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曲库版权纠纷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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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方案

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方案

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保护困境及解决方案一、引言二、音乐版权保护的意义与重要性1. 音乐版权的定义2. 音乐版权保护的意义三、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侵犯现象分析1. 盗版问题严重2. 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侵权现象普遍存在四、目前面临的挑战和困境1. 监管难度大,执法资源有限2. 技术手段不断演进,增加了维权难度五、解决方案探讨及应对策略建议1. 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规制度2. 强化国际合作,加强跨国打击盗版行为3. 推动技术创新,在源头上防范盗版六、结论引言:音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在如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音乐产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保护困境。

本文将就音乐版权保护的意义与重要性、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侵犯现象、面临的挑战和困境,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探讨及应对策略建议进行详细阐述。

二、音乐版权保护的意义与重要性1. 音乐版权的定义:音乐版权是指创作者或音乐制作人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法律权益。

这包括了演唱、词曲创作、制作等各个环节。

2. 音乐版权保护的意义:音乐版权保护对于推动音乐产业健康发展非常重要。

它可以激励创作者持续创作,鼓励投资者投入更多资源,同时也可以确保艺术家和相关从业者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回报。

三、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侵犯现象分析1. 盗版问题严重:在数字化时代,盗版问题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焦点。

盗版不仅损害了原创作者和产业链上其他从业人员的利益,还导致了市场秩序混乱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2. 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侵权现象普遍存在: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音乐作品在网络上迅速传播。

然而,很多人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分享未经许可的音乐内容,严重侵犯了版权所有人的权益。

四、目前面临的挑战和困境1. 监管难度大,执法资源有限:音乐版权保护需要政府、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进行有效合作。

然而,由于音乐产业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相关监管难度较大,并且执法资源相对有限。

2. 技术手段不断演进,增加了维权难度:数字化时代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和成本减少的机会。

KTV著作权诉讼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教学提纲

KTV著作权诉讼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教学提纲

K T V著作权诉讼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KTV著作权诉讼中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作者:同成律师所知识产近年来,涉及KTV侵犯音乐电视著作权案件增多,由于在诉讼中对涉及小权利人(未加入音著协的人)的地位认定、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哪项权利、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存有争议。

对诉讼中的涉及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几点看法,以供参考。

一、关于小权利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司法实践中,我们称谓的小权利人是对应于音乐著作权协会、音像著作权协会等管理组织而言的,即没有参加协会的音乐词曲作者、音像制作者及其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音乐电视著作权诉讼中,很多地方法院根据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规定,要求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并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进行诉讼,对小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的KTV侵犯著作权诉讼否定其原告的地位,其基本依据就是既然有集体管理组织,音乐著作权人就应该加入,并由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否则就会出现诉讼的乱象。

笔者认为,认定小权利人是否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应该以他们对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依据,而不是根据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的规定硬性地把他们纳入集体组织管理,小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是原权利,不能将享有原权利的人硬性的纳入集体管理组织。

二、关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认定问题诉讼中,KTV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卡拉OK服务,那么谁有权利向主张权利呢?各地法院因对作品种类定性不同,而决定了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因此,对卡拉OK经营中播放的MV(即音乐电视)是否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就显得非常关健。

主要看MV是否具有“独创性”,如果制片者通过对词曲画面的合成具有“独创性”,那就应当认定为音乐电视作品。

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与维权策略

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与维权策略

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与维权策略一、音乐产业中的版权侵权问题音乐产业是一个庞大且充满激烈竞争的行业,其中版权侵权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音乐作品被更广泛地传播和复制,版权盗窃变得更加容易。

在这样的背景下,艺术家和音乐产业从业者需要采取一系列维权策略来保护自己的创作成果。

1. 了解版权法律对于任何想要进入音乐产业的人来说,了解版权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知道自己在创作和演出过程中拥有哪些权利以及其他人对这些作品可以做什么十分关键。

艺术家和从业者应该熟悉与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并确保自己遵守这些规定。

2. 注册版权在面对版权侵权问题时,注册版权是有效保护自己作品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艺术家能够正式获得自己作品的版权证明。

注册后,在维护和维权过程中会更加容易。

3. 制定合同和许可协议在与其他人进行合作时,制定清晰明确的合同和许可协议是必要的。

这些文件应详细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版权侵权行为的处罚措施。

当出现问题时,艺术家可以依靠合同和许可协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 加强监测和保护借助现代技术,人们能够更好地监测并保护自己的作品免受版权侵权。

艺术家可以使用专业的版权保护软件来跟踪网络上是否有未经授权的复制或传播行为,一旦发现侵权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音乐产业中的维权策略除了预防版权侵权外,音乐产业从业者还需要积极采取维权策略,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以下是几种常用且有效的维权方法:1. 发出警告信当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作品的版权时,第一步通常是发送警告信。

这封信应该明确指出侵权行为,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

通过与侵权方进行正式沟通,艺术家有机会解决问题而不必诉诸法律。

2. 请求移除当音乐作品被未经授权地上传到各大在线音乐平台或社交媒体上时,艺术家可以向相关平台提出请求,要求将侵权内容移除。

这些平台通常会根据版权保护的规定采取行动,防止进一步的传播和复制。

KTV版权纠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KTV版权纠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KTV版权纠纷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吴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8期摘要30年前,当全国第一家营业性歌舞厅在广州出现的时候,人们议论纷纷,褒贬不一。

但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经过30年改革开放,歌舞娱乐行业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市场化程度最高,吸纳就业人数多,发展最快的文化市场门类是我国文化产业的总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我国刚起步的版权事业发展中,其不成熟的针对KTV版权收费问题刚“出炉”就遭全国质疑声一片。

顿时全国各地权利人起诉KTV“狼烟四起”,正危及社会的稳定和行业的繁荣发展。

给党中央、国务院号召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的英明战略蒙上了阴影。

关键词版权纠纷行业协会KTV作者简介:吴丹,江苏省娱乐行业协会秘书长,经济师,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73-02多年来江苏歌舞娱乐事业在长三角地区繁荣蓬勃发展,已经成为江苏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和重要的文化产业,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拓宽就业渠道、涵养税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娱乐行业的地位和作用不容抹煞,娱乐从业人员也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文化工作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是光荣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理解。

可是近年来由于歌舞娱乐(KTV)行业深受“版权纠纷”困扰,严重威胁了行业的繁荣发展,危及社会和谐安定,给党中央、国务院号召文化产业大繁荣大发展的英明战略蒙上了阴影。

一、版权收费乱象遭全国行业抵制,场所权益受侵伤不起支持国家版权事业发展,遵守国家版权法规是每个版权使用人的应尽义务和职责,江苏全体歌舞娱乐场所娱乐场所业主积极支持国家的版权事业。

2006年国家版权局根据《著作权法》批准成立民间社团组织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其职能之一就是面向全国收取歌舞娱乐场所KTV版权使用费。

据了解当时音集协由于收费工作量大,人手缺乏等因素,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商组建有多方利益参与的专门开展版权收费和维权的北京天合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合公司)并在全国各省成立分公司,江苏也成立了分公司。

KTV版权收费与维权

KTV版权收费与维权

KTV音像收费与维权的探讨[摘要]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是我国版权保护进程中的一个新事物,有关部门已出台了相关的收费标准。

虽然在收费方面的纠纷仍然不断出现,但是向KTV经营者收取版权使用费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因为权利人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取一定报酬,是对其创作行为的合理补偿和适当奖励;可是如何寻找更完善的收费标准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是关键。

[关键词]KTV 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争议1KTV音像收费的背景与现状1.1中国大陆KTV收费背景众所周知,KTV长期以来都在享受“免费的午餐”,曾经的“低成本高收益”正是这个娱乐行业如此兴旺的原因之一。

可是这种“优惠”在2001年开始逐渐有所改变,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把音乐电视作品(MTV)纳入了电影作品范畴;在2004的时候,许多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律师事物所向全国多间卡拉OK的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认为侵犯了著作人的权利,并要求支付一定赔偿金。

2006年7月,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复同意了由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对卡拉OK营业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收取使用费的报告。

这意味着,卡拉OK的收费成为定局,同时很多人也意识到经营者与消费者开始要为歌曲的著作权买单,以后“想唱就唱”的情况就不可能再出现了。

虽然KTV收费的争议仍然不断涌现,可是笔者认为应该支持收费这一做法。

卡拉OK的收费不是行政收费,收费最主要目的是维护著作权利人的利益。

卡拉OK行业主要依靠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向相关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其法定义务[1];而著作权利人可以因此获得报酬,这是对其创作行为的合理补偿。

1.2中国大陆以外地区及国家KTV收费现状[2]日本是根据KTV经营场地面积收费:(1)33平方米的每月缴纳3500日元(约239元人民币,一年约2868元人民币)。

(2)66平方米的每月缴纳8500日元(约581元人民币,一年约6972元人民币)。

香港是依据歌曲的新旧程度进行收费:一首新歌要先举行竞标、向KTV拍卖首播权;香港首播每首歌收取5~10 万元的版权使用费,收取时间是唱片上市后的3至5 个月。

ktv行业歌曲对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要求认识情况

ktv行业歌曲对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要求认识情况

ktv行业歌曲对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要求认识情况摘要:一、引言二、KTV行业歌曲版权管理的现状1.授权与使用的先后顺序2.版权管理的重要性3.行业内的版权纠纷案例三、先授权后使用的必要性1.法律依据2.保障创作者权益3.行业规范与发展四、KTV企业如何实施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1.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2.加强与音乐版权方的合作3.提高员工版权意识培训五、结论正文:ktv行业歌曲对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要求认识情况随着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KTV行业在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同时,也带动了音乐市场的繁荣。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歌曲版权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正确认识并实施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成为KTV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KTV行业歌曲版权管理的现状1.授权与使用的先后顺序在KTV行业,歌曲的授权与使用顺序存在一定的混乱。

部分KTV未经过授权就擅自使用歌曲,导致版权纠纷频发。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因此,先授权后使用的顺序显得尤为重要。

2.版权管理的重要性歌曲版权管理不仅关乎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歌曲,不仅可能面临法律纠纷,还可能破坏音乐市场的秩序,影响创作者的创作热情。

因此,加强版权管理,确保先授权后使用,对KTV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行业内的版权纠纷案例近年来,KTV行业版权纠纷频发,如未经授权使用歌曲、侵权赔偿等问题。

这些案例警示从业者,务必重视版权管理,严格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

二、先授权后使用的必要性1.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这意味着,无论是商业用途还是非商业用途,都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

2.保障创作者权益先授权后使用有助于保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发他们的创作热情。

通过合法授权,创作者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进而投入到新的创作中,推动音乐市场的持续发展。

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保护困扰与解决方案

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保护困扰与解决方案

音乐行业中的版权保护困扰与解决方案引言:在数字化时代,音乐行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版权保护问题。

随着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数字内容消费的普及,音乐作品受到侵权行为的威胁。

本文将探讨音乐行业中存在的版权保护困扰以及解决方案。

一、版权保护困扰1.1 盗版和盗链现象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音乐作品在网络上容易被非法下载和共享。

盗版现象主要表现为未获得授权的非法复制和分发活动;而盗链则是指通过其他网站链接展示并播放他人的原创音乐作品,导致音乐人无法获得所应得的酬劳。

1.2 信息不对称在版权保护方面,信息不对称是一个重要问题。

例如,在国家或跨国合作中,信息流通不畅、无法即时获取相关数据等问题限制了追溯侵权者和维权工作的进行。

1.3 涉及多种形式侵权除了直接盗版和盗链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音乐、对音乐进行采样等方式也会涉及版权纠纷。

二、解决方案2.1 加强法律保护加强法律保护是解决版权保护困扰的重要途径。

国家应加强立法,提高知识产权的刑事和民事赔偿力度,并加大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法规,以适应迅速发展的数字化音乐市场。

2.2 引入技术手段在数字化时代,技术手段也成为了解决版权保护困扰的有力武器。

一方面,数字水印、DRM(数字版权限制管理)等技术可以有效防止盗链和盗版现象;另一方面,通过数据分析等人工智能技术来进行版权监管和维护。

2.3 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建立多边合作机制是增强音乐行业内部合作与共同维权能力的关键。

各个环节的从业者可以形成共同体,并共建起音乐版权保护平台。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并且还可以整合资源进行维权,提高音乐人的版权保护效果。

2.4 深化与互联网平台的合作互联网平台是数字音乐流通的主要渠道,与其建立深度合作,加强版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制定完善的版权合约和技术标准,共同应对盗链等侵权行为,并确保音乐人获得公正的报酬。

ktv行业歌曲对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要求认识情况

ktv行业歌曲对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要求认识情况

ktv行业歌曲对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要求认识情况摘要:一、引言二、KTV 行业与音乐版权的关系三、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要求1.版权授权的重要性2.授权流程与方式3.合理使用与版权保护四、KTV 行业对先授权后使用的认识情况1.行业整体认识2.个体经营者认识3.消费者认识五、提高KTV 行业对先授权后使用的认识的建议1.政策法规宣传普及2.行业自律与规范3.消费者教育引导六、总结正文:一、引言在我国,音乐版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音乐使用的重要场所,KTV 行业对于音乐版权的认识和尊重程度关系到整个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KTV 行业歌曲对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要求认识情况进行探讨。

二、KTV 行业与音乐版权的关系KTV 行业是音乐产业的重要下游环节,消费者在KTV 场所唱歌消费,涉及到音乐的播放、演唱、录音等多个方面的版权问题。

在我国,音乐版权通常包括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权等,分别由词曲作者、唱片公司等享有。

因此,KTV 行业需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才能合法使用音乐作品。

三、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管理要求1.版权授权的重要性先授权后使用是国际通行的版权管理原则,对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版权交易与使用、推动音乐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KTV 行业,获得授权意味着合法使用音乐作品,能够有效避免侵权纠纷,保障企业经营安全。

2.授权流程与方式目前,我国音乐版权授权主要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等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

KTV 企业可以向这些组织申请获得音乐作品的授权,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

此外,部分权利人可能直接向KTV 企业授权,也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授权。

3.合理使用与版权保护在获得授权的同时,KTV 企业还需了解合理使用的规定,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等目的使用音乐作品,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已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等。

此外,尊重版权、抵制侵权行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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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曲库版权纠纷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卡拉OK这种轻松简单的娱乐方式产生不过40余年,而引进中国也不过20年左右的事。

但是现今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这是老少皆宜的娱乐活动。

随着行业的发展,截止2017年底,整个杭城现存的KTV总量已达700家左右,KTV版权纠纷诉讼事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针对行政执法实践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结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KTV版权诉讼的判例,本文分析了KTV版权纠纷形成的原因,并试图从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两个方面入手,探讨了如何防止和避免KTV版权纠纷的问题。

一、杭州KTV曲库版权纠纷案件总体情况。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分析,仅2011年一年左右时间,涉及KTV曲库版权纠纷49位被告,涉及案件502件,涉案KTV曲目1501首,标的478.1624万元。

版权权利人或授权委托原告方主要有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金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杭州英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圣地美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七家单位。

涉嫌侵权方49家被告基本是杭城主城区量贩式KTV以及夜总会,约占主城区KTV总量的五分之一。

主要有:杭州新百乐宫永利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锦绣时代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花样年华文化有限公司、杭州新鼎红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浙江英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银乐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好乐迪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唛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金歌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讴歌娱乐有限公司,等等。

从杭州地区目前的案件来看,大致有三类提起诉讼的主体:1、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2、表演者;3、音像制作者(理论上讲应还有代表其的音集协,但目前没有)。

各区法院还出现过一首KTV由词、曲作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分别提起四起诉讼以获取最高利益的案例。

目前的案件,其起诉主体大致有两类,一类是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另一类是音像制作者。

关于KTV的权利主体究竟是谁的问题,大多数的意见是:1、如果仅是录制演唱会现场或简单录制演员表演的MTV,或是重新演绎了词曲作者歌曲的MTV,则有权起诉的是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

2、如果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MTV,包括有较大的投入,有演员、有情节、有优美的画面等,则有权起诉的是音像制作者,即MTV的制片者,享有与电影同样的待遇。

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1、若认定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MTV的权利人为制片者(大多数为音像制作者),要证明其制片者的资格,除了在音像制品上的署名外,是否需要提交词曲作者及演员的授权合同,来证明其制作为合法。

2、对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创作的MTV,词曲作者(或代表其的音著协)起诉或投诉的案例,MTV的制作者往往不是案件的当事人甚至并不知晓案件的存在,难以判断法律事实,难以分配举证责任。

二、杭州KTV曲库版权纠纷原因分析。

(一)版权收费机制混乱。

下面这幅图可以看出KTV版权多头收费的原因。

最早开始收费的音著协是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协会,代表是歌曲的词、曲作者的权利。

后来国家版权局经民政部登记又成立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即所谓的简称为音集协,音集协则代表了录音、录像、音乐电视制作者的利益。

两个协会代表不同权利人都可以对KTV收费,为此国务院出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可由其中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

经两家协会协商确定,统一由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后,在两个协会之间进行分配。

卡拉OK版权运营中心是音集协负责卡拉OK收费的执行机构。

KTV是文化部门主管,KTV曲库版权的事情当然不能由音集协说了算。

文化部于是指定北京天合文化有限公司为【全国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运营商。

为了节约权利人开支,避免不合理重复建设,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在天合公司布置渠道成熟的地方,音集协委托天合公司为版权收取使用费。

除了前面说到的具有官方背景的收费之外,还有很多权利人例如大的唱片公司没有加入上面说的音著协、音集协,因为入会是自愿的,当然会员能拿到的版权费也是很少的。

所以多数KTV场所里面多数港台流行歌曲的MTV,是没有经过香港台湾等地唱片公司的授权,所以直接导致了版权诉讼纠纷,这里面当然也包括已经向音集协或者天合公司交费的KTV场所成为了被告。

(二)曲库来源性质复杂。

除掉体制管理上的因素,最主要的原因,就是KTV场所所使用的MTV的法律性质决定的。

大家都知道,MTV是将音乐形式与电视画面形象相结合的一种综合艺术形式。

如果一部MTV是著作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作品里面已经包含了词曲作者的音乐作品。

如果KTV经营场所未经权利许可,使用一部MTV可能同时构成侵犯词曲作者作品的权利,还侵犯了音乐电视制作权利人的权利。

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部MTV不仅有词曲作者的权利,还有制作人的权利,一个曲库几千上万首MTV,权利人有多少,恐怕谁都难说清。

那么究竟什么是作品,怎么来判断,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关键词和判断标准就是独创性和有形复制性。

依照不同表现形式分13类: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依据不同产生情形分为:合作作品、编辑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演绎作品。

还是以MTV为例子。

根据画面内容主要分成五大类型:(1)原唱歌手现场演唱会剪辑而成的录像画面;(2)原唱歌手或者演员演绎的具有一定故事情节的画面;(3)自然风光加简单表演的画面;(4)电影片断剪辑的画面;(5)卡通片或动漫形象的画面。

MTV是否具备独创性,应该根据MTV画面的内容从拍摄电影的技术角度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排除录像制品,即MTV画面内容为演唱会、舞台剧、音乐剧等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例如张国荣演唱会MTV,是使用张国荣演唱会录像经简单技术加工而成,属录像制品;其次排除电影(美术片)、电视剧剪辑,很多电影主题曲MTV 就是以该电影的精彩片断剪辑合成;最后排除风光配简单表演,例如以海滩风光与泳装美女为画面的MTV。

上述三种MTV的画面内容均不具备作品独创性。

如果MTV的画面内容具有一定的故事情节,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互相配合,进一步演绎了音乐作品的思想内涵,通过导演、演员、摄影、剪辑和作词作曲者等共同创造性的劳动制作完成的MTV,一般可以认定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完成,应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三)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

自上个世纪80年代KTV前身——卡拉OK出现以来,前20多年,在音像作品使用权方面,国内卡拉OK的经营商只须支付音频费用,几乎从来不需要为伴唱的音像作品“买单”。

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同时规定: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然而,此《标准》颁布实施以来,多数KTV经营者一直漠视这一规定,仍然“我行我素”。

不仅是使用版权的经营者,包括政府部门的管理者、盗版音像制品的购买者、甚至版权所有者个人或机构,对版权的保护意识和相关知识都不足。

我国自1991年第一部《著作权法》正式实施,迄今已过20余年,由于一些人的大声疾呼而真正引起社会重视,也不过近两年的事,与发达国家多数人自幼接受尊重知识产权教育并形成社会的普遍共识,尚有很大差距。

三、对策和建议(一)提高经营者版权意识。

当前,KTV经营者版权意识薄弱,普遍缺乏版权知识和版权法律风险观念,在经营过程中缺乏自觉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意识。

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歌曲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在逐渐增强,向权利人支付版权使用费是今后KTV行业经营中的必然趋势,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版权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把法制宣传工作纳入工作常态。

一是通过大众传媒、召开座谈会、集中学习等各种渠道和方式强化《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

要求经营者加强对音乐作品提供商的资质和音乐作品来源进行合法性审查,注意及时订立合同、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付费证明。

二是将版权知识的宣传和日常执法活动有机结合,通过行政执法案例、执行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等对经营者阐明法理,树立版权意识,自觉抵制和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单独的一家KTV在音集协等维权者面前完全是弱势群体,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如果没有统一的行业协会,就无法形成合力,KTV经营者在版权许可使用费谈判上将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进而影响谈判积极性,长此以往,就可能会形成KTV经营者不交版权许可费、专业维权机构不断诉讼维权的恶性循环。

因此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很有必要。

通过行业协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维权,建立行业调解机制,与权利人进行集体谈判,降低赔偿额度,减少KTV行业经营者的负累,避免大范围纠纷情况的出现。

政府部门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服务和引导KTV行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增加相关产业文化含量,提高附加值,以促进KTV行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娱乐消费需求。

(二)完善曲库行政管理措施。

版权使用费标准是KTV版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当前全国范围KTV作品版权使用费的标准不统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收费行为操作不透明、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

收费标准过高,设定不合理不利于KTV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议对当前KTV 行业经营中存在的版权使用费问题开展调研,为在版权人与KTV经营者之间形成科学合理且符合KTV行业发展实际的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提供参考意见。

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更加详细合理的收费管理办法,并因时因地确定收费标准。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合理分配各方的经济利益。

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等方式,经过试点来逐步推进和规范。

将曲库供应商纳入版权监管范围。

目前市场上曲库点播系统(VOD 系统)供应商鱼龙混杂,曲库制作单位资质不同,制作安装机构不规范,技术资源不统一、不规范,市场结构混乱,非法复制发行音乐作品行为时有发生,但相关的管理措施却没有跟上。

因此,建议版权执法部门开展对曲库供应商的摸底调查,逐步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建立正规制作企业名录,加大对曲库歌曲合法来源的监管力度,改变目前管理空白、管理手段缺失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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