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项目推行承包商项目层级管理者和安全看管人员“持双证上岗”制度。
2、承包商发惹祸故要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查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依据“属地化”原则追查属地单位的看管责任;依据“职责符合”的原则,追查其余部门及人员的管理责任。
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是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拟订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制度,配合承包商HSE资质的审察与年审;负责检维修类长久及一般承包商施薪资质的审察、年度评论;敦促承包商办理HSE资质审察,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环保制度和举措履行落真相况进行检查、监察和查核。
4、工程管理部是施工承包商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配合拟订承包商安全管理有关制度,配合承包商HSE资质的审察与年审;负责基建类长久及一般承包商年度HSE评论;对承包商在服务和活动中安全、环保制度和举措履行落真相况进行检查、监察和查核,成立管理台账;对物质供给中心提出拜托管理的现场安装供给商进行安全现场监察管理。
5、所有参加项目建设的承包商负责本单位的 HSE管理。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例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装备专职 (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成立、健全安全管理系统及规章制度;成立 HSE档案及管理台账;依据要求做好施工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危害辨别;对所承包工程施工现场实行 HSE监察管理,检查平时施工、作业方案安全举措落真相况和“七想七不干”履行状况,成立 HSE检查和违约经济处分金管理台账;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有培训记录;依据要求保证进厂施工机具的完满,按期检查施工机具,并有检查记录。
6、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商应成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拥有必定数目的工程技术人员。
1)关于国家规定应获得安全生产允许证的承包商:从业人员超出 300 人的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装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许多于 8 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目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目要求;从业人员超出 100 人不足 300 人的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装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许多于 5 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目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目要求;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的应成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装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许多于 3 人,且工程技术人员数目达到其资质规定的数目要求。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2024最新版)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人员人身安全、健康及施工作业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专业主管部门职责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专业主管部门需做好承包商入厂前、厂区施工中及完工离厂时各个时间段的管理工作。
(一)负责承包商资质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架构及现行的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培训情况;近3年安全业绩;大型作业设备完好性证明;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承包商施工方案;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商安全应急预案;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情况等。
详见附件1。
(二)负责与承包商之间得施工合同签订、施工方案审核、施工审批手续办理、施工过程协调。
(三)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引领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前需向安全监察部提供承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架构及现行的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培训情况;近3年安全业绩;大型作业设备完好性证明;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承包商施工方案;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商安全应急预案;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情况等材料,并列出清单由专业主管部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监察部备案。
详见附件1。
(四)负责对承包商进行日常检查,对违反公司规定的现象下发罚款通知单。
(五)负责承包商施工结束后的施工验收及完工证明的开具。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职责(一)负责对承包商的营业执照、资质类别及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架构及现行的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员工培训情况;近3年安全业绩;大型作业设备完好性证明;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承包商施工方案;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承包商安全应急预案;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情况等材料进行再审核确认,参与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审核,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档案。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粮集团中粮总字〔2009〕236 号文和生化能源事业部《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管理职责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承包商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状况的检查(包括施工器具在内)。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二条评审时,承包商应提供安全管理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证照文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证书等)(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含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考核记录等);(三)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明;(四)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五)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六)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七)其他相关内容。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一、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包事业部各在建单位工程项目、生产单位检修、技改项目旳施工单位。
二、本规定所指建设单位为事业部各生产企业。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旳承包商管理按照有关旳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在建企业参照执行。
三、本规定中旳罚则部分可根据实际状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应有旳基本条件四、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中粮集团、生化能源事业部、所在地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五、承包商必须接受建设单位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旳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旳包括施工机具在内旳安全状况评审。
七、承包商应具有所承担工程项目对应旳等级资质。
八、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旳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旳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九、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旳承包商应都具有良好旳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旳评审十、建设单位旳机动工程部门、安全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对应旳施工资质、安全资质旳审核和评价。
(一)机动工程部门负责对承包商施工资质进行审核,对承包商旳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和技术资质水平等进行确认,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工商局发)。
2、施工、安装资质等证明文献。
3、若存在分包旳工程,分包协议及分包队伍旳资质。
审核合格后发《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参照格式见附件一)。
(二)承包商在获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安全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安全环境保护部门需审核旳内容包括:1、机动工程部门签发旳《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旳原件和复印件。
2、承包商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旳原始记录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3、承包商单位内符合国家规定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旳原件和复印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1. 背景介绍承包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工程的安全和进度。
为了保证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2. 安全管理基本原则承包商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与业主单位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整个工程项目的开展。
在安全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保护人员生命安全;2.全员参与,推动安全文明建设;3.预防为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4.质量为本,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3. 承包商安全管理职责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管理职责核心是要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职责:1.制定安全规章制度;2.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确保合同约定的施工作业安全;3.负责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4.安排安全技术措施;5.配合项目业主单位的安全工作,积极应对安全事故;6.保障施工现场环境卫生与安全;4. 安全生产章程规范承包商应自行编制安全生产章程,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1.人员安全防护制度;2.机械设备使用、大型设备安装与拆卸、动火等危险作业的管理办法;3.施工现场安全、消防以及应急救援制度;4.安全监测、自查和验收制度,包括安全问题发现和整改措施;5.关于培训、奖惩制度等内容;承包商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制定。
所有安全生产章程制订应在施工前提交项目业主单位审核并经其批准后执行。
5. 重点作业安全管理承包商应根据工程项目需要,在安全规章的基础上,增加重点作业安全管理计划的编制。
例如:1.高处作业2.隧道、坑道作业3.起重作业4.爆破作业5.钢筋加工与安装对于以上重点作业,承包商应采取以下措施:1.确定专人负责重点作业安全;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技能;3.制定详细的作业安全方案,包括作业前准备、作业环节、资料准备等;4.安排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5.减少人员密度及作业时间,尽量避免高强度作业;6.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
第二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包括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状况评审。
第二章安全资质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第四条施工承包商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中应有2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五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具有HSE管理体系文件及执行程序文件,并有效运行。
第三章安全评审第六条承包商首先应将本企业的施工、安装资质报工程建设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第七条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部门申请HSE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1、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原件、复印件;3、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安全管理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4、工程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
《工程项目承包商HSE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1次,连续3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1次。
第九条承包商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1、承包商对安全、环境、健康方针承诺;2、风险辨识、评价和已辨识风险应采取的措施;3、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4、承包商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5、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环境、健康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6、规章制度和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的操作细则;7、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8、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9、其他相应内容。
燕山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制度名称燕山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编号QZ/YSSH.AJ.021.2015制度文号制度版本2015版主办部门安全监察部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安全监督管理会签部门机械动力部工程管理部保卫武装部环境保护部监督检查者安全监察部审核部门法律事务部信息部企业管理部解释权归属安全监察部签发日期2015年3月21日废止说明原《燕山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试行)(QZ/YSSH.AJ.021.2014)同时废止生效日期2015年3月21日制定目的保障新改扩建施工、检维修工作安全,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制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法规、《中国石化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11〕560号)适用范围燕山石化公司约束对象承包商安全资格管理及检修施工作业前管理涉及的相关制度燕山石化安全教育规定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安全监督管理所属层级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 1 —1 基本要求1.1规范内容的界定本规定承包商系指公司以外的从事检维修、工程项目施工的总承包、分包商以及设计、监理等单位(以下统称承包商)。
1.2业务管理原则规范承包商的安全资格及项目开工前管理。
1.3业务管控方式实行专业归口、分层管理、协调配合。
2 管理职责与分工2.1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承包商的检修施工安全资质进行管理,对承包商的检修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
2.2 机械动力部负责在具备中国石化《石油化工检维修资质证书》的检修施工单位中,选择建立燕山石化的《检维修承包商资源库》,保证入选的承包商具备相应的检修能力,并在责任范围内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2.3 工程管理部负责在《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市场资源库》选择建立燕山石化《建设项目承包商资源库》,保证入选的承包商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能力,并在责任范围内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2.4 保卫武装部负责承包商施工人员、车辆入厂及治安保卫的— 2 —管理工作,并在责任范围内对承包商进行考核。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对承包商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认真审核。
承包商必须具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必须具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当具备的资质。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公司建立对承包商资格认可(预审)程序,按程序确定承包商的安全生产作业能力,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提供的人员能满足作业的要求。
第三条承包商须持招用部门介绍信及对其实施的安全教育书面证明和施工作业内容、人员人数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公司安全环保部部视其安全教育情况再行安排安全教育内容,出具“接受安全教育证明”及签订“承包项目安全责任书”,然后方可允许其进入厂区。
凡是没有“接受安全教育证明”或未签订“承包项目安全责任书”的单位,本公司各有关单位一律不予接待和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并不准给予开据任何“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招用单位必须与承包商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义务。
这种约定可以采用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形式中在承包合同中列专门条款的形式。
第五条招用单位应对承包商提供的施工作业方案、作业装备和作业人员进行审查,确认其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措施与所承担的作业风险相一致,其装备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其人员熟悉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条款、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具有安全操作能力且配备了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遵照安全工作实行各级首长负责制的原则,承包商主要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
在施工作业期间,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有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在山东万通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作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0人以上单位要设立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工作制度监督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并在适当时间检查其安全生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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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高*****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对承包商安全监督监护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致力于使用安全管理能力强、技术水平稳定、可靠的承包商,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能力和工程质量进行评价,建立承包商档案,对安全管理水平低、发生过人身伤亡事故、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商实行市场禁入。
第三条承包商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并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
严禁承包商将公司主体工程项目转包、分包。
第四条承包商应接受建设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安全管理能力、施工机具在内的安全综合状况评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项工程(含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小型基建、扩建、检修、安装、运行维护、设计、监理、施工、调试、试验过程中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一条确定中标后,安全生产部对发放安全资格确认书的承包商建立安全管理能力评价档案,由安全生产部和对承包商实施过程安全监督的车间、班组的监督人填写工程安全管理能力评价意见,评价意见纳入安全资质档案。
公司定期汇总各承包商档案,公布承包商评价意见,对不能满足安全资质要求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商实行市场禁入。
第二条安全生产部组织工程承办部门和承包商签定安全协议书,然后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完毕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副本报安全生产部一份。
第三条安全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是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工程项目合同双方的安全责任一般包括:(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2.开工前对承包商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应指定一名专责安监人员负责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3.督促承包商做好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和考试工作,并进行必要的抽考和验证。
4.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伤烫伤等事故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的,应事先要求和督促承包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5.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承包商召开安全管理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承包商传达上级部门和电力行业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通报,并监督学习和贯彻。
6.公司的安全生产部有权对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承包商作出处罚,直至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7. 若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时,建设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协调施工,并监督各方防范措施落实。
(二)承包商应承担的安全责任1.必须遵守建设单位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每周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必须按规定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具有两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下的一级施工作业单位应具有安全施工管理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责;人数超过3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必须配有兼职安全员),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做好现场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在施工现场设臵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备案。
凡增补、更换工种的,上岗前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备案。
4.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必须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有关的检查情况应形成报表,报发包单位安全生产部备案。
6.对复杂的、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工程还应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实施。
7.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其他事故,在组织应急处臵的同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部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8.若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时,承包商应组织协调,并负责制订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9.若有其它施工单位在同一个作业区域内作业时,承包商应听从建设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并负责制订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合同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工伤保险等事宜。
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生事故后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安全处罚和安全施工保证金处臵。
安全施工保证金一般按施工费的一定比例预留和提取,发生事故后部分或全部扣除。
第五条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考虑到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除了承包商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外,发包单位应根据电力系统工程施工的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承包商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工作,其主要内容是;(一)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二)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三)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四)电力系统典型事故教训。
第三章安全资质第一条公司在发包工程前,必须对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进行资格预审。
未经资质审查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承包商,严禁发包和录用,对于管理上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承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条承包商应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的等级资质。
(一)营业执照有效、年检记录齐全,其营业范围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二)资质证书有效、年检记录齐全,其施工能力符合工程项目的要求;(三)法人资格证书有效,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所登记的法人一致,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四)法人委托书有效,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五)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并由规定的地方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发放。
第三条承包商应提供有效的施工简历及业绩材料。
承包商应有三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
所提供的施工业绩资料中应有近三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第四条所有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应实行有效的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安健环)管理,并具有有效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第四章安全评审第一条承包商应将本单位的施工、安装资质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等报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取得该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
第二条承包商在取得“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后,向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资质审查,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安全施工合格证及近三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二)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大型机械定检原件和复印件;(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门签发的“工程项目承包商施工资格确认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三条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
“工程项目承包商安全资格确认证书”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第四条承包商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一)承包商安全承诺;(二)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三)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四)承包商安全培训计划;(五)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六)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七)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八)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九)其他相应内容。
第五章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第一条承包商应在工程承办部门的协助下,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和已经编写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工程承办部门技术专工、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审核,部门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承包商人员入厂前,工程承办部门督促承包商或直接对承包商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培训并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施工。
培训应履行签到手续,考试成绩要登记并报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条开工前,工程承办部门应对承包商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安全交底由部门技术专工编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对承包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监人员进行交底。
安全交底内容主要根据该项工程实际情况,针对作业环境结合建设单位安全作业规定进行。
对于大型工程,如工期长(时间超过2个月)、承包商有分包项目的安全交底应随工程进展分阶段进行,具体要求在合同签订时确定。
第四条施工所用安全工器具,承包商应填写自带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清单。
所用安全工器具应在试验有效期内,有试验合格证,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五条参加施工的人员,应填写施工人员情况表。
在表中明确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专职(兼职)安全员,清单应报工程承办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部。
工程承办部门凭安全教育合格记录,向承包商发放“临时出入证”,有效期应与施工期限同步,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填写开工报告,承包商具备以下施工作业基本条件后,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即可开工。
(一)明确双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确定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联络人员;(三)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已向施工单位明确了安全措施及要求;(五)承包商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管理资格证,报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六)施工用的临时设施、建筑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备齐全,道路畅通;(七)双方人员确认作业现场已具备安全作业条件。
第七条承包商安全管理要求(一)使用的工具、机具应符合安全要求;(二)应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三)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的安全条款,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四)进入施工现场应穿戴符合国家标准及建设单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章施工安全方案管理第一条本章所称施工安全方案,是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承包商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审核,报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