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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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

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

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任何工程合同都应包含几个基本部分: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的基本信息;工程项目的详细描述;合同总金额;工期要求;付款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等。

这些是构成合同框架的基础,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

我们重点探讨在建工程价款调整的问题。

在建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原材料价格波动、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增减等情况较为常见,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款调整的条件、程序和计算方法。

以某在建工程合同范本为例,价款调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材料价格调整:合同应注明主要建材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以及单价。

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动,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相应调整。

例如,钢材价格上涨5%,则合同总价相应增加。

2. 变更订单管理:因设计变更或客户需求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应通过变更订单的形式确认。

变更订单需详细列出变更内容、影响成本及完成时间等,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

3. 索赔与补偿: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或损坏,应根据合同中的索赔条款进行处理。

这包括工期延误的补偿标准、损坏修复的责任分配等。

4. 结算方式:合同应明确结算的具体流程,包括中期付款、竣工付款及最终结算的比例和时间节点。

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交相应的进度报告和费用清单供甲方审核。

5. 争议解决:合同中应预设争议解决机制,如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然,每个项目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建工程合同的价款调整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定。

在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都应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以便在执行过程中有据可依,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水利工程结算调价方案模板

水利工程结算调价方案模板

一、调价的依据本项目的结算调价依据如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造价标准》。

二、调价原因及依据1、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了工程变更的情况;2、项目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政策的调整,对工程造价产生了影响;3、工程所用材料或设备价格发生较大变化,造成了工程造价的调整;4、工程项目部分设计变更所带来的工程量的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了影响;5、其他因素造成工程造价的变动。

三、调价的程序1、项目报主管部门审批;2、编制变更通知书;3、签订变更合同;4、结算申报;5、结算审批。

四、调价项目(一)项目名称:水利工程项目(二)项目地点:XX省XX市XX县(三)调价项目:工程变更、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变动、设计变更等五、调价的具体依据及计算方法1、工程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和造价调整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的变更条款进行,并且经审定备案后,由监理或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工程造价确认书。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工程变更量(m)=实际变更量(m)-变更前合同约定量(m)工程变更金额(元)=工程变更量(m)×单价(元/m)2、政策调整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的文件,根据政策调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评估,并计算具体调整金额。

3、原材料价格变动根据市场行情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4、设计变更根据设计文件变更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量的测算,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条款进行工程量和造价的调整。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规定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规定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规定一、总则1. 本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价款调整行为,确保工程结算的公平、合理。

2. 本规定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当合同中对价款调整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3.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价款调整。

二、价款调整的原则1.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基于实际发生的变更事项,且该变更事项未在原合同中预见或已明确排除在外。

2. 价款调整应当遵循市场规律,确保调整后的价款能够真实反映工程成本的变化。

3. 价款调整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因价款调整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三、价款调整的情形1. 材料价格波动:当市场上的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显著变化时,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

2. 设计变更:因甲方要求或因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导致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应当进行相应的价款调整。

3. 工程量变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有差异时,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调整。

4. 法律法规变化: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导致成本增加或减少,应当进行相应的价款调整。

四、价款调整的程序1. 甲方应在发现需要价款调整的情形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甲方的通知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答复。

3. 双方应协商一致后,签署价款调整协议,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4.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五、其他规定1.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价款调整,所有调整必须基于双方的协商一致。

2. 价款调整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如有影响,相关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拥有,如有疑义,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六、附则1. 本规定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

3. 本规定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清单结算单价调整方法

清单结算单价调整方法

清单结算单价调整方法清单结算单价是指根据工程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和数量进行计算得出的单位工程的价格。

它是工程项目中最基础的计价方法之一,也是施工合同中重要的约定内容。

调整清单结算单价的目的是确保工程价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以适应市场价格的变动和项目实际情况的变化。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清单结算单价调整方法:1、指导价调整法:根据建设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价格指导价,结合市场行情进行调整。

该方法适用于有明确指导价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指导价进行调整。

2、价格指数调整法: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价格指数,如物价指数、建筑材料价格指数等,结合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该方法适用于对多种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进行综合调整。

3、竞争性调整法: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和供需关系进行调整。

例如,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价格可能会下降;相反,在市场供应紧缺的情况下,价格可能会上涨。

该方法适用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单价。

4、合理利润调整法:通过对工程清单中各项费用进行分析,适当调整利润率,以确保施工单位的合理利润。

该方法适用于项目的利润率不合理或项目经营风险较大的情况下。

5、变更索赔调整法:根据工程变更以及索赔事件的发生,对清单结算单价进行调整。

例如,如果工程发生了变更,需要增加或减少项工程量,清单结算单价需要相应调整。

该方法适用于发生工程变更的情况下,调整清单结算单价以反映实际变更情况。

1、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和供需状况,以确保调整后的价格能够体现市场价格的变化。

2、调整时应注意与其他计价方法的协调,以避免重复计价或漏计费用。

3、调整方法应明确,简洁,易于操作,避免复杂繁琐的计算方法,以提高计价的准确性和效率。

4、调整时应及时通知双方合同方,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清单结算单价的调整是工程项目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合理的调整可以确保工程价格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价格变动或项目变更而产生的经济风险。

工程合同关于材料调价

工程合同关于材料调价

工程合同关于材料调价一、材料调价的基本原则1.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因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材料价格变化进行合理的调整。

2. 材料调价应确保工程质量不受影响,不得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降低成本。

3. 调价应基于权威的价格信息来源,如国家或地方的官方发布的材料价格指数。

二、材料调价的触发条件1. 当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时,可启动调价程序。

2. 价格波动的基准应以合同签订时的价格为准,或者以国家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准。

3. 价格波动超过±5%(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时,视为超出正常波动范围。

三、材料调价的操作流程1. 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商)应共同确认材料价格的变动情况。

2. 乙方应在发现材料价格波动超出约定范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的调价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

3. 甲方在收到调价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双方共同审核确认。

4.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公式进行调整,并签署书面的调价协议。

四、材料调价的计算公式1. 材料费用调整额 =(实际采购价格 - 合同签订时的价格)× 材料用量 × 调整系数。

2. 调整系数根据材料的重要性和使用量等因素协商确定。

3. 所有调整的费用应反映在最终的工程结算中。

五、其他相关事项1. 材料调价不应影响工程进度计划,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 双方应保持沟通畅通,对于价格信息的获取和确认应及时、透明。

3. 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材料调价条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或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说明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说明

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说明一、引言工程项目的实施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受到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工期延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原定的合同价款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同时兼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说明。

二、调整原则1. 合同价款的调整应基于合同约定的原则,确保调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任何价款调整都应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市场材料价格变动、法律法规的更新等。

3. 调整过程中应保持公开透明,及时通知对方,并取得双方一致同意。

三、调整流程1. 提出调整申请:当出现需要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时,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调整的原因和预估金额。

2. 审核评估:发包方收到调整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或审计。

3. 协商确定:双方根据审核评估结果,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最终的调整金额。

4. 签订补充协议:一旦达成一致,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明确调整后的合同价款及相关执行条款。

四、调整内容1. 设计变更:由于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或施工方法改变,应根据变更的性质和程度调整合同价款。

2. 市场价格波动:若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尤其是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变化,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机制进行调整。

3. 法律法规变更:新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导致成本增加或减少,应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4. 其他因素:如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质量标准提高等,也应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考虑因素。

五、注意事项1. 所有调整必须基于事实和有效证据,避免主观臆断或不实陈述。

2. 调整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及时反馈。

3. 调整结果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本工程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说明旨在为合同双方提供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南,以确保合同价款调整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通过合理的调整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因各种因素引起的价款变动问题,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六造08年6号文

六造08年6号文

关于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变动及有关问题处理方法的通知六造[2008]06号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2007年以来,受国际能源市场价格的影响,国内钢材等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持续上涨,其涨幅远远超出了发、承包双方能够预测的范围,施工企业承担涨价风险,承受巨大压力,无法按原先确定的工程造价完成施工任务,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实施进度,指导甲乙双方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市场材料价格信息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现对工程结算中材料价格变动及有关问题处理方法通知如下:一、工程量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在办理结算时应按实调整。

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数量有误。

②设计变更或发包人指令性变更引起工程项目或数量的增减。

2、工程量变更后,相应模板、脚手架技术措施费用应作适当调整。

3、工程变更后,若清单数量增减超过一定幅度(≥15%)或引起新的清单项目,其相应单价应重新组价,并报市造价站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材料价格工程结算时,主要材料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1、范围:单项材料费用大于或等于该工程材料费用总额10%的材料。

2、幅度: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变动幅度超过10%和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变动中幅度超过5%时,对超过部分予以调整。

价格上涨时,涨幅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涨幅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时,跌幅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跌幅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

3、依据:市造价站发布的“六安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

4、计算方法:价格上涨时材料结算价差=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信息价-投标月份信息价×(1+5%或10%)价格下跌时材料结算价差=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信息价-投标月份信息价×(1-5%或10%)。

三、工期延误对材料价格的影响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价格上涨时,风险由发包人独自承担,材料结算价差=材料在工程中实际使用月份信息价-材料在合同工期计划使用月份信息价。

工程合同中关于单价调整

工程合同中关于单价调整

工程合同中关于单价调整第一条价格调整原则1. 本合同所列明的单价基于签署合同之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考虑了合理的市场波动范围。

2.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显著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原材料、人工成本或运输费用等发生重大变动,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合同中的单价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条调整条件与程序1. 若一方提出调整单价的要求,该方应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调整的必要性,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价格变动的相关数据、官方发布的价格指数、行业公认的成本变化信息等。

2. 提出调整要求的一方应在知悉需调整事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出初步调整方案。

3. 收到调整请求的一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双方可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调整内容。

4.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

第三条价格调整计算方法1. 价格调整应基于合同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该公式应充分考虑材料、人工、机械使用及管理费用等各项成本的实际变动情况。

2. 调整后的单价应为调整前单价与市场变化比例的乘积,且最终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和最低限价。

第四条生效与执行1. 经双方确认的调整后的单价自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2. 已完工部分按原合同单价结算,未完工部分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

3. 任何价格调整都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第五条其他事宜1.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2.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其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通过上述范本条款的设定,合同双方可以在面对市场波动时有一个预先商定的处理机制,避免因价格问题导致的纠纷,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当然,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实际项目的特点和双方的谈判结果来制定,以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实施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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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①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低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上涨,其涨幅以基
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②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高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的价格下跌,其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或可调价材料价格上涨,其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③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可调价材料的价格等于基准价: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价格的涨、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材料价格调整示例
①如某种可调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8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15元/单位,则调增(115-105)=10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10)=9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当价格低于投标报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80×(1-5%)=76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70元/单位,则调减(76-70)=6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80-6)=74元/单位。

②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1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
结算价为(110-10)=100 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投标报价5%的部
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10×(1+5%)=115.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25元/单位,即调增(125-115.5)=9.5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10+9.5)=119.5元/单位。

③如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

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0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跌价,只有价格低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按实调整,即只调整低于100×(1-5%)=9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85元/单位,则调减(95-85)=10元/单位。

即该材料
的结算价为(100-10)=90元/单位。

若在采购过程中该材料涨价,只有当价格高于基准价5%的部分才能
按实调整,即只调整高于100×(1+5%)=105元/单位的部分,如该材料当期信息价格为125元/单位,即调增(125-105)=20元/单位。

即该材料的结算价为(100+20)=120元/单位。

④如某项工程已实施或正在实施,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

如其中某种材料的基准价为100元/单位,投标人在投标时报价为100元/单位,以风险幅度5%为例:
如施工期为5个月,对比基准价,各月该材料的信息价涨幅或跌幅依次为15%、10%、20%、5%、-10%,则平均涨幅为(15%+10%+20%+5%-10%)/5=8%,则调增100×(8%-5%)=3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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