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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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的原则
唐律是唐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由唐太宗李世民颁布实施,其原
则包括:
1. 重视程度:唐律依法定罪犯罪的轻重程度划分相应的处罚,
对重罪重判,对轻罪轻判。

2. 罪与不罪的明确:唐律强调要对罪与不罪进行准确的判断,
法官必须根据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合理、公正的评判。

3. 刑与法之衡量:唐律强调要将刑罚与法律相协调,对犯罪行
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衡量,以确定相应的刑罚。

4. 依法独断:唐律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无法套用现有法律
条文处理的案件,法官可以依法独断进行合理的判决。

5. 重视人权保护:唐律规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措施,如规定倡查法,减刑法等,重视人权保护。

6. 舆论与刑罚:唐律规定犯罪行为对社会舆论产生的影响与刑
罚大小有关,对于对社会声誉产生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将予以重罚。

这些原则体现了唐朝时期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理念,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一)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

笞、杖、徒三种刑罚仍沿用开皇律,各分为五等。

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按流放的距离远近,分为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三等流刑都要在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唐朝的名人李白、王昌龄皆受过流刑。

李白曾因参加永王叛乱,被长流夜郎(贵州桐梓一带),其《上三峡》诗,即写于流放途中:“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

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

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

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

遇赦放还,流刑结束,心情自然高兴。

《早发白帝城》即写于遇赦途中。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死刑仍分为绞、斩两等。

此外,唐初曾将一部分绞刑罪宽减为“断其右趾”,恢复了这一残酷的肉刑。

不久,太宗“又悯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不过,加役流只是作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计入五刑之列。

同墨、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显然有长足的进步。

首先,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前者是以残害身体的肉刑为主,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这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逐步向文明过渡的体现,也是对西汉文景时期开始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肯定和继承。

其次,规范行刑器具,明确服刑期限。

有效避免了刑罚滥用过当。

比如,《唐律疏义》《名例律。

笞刑疏》:“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楚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二)罪名制度1.十恶。

唐律继续采用《开皇律》的“十恶”规定: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专制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敌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

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

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

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
一句话: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是从四项原则——“用以戒君王错体,不以伤民”的思
想出发,强调刑法的救济性和平衡性。

唐朝(618年至907年)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一个朝代,它制定的法律被公认为中国
历史上最完整和成熟的法律制度之一。

其中名为《唐律疏议》的刑法原则被公认为唐朝推
动司法进步的重要一环。

首先,《唐律疏议》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范围,并增设不同种类的罚则。

它增设了“必买刑”(财产地位不同的罪犯受到经济刑罚的具体规定)以及“分令刑”(分类判决,适用于不同犯罪行为)等。

此外,它改变了刑法的量度,重新考量了刑罚的重量和处罚范围,如推行“亏轻刑”,减轻处罚惩罚力度,体现了宽宥罪犯的思想。

《唐律疏议》还改
变了刑罚的目的。

在实施刑罚的同时,也强调“以戒处罚”,强调犯罪者在刑罚后必须积
极塑造改造,实现社会改进,达到社会安宁目的。

《唐律疏议》对中国司法进步起到了重要作用。

它以非常取得建立以时俱进的司法制度,使之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

此外,它注重犯罪的戒惩,推行从宽惩戒原则,强调刑罚
的改造作用,有利于社会稳定。

总而言之,《唐律疏议》刑法原则是从四项原则——“用以戒君王错体,不以伤民”
的思想出发,强调刑法的救济性和平衡性。

其重在增设不同种类的罚则,重新考量刑罚的
重量和处罚范围,强调以教育方式戒惩犯罪,努力实现宽宥罪犯、保障社会安宁等目的。

此一制度,充满了唐朝司法改革的智慧,一直影响着中国的法治发展,今天仍然在司法工
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制史多选题

法制史多选题
德意志刑法
德意志裁判法
俄罗斯刑法
日本现行刑法
62.南京临时政府颁布的社会改革方面的法令有哪些?
禁烟令
禁赌令
权利平等令
慎重农事令
63.清末立法的特点有。
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
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条文,又继续维护以纳常名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典
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强调以法治国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实行连坐制度
统一度量衡
3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具体表现?
“八议”人律
“官当”制度确立
“重罪十条”的产生
“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32.以下对于《春秋》决狱的理解和陈述哪些是错误的?

②③④

①③
18. 8.秦代的徒刑没有下列中的哪几项?( )
司寇
鬼薪
顾山
枷号
19. 7.下列关于商鞅变法的说法有:①废除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奖励耕织;②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③实行连坐制度;④“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其中正确的是:( )。
①②
②③
③④
①④
20. 6.关于《法经》的叙述有:①《法经》的作者是燕国李悝;②《法经》中的《具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和刑罚;③《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④《杂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⑤《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其中不正确的有:( )。
《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简述唐朝的刑法原则

简述唐朝的刑法原则

唐朝的刑法原则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影响的一个朝代,其刑法体系在中国历史上也具有特殊地位。

唐朝的刑法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价值观念以及法治理念。

本文将对唐朝的刑法原则进行全面详述,包括刑罚种类、司法程序以及应用原则等。

刑法种类唐朝的刑法种类丰富多样,包括以下几种主要刑罚:1.杖刑:杖刑是唐朝刑法中最常见的刑罚之一。

杖刑通常是用竹杖或棍棒对罪犯的背部进行体罚,目的是惩罚罪行并让罪犯感受身体痛苦。

杖刑通常分为轻重两种,轻者为五十杖,重者为一百杖。

2.宫刑:宫刑是特定适用于宫廷内的刑罚。

宫刑通常是使用特制的刑具对罪犯进行刑罚,如悬刑、挟形等。

宫刑类似于一种酷刑,旨在对罪犯实施更加严酷的刑罚。

3.徒刑:徒刑是将罪犯流放到边疆地区进行劳动、监禁或贫困生活的一种刑罚。

徒刑可以被视为一种剥夺自由的形式,罪犯需要在固定地点进行劳动并接受监管。

徒刑的严重程度根据罪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有的可长达数年。

4.死刑:唐朝的刑法允许死刑的使用,其中包括诛杀、斩首、碎尸等方式。

死刑主要适用于犯下重大罪行的罪犯,如谋反、杀人、叛乱等。

正式的实施死刑通常需要经过朝廷的正式审判,并得到皇帝的批准。

司法程序唐朝的司法程序相对完善,注重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下是唐朝司法程序的主要步骤:1.立案:刑事案件首先需要立案,由有司法权力的官员出具正式的立案文书。

立案程序是确保案件得到正式审理和处理的第一步。

2.侦查:立案后,有关部门会进行侦查工作,收集证据、询问证人等。

侦查程序旨在获取案件相关信息,为审判做好准备。

3.审判:唐朝的审判程序包括公开审理和非公开审理两种形式。

一般而言,重大刑事案件会以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让公众了解案情和判决结果;而一些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问题的案件则会以非公开审判的方式进行。

4.判决:经过审判,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判断罪犯的有无罪。

判决结果通过文书形式公开宣布,作为最终的裁决。

5.上诉:在唐朝,被判有罪的一方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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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一(法制史)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主张“王、霸道杂之”并诏令确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皇帝是:( ) A.西汉平帝B.西汉文帝C.东汉宣帝D.西汉宣帝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西汉时期的法律儒家化。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西汉宣帝时期确立的。

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的理论。

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D 项。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2.《晋律》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以下对该原则表述正确的是:( )A.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尊长B.卑幼犯尊长减轻处罚卑幼C.尊长犯卑幼加重处罚尊长D.尊长犯卑幼处罚同于常人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例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袒免亲为服外远亲。

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深远,直到明清。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

知识模块:中国法制史3.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死刑复奏制度”确立于:( )A.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B.唐代初期C.秦代后期D.汉代前期正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发展。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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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主要涉及唐宋明清四个朝代的法典,即《永徽律疏》、《宋刑统》、《大明律》、《大清例律》中规定的主要制度。

考生应注意以下内容:(1)对某一朝代法律制度的考查,可能会将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法典内容、法律制度等内容相混合一并考查。

(2)对某一部法典内容的考查,可能会结合其与其他法典在内容上的继承与发展关系一并考查,加大试题难度。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1.《唐律疏议》、《宋刑统》与编敕(1)《唐律疏议》——礼律统一的法典①《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是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共12篇,502条。

②《唐律疏议》总结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法律的经验,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③《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以它为基础,“中华法系”最终形成。

(2)《宋刑统》的制定和编敕①《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太祖建隆初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主持编写,内容基本继承唐律。

②“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主要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

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③在宋代,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照宋代的成文法律,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的“制论”和门下省的“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2.唐代的刑罚原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与前朝相比,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创新。

其刑罚原则主要有: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自首原则,并对自首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类推原则;化外人有犯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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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唐律中的刑罚原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记忆口诀】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2)自首原则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

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

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对自新采取减轻处罚的原则。

②规定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③规定自首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如数偿还。

④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对于不实不尽者,只处罚其不实不尽的那部分行为,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处罚。

⑤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其余罪的,免其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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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推原则
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例如,《盗贼》篇规定:夜间无故入人家者,主人当时将其杀死,不负刑事责任;今主人将其折伤,当然无罪,此为"举重明轻';又如《盗贼》篇规定:谋杀期亲尊长者,不论已伤、未伤,皆斩。

今若有人实行杀、伤其期亲尊长,比已伤未伤更重,自应处死无疑,此为"举轻明重'。

【记忆口诀】减轻处罚举重明轻,加重处罚举轻明重。

(4)化外人原则
即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记忆口诀】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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