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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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四级

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四级

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四级第一篇: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四级突发公共事件分四类四级总体预案所称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总体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第二篇:突发公共事件如何建立公共安全机制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机制是一定范围内社会各种组织、群体和个人对各种紧急状态采取应急反应的过程。

紧急状态是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危险局势,它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

应急机制包涵了应急管理各种活动的内容、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由于紧急状态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应急机制的重点在于快速、灵活地协调各部门、组织、资源、行动之间的关系。

当前,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因素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影响日益显现。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国家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包括

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包括

为了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应急预案分级标准。

一、分级原则1. 依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2. 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应充分考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规模、影响范围等因素。

3. 突发事件的等级划分,应根据事件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分级标准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协调处理的。

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3)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

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3)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市(地、州)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

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3)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的。

三、响应措施1. Ⅰ级响应: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公共安全、生产、生活和环境等方面造成严重危害,需要迅速处置和采取应急措施的事件。

为了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以便对不同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类管理和应急处置。

一、特大型突发公共事件。

特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全国性应急处置和国际合作的突发公共事件。

特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一旦发生特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全国范围内的力量进行综合处置。

二、重大型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地区性、行业性或群体性利益造成严重影响,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重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发严重社会动荡、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对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一旦发生重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地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较大型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型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个别单位或区域内的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需要专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较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导致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当地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一旦发生较大型突发公共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单位或地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四、一般型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型突发公共事件是指对个别单位或区域内的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需要专业部门和地方政府组织应急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

一般型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引起局部范围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对当地社会秩序和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一旦发生一般型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单位或地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响应分级标准1、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及(重大)、Ⅲ(较大)和Ⅳ(一般)。《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了分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确定。A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响应(1)造成30人及其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及其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超出省(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员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B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1)造成10人及其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机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下上、1亿元以下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C、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1)造成3人及其以上、10人以下死广(含失踪),或危机10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4)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应急响应和事故预警存在一定的差别,预警级别是动态的,根据事件信息和事件的变化,预警级别应当时进行调整。2、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国家将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等。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应结合企业实际,并参照国家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矿山企业响应分级标准。(1)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及其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2)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50~100A幅、重伤,或造成0、5~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3)Ⅲ级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4)Ⅳ级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一、自然灾害(一)水旱灾害特大水旱灾害特大水旱灾害是指省内大范围受灾,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或者局部地区遭受毁灭性灾害。

重大水旱灾害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影响的险情或垮坝;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受淹;3.洪水造成重要铁路、国道、高速公路中断;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旱缺水;5.其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较大水旱灾害1.河流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决口,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较大影响的险情或垮坝;2.河流洪水泛滥致使城市及人口聚集的村镇局部受淹;3.洪水造成地方铁路、地方公路中断;4.对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干旱缺水;5.其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多人员伤亡的水旱灾害。

一般水旱灾害—1—一般水旱灾害是指辖区内小部分区域受灾,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灾害。

(二)气象灾害特大气象灾害特大气象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城区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1.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较大气象灾害1.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暴雨、冰雹、雪灾、沙尘暴、雷雨大风等灾害;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寒潮、大雾等灾害。

一般气象灾害一般气象一灾害是指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在本县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气象灾害。

(三)地震灾害特大地震灾害特大地震灾害是指在境内发生 6.5级以上或者造成特大人员—2—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1.人口密集的城镇地区5.0级以上地震;2.其他地区5.5级以上地震;3.周边邻近我县发生6. 0级以上并对我县造成破坏的地震;4.县内外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对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地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分级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分级分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分级分类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四)霍乱在一个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1个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肺鼠疫、肺炭疽: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5例以下。

(二)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概览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概览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案件;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50 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下,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案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资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
3.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自然
灾害

水灾
区域内中型、位置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出现险情。
一般大中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或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2.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社会安全事件类
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课、罢市、阻断交通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发生在省内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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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分级标准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1)Ⅳ级: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危及2人及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2)Ⅲ级: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人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Ⅱ级: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人中毒、重伤,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4)Ⅰ级: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一亿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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