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李曼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李曼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李曼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58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张清波邓青菁【审理法官】高贵张清波邓青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李曼怡【当事人】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李曼怡【当事人-个人】李曼怡【当事人-公司】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白子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白子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白子鹤【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势天下(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被告】李曼怡【本院观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李曼怡工资损失。

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李曼怡单方退回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以及其多次联系被上诉人要求其共同前往社保机构办理现场减员,但被上诉人一直推脱,但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对此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据查,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未及时向李曼怡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亦未及时为其办理社保减员手续,故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对李曼怡再就业造成的损失等情形、双方陈述以及已查明的事实,酌情认定上诉人云势天下公司支付被上诉人李曼怡的工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北京人达财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夏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达财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夏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人达财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夏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32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婷【审理法官】刘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人达财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夏杰【当事人】北京人达财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夏杰【当事人-个人】夏杰【当事人-公司】北京人达财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人达财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夏杰【本院观点】人达财金公司主张因夏杰未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完成考核任务,其有权扣除相应“绩效工资”,故已向夏杰足额支付工资。

人达财金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与夏杰就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协商,或该办法经民主程序协商确认,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向夏杰送达该绩效考核办法。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达财金公司主张因夏杰未按公司绩效考核办法规定完成考核任务,其有权扣除相应“绩效工资”,故已向夏杰足额支付工资。

对此本院认为,人达财金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与夏杰就绩效考核办法进行协商,或该办法经民主程序协商确认,亦未能举证证明已向夏杰送达该绩效考核办法。

其依该绩效考核办法规定扣除员工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故其应向夏杰支付工资差额部分。

夏杰主张的工资差额金额未高于法定标准,应予确认。

故对人达财金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人达财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与许志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与许志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与许志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3【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34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许志博【当事人】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许志博【当事人-个人】许志博【当事人-公司】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新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苏璇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江静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新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苏璇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江静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新苏璇江静【代理律所】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河北燕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被告】许志博【本院观点】许志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志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738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许志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5:26:07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与许志博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民终349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超时代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6层609C。

苏丽娟与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丽娟与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苏丽娟与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1【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57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洁庞妍易晶晶【审理法官】张洁庞妍易晶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苏丽娟;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当事人】苏丽娟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当事人-个人】苏丽娟【当事人-公司】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代理律师/律所】王瑞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房金楹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瑞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房金楹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瑞房金楹【代理律所】北京睦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苏丽娟【被告】北京京站国安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苏丽娟于2020年8月向相关部门提交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且其申请审核材料中所载退休时间为2013年5月,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苏丽娟该退休申请尚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完成,故一审以苏丽娟退休待遇尚不明确,可待退休手续办理完毕,退休待遇确定后另行主张为由,对苏丽娟要求赔偿退休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此外,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苏丽娟于2020年8月向相关部门提交办理退休手续的申请,且其申请审核材料中所载退休时间为2013年5月,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苏丽娟该退休申请尚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完成,故一审以苏丽娟退休待遇尚不明确,可待退休手续办理完毕,退休待遇确定后另行主张为由,对苏丽娟要求赔偿退休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苏丽娟于2013年5月8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京站服务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终止,京站服务中心无需继续为苏丽娟缴纳社会保险,苏丽娟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后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北京劲能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与王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劲能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与王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劲能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与王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12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莙【审理法官】金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劲能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王敏【当事人】北京劲能生物科技股份公司王敏【当事人-个人】王敏【当事人-公司】北京劲能生物科技股份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劲能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被告】王敏【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劲能生物公司上诉称亲情补助是公司的福利,公司与个人各自承担一半,劲能生物公司已颁发制度告知全体员工,对个人负担的部分公司应予扣除,但劲能生物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工资明细表等证据与其上诉主张的该部分事实并不一致,故其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劲能生物公司关于王敏的经济补偿年限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劲能生物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劲能生物科技股份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4:18:10北京劲能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124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劲能生物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某某某某楼某某1305-3。

陈明龙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明龙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明龙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7【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9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芳姚红刘佳洁【审理法官】刘芳姚红刘佳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明龙;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陈明龙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明龙【当事人-公司】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征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李飞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任可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征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李飞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任可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征李飞任可意【代理律所】北京敦行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明龙;北京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提交的光盘中部分文件不能正常打开,证人付某陈述陈明龙的弄虚作假最主要是应去现场而不去现场,而陈明龙认可其存在未到现场就进行数据修改的行为,但主张该行为符合工作要求,故双方争议焦点应是陈明龙之行为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双方争议焦点是陈明龙未到现场就修改数据之行为是否符合工作要求,北京四维图新公司是否可以据此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陈明龙未否认《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的真实性,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每年工作时间超过1904小时,本院采信北京四维图新公司的相关主张,即陈明龙全年工作时间为1904小时。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基本原则证人证言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北京四维图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致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该申请载明“以年为计算周期”“每人全年工作时间共计1904小时”等内容。

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5【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87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珊珊时霈王磊【审理法官】胡珊珊时霈王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刘慧【当事人】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刘慧【当事人-个人】刘慧【当事人-公司】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占少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熊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明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占少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熊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明明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占少华熊珍李明明【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星网智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刘慧【本院观点】星网公司以刘慧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系泄露了会议纪要第4条有关个别离职员工离职前不当行为的内容,严重违反保密义务及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询,星网公司认为刘慧违反了保密协议书第十一条第5项“甲方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纪要”以及第9项“其他仅该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包括部门决议、决定、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通讯名录、文件表格等内部文件均属于保密内容”中的相关规定。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星网公司以刘慧在微博上发表言论系泄露了会议纪要第4条有关个别离职员工离职前不当行为的内容,严重违反保密义务及公司规章制度,且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为由,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67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清波杜丽霞孙承松【审理法官】张清波杜丽霞孙承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王璐【当事人】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王璐【当事人-个人】王璐【当事人-公司】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原二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原二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晶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原二平张晶【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联合智业认证有限公司【被告】王璐【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联合智业公司主张的149000元损失,王某虽作为股东成立了首通安元公司,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联合智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相同,首通安元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安全咨询,没有安全评价,联合智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安全评价,但没有安全咨询。

且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的《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在一个达标创建周期内,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既进行咨询服务,同时又开展标准化评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03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龚勇超【审理法官】龚勇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黄志杰【当事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黄志杰【当事人-个人】黄志杰【当事人-公司】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黄志杰【本院观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始证据本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独任审判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无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本案中,黄志杰、超图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黄志杰主张超图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口头告知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超图公司虽主张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黄志杰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督促回岗通知书和短信、快递底单等均为单方陈述,并无黄志杰提出离职的意思或确认,超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所续订的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现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亦未显示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与黄志杰进行过协商,关于部门总经理欧长红的谈话录音,超图公司主张不代表公司意见,但通过6月20日欧长红与黄志杰的聊天内容显示,“你不接受沟通协商,公司就说你对这个岗位不胜任,给你安排工作,是否能完成",“人力给的招就是不想按正常的劳动法,才与你协商的啊,他们也研究劳动法",“如果你不接受,就不说辞退您,然后给你增加工作与劳动成果对比,给你几月,看看完成情况,如果能完成绩效,那就不走了吧",结合其后7月4日超图公司李艳霞、李闻昊与黄志杰的谈话,黄志杰完全有理由认为新的绩效标准系针对其特定的不当约束,由此无法解释为存在超图公司有拿续签劳动合同文件找黄志杰续签的事实。

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认定超图公司违法与黄志杰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超图公司支付黄志杰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48817.3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超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0:20:1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黄志杰于2013年5月15日入职超图公司,双方签订有期限自2013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的劳动合同,后续订至2019年6月30日,黄志杰离职前12个月实发月平均工资为11447.49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并无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

本案中,黄志杰、超图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黄志杰主张超图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口头告知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超图公司虽主张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与黄志杰协商续签劳动合同,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所续订的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现有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其所提交的证据亦未显示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与黄志杰进行过协商,关于部门总经理欧长红的谈话录音,超图公司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与仲裁意见相互矛盾,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一审法院对黄志杰主张予以采信,超图公司应支付黄志杰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48817.37元(11447.49某6.5某2)。

【二审上诉人诉称】超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超图公司不须支付黄志杰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

(一)原审法院对涉及超图公司及案件真实情况的诸多事实行为不予认定,明显失实。

本案的焦点在于超图公司是否存在续签意愿,而案件中多处事实均表明超图公司的续签意愿,但原审法院均不认定,认定案件事实有误。

1.黄志杰的书面劳动合同到期(2019年6月30日)后,不论因何种原因没有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存续,直到黄志杰于2019年8月20日主动要求超图公司进行社保减员为止,原审法院认定超图公司7月5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事实。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据此,并不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双方书面劳动合同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后,黄志杰仍然继续上班工作(黄志杰正常出勤到2019年7月5日,后续提出了较长时间的请假申请,因其所参与的项目时间较紧,任务较多,因此其直属上级李闻昊没有同意其较长时间的请假,同意给予2日的休假,具体见超图公司提交的证据),而超图公司亦正常接受其工作成果,分配工作任务并按事实情况发放7月、8月工资以及社保,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仍在继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7“…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即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

不论何种原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延续,一直到2019年8月黄志杰明确要求超图公司做社保减员,即清晰表达不继续劳动关系为止。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黄志杰于2019年7月5日违法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

2.存在超图公司拿着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找黄志杰续签的事实,原审法院不予认定,有违事实。

超图公司提供的由超图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监、业务部门总监与黄志杰关于续签合同的谈话录音中,明确表明了,且黄志杰也明确认可了,超图公司有拿续签劳动合同文件找黄志杰续签的事实。

原审法院对此事实情况没有认定。

3.在黄志杰后续不到岗后,存在公司多次督岗的事实,原审法院未有认定,有违事实。

之后,在黄志杰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持续缺勤的情况下,公司多次发送了督岗函件,督促黄志杰回岗工作,这些函件有送达,黄志杰签收等原始证据,且在仲裁裁庭审中,黄志杰的代理人经当庭与黄志杰确认后认可收到超图公司的督岗通知,在仲裁裁决书中也有部分体现,然而这一事实却没有得到原审法院的认定。

4.存在黄志杰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分配事实,而原审法院未予认定。

根据双方的员工持股计划协议约定,如果黄志杰在2019年7月12日前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则无权获得员工持股计划的收益,只能收回成本。

但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事实上给予黄志杰分配收益,分配收益的基础在于超图公司没有与黄志杰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超图公司在黄志杰2019年6月30日终止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不会给予分配收益。

综上,以上的事实均在证明超图公司的续签意愿(包括黄志杰同意如不愿继续在原岗位,可以转岗),而原审法院仅抽取业务部门人员前期非正式的语言就否定超图公司的所有后续续签事实行为,这极不合理。

(二)原审法院对黄志杰的质证意见认为有误,不符合仲裁庭审时的事实情况关于部门总经理欧长红的谈话录音,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即简单的认定超图公司在庭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与仲裁意见相互矛盾。

事实情况为黄志杰在仲裁庭审中没有提供原始载体故而超图公司无法认可其真实性。

原审法院以此作为主要判决理由之一,有违事实。

同时对于黄志杰关于督岗通知的质证意见明显与仲裁庭时的质证意见矛盾的事实却不予认定。

(三)在关于部门总经理欧长红的谈话录音中,原审法院只截取片面之语,却割裂录音内容的完整性,仅以此认定超图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与事实不符。

在黄志杰提供的部门总经理欧长红的谈话录音(文字版本不完整)中,欧长红基于部门出发,虽有提及不想让黄志杰继续其岗位的意愿,但是该录音中,黄志杰与欧长红多次就欧长红的言论是否代表超图公司进行确认,并得到否定的答案,后黄志杰多次提及他将会找人力资源商谈。

从此可以看出,欧长红是在表达其个人的看法及主张,黄志杰对此也有一定认识。

之后,超图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也与黄志杰进行了多次续签商谈,其中一次商谈有录音,后提交法院原审法院不完整看待录音,只提取部分语言,据此认定事实不客观、不严谨。

(四)原审法院认为超图公司虽主张其到期后与黄志杰协商续签合同,但未举证证明所续订的劳动合同维持或者提高现有的劳动合同,这与事实不符。

本案中,超图公司根据法官庭中认可的事项,在庭后补充提交了超图公司与黄志杰协商续签(超图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的《劳动合同续签书》(黄志杰未签署)予以证明续签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续签书中明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劳动合同》续签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超图公司已提供基本证据。

相反,黄志杰对于其主张的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增加绩效的约定没有任何证据。

综上所述,超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3民终1030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某某院电子秤IT产业园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钟耳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杰。

审理经过上诉人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志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勇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超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飞艳,被上诉人黄志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超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超图公司不须支付黄志杰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