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

If the heart is tired, a person loses his soul, and does not have a mind to do things, and everything in the world seems to have nothing to do with him.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5、破案6、采取强制措施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赋予其权力,维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是我国国家机构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一定要遵守我国法律为其设定的程序规则,否则会造成公权力滥用,那么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将在接下来的内容里为您解答。
一、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则是什么1、接受案件:面对控告、自首、报案、扭送、其他,应接受案件。
2、审查:可以选择移送有关机关、立案或不予立案。
3、立案:选择侦查或送往检察机关。
4、侦查5、破案6、采取强制措施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8、侦查终结:销案或移送审查起诉。
9、移送审查起诉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一)职权《刑事诉讼法》(下同)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管辖第18条第1款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强制措施1、传唤、拘传2、刑事拘留3、逮捕4、取保候审5、监视居住6、期限(四)侦查1、立案2、侦查(1)一般规定第113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2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七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决定。
在作出回避的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和记录、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

刑事案件规范办案流程指引引言刑事案件是社会治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案件性质复杂、证据收集困难等原因,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常常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为了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制定一套规范的办案流程指引势在必行。
一、案件受理与立案刑事案件的受理与立案是办案流程的第一步。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受理报案,并对报案人的身份、案件事实进行初步核实。
在核实案件事实属实后,应当立即立案,并依法通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
在立案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当对案件受理与立案的程序进行严格监督,防止滥用权力或拖延办案。
二、侦查与取证侦查与取证是刑事案件办理的核心环节。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采取合理、合法的侦查手段,确保取得充分的证据。
同时,侦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工作,及时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和信息。
侦查人员应当与检察官和律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案件进展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审查起诉与审判审查起诉与审判是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应当对侦查机关提供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
在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应当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旦决定起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法院。
法院应当根据法定程序,组织开庭审理,并依法判断被告人的罪责。
审判过程中,法官应当公正、客观地行使审判权,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权得到充分保障。
四、执行与监督刑事案件的执行与监督是办案流程的最后一步。
一旦判决生效,法院应当及时组织执行,并监督执行情况。
执行人员应当依法执行判决,并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刑事案件的执行与监督工作,监督执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公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刑事执法基础知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第⼀节⽴案和撤案考点⼀⽴案⽴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或者初查有关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决定对接受的案件进⾏侦查的过程。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补充知识】初查相关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可以进⾏初查。
初查过程考点⼆撤案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对⽴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采取的终结案件侦查的诉讼⾏为。
撤案的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真题演练】1.(单选)甲县公安机关接到⼄县王某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案前审查。
下列不是公安机关决定⽴案的条件的是()。
A.需要追究陈某、刘某、卞某刑事责任B.拐卖⾏为发⽣在甲县C.有明确的犯罪嫌疑⼈D.认为有拐卖妇⼥的犯罪事实2.(单选)受案、⽴案、撤案、终⽌侦查、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应当依法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编号内容:①认为有犯罪事实②案件事实清楚③达到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⑤证据确实、充分⑥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⑦属于本单位管辖⑧法律⼿续完备,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是:()A.①④⑤⑥⑧B.②④⑤⑥⑧C.①④⑤⑦⑧D.②③⑤⑦⑧3.(多选)2018 年 7 ⽉ 5 ⽇,潘某⽹约⼩丽来⾃⼰家见⾯,诱使⼩丽与其发⽣了性关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审查制作笔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必要时,录音或者录像。
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紧急情况先采取紧急措施。
有犯罪事实,但不属自己管辖。
制作《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
移送有关机关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案件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投案不予立案理由无控告人有控告人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要求复议的,七日内提出,原决定机关七日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控告人。
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七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书面说明,回复检察院。
立案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没有犯罪事实的。
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侦查收集、完善证据材料强制措施撤案侦查终结程序移送审查起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鉴定,辨认,技术侦查,通缉。
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已被逮捕的,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立即解除。
检察机关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条件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或者并案侦查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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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办案程序
刑事执法办案程序
(一)受理案件
1、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4、对于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予以立案,立即开展侦查工作;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5、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
控告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
(二)采取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
经检察机关批准,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
公安机关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出示相应的证件和刑事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将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三)侦查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有权依法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等各种侦查手段和措施,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四)侦查终结
1、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侦查过程中或侦查终结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撤销案件:
①没有犯罪事实的;
②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