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一、二级甲等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规范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二、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要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
三、互认项目包括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与临床检验结果,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出具诊断报告的。
包括普通放射摄片(含CR、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第二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
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它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
第三类:临床检验类项目,只能出具检验报告提供客观结果的。
包括部分稳定性较好、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
具体为:1、临床生化:总蛋白、白蛋白、糖化血红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脂、镁测定、铁测定;2、临床免疫:乙肝二对半(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时)、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FT3、FT4、TSH);3、临床微生物:病毒培养与鉴定、细菌分型;4、临床血液、体液:骨髓涂片细胞学检查(诊断明确,临床无异议)。
第四类:其他稳定性较差的临床检验类项目。
如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
四、对第一类检查项目,只要患者能提供检查部位正确、全面、质量较好的客观检查结果(片子、图像),应相互认可。
对第三类检验项目,因结果相对稳定,在相应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对第二、四类检查、检验项目,影响其结果的因素较多。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是一种医疗服务体系中的管理制度,旨在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避免患者重复接受相同的检验或检查,从而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和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
该制度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互认协议,明确相互认可的检验项目和标准,以及互认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患者需要接受检验或检查时,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互认协议,直接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已经完成的检验或检查结果,不再进行重复的检查。
该制度的优点包括:
1. 减轻患者负担:避免患者重复接受相同的检验或检查,减少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2. 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减少了医疗资源的浪费,使得更多的医疗资源可以用于其他医疗服务。
3. 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加快了患者的诊疗进程,提高了医疗服务的效率。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例如:
1. 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标准差异: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验或检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互认的检验结果存在偏差或不一致。
2. 医疗机构间的信任度:医疗机构间的互认需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但现实中不同医疗机构间的信任度可能存在差异。
3. 患者隐私保护:医疗机构间的互认涉及到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需要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
1. 建立统一的检验或检查标准:通过制定统一的检验或检查标准,减少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标准差异。
2. 加强医疗机构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建立医疗机构间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平台,加强医疗机构间的互信和合作。
3. 加强患者隐私保护:通过加强患者隐私保护的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和滥用。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第一章总则随着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患者对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在这个背景下,建立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该制度旨在推动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重复检查,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目标本制度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高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患者能够在不同机构间获得连续、有效的医疗服务。
通过制度的实施,降低重复检查带来的经济负担,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
第三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同级医疗机构内的所有检查检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检查等。
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医疗服务中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相关地方政府的医疗服务管理规定第五章管理规范5.1 互认条件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需满足以下条件:- 检查检验项目必须在互认范围内。
- 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并符合国家标准。
- 互认结果需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5.2 记录管理参与互认的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
每一项互认结果都需在医院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 互认结果的出具机构名称- 结果的出具日期- 结果的有效期- 相关的患者信息5.3 质量控制为确保互认结果的有效性,各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质量控制活动。
包括:- 定期对检查检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
- 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素养。
- 定期进行数据抽查,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章操作流程6.1 申请互认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进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应向接诊医生提出申请。
医生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及互认条件决定是否同意。
6.2 结果获取同意互认后,患者应向出具原始检查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索取结果,并确保结果的完整性与有效性。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

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降低患者就诊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和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一、互认医疗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安庆地区人民医院及其他上级医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我院可以予以互认。
二、互认的项目和时限(一)临床检验类1.互认项目(1)生化:谷丙转氨酶(ALT)、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TBIL)、直接胆红素(DBIL)、葡萄糖(GLU)、尿素氮(BUN)、肌酐(Cr)、胆固醇(CHOL)、甘油三酯(TGL)、尿酸(URCA)、钾(K)、钠(Na)、氯(Cl)、钙(Ca)、磷(PHOS)、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2)血液分析:三分类、五分类项目;手工血细胞计数及分类;(3)骨髓穿刺、细胞学检验(诊断明确无异议);(4)体液检查:胸腹水、脑脊液等各种体液及分泌物的常规检验;(5)免疫:乙肝两对半、甲肝HAV-IgM、HCV-IgG测定;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1)-(5)项检验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二)X线片(不含报告)互认1.互认项目(1)上述医院CR、DR甲级片;(2)上述医院螺旋CT以上档次的CT检查片;2.互认时限在临床疾病没有变化的限定时间内,检查结果可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超声检查互认病种和时限肝囊肿、肾囊肿、脂肪肝;以上病种超声检查结果原则上一个月内检查互认,具体时限可由临床医生根据疾病治疗变化而定。
三、不适合互认情况1.有动态变化的X影像检查图像。
2.透视检查、食道造影、胃肠造影、钡剂灌肠造影等。
3.已接受相关治疗的病例,治疗前相关检查不予互认。
4.临床医生根据病情变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病例。
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及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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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合同甲方(机构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机构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提高检验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验,促进双方机构检验结果的互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检验结果互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1.1 甲乙双方建立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双方认可彼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在日常业务中互相采用,避免重复检验,节约时间和成本。
1.2 互认的检验报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1.2.1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1.2.2 环境监测报告;1.2.3 医疗检验报告;1.2.4 其他双方协商认可的检验结果。
二、互认原则2.1 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规定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客观、真实。
2.2 双方认可的检验结果应由具备资质的检验人员进行,所用设备和方法应符合相关标准。
2.3 检验结果的互认仅限于双方认可的检验项目和报告,任何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双方可共同协商重新检验。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应确保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3.1.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同样符合规定标准,并有权对乙方的检验结果提出质疑或建议复核;3.1.3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必要时与乙方协商进行共同检验。
检验检查互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第三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减轻患者就医负担;2.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确保检验检查结果的准确性;3. 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促进医疗机构间协作;4. 动态调整,适应医疗技术发展。
二、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范围第四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 医学检验结果:包括血液、尿液、粪便、痰液等常规检查,以及病原学、生化、免疫学、遗传学等检验项目;2. 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包括X光、CT、MRI、超声、核医学等检查项目。
第五条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结果相对稳定,对疾病诊断治疗短期影响不大;2. 检查检验方法成熟,技术规范;3. 检查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检验检查结果互认程序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明确互认流程和责任。
第七条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应进行审核,符合互认条件的,予以互认。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1. 建立互认项目目录,明确互认范围和条件;2. 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联互通;3. 对接入互认共享平台的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和指导;4. 定期评估互认工作效果,及时调整互认项目。
四、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质量控制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检验检查结果质量控制,确保互认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检验检查结果质量评估,包括以下内容:1. 检查检验结果准确率;2. 检查检验项目同质化程度;3.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情况。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检查检验互认制度

在保障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全面
实行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控制不必要
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3.1 本县、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本院前后几次住院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3.2 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4.1 临床医师:负责制度的落实
4.2 医务科:负责监督
5.1 对外院的检验、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是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
5.2 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包括外院检验、检查的结果、机构名称、日期、编号等。
对于住院病人的重
要检查资料,必要时应在病历中留存其检查资料或复印件。
5.3 对其它三级医院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原则上予以认可,不再进行复查。
5.4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互认范围:
5.4.1 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5.4.2 随着时间推移,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
5.4.3 对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检查项目(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5.4.4 外院检查资料不完整,如CT、MRI 需要增强扫描、动态增强扫描、三维重建等。
5.4.5 外院检查、检验报告单上姓名等身份信息与现在我院就诊病人身份信息不符合者。
对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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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制度
鄂钢医院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为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控制不必要的检查,降低患者就医费用,根据《湖北省同级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放射检查资料互认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互认范围
本市、本区域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三级医院之间的医学检验和放射检查资料的互认。
二、互认的原则
1、对外院医学检验、放射检查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外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验和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报告,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3、对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验、检查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检验报告单号等;对于住院病人,检验、检查资料应复印在病历中留存。
三、互认项目
(一)医学检验互认项目
1、临床化学检验(19项):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尿酸、肌酐、总蛋白、白蛋白、总胆固醇、甘油三酯、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氨基转移酶。
2、临床血液学检验(18项):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量、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淋巴细胞百分率、单核细胞、单核细胞百分率、嗜酸性粒细胞、嗜酸性粒细胞百分率、嗜碱性粒细胞、嗜碱性粒细胞百分率。
3、临床免疫学检验(6项):乙肝表面抗原、乙肝表面抗体、乙
肝E抗原、乙肝E抗体、乙肝核心抗体、丙肝抗体。
(二)放射检查资料互认项目
1、数字化X线摄影及造影检查(25项):头颅、副鼻窦、鼻骨、脊柱各段、腹部、骨盆、骶髂关节、髋关节、下肢各段、锁骨、肩关节、上肢各段;床边照片;乳腺摄影及导管造影;食管造影、上消化道造影、小肠造影、钡灌肠、T管造影、静脉尿路造影、逆行尿路造影、膀胱尿道造影、子宫输卵管造影、窦道及瘘管造影、术中胆道造影。
2、CT检查(15项):颅脑平扫/增强,垂体冠位平扫/增强,眼眶平扫/增强,鼻窦/鼻咽平扫+冠扫,颌面骨平扫/增强,甲状腺/喉部平扫/增强;肺、纵膈/胸部平扫/增强;腹膜后平扫/增强,肝胆胰脾肾平扫/增强,盆腔平扫/增强;骶骼关节平扫/冠状位;髋部平扫/增强、下肢各段平扫;上肢各段平扫;脊柱各段平
扫。
3、MR检查(16项):脑平扫/增强,垂体平扫/增强,副鼻窦平扫/增强,咽部平扫/增强,颌面部平扫+增强,眼部平扫/增强;颈部平扫/增强;肺、纵隔平扫/增强,乳腺平扫/增强、主动脉全程平扫/造影;肝胆脾肾平扫/增强,盆腔平扫/增强;脊柱各段扫描,骶髂关节平扫;上肢各段扫描,下肢各段扫描。
4、DSA 检查(10项):全脑血管造影,颈外动脉造影,胸主动脉造影,腹主动脉造影,肠系膜上/下动脉造影,肾动脉造影,盆腔动脉造影,上/下腔静脉造影,下肢动脉造影,上肢动脉造影。
四、不予认可的情况
1、因病情变化,检查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合,难以满足临床诊断治疗要求;
2、检查项目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原因需重新检查的;
4、急诊、急救患者
以上情况,经治医师可要求患者重新检查,但须向患者说明,并在病历中详细注明复查原因。
五、对患方要求复查的项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特殊检查及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应由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
七、临床医师对患方提供的有参考价值的医学影像资料,如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填写《检查结果确认通知单》,嘱患者到本院放射科或功能科办理确认手续,放射科或功能科对患方提供的质量合格的医学影像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报告。
八、对于故意刁难、推诿、拒绝病人诊治的,一经发现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九、各临床医师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医师基本技能和鉴别诊断能力,做到合理选择检查项目,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避免医患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