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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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

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

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经济适用房是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法律规定了家庭在购买到经济适用房之后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同时,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继承的,那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律师365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经济适用房是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法律规定了家庭在购买到经济适用房之后在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同时,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继承的,那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小编在下文中为您提供了相关的内容,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青岛经济适用房继承后可以马上交易吗?经济适用房是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的,而且不受5年的上市年限的限制,但是在继承之后仍是保持着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的。

那么如果再次上市的话仍是需要符合头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

经济使用住房也可以赠与,但是必须在房屋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之后才可赠与。

▲二、经济适用房继承的政策有哪些?因为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性质,所以在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时候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而关于经济适用房继承的有关政策有如下几点:1、申请人的资格在审核阶段时,申请人家庭成员有人死亡,那么将对其余申请家庭成员的资格重新审核。

若是在审核已经完成的时候的,则无须重新审核,申请的其余家庭成员仍是保留有住房保障的资格。

2、在保障房的租赁合同签订之后,若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租赁的合同则是继续是有效的,若死亡者的是主申请人的,那么需重新更改主申请人的,并且要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3、若是在合同期满的时候申请的家庭成员中有人死亡的,住房保障的机构将会重新审核该家庭是否仍然是符合准入的标准。

4、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而且继承的时候是不需要房产证满5年的。

5、若对于在完成了房屋产权的登记之后,房屋权利人的死亡问题在办法中有提及,即是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也是可以继承该房屋的。

6、如果房屋的权利人死亡的,那么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申请的家庭成员向非申请的家庭成员支付现金,非申请的家庭成员放弃房屋的继承权来办理房屋权属的登记,这样也可以回避该经适房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限制。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青房委发[1998]第1号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青房委发[1998]第1号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正文:---------------------------------------------------------------------------------------------------------------------------------------------------- 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暂行办法(青房委发[1998]第1号1998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青岛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未达到住房面积规定标准的,均可按本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可按本办法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第三条1998年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为中低收入家庭;由市民政部门核定并发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证件的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

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每年由市政府公布。

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年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个体劳动者家庭年收入按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会同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核定。

第四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租住廉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申请,个体劳动者和无业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表C-1或表C-2),并提供家庭收入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及住房状况证明。

(三)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审核确认。

对经确认符合购买条件的,由单位凭审核确认文件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和购房手续。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订)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订)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6•【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施行日期】1999.05.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房。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建设、计划、财政和房屋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布。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布;各区、市应当将本区、市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二)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三)建安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应摊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管理费,以前列各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六)贷款利息,是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计算基数不得超过本款所列(一)至(四)项成本之和的40%,其中多层住房计息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房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计息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建筑高度50米以上的,计息时间不得超过36个月。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05]24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和〘关于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24号),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和上市交易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权属登记凡在2002年5月24日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青土资房发〔2002〕8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施行之前签定买卖合同的,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按商品房买卖登记的规定办理,不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实施意见〙施行之后签订买卖合同的,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须按规定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及其它相关要件。

二、上市交易(一)2002年5月24日〘实施意见〙施行之前,已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按商品房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市交易按商品房交易的规定办理。

(二)2002年5月24日〘实施意见〙施行之后,已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并按规定换发〘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的,以及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准予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成交金额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

(三)2005年1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的规定,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内不准上市交易。

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doc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文号:青政发[2001]105号发布日期:2001-11-16执行日期:2001-12-1生效日期:2004-10-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第三章价格和购买第四章产权和上市交易第五章附则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制度,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

第四条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住宅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住宅中心)负责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和建设第五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宅中心负责编制,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已被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市住宅中心根据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

凡使用行政划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纳入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建设用地按规定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给;(二)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半征收。

青岛经济适用房

青岛经济适用房

青岛经济适用房简介经济适用房是指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建设的、以满足适度居住需求为目标的、维护城市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种保障性住房。

青岛作为中国著名的沿海城市,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但由于房价的不断上涨,普通家庭面临较高的购房压力。

因此,青岛市政府积极推动经济适用房建设,为市民提供稳定、高品质的住房选择。

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规定1.资格条件:符合青岛市经济适用房政策规定的家庭,包括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

2.面积限制: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的建筑面积有所限制,一般为90平方米以下。

3.购房限制:经济适用房购房人需满足一定的工作和居住稳定要求,即购房人在本市购买的第一套住房,并已在青岛市连续缴纳个税或社会保险。

4.购房资金:青岛市鼓励购房人通过商贷、公积金贷款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

5.购房价格:经济适用房价格由政府统一制定,一般远低于市场价。

青岛市政府高度重视经济适用房建设,并加大了政府投资力度。

目前,青岛市已经建设了多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分布在城市各个区域。

这些小区一般配备了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环境优美等特点。

同时,这些小区还配备了学校、医院、超市等商业设施,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青岛市政府还鼓励开发商建设经济适用房。

开发商在取得相关资质之后,可以申请建设经济适用房项目,并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销售和管理。

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支持。

青岛经济适用房的优势青岛作为一个美丽的海滨城市,吸引了大量的人才和民众前往发展和生活。

经济适用房在青岛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具有以下优势:1.解决住房问题: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满足了低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解决了他们的住房问题,增加了城市居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促进社会平等: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减少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3.推动经济发展: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推动了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链的繁荣,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青岛市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很多⽹友想了解青岛市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是什么,下⾯,店铺的⼩编就为您解答⼀下:1、什么房⼦能卖⼀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前市场价格进⾏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房的业主,只能以不⾼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后的结果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后,原购房⼈仍符合经济适⽤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住房。

3、怎么购买①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购买此类经济适⽤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经济适⽤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地出让⾦。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房经济适⽤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房的客户,⾸先必须满⾜普通经济适⽤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还需办理经济适⽤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续。

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房超过核定最⾼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房⾸先,结合⼯作单位、居住习惯、⽣活⽅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房项⽬。

如上班单位离项⽬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现场考察,了解项⽬本⾝的配套设施,并结合⾃⾝的需要进⾏购买。

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园、⼩学以及医院等配套。

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为了规范青岛市经济适用房交易,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制定
以下交易规则:
一、市场调节价交易原则
经济适用房在购买时实行市场调节价交易原则,即由市场主体通
过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房屋交易价格。

具体操作方式由市场主体自行
商定。

二、竞买资格条件
(一)购房人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购房资格条件,并提供真实
的购房人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情况证明材料、收入证明材料等。

(二)购房人需在摇号过程中中签,并按照公示的购房顺序依次
参加竞买。

三、竞价方式
经济适用房交易可以采用竞价方式,竞买人应按照现场竞价要求
进行操作,提交有效报价,每次竞价递增幅度不得少于最低竞价幅度。

竞价结束后,按照竞价结果确定购房人。

四、交易过户
(一)竞价成功的购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易款支付至经
办机构指定账户。

(二)经办机构收到购房款后,为购房人出具《房屋买卖合同》
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证件。

(三)购房人应在签约前对房屋进行全面检查,一旦签约,不得
因房屋原因退房或要求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

购房人在购买房
屋时需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购房过程合法、公正、透明,维护自
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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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济适用房交易规则
青岛市经济适用房购买的规则如下:
1. 购房人必须符合青岛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具备相应的购房资格。

2. 购房人必须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家庭财产状况证明、社保、纳税证明等。

3. 购房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购房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经济适用房采取限价销售,购房人按照限价标准购买。

5.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需要向政府支付相关的购房款项,包括产权费、公摊基金等。

6.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相应的首付款。

7.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需要进行网签手续,并将相关的手续资料提交给政府房地产部门。

8. 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的行为。

以上就是青岛市经济适用房购买的一些基本规则和要求,希望购房人能够认真遵守,合法合规地购买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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