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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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沪经贸贸发[2003]672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正文上海市外经贸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沪经贸贸发[2003]67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现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印发《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并于7月1日起试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操作办法根据国家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在上海外高桥等四个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贸秩函〔2003〕22号)的文件精神,我委从7月1日起在外高桥保税区开展赋予区内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试点工作。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类型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和主管部门的解释,区内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分为:1、内资企业外贸流通经营权;2、内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3、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4、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二、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条件1、内资企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基本条件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2、内资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基本条件为: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

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

[编辑本段]出口退税简介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

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条件(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

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

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

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

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

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报关与报检 练习第1-4章(有答案)

报关与报检 练习第1-4章(有答案)

1、报检的定义?报检,是指申请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就进出口商品报请检验,即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验检疫的手续。

2、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法律地位:1.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2.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为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和一致对外,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3.中国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4..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

作用:1.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2.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规律管理职能的体现;3.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保证我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4. 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有重要意义;5. 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屏障。

3、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主要程序?工作内容:1.法定检验检疫(强制性检验检疫)2.进出口商品检验3.动植物检疫4.卫生检验与处理5.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6.进口商品认证管理7.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8.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9.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10.货物装载与残损鉴定11.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12.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13.与国外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主要程序:1)报检/申报2)计/收费3)抽样/采样4)检验检疫5)卫生除害处理6)签证与放行1.什么是贸易管制?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和国内外政策需要出发,在遵循国际贸易有关规则的基础上,为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政策、制度和措施的总和。

2、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原则?原则上是“一批一证”制度,即许可证件在其有效期内只能对应同日同批进、出口货物作一次性报关使用。

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标 签】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颁布单位】【文 号】外经贸部发﹝2001﹞370号【发文日期】2001-07-10【实施时间】2001-07-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 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我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一)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企业要出口需要哪些资质

企业要出口需要哪些资质

企业要出⼝需要哪些资质我们知道企业出⼝是要将中国的产品销售到海外去的,出⼝的话是要交税的,⽽且要办理相关的⼿续,那么,企业要出⼝需要哪些资质呢?关于这个问题,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企业要出⼝需要哪些资质(⼀)对外贸易进出⼝经营权分为⼀般贸易进出⼝经营权、⽣产企业⾃营进出⼝经营权、科研院所和⾼新技术企业进出⼝经营权、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经营权。

1、⼀般贸易进出⼝经营权为贸易公司,可经营或代理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进出⼝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商品⽬录)、加⼯贸易、"三来⼀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贸易;2、⽣产企业⾃营进出⼝权为⽣产企业,可经营本企业或成员企业⾃产的产品商品出⼝及企业所需原料、设备、技术的进⼝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进出⼝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商品⽬录)、加⼯贸易、"三来⼀补"业务。

3、科研或⾼新技术企业进出⼝经营权为研究院所或⾼新技术企业,或经营本单位⾃产产品及技术的出⼝,代理出⼝将本单位⾃⾏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产的产品(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出⼝的商品除外);经营本单位科研或⽣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进⼝的商品除外)4、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经营资格为商业、物资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外)、加⼯贸易、"三来⼀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贸易。

(⼆)申请条件1、⼀般贸易进出⼝经营权(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资格,经⼯商⾏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进出口权限申请

进出口权限申请

一、进出口权限‎申请条件(一)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分为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权‎。

1、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为贸易公司‎,可经营或代‎理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2、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为生产企业‎,可经营本企‎业或成员企‎业自产的产‎品商品出口‎及企业所需‎原料、设备、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

3、科研或高新‎技术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为研究院所‎或高新技术‎企业,或经营本单‎位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代理出口将‎本单位自行‎研制开发的‎技术转让给‎其他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单位‎科研或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4、商业、物资、供销合作社‎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为‎商业、物资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外)、加工贸易、"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二)申请条件1、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03•【字号】内政办发[2000]78号•【施行日期】200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0〕78号2000年7月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意见的实施办法(自治区外经贸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一日)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区上下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对外贸易,加强利用外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努力把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北开放的前沿阵地。

为了推动《意见》的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结合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千方百计扩大外贸出口(一)积极培育出口创汇新的增长点。

第一产业要大力发展高效特色农牧业和绿色食品出口;第二产业要重点发展绿色食品加工业、稀土、生物工程等新兴高科技产业的产品出口;第三产业要重点发展旅游贸易、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二)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强竞争力。

大力引进国外高新技术,嫁接改造我区传统产业,提高产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使现有名牌产品上档次、上规模,继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创汇。

(三)重视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

自治区外经贸厅要配合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计划,纳入“十五”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07.10•【文号】外经贸发[2001]370号•【施行日期】2001.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我部制定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00一年七月十日附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现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受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一)外贸流通经营权(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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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2000.12.09
•【文号】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3045号
•【施行日期】2000.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私营生产企业和
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条件的通知
(〔2000〕外经贸发展审函字第30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局),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外经贸委(局):
为深化外经贸经营体制改革,推动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进入国际市场,我部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标准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应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私营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不再考核销售收入和出口供货额等条件。

二、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仍按现行规定报外经贸
部审批。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二月九日
c28883--010215x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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