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上海2016

公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质安〔2016〕256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六年四月五日—1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2 —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3 —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年12月31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要求提纲一、主要工程材料的政策要求二、工程材料管理制度的制订三、施工现场材料质量的监督四、不合格材料的处理和工程验收五、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一.主要工程材料的政策要求(一)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建筑防水卷材、水泥、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铜及铜合金管材、混凝土输水管、电力电缆、电焊条、密目网、平网等。
(获证企业及产品可查询国家质监总局网站)(二)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水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混凝土掺合料、混凝土外加剂;⏹烧结砖、砌块、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防水涂料、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饰面石材、木制板材、沥青混凝土、三渣混合料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产品可查询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 )(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等(《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获证企业及产品可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网站 )(四)由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等墙体保温系统(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钢管、脚手架扣件租赁企业(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建筑玻璃产品(由上海市玻璃玻璃钢玻璃纤维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防水卷材(由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
(五)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上海市禁止和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建设部(2007年659技术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二、工程材料管理制度的制订1.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1)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2)建立工程材料合格供应商选择、材料购销合同签订(必须含有产品标准所规定的主要性能指标及质量要求)、材料进场验收、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管理制度。
沪建安质监(2011)107号脚手架扣件管理

沪建安质监[2011]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精神,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质量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用钢管、扣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实际使用现状,现将加强本市钢管、扣件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标准规范钢管、扣件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2008)、《直缝电焊钢管》(GB13793-2008)和《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相关技术要求。
钢管应采用ф48.3×3.6mm规格。
单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二、加强对钢管、扣件生产、租赁企业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一)向本市建设工地提供钢管、扣件的租赁企业应取得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的备案证书。
(二)在开展钢管、扣件租赁业务时,应使用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并接受质量诚信行业自律管理。
(三)在向施工项目供应钢管、扣件时,应同时提供行业协会印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脚手架钢管、扣件质量保证书》。
(四)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企业须获得相应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不得采购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对出租的钢管、扣件,应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
用于建设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承重支架的钢管必须进行色标标识,由钢管租赁单位负责涂刷黄色油漆(费用计入租赁成本)。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号各有关单位: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加强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以下简称钢管、扣件)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实际使用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的钢管、扣件质量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2006)、《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1-2008)或《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2008),以及有关建筑施工脚手架、模板安全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二、钢管、扣件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扣件生产企业还应获得其相应产品的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租赁企业采购的钢管、扣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对使用归还后需再次使用的钢管、扣件,应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并按批次进行抽样检测力学性能,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向建设工程出租,发现质量问题且无法修复的应及时报废销毁。
四、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协会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租赁企业备案制度。
五、施工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质量全面负责,并建立钢管、扣件租赁企业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六、工程现场的钢管、扣件应按不同租赁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堆放,使用单位应建立进出场及使用台账,记录租赁企业、生产企业、产品规格、数量、质量保证书、生产许可证编号、查验退货情况、质量检测情况等。
上海市现行建设工程地方标准.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DG/TJ08—702—2011。。。
2011-10-01
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DG/TJ08-18—2011 J。..
2011-10—01
混凝土模卡砌块应用技术规程
DG/TJ08—2087—2011
2011-10—01
沉井与气压沉箱施工技术规程
DG/TJ08—2084—2011。..
2011—01—01
户外发光二极管(LED)显示屏安装技术规程
DG/TJ08-2076—2010。.。
2011—01—01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设计与验收规范
DG/TJ08—1105-2010
2011-01—01
管线定向钻进技术规范
DG/TJ08—2075—2010。。。
2010-12-01
1:500 1:1000 1:2000数字地形测量规范
DGJ08—2061—2009
2010—04—01
装配整体式住宅混凝土构件制作、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
DG/TJ08—2069—2010。..
2010—04—01
智能建筑施工及验收规范
DG/TJ08-601-2009
2010-03-01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规范
DG/TJ08—2067—2009
2010-03-01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4年复查,应予修订)
DG/TJ08-701—2008
2009—03—01
民用建筑太阳能应用技术规程(光伏发电系统分册)
机关办公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DG/TJ08—2127-2013
2013—08—01
卫星定位测量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word1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word2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 年9月30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的规范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非交通类)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日常监管具体实施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管理。
第四条(诚信管理)本市建立钢管扣件电子诚信档案,记录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管理行为,以及钢管扣件产品检查、验收、检测、监督等信息。
诚信信息将向社会公布。
鼓励企业对所提供的产品采用标识管理。
鼓励企业实施防护、模板、脚手架施工及其材料提供一体化。
第五条(信息管理)本市建筑施工的钢管扣件实施信息系统辅助管理。
钢管扣件供应、施工、使用、监理和检测等相关单位应将工地钢管、扣件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建材业钢管扣件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钢管、扣件管理系统操作规定由市安质监总站另行发文。
第六条(钢管标准)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钢管壁厚,采取分类管理,分区域推进的原则:一、在建工程用于材料堆放分隔或防护栏杆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2.75mm;二、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模板等扣件式钢管支撑承重支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00mm,且应与方案计算参数一致;三、在建工程用于施工现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钢管壁厚应不小于3.24mm;自发文之日起,内环线以内的工程按上述要求执行;内环至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于2016年9月30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外环线以外建设工程可过渡到2016 年12 月31 日之后按上述要求执行。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
序号 1 2
类 别
建筑外窗
材 料 名 称
禁止、限制的范围和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相 关 信 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使用未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铝合金建筑型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200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0号令)
内墙 涂料
20
多彩内墙涂料 (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 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21
《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 (建设部218号公告) 仿瓷内墙涂料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的室内高级装饰装修工 (以聚乙烯醇为基料掺入灰钙粉、 程 大白粉、滑石粉等) 钢结构 矿物纤维防火喷涂材料和高含量苯 不得用于房屋建筑室内钢结构工程 防火涂料 类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 水性 聚乙烯醇缩甲醛类胶粘剂 粘结剂 不得用于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 教室等民用建筑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6
新建工程限制设计、使用外墙面砖(底层 《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 《上海市禁止或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 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 裙房外墙贴面材料除外); 外墙涂料的通知》 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 材料 禁止设计、使用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 市建委、市经委、市科委、 市农委 (沪府[2000]58号) 材料。 (沪建材[2000]第00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理条例》 上海市人大(2000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0号令)
45
S型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禁止用于房屋建筑的防水工程
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65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12
2012-09-01
DGJ08-107-2004
66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规程DGJ08-108-2004
67
城市轨道交通设计规范DGJ08-109-2004
68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DGJ08-110-2004
六、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现行工程建设上海市标准(DG)
序号
规范名称
实施日期
替代标准
备注
1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DGJ08-01
2
建设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GJ08-07-06
3
建筑抗震设计标准DGJ08-09-03
4
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DGJ08-10-2004
5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GJ08-11-2010
2010-06-01
DBJ08-11-1999
6
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DG/TJ08-12-2004
7
绿地设计规程DG/TJ08-15-2009
2010-01-01
DBJ08-15-89
8
园林植物栽植技术规程(试行)DG/TJ08-18-2011
2011-10-01
2012-12-01
DBJ08-72-98
34
民用建筑锅炉房设置规定DGJ08-73-2002
35
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热水机组工程技术规程DGJ08-74-2004
36
垂直绿化技术规程DBJ08-75-98
37
工业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8-78-99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材备案产品品种目录及执行标准(摘录)
GB/T 127712008 GB/T 13663.22005 GB/T 136632000 GB/T 180332007 GB/T 18742.22002 GB/T 18742.32002 GB/T 18992.22003 GB/T 18993.22003 GB/T 18993.32003 GB/T 18997.12003 GB/T 18997.22003 GB/T 19473.22004 GB/T 19473.32004 GB/T 212382007
16
17
18
内衬不锈 钢复合钢 管 建筑给水 交联聚乙 烯(PEX)管材 无规共聚 聚丙烯 (PP-R)塑 铝稳态复 合管 给水用丙 烯酸共聚 聚氯乙烯 管材及管 件 合金镀层 (HA)钢管 及管件 钢塑复合 压力管用 双热熔管 件 耐热聚乙 烯(PFRT)塑铝 稳态复合 管 钢塑复合 压力管用 管件 纤维增强 无规共聚 聚丙烯复 合管 给水用硬 聚氯乙烯 管材 给水用硬 聚氯乙烯 管件 铜管接头 第1部 分:钎焊 式管件 铜管接头 第2部 分:卡压 式管件
CJ/T 1922004 CJ/T 2052000 CJ/T 2102005
19
CJ/T 2182005 CJ/T 2232006 CJ/T 2372006 CJ/T 2382006 CJ/T 2532007 CJ/T 2582007 GB/T 10002.12006 GB/T 10002.22003 GB/T 11618.12008 GB/T 11618.22008
CJ/T 1081999 CJ/T 1112000 CJ/T 1172000 CJ/T 1202008 CJ/T 1232004 CJ/T 1242004 CJ/T 1362007 CJ/T 1372008 CJ/T 1382001 CJ/T 1512001 CJ/T 1592006 CJ/T 1752002 CJ/T 1812003 CJ/T 1832008 CJ/T 18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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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材料使用行为,确保本市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保障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9)第026 号)的精神,制订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进入本市建设工程中钢管、扣件和周转材料的生产单位、租赁单位和自用单位。
第三条本市对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实行备案管理。
凡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应当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未按规定取得《备案证》的建设工程用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不能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管理中的申办、取样、评审、查验、统计等工作,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模板脚手架、建设工程钢设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实施,检测工作由本市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
第五条申请《备案证》的基本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
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
合同;
4、为有利于行业管理和自律,企业应申请成为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
会的会员;
5、申请企业自愿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行业诚信自
律承诺书》。
(以下简称《诚信自律承诺书》)
第六条申请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
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企业代码、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营办公、生产、周转材料堆放、维修场地产权证明或经营期限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企业内的产品种类、品牌规格、数量的清单,相应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5、具有技术性能指标的周转材料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保证质量的相关材料;
6、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办法、人员机构设置等文件;
7、周转材料质量维修必备的维修器械和检测设备等清单;
8、办理备案的人员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
以上提交的材料均应加盖企业公章,凡提交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备查验。
第七条备案登记、发布办法
《备案证》的申办按以下程序进行:
1、《备案证》的申办人向钢设备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备案申请表》,签署《诚信自律承诺书》,同时提交第六条规定的资料;
2、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受理后,根据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按照本办法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30个工作日公布结果。
评审合格者颁发《备案证》。
评审不合格的,须在3个月内整改,经重新评审合格的,颁发《备案证》,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不予颁发《备案证》。
3、对符合要求获得《备案证》的企业,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发证并在《建筑时报》专刊及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同时通知申请企业领取《备案证》。
4、有关检测、评审和证照等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第八条获证企业的自律管理
1、在本市使用的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
持证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备案证》,在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钢管、扣件周转材料时,应当主动出示《备案证》。
每供应一批钢管、扣件周转材料都应提供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保证书》。
2、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持证人因变更企业名称或者发生其他较大变动的,应当及时用书面通知钢设备专业委员会,由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对《备案证》
的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3、《备案证》持证人因破产、歇业或者其它原因提前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同时,向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办理注销《备案证》手续,并交回《备案证》。
4、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备案证》持证人应向钢设备专业委员会提出换证申请。
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在30天内,区别以下情况以予处理:
⑴、《备案证》有效期内产品检测结果都达到规定标准的,并遵守本实施办法的,可重新换发《备案证》;
⑵、凡一次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要求持证人提交整改资料和有关复检报告,审查合格的,可换发《备案证》,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换发《备案证》;
⑶、在全市对建设工程大检查或专项检查中被检查的钢管、扣件不合格且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换证。
⑷、凡二次或者二次以上检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换发《备案证》。
不予核换备案证的企业和单位,自作出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备案证》。
换证审批不合格或到期不申请换证的,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通告原《备案证》失效。
5、在《备案证》有效期内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由质监机构和行业协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质量情况进行取样抽查测试。
6、钢管、扣件周转材料质量抽查、检测不合格的,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通知该企业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的,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给予通报,并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告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该种产品,同时不予核换《备案证》。
对在国家和本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建筑钢质脚手架产品抽查检测中不合格的,视同检测不合格,在换证时按照第八条第4点⑵、⑶项规定处理。
7、取得《备案证》的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给予通报,并上报市安质监总站,同时不予核换《备案证》,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⑴、涂改《备案证》的;
⑵、倒卖、出租、出借、逾期使用《备案证》的;
⑶、代销或租赁无《备案证》企业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产品的。
8、对伪造、冒用《备案证》的,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上海市建筑五金
门窗行业协会应没收其假冒证件,并报市安质监总站。
9、《备案证》持证人,应当在每季度5日之前向钢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钢管扣件周转材料供应量和主要用户名单,钢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当及时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并在每季度15日之前将有关信息定期报送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
10、《备案证》持证人违反第9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补报。
不补报的,取消下一年《备案证》申请资格。
11、对选用无《备案证》的钢管、扣件周转材料的建设、租赁、施工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情节严重的,有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对委托办理《备案证》机构的监督管理
1、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证》的日常工作,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委托资格:㈠、无故拒绝《备案证》申办申请的;
㈡、故意拖延申办时间的;
㈢、不按规定实施和报送统计信息的;
㈣、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行为的。
2、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国家、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责任。
3、依照本实施办法,对在本市建设工程用钢管、扣件周转材料备案管理和监督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从2009年7月1日实施。
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