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实施施工安全管理是维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利益的一项必要措施,对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当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建筑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直接的作用。
为此,建设工程中的工程承包商更是要求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有效措施,保证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削减职工损害和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责任与安全管理组织1. 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开展安全管理应当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承包商应当向竞标业主供给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2. 承包商应当指派专业化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相关学问,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
承包商主管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相关学问和安全管理阅历,并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3. 承包商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特点和规模订立相应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报业主审定后实施。
实在内容应包括:组织体系、安全检查、安全培训、不安全作业的管控等。
四、机具设备的安全维护与使用1. 承包商应当依照机具设备的使用说明和维护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保证其安全性能完好。
2. 机具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谙习使用说明,娴熟把握各种操作技能,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
3. 承包商应当将机具设备按规定进行检测、检修和保养,定期进行例行检验和技术状态检查;显现重点故障、事故和其他影响安全的事件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报告相关部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和处理。
五、施工现场管理措施1. 承包商应当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实行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 在施工现场,应当依据安全防护要求,设立安全防范标志、安全警示线和安全围护设施,对应急设施和安全措施应当配备完备检查设施。
3. 施工过程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进行排出隐患和修正不合规的行为,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稳定,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包事业部各在建单位工程项目、生产单位检修、技改项目旳施工单位。
二、本规定所指建设单位为事业部各生产企业。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旳承包商管理按照有关旳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在建企业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中旳罚则部分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应有旳基本条件四、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中粮集团、生化能源事业部、所在地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五、承包商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旳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旳包括施工机具在内旳安全状况评审。
七、承包商应具有所承担工程项目对应旳等级资质。
八、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旳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旳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九、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旳承包商应都具有良好旳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旳评审十、建设单位旳机动工程部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对应旳施工资质、安全资质旳审核和评价。
(一)机动工程部门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对承包商旳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和技术资质水平等进行确认,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工商局发)。
2、施工、安装资质等证明文献。
3、若存在分包旳工程,分包协议及分包队伍旳资质。
审核合格后发《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参照格式见附件一)。
(二)承包商在获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安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安全环境保护部门需审核旳内容包括:1、机动工程部门签发旳《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旳原件和复印件。
2、承包商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旳原始记录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3、承包商单位内符合国家规定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旳原件和复印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承包商在企业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备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企业中粮总字〔2009 〕 236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企业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余业务方面的管理,依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肩负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该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恪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例以及我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拥有两年以上优秀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猜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对重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该获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应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装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许其余相应管理部门查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承包商应该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不测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接受企业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含施工器具在内)。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供给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允许证、系统认证证书等)(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查核记录等);(三)个体防备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查考证明;(四)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五)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六)事故 / 事件检查和办理资料;(七)其余有关内容。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确保企业的生产安全,保障员工和承包商的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以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承包商在企业内进行作业的全部人员,包含承包商的工作人员和外聘人员。
二、安全培训要求1.承包商在进入企业之前,必需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承包商应依据作业内容和风险特点,组织针对性的岗位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安全操作规程与标准;–不安全源辨识与风险评估;–紧急情况处理与应急预案;–安全设备的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选择和佩戴;–灭火器使用与消防安全知识。
3.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对全部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掌握和提升。
三、现场安全管理1.承包商在进入企业现场作业前,必需与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现场安全注意事项和规定,并签署相应的安全责任书。
2.承包商应依照企业的相关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和工具,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3.承包商的工作人员在作业期间,必需依照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进行工作,禁止违规操作。
4.承包商应设置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员工的工作行为,及时发现和除去安全隐患。
5.承包商的工作人员禁止擅自进入不属于其作业范围的区域,必需时应与企业负责人或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和沟通。
四、应急预案与处理1.承包商应订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在现场明显位置张贴,以便员工和外来人员了解和应急。
2.承包商在作业期间,如发生突发事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快速采取救援措施,同时立刻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依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承包商应定期组织模拟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救援本领。
每次演练后,应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对不足之处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五、安全管理考核1.企业将定期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培训的组织与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与救援本领等。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 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等)(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记录等);(三)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明;(四)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五)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六)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七)其他相关内容。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建筑工程施工项目中承包商应当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与顺利进行。
第二条:基本要求1.对项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按照施工图审批文件、工程合同及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2.合理连贯,并切实负责组织工作。
要求承包商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考虑施工安全因素,对装置、进料和消费等过程进行科学管理和安排,减少作业人员的体力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
4.制定科学的安全计划和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的管理和巡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人员要求1.承包商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在施工前须对安全生产的要领、要求、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佩戴及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教育。
2.承包商应恪守职业道德和义务,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正人先正己,确保施工安全高效。
3.承包商应对其指挥的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行为负责。
如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批评并纠正。
4.承包商必须加强对工人的保护,关怀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资设施要求1.承包商应当严格控制工人数量,确保施工现场分工合理、协调配合、协同作业,防止施工现场拥挤。
2.承包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安排施工车辆、进料渠道、排污装置等。
在施工过程中,随时调整施工方案,以保障施工安全。
3.承包商应当配备必要的施工设备和工具,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设施和标志,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安全管理要求1.承包商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全面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和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
2.承包商应当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巡逻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
3.承包商应当按照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要求,制定与负责的施工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3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____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石化集团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石化集团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3 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3.1 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 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由安环处颁发《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双方签定《长岭分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由乙方(施工单位,下同)向分公司财务处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后,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
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3.2.1 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3.2.2 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3.2.3 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3.2.4 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3.2.5 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文件,规定了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合同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本单位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并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承包商负责组织和实施工程建设、设备安装等工作,并对其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四条安全管理目标1. 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 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进行;3. 保护环境,避免环境污染。
第五条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全员参与,责任明确;3. 按程序操作,不擅自改变工艺;4. 安全设施到位,操作规范;5. 管理有力,督促落实;6. 事故上报,及时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承包商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安全管理机构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专门小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安全教育培训承包商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防控等。
第九条危险作业人员管理承包商应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经过必要的培训和合格考试。
危险作业人员应持有相应的作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安全技术措施承包商应按照工艺流程和安全规范,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安全防护设施、使用个人防护装备、采用安全作业方法等。
第十一条检查和评估承包商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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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E H S--P017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Ⅰ.目的为有效管理承包商的作业安全,保障公司的正常稳定运行,特建立本制度。
Ⅱ.范围在公司厂区范围内承担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检修、维修、拆卸、危险品装卸与运输、废旧材料收购等项目的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Ⅲ.执行者及其基本职责1 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下同)1.1 组织承包商的资质审核与评审,并负责与承包商签订、修改或中止安全生产协议。
1.2 协助EHS部组织承包商现场人员培训。
1.3 组织制定与落实作业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配置安全生产资源。
1.4 协调各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公司有关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事项,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检查其工作状况。
1.5 协助EHS部落实对承包商违章行为的处罚措施。
1.6 协助EHS部组织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评审。
2 项目作业区域管理部门2.1 制定并落实项目实施期间保障本部门正常运行的安全措施,并负责告知本部门员工。
2.2 对在关键装置、危险区域内作业的承包商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2.3 监督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2.4 协助承包商落实作业现场公用工程资源,并监督其安全使用。
3 EHS部3.1 负责组织承包商资质审核与评审,参与安全生产协议的谈判。
3.2 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培训,建立承包商安全档案。
3.3 监督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协调公司的安全生产资源。
3.4 监督承包商安全生产行为,重点监控危险性作业许可管理和现场人员行为管理等事项。
3.5 根据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发放承包商现场人员临时出入证,并在项目结束时收回。
3.5 项目实施期间监督承包商人员、设备、材料在厂区的进出,禁止无证人员进入厂区。
4 财务部负责接收和管理承包商缴纳的安全保证金,并及时将安全保证金的缴纳、扣除和退还信息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和EHS部。
Ⅳ.参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3.《承包商环境健康安全手册》(南京净佳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2009)Ⅴ.定义1 承包商在公司厂区范围内,按照双方商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团体。
2 危险性作业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作业,公司厂区内由承包商实施的常见危险性作业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危险物品装卸车作业等。
除危险物品装卸车作业外,其余上述危险性作业均应办理许可手续。
3 特种作业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作业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公司厂区内由承包商实施的常见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安装、维修)、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含电焊、气焊、气割)、高处作业、吊装作业等。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4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为关键装置。
——生产、储存、使用、处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为重点部位。
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也属于重点部位。
Ⅵ.内容1 承包商资质与安全职责管理1.1 承包商资质审核1.1.1 项目管理部门在初步确定承包商时,应审核以下内容:①承包商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工商营业执照)。
②承包商的营业能力、施工管理能力、队伍素质是否满足项目要求(资质及其等级证书)。
③公司对该承包商在上一档期的安全资质评审报告。
1.1.2 项目管理部门在确认承包商的上述审核内容合格后,由EHS部负责审核以下内容:①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持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如特种设备制造/维修资质、危化品生产/运输资质等)。
②承包商的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相关规定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
③与项目实施有关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④承包商的设备、装置是否具有合法的安全资质(如特种设备、危化品运输车辆等)。
⑤承包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为现场人员缴纳了工伤社会保险。
1.1.3 如项目由总承包商分包实施,则项目管理部门及EHS部应同时审核分包商的相应资质,审核内容与程序与审核总承包商相同。
1.1.4 项目管理部门在填写承包商协议的《合约流转审核会签表》时,必须在表中注明该协议为承包商协议。
总经理在批准承包商协议和行政部在协议上盖章时,均必须审核EHS部是否在会签表中确认了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否则协议不应批准、盖章。
1.1.5 EHS部负责保存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资质与安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在承包协议终止后存入承包商安全档案。
1.2 安全生产职责管理1.2.1 项目管理部门在与承包商签订项目承包协议时,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同时另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书面确认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与项目承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为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包含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的长期专项服务承包协议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1.2.3 承包协议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或另行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①承包商安全生产承诺事项:——所有生产活动均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厂区内的活动遵守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厂区外的活动遵守所在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方现场人员使用的作业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个人防护器具均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本方现场人员无职业禁忌症,其心理和生理状况均满足现场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方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资质证书。
——承包项目中向我方提供的设备、器材、零配件等材料均符合国家的安全规范要求。
②明确事项:——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
——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承包商为保障安全生产要求我公司配置的资源或提供的条件。
——承包商现场人员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承包商对项目实施分包时,各分包商的安全生产职责。
1.2.4 在同一时间、同一区域内有两个及其以上的独立承包商同时作业或交叉作业时,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召集各承包商共同商定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各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1.2.5 EHS部参与并协助项目管理部门商谈承包协议中的安全生产条款。
协议签署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复印件交EHS部备案。
2 承包商安全培训管理2.1 入厂培训管理2.1.1 承包商入厂前,项目管理部门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EHS部,EHS 部负责在承包商入厂的第一天对其现场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
2.1.2 安全培训/考核的基本内容必须包括:①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我公司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我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②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重点讲解公司的动火作业/吊装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电工作业/动土(或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许可管理规范。
③承包商作业区域(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④作业期间发生意外情况的应急措施。
2.1.3 EHS部负责将公司的《承包商环境/健康/安全手册》(见附件1)递交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后者签收的回执中应承诺将该手册的内容告知所有参与项目的现场人员。
2.1.4 EHS部负责组织需要在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现场培训,由该装置、部位的管理部门负责讲解与考核,并在培训结束的当天将培训记录(见附件2)报EHS部备案。
第2.1.2节第③、④点的部分内容也可安排在现场安全培训中讲授。
2.1.5 承包商因工作需要调整现场人员时,应事先告知项目管理部门,并由后者通知EHS部。
新入厂人员到岗的第一天必须由EHS部进行安全培训与考核。
2.2 培训有效性管理2.2.1 所有参加培训的承包商现场人员均应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并在《安全培训登记表》(见附件2)上签名。
2.2.2 对承包商现场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的有效期为1年(自通过考核之日起计)。
对从事长期专项服务的承包商,EHS部应在参培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有效期终止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项目管理部门,后者应及时告知承包商安排重新培训与考核事宜。
2.2.3 EHS部依据安全培训考核名单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未参加安全培训和未通过安全考核的人员不得发放临时出入证,并严禁其从事与项目有关的作业。
2.2.4 EHS部负责建立承包商进厂培训台帐,记录培训日期、内容、培训人及参培人、考核结果等信息。
3 承包商作业安全管理3.1 作业开始前的安全管理事项3.1.1 作业开始前,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与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沟通,明确下列事项:①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如作业时间超过1天,必须明确每天开始和结束作业的时间。
②作业区域范围划定和警戒线设置方式。
③作业区域公用工程和地下工程(电缆、地沟、管线等)的具体位置与防护要求。
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开具程序和使用要求。
⑤作业区域存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时,承包商现场人员的现场安全培训安排。
3.1.2 项目管理部门和作业区域所属部门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陪同承包商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查看作业现场,并明确下列事项:①承包商确认熟悉作业区域及其周边的警示标志、安全设施和应急通道,确认作业区域状况符合其现场人员的安全作业要求。
②作业所需公用工程(水、电、风、汽等)的交接界面及交接程序。
③作业所需各种车辆出入厂区的线路,车辆、施工设备及临时设施的放置地点。
④作业所需各类原材料、拆卸和待安装物件的放置地点。
⑤发生紧急和意外情况时的现场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
3.1.3 承包商在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区域作业时的安全控制要点:——项目管理部门必须与承包商共同商定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安全措施和作业方案,报EHS部备案。
——在上述区域的作业开始前,必须落实安全措施,确认现场监护人员到位。
——由公司指定的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告知承包商现场人员的安全职责与应急处理要求。
3.2 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职责3.2.1 项目管理部门职责①落实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计划在节假日和其他非长白班工作时间内作业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②协调并保障承包商安全生产所需资源的配置。
③监督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安全生产承诺。
④在承包商和公司各有关部门间沟通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提出需要有关部门支持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