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2024年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2篇)

2024年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为加强王家岭煤矿井下防灭火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杜绝井下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消防器材使用规定1.井下消防材料库、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油脂库(或临时存放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综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各队材料库、皮带机头、移变、泵站、局扇附近的巷道中必须设消防器材;2.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安设位置醒目;3.消防器材的存放点应标识消防器材,严禁破坏字样,以示警示;4.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5.各队要设专人每月对所有的干粉灭火器进行压力表、保险塞、压把、喷射软管进行检查,并将灭火器摇晃数次,防止筒内的粉末受潮沉淀结块,并做好记录。

二、井下消防器材配置要求1.配置要求沙:粉末细沙、干燥沙箱:1000mm600mm600mm(长宽高)、装沙量不得低于0.3m沙袋:15袋消防锹:2把消防桶:2个灭火器:2个(灭火器型号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灭火器要求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m,高不得超过1500mm2.井下消防器材安设要求2024年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保障井下作业环境及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井下作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井下消防器材是指用于井下作业环境中灭火、报警、疏散等消防工作的器材和设备。

第四条井下消防器材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

第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当制定井下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井下消防器材的分类和要求第六条井下消防器材根据功能可以分为灭火器材、报警器材和疏散器材。

第七条井下消防器材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具备以下要求:(一)灭火器材应当能够迅速灭火,消防效果好,使用方便可靠。

(二)报警器材应当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出报警信号,能够覆盖整个井下作业区域。

(三)疏散器材应当能够迅速疏散人员,具备稳定性和耐用性。

2023年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2023年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灭火器材的管理,提高井下灭火装备的使用效能,确保井下矿山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和井下作业单位的井下灭火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井下灭火器材管理应以保证器材完好性和灵敏性为基本原则。

第四条井下灭火器材管理应具备下列条件:(1)制定完备的井下灭火器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配备足够数量和类型的合格井下灭火器材,确保井下作业场所的灭火需求;(3)建立健全井下灭火器材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井下灭火器材的配备第五条矿山企业和井下作业单位应根据井下作业条件、作业工艺和作业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井下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第六条井下灭火器材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灭火器箱、灭火器站、消防水带等。

第七条灭火器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灭火器在井下作业场所的灭火特点、灭火材料、灭火距离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八条井下灭火器材的数量应保证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与井下作业场所的面积、设备数量、人员数量等因素相适应。

第九条井下灭火器材的配备应确保井下作业场所的灭火需求,且要做好井下灭火演练和培训工作,提高操作人员的灭火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井下作业单位应每年对井下灭火器材进行检查,发现有损坏、失效的灭火器材及时更换。

第三章井下灭火器材的保养和维修第十一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制定井下灭火器材的保养和维修制度,明确责任和要求。

第十二条井下灭火器材的保养工作应包括定期检查、清洁、维护和试验等。

第十三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井下灭火器材的检查登记制度,记录每次的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井下作业单位应保证井下灭火器材的正常工作状态,发现有损坏、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建立井下灭火器材的维修台账,按照规定定期对井下灭火器材进行维护和修复。

第十六条井下作业单位应对井下灭火器材进行定期试验,确保其使用效能。

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规定

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规定

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为认真做好井下灭火工作,使灭火器材管理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唐阳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对我矿井下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如下:一、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职责范围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的应设置灭火器材地点、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执行。

2、井下灭火器材设置地点职责划分机电工区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采区变电所、2米绞车房、0采区泵房、一采区泵房及各移动变电站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运搬工区负责副井下井口、井底车场、-305机车库及井下充电机配电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皮带工区负责主井底装载峒室1#、2#、3#强力皮带机头、各带式输送机机头的使用与管理。

采掘工区负责各自采掘工作面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仓库负责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通防工区负责井下消防材料库的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其他单位负责井下管辖范围内灭火器材的使用与管理。

二、井下灭火器材使用管理1、井下各单位严格按照“井下灭火器材配置情况表”规定备齐合格的灭火器材,严禁配备不合格灭火器材,规定地点未配备灭火器材或所配灭火器材不合格的,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2、井下灭火器材的存放一律放置在巷道进风流一侧并吊挂管理,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米,存放地点附近顶板不得有淋水,不得有杂物,否则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1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3、各单位严禁私自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给予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4、井下各单位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灭火器材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发现管理不善,超期使用或失效,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单位负责人50元。

5、井下各单位要加强在用灭火器材的使用管理,灭火器铅封、出厂合格证、维修合格证不得随意毁坏、丢失,否则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6、井下配备沙箱的地点,顶板不得有淋水,以保持沙箱内沙干燥,必须使用颗粒直径不大于3mm的清沙,沙箱内严禁放置其他杂物,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各50元。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矿井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矿井生产的正常进行,订立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煤矿井下的消防器材的管理和维护。

三、器材种类及放置位置1.灭火器:应依据生产现场的情形分别配置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等。

放置在各作业区、通风连接漏风点、电源配电板、传感器所在区域等易燃易爆地点相近,防止火势快速扩大。

2.消防水带:应配置长度5m的消防水带。

放置在阔别易燃易爆地点,便利拿取和使用。

3.自救器:应配置长度不少于20m的呼吸管和灰尘口罩。

放置在火灾频发、瓦斯浓度高的作业区、井下停电时受困人员易获救的位置。

4.矿用电话、收音机:矿用电话应配置在各重要区域,用于通讯联络;收音机放置在消防场所,用于传递指挥信息。

5.排浪板、防火卷帘门等:应配置在各不安全区域,随时可拉可用。

6.救援装备、器材:应配置在矿井重要人井口及驻地,便利应急救援使用。

四、器材维护管理1. 对于消防器材的定期检验、维护和修理和更新,煤矿应订立定期计划,由井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施。

2.气象不佳时,应对消防器材进行加固,防止其受到损坏,确保随时能够使用。

3.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易发生火灾和易燃易爆地点的相近,要求防尘、防潮、防震、防腐蚀。

4.每隔一段时间对器材进行手摇、试压、试案、试泵等过程,保证其使用性能的完好。

5.每次整改污物带,换带之前,应立刻检查那其中的数量、型号,并规定矿井员工使用的方式,变化时适时更换维护和修理。

五、使用方式1.在进入井下前,应对所需的器材进行清点,防止遗失及使用不当。

2.如碰到井下火灾,适时拨打矿用电话,通知地面领导和队组的值班人员到井口掌控及处置。

3.消防队员和其他员工在出勤前,应做好心理和生理上的准备,切勿恐慌失措,保持冷静,有序进行处置。

4.灭火器材的使用应按其性能使用,不合时宜的器材不能用于灭火。

5.在救援活动中,不得任意大声喊叫或传播恐慌言论,以免引发事故。

2024年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2024年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确保井下安全,依法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井下矿山、地铁、地下工程等场所的消防器材的管理。

第三条井下消防器材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井下消防器材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提高井下消防器材的使用效能。

第五条井下矿山、地铁、地下工程等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对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负有责任。

第六条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应当与其他井下安全管理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井下消防器材的种类和配置第七条井下消防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管、消防栓、自动灭火设备等。

第八条井下消防器材的配置应当根据井下的特殊环境和风险特点进行综合考虑,确保灭火救援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第九条井下消防器材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井下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确保器材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井下消防器材的检查和检修第十一条井下消防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井下消防器材的检查和检修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井下消防器材的检查和检修应当记录相关情况,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发现井下消防器材存在故障或者失效的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井下消防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井下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井下消防器材的应急处置第十六条井下消防器材应当根据井下的特殊环境和风险特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井下消防器材在事故发生时应当能够迅速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井下消防器材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由专业救援队伍负责,确保救援行动的安全和效果。

第五章井下消防器材的督促检查第十九条井下消防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检查人员,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井下消防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井下消防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任务。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5篇)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5篇)

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一、消防设施1、井下消防管路要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门口。

2、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品种及数量由矿长确定。

3、每一采煤工作面及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最少装备两台灭火器。

其它地点灭火器配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健全消防器材检查制度。

由矿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矿长应签阅检查记录,检查间隔不超过一个月。

失效、失修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

二、防火措施1、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____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尽量不要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制定特殊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4、井下电缆必须为不延燃型,电器设备必须确保防爆、隔爆性能。

5、井底车场、井筒、主要绞车房、机电硐室、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炸药、雷管的选择,炮眼的深度及封堵长度、质量,放炮器的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放炮。

三、自然发火的防治1、我矿属自然发火矿井,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

2、在进行开采设计时,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形式。

根据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

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必须留设煤柱,煤柱宽度的设计要符合防火要求。

3、采煤面回采结束后至多一个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密闭,因回收材料不及时,造成不能封闭的,要追究矿生产科及影响单位责任。

如因通风工区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追究通风区长的责任。

4、必须搞好全矿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旬至少观测一次。

观测地点:防火墙内外、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高冒点及总工程师指定的其他地点。

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氧气、沼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温、水温等。

井下的消防安全规定(3篇)

井下的消防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井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采掘工作面、运输巷道、机电硐室、通风设施、井筒等区域。

第三条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矿井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井下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矿井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二)制定井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监督检查井下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六)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级领导和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器材第七条井下消防设施应包括消防管路、消防器材、消防水池、消防泵房等。

第八条消防管路应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门口,确保消防水源充足。

第九条消防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包括灭火器、消防沙、消防桶等。

第十条消防器材的检查、维护和更换应由专人负责,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井下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灭火需求,并定期检查、清理。

第十二条消防泵房应配备备用消防泵,确保消防用水供应。

第四章防火措施第十三条严禁在井下吸烟、使用明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四条井下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防爆要求的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五条井下电缆应选用不延燃型电缆,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六条井下通风设施应保持畅通,确保井下空气新鲜。

第十七条井下炸药、雷管等易燃易爆物品应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严禁违章操作。

井下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井下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刘园子煤矿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井下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刘园子煤矿井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矿井必须设置井下消防材料库,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第225条有关规定。

第二条消防材料库储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备有明细卡片,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和更换。

第三条消防材料库储库的材料、工具等,非因处理事故不实用,因事故处理所消耗的材料,必须及时补充。

第四条井下爆破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胶带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皮带机头、移动变电站周围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都应备有灭火器,其数量、规格和放置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第五条消防器材的保管、发放统一由矿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建立保管发放更换台账。

第六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专人每班对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遗失、损坏的要及时补充、更换。

第七条井下各地点所需消防器材由使用单位统一配备,配备到位,并负责管理,定期更换责任人。

第八条通防工区负责对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的配备,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发现不合格器材要及时更换并有记录可查。

第九条消防器材必须专物专用,不得将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条每季度通防工区与有关部门应对井下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的存放地点。

第十二条对随意挪用和损坏消防器材的责任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井下各地点消防器材配置数量、地点设置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家岭煤矿
井下消防器材安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王家岭煤矿井下防灭火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杜绝井下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消防器材使用规定
1.井下消防材料库、井下爆破材料发放硐室、油脂库(或临时存放点)、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综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各队材料库、皮带机头、移变、泵站、局扇附近的巷道中必须设消防器材;
2.消防器材的安设地点必须保证宽敞、干燥,安设位置醒目;
3.消防器材的存放点应标识“消防器材,严禁破坏”字样,以示警示;
4.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
5.各队要设专人每月对所有的干粉灭火器进行压力表、保险塞、压把、喷射软管进行检查,并将灭火器摇晃数次,防止筒内的粉末受潮沉淀结块,并做好记录。

二、井下消防器材配置要求
1.配置要求
沙:粉末细沙、干燥
沙箱:1000mm×600mm×600mm(长×宽×高)、装沙量不得低于0.3m³
沙袋:15袋
消防锹:2把
消防桶:2个
灭火器:2个(灭火器型号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灭火器要求离地面不得低于150mm,高不得超过1500mm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王家岭煤矿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