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3.设置“主营业务成本”账户,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 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记人本账户的借方,按应确 认的合同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 额,借记或贷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4.设置“存货跌价准备”账户。核算当期确认的合同 预计损失。 企业按建造合同准则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 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 业务成本”科目。
1814400
6480000 720000
-
6480000 720000
完工进度
25%
72%
100%
注 03年的完工进度=1600000÷6400000=25%, 04年的完工进度=4665600÷64800002=72%
(二)计量确认各年的收人、费用和毛利 各年计量和确认的收人和费用如下表所示:
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不易 直接归属于合同成本核算对象而应分配计人有 关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是企业 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 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虽然也构成 了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但是间接费用在发生 时一般不易直接归属于受益对象,因此,间接 费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 分摊计人合同成本。 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即应当计人 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人 当期损益。
年份
项目
2003
2004
2005
至目前为止已发生的成 1600000 4665600 6480000 本 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 4800000 1814400 本 已结算工程价款 实际收到价款 -
1440000 3840000 1920000 1200000 2800000 3200000
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作废了吗

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作废了吗一、引言在建设项目中,建造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法律的变化,某些会计准则可能会对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产生影响。
本文将讨论会计准则15号对建造合同的作废问题进行分析和解答。
二、会计准则15号简介三、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承建方达成的,对于设计、施工、交付建筑物或其他固定资产进行的长期合同。
根据会计准则15号,建造合同的收入识别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可辨认的阶段:企业应能够识别出建造合同不同阶段的服务交付情况;2.经济利益:建造合同的服务交付应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或降低经济风险;3.成本可衡量:企业应能够合理估计建造合同的成本。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建造合同的进度和价款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收入识别方法。
四、会计准则15号对建造合同的影响根据目前的信息,会计准则15号并未对建造合同的作废提出明确规定。
因此,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满足收入识别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有效,并需要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是不断变化和更新的,可能会出现新的准则对建造合同作废产生影响的情况。
因此,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最新的会计准则变化,并与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和咨询,以确保合同的会计处理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五、结论根据目前的了解,会计准则15号并未导致建造合同的作废。
根据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仍需按照准则的要求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然而,鉴于会计准则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建议企业保持与最新准则的同步,并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与建议,以确保会计处理符合法规要求。
希望本文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关于会计准则15号和建造合同的相关信息和理解。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或会计机构,以获得更准确和全面的解答。
>注:本文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或财务建议,具体操作请遵循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指南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与顾客签订的,涉及建造或组装非金钱资产的合同。
建造合同包括工程建设合同、设备组装合同、房屋建设合同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合同确认:承包商应当确认与顾客签订的建造合同。
合同确认的条件包括:合同的内容明确、支付款项能够收回、具备必要的资源、能够合理估计合同收入和成本。
2.合同收入的确定:合同收入应当根据合同的完成进度来确定。
合同收入的确定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完成工程法和实际发生法。
3.合同成本的确认:合同成本应当包括直接与合同有关的成本和合同有关的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包括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和直接消耗的费用。
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保险费用和间接材料费用等。
4.合同利润的确认:合同利润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确定。
合同利润的确认方法包括百分比完成法和实际发生法。
5.合同结算:合同结算是指根据建造合同的条款,将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和合同利润计入财务报表中。
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1.变更合同范围: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顾客要求变更合同范围,承包商需要根据变更的合同范围调整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2.合同与风险控制:在执行建造合同过程中,承包商需要注意风险控制,确保合同能够按时完成。
3.影响合同的不可抗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承包商需要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合同。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及指南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承包商在执行建造合同时,需要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确保建造合同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承包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准则规定的会计方法,处理特殊情况和变更合同范围等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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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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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合同或一组合同的实质。
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2。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以下简称“准则15号”)是我国财会领域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涉及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准则的发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
以下将对准则15号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和应用。
首先,准则15号明确了建造合同的定义和界定。
根据准则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企业与业主之间约定的,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向业主交付已经建造或正在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等固定资产的合同。
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建造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价格、时间进度、质量标准等。
其次,准则15号规定了建造合同各个阶段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建造合同的特点,准则明确规定了建造合同的履约与兑付、工程结算及重大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其中,履约与兑付阶段主要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履约进度和货币流入流出情况,确认收入并计提相关成本;工程结算阶段主要是根据实际工程完成情况,确认收入和成本,结转业务利润或亏损;重大变更阶段主要是根据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调整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再次,准则15号对建造合同中的风险和损益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建造合同中所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风险的不同,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
在建造合同中涉及到的损益分配方面,准则强调了在合同价款中确认风险相关收入或费用,并明确了利润计算和成本核算的具体要求。
最后,准则15号还对建造合同相关的会计报告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按照准则的要求,编制建造合同履约和工程结算的会计基础和报表。
其中,履约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现金基础或权责发生基础;工程结算阶段的会计基础主要是权责发生基础或完工百分比法。
此外,准则还规定了有关会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披露要求,以满足相关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对于建造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规范,不仅对建造合同的定义、阶段性处理、风险和损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还对相关的会计报告和披露要求进行了详细说明。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甲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包商):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在建造过程中的权益及义务,特订立本建造合同协议。
一、合同协议前言本合同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在建造项目中的会计处理方式,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并明确合同金额、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事项。
二、合同主体部分(一)合同金额1. 本建造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 合同金额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
3. 如有合同金额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二)工期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建造工程。
2.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合理调整工期。
(三)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建造工程款。
2. 具体支付方式、期限及比例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保证1. 乙方应保证建造工程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会计准则应用(一)收入确认1. 乙方应按照《会计准则第15号》相关规定,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2.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二)成本计量1. 乙方应合理计量建造工程成本,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
2. 建造工程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三)进度结算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并结算。
2. 乙方应按照《会计准则第15号》规定,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确认并计入收入。
四、风险分担(一)风险分配原则1. 甲乙双方应按照风险分配原则,合理分配建造过程中的风险。
2. 风险分配原则应考虑风险的可预测性、可控性及风险损失承担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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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02.15
•【文号】财会[2006]3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财会[2006]3号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
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
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分立与合并
第四条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第五条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一)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二)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三)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第六条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一)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二)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第七条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一)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二)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三)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合同收入
第八条合同收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条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条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
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二)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一条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
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一)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二)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章合同成本
第十二条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三条合同的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耗用的材料费用;
(二)耗用的人工费用;
(三)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四)其他直接费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条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第十七条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九条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第二十条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一条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第二十二条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第二十三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
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四条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
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条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项合同总金额,以及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二)各项合同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
(三)各项合同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四)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