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风险
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风险

(2)《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 ①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发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③ 安全设计、设施、设备、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等 ④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 ⑤ 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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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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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责任
1.《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
(6)危险物品及危险源管理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特品,未建立 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或不接 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 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 者未
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⑧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因而 发生重大伤亡 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 对直 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 责任人员, 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况特别严重的, 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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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责任后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 担第或16者页/负共5责0页人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 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 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
罚金。
⑥ 违反消防规定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 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 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投;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
唐心忠案件涉及的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唐心忠案件是指2019年5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经济犯罪案件。
该案件被告人唐心忠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
此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制度、司法公正等方面的思考。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风险1. 合同诈骗罪唐心忠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合同诈骗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返还被骗财物、赔偿损失等。
2. 职务侵占罪唐心忠在担任某公司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涉嫌职务侵占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唐心忠的职务侵占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单位行贿罪唐心忠在经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单位行贿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民事责任:唐心忠的单位行贿行为可能对受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受害单位可以依法要求唐心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唐心忠在经营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罪行的法律风险包括:(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成因及防控

03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 防控措施
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市场营销等方面,确保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有章可循。
强化法律风险意识
企业应当重视法律风险,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法律意 识和风险意识。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法律风险防范团队,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和业务 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02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 成因
内部因素
公司治理不健全
企业内部权责不清,管理混乱 ,导致决策失误、违规操作等 问题,从而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
缺乏法律意识
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在业务操 作中可能触犯法律而不自知,如虚 假交易、偷税漏税等行为。
利益冲突
企业内部利益分配不均,股东或高 级管理人员为谋取私利,可能采取 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导致企业面临 刑事法律风险。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
01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企业的所有业务活动
都符合法律规定。
强化内部监管
02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对企业的业务活动进行全
面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工作
03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执法部门的
指令和要求,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不受影响。
外部因素
市场竞争
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追 求生存和发展,可能采取非法手 段打击竞争对手,如侵犯商业秘
密、商业贿赂等行为。
政策法规变化
国家政策法规的调整和变化,可 能使企业面临新的刑事法律风险 ,如环保法规的调整、金融监管
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风险与预防

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风险与预防在现代社会中,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而学校的管理方式也逐渐趋向法治化。
依法治校是指学校在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学校依法治校的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
本文将探讨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风险与预防方法。
一、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风险1. 刑事责任风险在学校管理中,有时会发生一些学生违反法律的行为,如欺凌、盗窃等。
如果学校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阻止和处罚,有可能导致学生的犯罪行为进一步扩大,从而使学校陷入刑事责任的风险之中。
2. 人身损害赔偿风险学校是一个聚集了大量师生的场所,存在着意外伤害的风险。
如果学校没有正确履行安全保障的职责,导致学生或教职工在校园内发生人身损害,学校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劳动纠纷风险学校的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如果学校未能按照劳动法规,如未及时支付工资、未保障工作环境等,可能会引发劳动纠纷,并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4.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学校常常涉及到教学资料、图书馆、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问题。
如果学校未能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使用他人的作品或发表未经授权的研究成果等,可能会引发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学校的声誉和财务造成严重损失。
二、预防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风险的方法1. 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学校应制定详尽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事项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确保与学校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学校应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法律的变化。
2. 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师生的法律知识普及教育,通过课堂教育、校园活动等形式,让师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高他们对法律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避免风险的意识。
3. 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学校应注重校园安全工作,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训练,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
大学生创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大学生创业常见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大学生创业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过程,然而在创业过程中,很多大学生往往会忽略刑事法律风险,导致最终付出沉重的代价。
本文将就大学生创业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能够帮助大学生创业者更好地规避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一、常见刑事法律风险1. 侵犯知识产权在创业过程中,很多大学生会因为缺乏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而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等环节中,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这就构成侵权行为。
2. 虚假广告在推广产品或服务时,一些创业者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往往会使用夸大宣传或虚假广告,这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一旦被投诉或检举,创业者可能面临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
3. 传销和欺诈传销在大学校园里并不少见,一些不法分子会借助创业者的梦想进行传销或者欺诈活动。
一旦参与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的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
4. 商业诽谤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一些创业者可能会借助贬低竞争对手来提升自身形象,这就容易触犯商业诽谤罪,一旦被对方起诉,将面临刑事处罚。
二、应对策略大学生创业者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专利检索,确保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并在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合作或交易中,一定要签订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创业者应该以诚信为本,产品或服务的宣传一定要实事求是,避免使用夸大宣传或虚假广告,一经发现有虚假宣传行为,应立即进行整改,避免卷入刑事责任。
创业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性看待所谓的“创业机会”,远离涉嫌传销或欺诈的公司和组织,切忌贪图一时的利益而陷入不可收拾的泥潭。
在竞争中要坚持合法竞争的原则,避免使用不正当手段贬低竞争对手,如若发现同行进行商业诽谤,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牙还牙,走上刑事道路。
三、总结大学生创业虽然面临着很多法律风险,但只要加强法律意识,规避风险,秉持诚信经营的原则,就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刑事犯罪的形态与手段也愈发复杂多样,对于刑事风险的防范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仅是对于刑事犯罪的有效打击,更是对于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维护与保障。
本文从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进行深入探讨,旨在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与借鉴,促进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提升。
二、刑事风险概述刑事风险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概率,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及后果相关。
刑事风险不仅包括了个人因素、环境因素等外部因素,还包括了社会因素等内部因素。
刑事风险的防范管理是为了降低刑事犯罪的发生率,减轻刑事犯罪的危害程度,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依据与意义1. 依据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来自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公共安全标准。
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依据,确立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2. 意义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对于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减少刑事犯罪的发生率,降低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度;另一方面,它还可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四、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构建与要点1.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潜在犯罪的对象、环境、手段等进行全面的评估,可以及时识别并分析存在的安全风险,为刑事犯罪的预防与打击提供科学依据。
2. 预防控制预防控制是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的预防机制、完善的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控制措施等,及时发现并预防刑事犯罪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3. 多元协作多元协作是刑事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的重要保证。
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刑事犯罪的挑战,建立起一个多方协作、高效快捷的风险防范体系。
电力企业刑事合规的十个常见风险点与风险防范建议

电力企业刑事合规的十个常见风险点与风险防范建议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刑事合规工作尤为重要。
但在日常经营中,电力企业也面临着诸多刑事合规风险,需要引起重视和防范。
本文将从十个常见的风险点出发,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以帮助电力企业有效避免刑事合规风险。
一、涉黑涉恶犯罪风险电力企业在地方合作、项目开发和资源整合过程中,易与一些不法分子接触,涉及涉黑涉恶犯罪的风险。
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应加强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提高对不良诚信记录和经营风险的识别能力。
二、违法与犯罪嫌疑人员就业风险电力企业在用工环节存在着违法与犯罪嫌疑人员就业的风险。
企业要严格执行用工合规程序,加强用工背景调查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的合法合规性。
三、环境违法犯罪风险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环境违法犯罪风险。
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符合规定。
四、安全生产违法犯罪风险电力企业涉及安全生产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触犯刑事法律。
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强化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五、合同纠纷引发刑事责任风险在商业合作和项目开发中,电力企业可能因合同纠纷引发刑事责任风险。
建议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合作方的信用状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规避合同纠纷可能导致的刑事责任风险。
六、商业贿赂与行贿犯罪风险电力企业在商业活动中,可能涉及商业贿赂与行贿犯罪风险。
企业应建立反腐败制度,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腐败法》,加强员工的反贿赂培训和监督管理。
七、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风险与金融机构和投资方合作过程中,电力企业可能面临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风险。
企业应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调查和监测,同时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规避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风险的发生。
八、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风险电力企业在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过程中,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风险。
企业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技术保密管理,确保自身技术和产品的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企业刑事风险分析报告

企业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对企业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以帮助企业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刑事风险是指企业不合法行为导致的可能受到刑事法律制裁的风险,其影响范围广泛,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经济损失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
1. 法律合规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合规风险:- 贿赂行为:企业禁止以贿赂方式获取商业利益,否则将受到刑事制裁。
- 垄断行为:企业应遵守反垄断法规定,避免存在垄断行为,以免受到刑事处罚。
- 侵犯知识产权:企业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若侵犯他人专利、商标等权益,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2. 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以下是一些与环境污染相关的风险:- 未经合法许可排放污染物:企业需遵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否则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 严重污染环境导致生态破坏:企业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者,可能面临刑事制裁。
3. 虚假宣传风险企业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宣传内容如果存在虚假、误导等行为,可能会引发刑事风险。
以下是一些虚假宣传相关的风险:- 虚假广告:企业应避免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否则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 假冒伪劣产品: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
4. 数据安全风险随着企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数据安全风险也日益凸显。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刑事风险的数据安全问题:- 数据泄露:企业需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防范数据泄露事件,避免因数据泄露而引发刑事责任。
- 黑客攻击:企业需强化网络安全防护,避免黑客攻击或他人利用企业网络进行非法活动,造成刑事风险。
5. 员工不当行为风险企业员工的不当行为也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员工行为风险:- 贪污受贿:企业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员工参与贪污受贿行为,避免因员工行为而面临刑事风险。
- 不当竞争行为:企业员工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否则可能面临刑事调查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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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企业刑事风险的重要性。
1、我国当前经济环境的客观需求,要求我们应当重视企业的法律风险,这与经营风险同样重要;2、我国当前法律的需求(包括立法和司法)也要求我们重视企业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我们这种很不成熟,很不规范的环境需要完备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从与立法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法治环境又有很大差距,即当前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的现状必然会导致我们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一系列的问题。
故应正视这些问题及正确处理这些问题的重要性二、刑事风险预防的必要性。
经营活动中的刑事风险一般有四种情况:一种是有一些人为了追逐不法利益而陷入犯罪;第二种情况是不知不觉地无意中陷入犯罪;第三种情况是由于司法上的误区、立法上的缺陷而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第四种情况更可悲,是有一些人利用特定的环境缺陷将另一些人推向犯罪,说白了,就是制造犯罪,诬陷犯罪。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与企业日常经营中关系比较密切的一些罪名:(一)贪污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手段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
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
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如果出纳员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出纳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
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例如出差人员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工程负责人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收购人员谎报收购物资等级从中骗取公款等。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内外勾结,迂回贪污。
即国家工作人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将自己管理、经营的公共(国有)财物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贷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占有公款。
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的行为。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
即行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
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
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段进行贪污的行为。
主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利等。
(二)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
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
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
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
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
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因此,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贪污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私设“小金库”,就是在财务部门的财会出纳之外,不受财务监控,私自收取保存和开支的经费。
“小金库”都是通过不正当、不合法渠道聚敛形成的,常见的来源∶一是预算外收入不入账;二是擅自处理公物器材后的款项不上交;三是截留挪用应下拨经费;四是单位以经费紧张等名义向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索要的“赞助费”;五是单位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行政收费或其他收入;六是单位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补贴,等等。
对于私分“小金库”资金如何定性处理,学界主要有违反财经纪律但不构成犯罪、构成贪污罪与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几种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单位私分“小金库”的行为,除不符合10万元“数额较大”的情形外,应一律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罪处罚。
主要理由是:(1)“小金库”内的资金均属违规资金。
国务院及各部委曾三令五申发布有关制止“小金库”行为,例如1989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中规定: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凡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公为私,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都要进行清理和检查。
(2)私分“小金库”资金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
依据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1995年财政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中指出: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关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必须是在该犯罪活动中有主要决策责任的国有单位负责人或其他领导人员,具体应包括:(1)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2)直接作出私分决定的单位分管领导;(3)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研究决定的领导;(4)具体指挥私分行为的领导。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其他对该类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就是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或协助实施者。
(四)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
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不仅仅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泛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
为亲友进行经营活动非法提供便利的方式,包括以下3种情况:1、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其通常是行为人利用决定、参与经贸项目、购销往来掌握的经贸信息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把明知是可以盈利本应为本单位经营的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