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60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31【实施日期】201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六十号)《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5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四章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第五章厂务公开第六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进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
第四条[制度与形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企业民主管理还包括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劳资协商会等形式。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促进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五条[工会职责]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

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2019)现将《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陕西省国资委2019年11月8日陕西省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法治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属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总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关法律专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对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法律顾问岗位设置写入企业章程。
企业应明确总法律顾问待遇及职责权限。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职业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2年以上;2.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3.在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担任处级职务3年以上。
第六条总法律顾问实行回避制度。
与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该企业担任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职责及规范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合规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会议并发表法律意见;(三)出席经营班子重大决策会议,对企业投资、改制、重组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并存档备查,充分发挥合规审核把关作用;(四)负责健全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预警应对机制。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

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陕西省企业联合会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陕西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西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Shaanxi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 ,英文缩写MSC)是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的专业委员会,是在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全省性专业社会团体。
是由有志于推进中国管理咨询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团体、管理咨询机构和个人联合组成。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MCC)陕西地区的唯一代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陕西管理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咨询业的竞争能力;团结和教育会员献身咨询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现代咨询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陕西管理咨询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及与国内外管理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管理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培育和发展管理咨询市场,推动陕西管理咨询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提高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国际规则与惯例和有关专业知识,进行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二)研究和探讨管理咨询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政策支持、从业资格、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三)协助政府做好管理咨询行业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咨询师考试的各项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关于管理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四)组织、制定行约、行规,以约束行业行为。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2010年9月2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第三章厂务公开第四章平等协商第五章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市、区县总工会、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本系统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2021年)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1.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企业正文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条例(2006年3月23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四章企业工会的义务第五章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第六章企业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人投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私人投资企业是指私人投资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人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5•【字号】市政办发[2012]175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75号2012年8月15日)《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为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第一条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
派出监事会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提出,报市政府决定。
市国资委可向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派出监事。
市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二)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投资决策、利润分配、资产处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三)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四)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提出罢免建议;(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30•【字号】陕发改财金[2009]1470号•【施行日期】200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和监管的通知(陕发改财金[2009]147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依法及时对合格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规范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根据《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条件和要求(一)申请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2、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3、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不能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4、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5、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陕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1994.01.1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会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1月10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或者其他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其他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四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
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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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陕西省企业联合会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章程(陕西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陕西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Shaanxi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 ,英文缩写MSC)是陕西省企业联合会的专业委员会,是在陕西省民政厅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全省性专业社会团体。
是由有志于推进中国管理咨询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团体、管理咨询机构和个人联合组成。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英文名称:Management Consulting Committee of China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MCC)陕西地区的唯一代表。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国际惯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陕西管理咨询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咨询业的竞争能力;团结和教育会员献身咨询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开展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现代咨询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陕西管理咨询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及与国内外管理咨询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管理咨询人员的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培育和发展管理咨询市场,推动陕西管理咨询事业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建设,提高决策与管理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会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国际规则与惯例和有关专业知识,进行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二)研究和探讨管理咨询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方向、政策支持、从业资格、行业规范、内部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三)协助政府做好管理咨询行业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管理咨询师考试的各项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关于管理咨询执业违规的投诉;(四)组织、制定行约、行规,以约束行业行为。
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研究、制定管理咨询质量标准、执业标准、执业行为准则、从业资格、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标准,办理管理咨询执业资格和咨询师注册登记,认定管理咨询机构资质,开展信誉评估,进行咨询业务统计等工作并实施有效的监督;促进会员在管理咨询中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性,维护行业水准和声誉;(五)举办有关管理咨询理论、方法、标准的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开展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平的业务培训和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前培训,开展与国外、境外咨询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推动我省咨询的国际化进程;(六)开展现代咨询理论与实践研究活动,开发现代咨询业务的通用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普及推广现代科学知识和技术在咨询业务中的应用,开拓咨询业务领域;(七)推进管理咨询信息网的建设,设立互联网站,编辑印刷国内外管理咨询信息和市场动态,组织编辑有关管理咨询出版物,开展与咨询业务相关的宣传活动;(八)培育和开发咨询市场,进行现代企业管理技能、先进技术与业务的培训活动;开展促进会员提高业务能力和拓展咨询业务的各种活动;(九)建立行业内部奖励与惩戒制度,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工作,维护行业整体声誉和形象;(十)在管理咨询活动中,维护和增进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增强会员的经济活力,协调解决会员间和行业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单位和管理咨询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十一)兴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发展咨询行业公益事业;(十二)代表陕西省企业管理咨询行业参加国际国内相关会议、机构;(十三)组织完成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委员第七条本会委员为单位委员和个人委员。
第八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为本会委员。
一、单位委员条件:1、省内从事推进管理咨询业发展的社团组织。
2、在我省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并遵守本行业道德规范,从事管理咨询服务或从事咨询理论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
3、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其他法人组织。
二、个人委员条件: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管理咨询师或高级管理咨询师证书的人员;2、通过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职业资格认证,取得国际注册管理咨询师(英文名称:Certified Management Consultant,英文缩写CMC)证书的人员;3、在管理咨询理论研究和实践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九条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审核,报主任委员会工作会审议、批准;三、颁发委员证书。
第十条本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协助本会开展工作;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形象;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六、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委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委员证书。
委员逾期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
委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企业联合会批准同意,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同意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二、审议和批准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三、选举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六条本会设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十七条执行委员会由执行委员组成。
经协商、推荐后,由委员代表大会通过,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落实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三、批准本会制定的办法和规定。
四、审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提案;第十九条主任委员会由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长1人组成。
经协商、推荐后,由委员代表大会通过,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主任委员会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代表大会职权,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主任委员会工作会每年召开二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主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委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二、制订本会的发展规划,审议、批准本会重大活动;三、审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四、向执行委员会和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审议、批准增补委员;六、审议、批准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七、审议本会制定的办法和规定;八、审议、决定本会其它事项和提案。
第二十一条本会可根据服务、自律、维权等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根据业务要求执行相应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顾问委员会主要由相关机构的领导和省内外资深专家组成。
顾问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对做好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陕西省企业联合会咨询部。
主要负责组织和落实本会开展的活动,为委员提供相关服务;办理发展委员事宜;拟定本会相关办法和规定;收集、处理客户投诉;对委员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和履行章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主要职责:主任全面领导本会的工作,常务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副主任委员主要职责:一、具体落实委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主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二、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三、研究国内外管理咨询行业发展动态和现代管理理论与咨询方法;四、积极维护本会的荣誉与合法权益;五、及时反映与本会发展相关的信息,为本会发展献计献策。
秘书长为专职,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秘书处开展工作;二、组织落实委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决定与决议;三、组织起草本会文件、管理规定、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四、组织推荐与审核委员代表资格;五、组织筹备本会的会议和大型活动;六、组织开展有关调研活动,了解行业动态;七、组织协调委员的诉求和建议;八、协助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处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管理咨询行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一、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二、省内外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依据本章程的任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理收入;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挪作他用,不得在委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接受有关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和办公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工作会审议后报委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二条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章程部分条款时,须经主任委员会工作会审议后报陕西省企业联合会审定通过。
第七章终止和财产处理第三十三条本会需要终止时,由主任委员会提出动议,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会终止时剩余的资产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委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主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