施工、设备大修技改、设备安装、建构筑物拆除、废旧物资拆除清运、劳务输出、货物运输和其它第三方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外包项目本着谁发包、谁负责安全管理;谁使用、谁负责安全监护的原则。发包单位、使用单位、安全环保健康部共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进行承包商安全管理时严格按照中铝集团“七步法”、“五必须”和“八不准”的要求,将承包商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强化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 承包商准入 第五条 发包单位在进行承包商招标时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中铝集团关于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承包商;在公布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风险的实际情况设置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安全费用投入要求、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安全奖惩以及中铝公司“十条禁令”等方面的安全底线要求,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要求承包商必须在技术标中响应安全底线要求,承包商中标后,应将安全底线作为合同或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六条 发包单位在进行项目评标时应审查承包商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审查承包商是否在中铝集团、公司承包商“黑”名单中;评估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能力、现场管理能力、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等)、安全绩效等方面的安全能力;审查投标文件中对安全底线的响应情况、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承诺函》等资料。并将相关资料加盖承包商公章后备案。 在评标时应将审查承包商安全资质、评估承包商的安全能力、安全底线响应、安全费用投入预算、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承诺函》作为技术标评标的优先项。若承包商对其承揽的项目进行分包的,应对分包商的安全资质、安全能力、安全底线响应、安全费用投入预算、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承诺等资料一并审查,并将相关资料加盖承包商公章后备案。 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中铝集团和公司承包商“黑”名单的单位。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发包单位除与承包商签订有关合同外,还应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 凡附带安全管理协议的合同,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合同签订审查。 第八条 安全管理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必须包含以下职责: (一)发包方基本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并有督促承包商限期整改安全隐患的权力,逾期未整改有权责令停产(工)整顿; 2.为承包商提供必需的作业文件及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负责进行安全告知和安全技术交底; 3.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发包方应当督促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督促落实; 4.当承包商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资质证件失效时,发包方有权终止其生产经营活动,承包商承担其一切损失; 5.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现场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现场作业“三违”(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负荷、超定员、超能力)现象进行处罚; 6.当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协调应急救援、参与抢险,为承包商抢险及抢救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督促承包商及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并参与后续工作及事故调查。 (二)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的生产经营项目、承租的场所和设备的生产经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2.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遵守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并接受发包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监督和管理; 3.当承包商的资质、证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发包方; 4.定期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报告发包方; 5.按规定制定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并报发包方备案,做好与发包方应急预案体系的衔接; 6.每月向发包方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当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出现重大隐患,或因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发包方生产安全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发包方; 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在及时通知发包方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承包合同或安全协议中应包括以下强制条款,承包商有以下行为之一时,发包方有权无条件解除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承担: (一)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12个月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工亡事故的。 (三)不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不服从发包方对其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 (四)承包商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非法分包或转包的。 (五)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不遵守发包方安全生产制度且拒不按发包方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因承包商过错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拒不赔偿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条 承包商全面负责承包项目的安全管理,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发包方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加强自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三岗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转岗人员、新入场人员、复工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作业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保证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承包商应对“三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三岗人员”台帐,保证项目上所有“三岗人员”100%持证上岗,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更换。 承包商应将从业人员名单、人员变化情况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每月将从业职工名单、职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和特种作业人员情况向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发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对承包商相关人员进行公司安全管理要求、安全底线要求等方面的安全培训,并严格考核,不合格者严禁进场作业;进行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施工图纸进行技术交底实施安全交底,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安全管理部门应在项目开工前,对承包商相关人员进行公司相关管理要求、生产运行可能给施工带来的风险等内容的安全告知。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施工单位、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三方各留执一份,并纪录存档。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每季度组织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考试,给与一次补考机会,不合格者实行淘汰,直至更换承包商。 第十五条 承包商应落实晨会制度,每日作业前组织作业人员召开晨会,主要包括作业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安全要求等内容,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六条 承包商在进场作业前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或工作方案、安全措施,经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承包商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计算;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商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并由有关技术部门审核,承包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批准,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正式实施前,承包商要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通知发包单位派相关人员参与现场监护。 第十八条 承包商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每周至少一次排查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商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全面负责发包项目的安全管理,每周至少一次对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安全法规及制度的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现场风险管理;施工、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项目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项目安全投入、项目应急工作、文明施工和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承包商整改。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属地监管,每周至少一次对现场风险管理、安全管控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整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发包单位、使用单位、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承包商采购、运输、保管、使用爆破物品及危化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的工程负责人应按时列席发包方相关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议。 第二十五条 承包商每月将安全费用投入使用情况报发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审核。 第二十六条 发包单位每季度(工期不足一季度的,在项目验收前)组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安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对不遵守安全协议和安全底线要求的承包商,除按合同、安全协议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进行教育,使其对不安全行为认识到位。 第二十七条 承包商、发包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在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如发现承包商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果断制止并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下达停工指令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