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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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动态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安价管[2018]112号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动态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安价管[2018]112号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动态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动态调整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各县(市)物价局、宜秀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皖价服〔2017〕72号)和《安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安价管〔2017〕59号)要求,市物价局对我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安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共14项,其中:中央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6项,安徽省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5项,安庆市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3项。

《目录》详见附件。

三、《目录》中涉及的相关涉企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目录》内容的规定要求和涉企收费管理政策。

附件:安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安庆市物价局2018年9月12日安庆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序号收费项目定价部门设立依据文件依据收费标准执收单位一、中央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6项)1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垄断环节服务收费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央定价目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8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用机场收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07]159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民用机场旅客服务费收费优惠有关事宜的通知》(民航发[2008]4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通用航空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0]8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备降航班旅客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综计发[2013]2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内地航空公司国际及港澳航班民用机场收费标准的通知》(民航发[2013]3号)详见文件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2民航飞行校验服务收费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央定价目录》《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飞行校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2]21号) 详见文件民航飞行校验中心3民航空管服务收费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央定价目录》《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外国及港澳飞机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08]2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民航进近指挥费和航路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2]59号)详见文件民航空中交通服务单位4渔港收费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中央定价目录》《渔港费收规定》(农[渔政]字[1993]15号,2011年修订详见文件渔港经营人5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的垄断服务收费船舶进出港、靠离泊服务收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中央定价目录》《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交通部令2001第11号)、《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交通部令2005第8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2009]167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4]25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4]255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5]118号)详见文件港口经营人、管理人、引航机构港口设施保安费6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具体根据职责分工确定)《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6号)、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详见文件商业银行基础服务收费单位为各商业银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切实提高发布质量,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下简称“材料价格信息”)包括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材料价格。

第四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信息的采集第五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格原则:采集价格的材料应为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合格产品;- 1 -(二)正常成交原则:采集价格应反映正常情况下批量现货交易的价格;(三)近期原则:应采集发布上月的价格。

第六条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一)材料价格信息采集点设置应分门别类、布局合理,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广泛性和多样性。

(二)主要材料采集点数量应高于一般材料采集点数量。

第七条主要材料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增加材料价格信息采集频次。

第八条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档案。

第三章价格的组成第九条材料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第十条材料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材料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一)材料原价是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二)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三)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四)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的过- 2 -。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文最新版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xx年最新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控制和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监督。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五条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依据。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第三项由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写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技术条件、工期等,按照编制期的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编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6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6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建设工程中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宜政办秘〔2016〕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文明施工,提高工程质量,深入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根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建设工程中加强预拌砂浆应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应用预拌砂浆的意义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推广应用预拌砂浆,有利于充分利用工业废弃物,实现资源循环利用,促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机械化水平,减轻劳动强度,提高施工效率;有利于减少施工现场扬尘和城巿噪音污染,改善城市环境。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预拌砂浆应用工作按照“先市区后县(市)”的原则,逐步实施。

新建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建设工程以及市建成区、开发园区、工业园区内的新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市建成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必须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各县(市)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出台相关应用政策,在2017年7月底前实现县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目标。

三、强化预拌砂浆应用工作保障措施(一)合理设置预拌砂浆搅拌站。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我市规划、国土、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及市场需求,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实施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确定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省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工期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单价、设备预算价格、材料价格等,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预算定额、经济指标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组织制定,经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公布。

第七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依据投资估算指标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八条建设工程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经批准的建设概算,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建设工程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工程费用。

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材料预算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有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材料预算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定额预算价的基础上,各地市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以此计算材料差价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的建筑、安装、装饰、市政、抗震加固、房屋修缮及园林、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第四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包括对定额预算价、市场信息价和结算价的管理。

定额预算价——全省统一的作为编制安徽省建筑安装等定额单位估价表的材料预算价格,是编制各类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的依据,是计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市场信息价——各地市根据当地工程建设材料市场行情变化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包括运杂费和采保费。

它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是投标报价和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的指导性价格。

结算价——根据市场信息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结算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材料预算价格的动态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定额预算价由省定额总站负责编制管理;市场信息价、结算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编制和管理。

第六条定额预算价应配套工程定额单位估价表适时地组织编制,市场信息价一般应按双朋(或月)发布,结算价按工程的合同工期确定。

第七条对占工程造价比重大,消耗量多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玻璃、沥青、地材(砖、砂、石)、工厂制品、高级装饰材料等按单项品种材料发布市场信息价进行调整。

其它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小,单项消耗量不大的次要材料,要测算材料价差系数进行调整。

第八条市场信息价由地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直接发布,同时报省定额总站备案。

省站按双月汇编各地市的市场信息价,供全省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及政府决策部门参考。

招投标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

2、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者百分比让利等形式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

3、《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规定,招标人应不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前10 日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

招标控制价不迟于开标前 5 日公布.若投标人对控制价有异议,可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

招标人应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对控制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不迟于开标前 2 日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技术、经济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8、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 日。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安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钢材水泥调差)

安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建质发[2007]291号
关于钢材水泥价格结算的暂行规定
各县(市)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针对当前我市建材市场中钢材、水泥价格频繁波动的实际情况,为规范建筑市场的经济秩序,减少因主材价格风险分担不均造成的工程纠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执行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钢材、水泥价格结算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自2007年11月1日起,凡我市实行主材价格包干的各类招投标工程,在拟定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时,对于钢材、水泥价格的调整遵循公平交易、风险分担的原则,一律按照开工至竣工期间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施工合同中确定的信息价进行对比,凡价差超过±5%的部分均应调整差价。

在建工程11月1日之前已完工作量按原合同执行,11月1日之后未完工作量按本规定执行。

计算公式如下:
结算时钢材价差=开工至主体完工期间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合同确定的信息价×(1±5%)
结算时水泥价差=开工至工程竣工期间信息价算术平均值-合同确定的信息价×(1±5%)
二、对钢材、水泥实行风险系数包干或采取按实调整的各类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事先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予以载明,执行风险系数包干的工程其合同总价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不再调整。

三、本规定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报:省建设厅
抄: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市招标局
发: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安庆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安庆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安庆市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及采用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障建设工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安庆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是指以现行安徽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为基础,结合本市的市场情况定期发布政策文件、文字说明、价格数据、图表等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安庆市建设委员会对安庆市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及管理工作,并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上报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实际、公平、公正、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方式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编制工程概算、预结(决)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依据。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的材料价格信息是指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三章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第九条材料价格信息的来源应包括生产企业、供应商、物流公司、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等,采集点的数量或范围应能满足反映安庆市市场行情的需要。

第十条建立并不断充实信息员网络,材料价格信息员应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管理和定期培训,并对所采集的价格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材料价格信息以批量采购价格为基础,遵循“两厂(场)一点”的采集原则,即每一种材料品种至少采集出厂价、销售网点供货价和到施工现场价格。

建质发【2009】415号文件

建质发〔2009〕415号关于印发《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国有投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我委结合两年来施行情况,对原《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予以修订,现将新修订后的《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可参照采用。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及《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是我市建设市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开展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的政策依据,是参与建设市场交易活动各方主体拟定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投标报价、评定合理低价、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工程签证、结算、担保、索赔等一系列计价活动的规范准则。

市场各方不得违背现行计价规范,改变计价依据,以维护各方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三、本细则自二O一O年元月一日起实施,原我委建质发[2007]179号文、建质发[2008]164号文、市造价站建造发[2007]7号文不再执行。

另我委建质发[2008]3号文、市造价站建价[2008]1号文中涉及清单计价方式下人工费调整计价程序及附件均不再执行。

已签订工程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办理。

四、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实施。

附:《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报:省住建厅、汪莹纯常务副市长、项小龙副市长、程春生副秘书长、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办公室送:省造价总站,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招标局、市城建投资公司,委属相关单位安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建设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2005年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参考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500-2008)、《安庆市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评标导则(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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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和规范安庆市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建立规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及采用制度,促进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保障建设工程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安庆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是指以现行安徽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为基础,结合本市的市场情况定期发布政策文件、文字说明、价格数据、图表等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安庆市建设委员会对安庆市的建设工程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安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及管理工作,并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上报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管理遵循“客观实际、公平、公正、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方式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编制工程概算、预结(决)算、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依据。

第八条本细则所指的材料价格信息是指合格及以上质量等级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三章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
第九条材料价格信息的来源应包括生产企业、供应商、物流公司、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介机构等,采集点的数量或范围应能满足反映安庆市市场行情的需要。

第十条建立并不断充实信息员网络,材料价格信息员应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管理和定期培训,并对所采集的价格信息的质量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材料价格信息以批量采购价格为基础,遵循“两厂(场)一点”的采集原则,即每一种材料品种至少采集出厂价、销售网点供货价和到施工现场价格。

对同一种材料品种多点多渠道采价,并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询价。

第十二条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报价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质量和价格的真实性。

生产厂家和材料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安全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市级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厂商之间、经销商之间销售代理合同;
5、实际供货和销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它所需的资料。

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组织信息员对厂商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核查。

其中所提供资料原件核查后交还生产厂家和材料供应商。

第四章材料价格信息的计算
第十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材料价格信息是指综合了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组织采购、供应与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其费用组成内容主要包括供应价格、运杂费、采购保管费。

第十四条材料价格的计算按以下公式计算:
材料价格=(供应价+运杂费)×(1+采保费费率)
1、材料供应价格是按市场实际供应价格水平取定,供应价包含了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括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2、材料运杂费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点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耗损及其它附加费等费用。

3、材料采购保管费是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费、仓储耗损等内容。

第五章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
第十五条材料价格信息发布的主要途径:
1、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2、《安庆工程造价信息简讯》
第十六条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为时点价格,即为发布之日的材料价格信息。

第十七条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定期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对主要建筑材料和价格波动异常的材料每二十天发布一期增补信息,并将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时上报省造价总站。

第十八条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应采用统一材料编码、统一材料名称、统一规格型号、统一计量单位、统一材料价格口径。

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内容还应包括生产厂家、产地和品牌。

第六章材料价格信息的采用
第十九条材料价格信息适用于建设工程定额计价方式与清单计价方式。

第二十条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可以指定以招标期间所发布材料价格信息为基准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对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中品种、规格缺项的材料价格,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报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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