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
住宅用于商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住宅用于商用,是指将原本规划为居住用途的房屋改变为商业用途,如开设商铺、餐饮店、健身房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宅用于商用的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住宅用于商用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住宅用于商用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住宅用于商用的法律依据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住宅、商住混合用地的房屋,其用途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
”此规定明确了住宅用途的界定。
2.《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此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此规定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住宅用于商用的法律后果1.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住宅用于商用,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房屋所有权登记住宅用于商用,房屋所有权人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可能因房屋用途不符合规定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房屋交易税费住宅用于商用,房屋交易税费将有所增加。
如土地增值税、契税等,这会增加房屋交易成本。
4.物业管理纠纷住宅用于商用,可能引发物业管理纠纷。
如商住混合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维护等。
此外,商住混合小区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问题也可能引发纠纷。
5.邻里关系紧张住宅用于商用,可能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如噪音、气味、人流等,可能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甚至引发邻里纠纷。
6.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住宅用于商用,房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
二手房买卖交易房屋用途变更

二手房买卖交易房屋用途变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二手房买卖交易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房屋用途变更是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本文将就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房屋用途变更进行详细介绍。
一、房屋用途变更的定义与意义房屋用途变更是指原本设计或规划为某种用途的房屋,在交易过程中被新的业主或购房者改变了原有的用途。
房屋用途变更常见的情况包括将居住用途调整为商业用途、将商业用途改为办公用途等。
房屋用途变更的意义在于满足个人或企业不同的需求,实现房屋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二、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房屋用途变更注意事项1. 具体规定:在进行房屋用途变更时,首先需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房屋用途的具体规定。
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购房者在选择房屋用途变更时应该了解当地政策,以避免违法行为。
2. 征得相关批准:房屋用途变更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征得相关批准。
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变更用途的计划书、房屋现状图纸等,购房者应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准确性,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3. 保留建筑结构安全性:在进行房屋用途变更时,如果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改造,必须确保改造后的房屋仍具有良好的安全性,以保障新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4. 制定合理的用途规划:在进行房屋用途变更时,购房者应该制定合理的用途规划,确保变更后的房屋用途与周边环境和需求相协调,避免影响他人权益或自身利益。
5. 合同约定:购房者在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房屋用途变更的条款,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三、二手房买卖交易中的房屋用途变更案例某小区20层高的公寓,原本设计用途为居住,周边商业设施较为齐全。
一名购房者希望将该公寓的用途变更为办公用途,以便开办自己的文化传媒公司。
购房者在确认了当地政策对于房屋用途变更的具体规定后,与卖方商议并提出了变更用途的意愿。
卖方同意了购房者的要求,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用途变更的相关条款。
关于对房地产用途不一致时评估处理的探讨

关于对房地产用途不一致时评估处理的探讨由于房地产用途是决定房地产价格的核心因素之一。
房地产用途不同,房地产权利人从房地产中获得的未来收益的预期不同,房地产价格就不同。
在评估过程中,由于房地产用途的不一致,造成房地产价格定义中设定房地产用途的困难。
因此,能否正确设定房地产用途,将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价格的准确揭示和显现。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目前上海市资产评估机构中对房地产用途不一致时的实务处理方式,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一、房地产用途不一致的表现和导致的原因浅析结合笔者对上海部分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案例的调查和归纳,目前在评估中遇到的房地产用途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 土地登记用途与房屋登记用途不一致。
由于我国原先房地产权利登记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是采用对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别登记的方式,国土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两种登记所依据的分类系统不一样,导致对同一宗房地产,记载土地使用权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证》和记载房屋建筑物用途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可能不一致。
而且房地产权利人在实际申领房地产权证的操作过程中,存在土地使用权和与其相对应的房屋建筑物登记在不同时点的情况,因而也导致了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的差异性。
例如: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而房屋建筑物的登记用途为办公;或者土地登记用途为住宅,而房屋建筑物登记用途为商业等。
2. 权证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或规划用途不一致。
权证登记用途是指土地、房屋的合法用途。
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城市化发展,具体宗地的区位随着城市范围的拓展及城市生产力规划布局的调整而发生了变化。
由此引发了土地潜在价值和权证登记用途下在用价值的矛盾,特别是当土地潜在价值大于土地原用途价值时,土地的使用人将有更强的欲望去改变原土地用途而实现土地的潜在价值。
由于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工作滞后或房地产权利人的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房地产的权证登记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现象时有出现。
如在房地产使用过程中进行过改建,用途发生变化,而权证未及时变更。
租赁中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租赁中关于房屋用途变更的规定是什么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房屋用途变更这一问题常常会引发诸多争议和纠纷。
那么,究竟有哪些明确的规定来规范这一行为呢?让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房屋用途的概念。
房屋用途通常是指房屋被规划和设计用于特定的使用目的,例如居住、商业、工业、办公等。
在租赁合同签订时,一般会明确约定房屋的初始用途。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房屋用途变更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租赁合同是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公平原则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如果要变更房屋用途,原则上需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比如房屋的价值、租赁期限、租金水平等。
从城市规划和管理的角度来说,房屋用途的变更还需要符合当地的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是为了保障城市的有序发展、合理布局以及公共利益。
如果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用途,可能会违反城市规划法规,面临相应的处罚。
比如说,原本租赁的房屋用途是居住,但承租人未经许可将其改为商业用途,如开设店铺。
这可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如人员流量增加、噪音污染、消防安全隐患等,从而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城市的正常秩序。
在实际操作中,变更房屋用途的程序通常较为复杂。
承租人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提供详细的变更方案和理由。
相关部门会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政策等因素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还需要办理一系列的手续,如变更房屋登记、缴纳相关费用等。
另外,即使获得了变更许可,承租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些额外的责任和费用。
例如,根据变更后的用途对房屋进行改造和装修,以满足新的使用要求。
这部分费用通常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同时,如果因为房屋用途变更给出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比如,因为变更用途导致房屋的折旧加快、价值降低,或者违反了租赁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承租人都需要对出租人进行补偿。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承租人获得了出租人的同意变更房屋用途,但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公共利益,这种变更也是不被允许的。
北京房屋改变使用用途

北京房屋改变使用用途北京房屋改变使用用途是指将原本规定的房屋用途进行改变,使其更符合实际需求。
这种现象在北京城市发展中较为常见,主要原因是房屋用途与市场需求不匹配,而且房屋改变使用用途也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下面详细介绍北京房屋改变使用用途的背景、原因和影响。
首先,北京是中国的首都和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经济发达,人口密集。
随着城市规划和发展的不断推进,人们对不同类型房屋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但是有些地区的房屋用途规划并不适应市场需求,例如原本规划用作商务办公的房屋,但由于市场上商业办公空间过剩,导致这些房屋闲置或租金难以提高。
相反,住宅用房供不应求,租金较高。
因此,通过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
其次,北京城市面积有限,土地资源也相对紧张。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房屋改变使用用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例如,一些待拆迁的老旧厂房可以改建成商业综合体或者创意园区,从而提高土地的价值和利用率。
另外,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住用地的需求呈现增加趋势,房屋改变使用用途也可以增加住房供应,缓解房屋紧缺问题。
此外,房屋改变使用用途还可以促进城市功能的优化升级。
北京作为国家政治、文化中心,需要更多的文化、艺术和创意产业用房。
通过改变原本的商业用房、住宅房等,将其打造成艺术工作室、画廊、书店等,可以增加城市的文化氛围,提升城市的软实力。
同时,将部分住宅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可以提高商业街区的繁荣程度,增加商业活力,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
然而,房屋改变使用用途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改变使用用途需要进行相应的规划、审批手续,时间和成本都较高。
尤其是对于一些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更需要慎重考虑,以免对历史文化价值造成损害。
其次,改变使用用途还涉及到市政设施的配套问题,例如交通、供水、供电等,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造和升级,以适应新的使用需求。
此外,如何合理平衡不同类型房屋的供需关系,避免过度开发和过度利用土地资源,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房屋用途规定

房屋用途规定
在现代社会,房屋作为人们居住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其用途和规定
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规范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我国法律法
规对房屋的用途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房屋用途规定
进行探讨。
首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在购买房屋时,买卖双方应当明确房屋的
使用目的,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如果房屋的用途发生变化,需要向
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使用。
其次,对于商业用途的房屋,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要求。
商
业用途的房屋应当在商业区域内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进行违规
经营。
如需变更用途或进行装修等工程,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经过审
批手续后方可操作。
此外,对于住宅用途的房屋,也有明确的规定。
住宅用途的房屋应
当符合居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禁止违法违规建设或改建。
业主在
装修房屋时,应当注意保持公共秩序和邻里关系,并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总的来说,房屋用途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管理和保障居
民生活质量而制定的。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才能保证房屋的正常
使用,确保居民的安全和权益。
希望每位居民都能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居住环境。
物权法实用案例: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纠纷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纠纷案【案例分析】原告张先生是上海市某小区的业主,他拥有一套位于一楼的住宅。
2019年,张先生将住宅改为了经营性用房,开设了一家小型咖啡店。
然而,这一举动引起了邻居们的不满和投诉。
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向张先生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住宅用途。
通知中明确指出,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张先生认为自己有权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拒绝了被告的要求。
被告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住宅用途。
【案例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张先生擅自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依据《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而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多次通知原告停止经营行为并恢复住宅用途,但原告仍拒绝履行。
最终,法院判令原告张先生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恢复住宅用途。
如逾期未履行,被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本案例涉及到物权法中关于住宅用途变更的相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77条,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在本案中,原告张先生在改变房屋用途时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因此违反了法律规定。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也对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进行了约束。
被告房地产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在多次通知原告无效后,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小区公共利益和业主权益。
【法律法规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
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什么叫改变房屋用途

什么叫改变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将原来的房屋用途转变为其他用途的行为。
这种改变可能是由于市场需求、个人需求、规划要求或其他因素导致的。
在这个过程中,房屋的功能和适用范围会发生改变,从而满足了新的需求和目标。
首先,改变房屋用途可以提高房屋的利用率和价值。
有些房屋的原始用途可能已经过时或无法满足现有的需求,而通过改变房屋用途,可以将其改造成满足市场需求的新型房屋。
比如将原先的住宅改建为商业用途的写字楼或商铺,可以提高房屋的收益和利润。
此外,改变房屋用途还可以使房屋适应不同的功能需求,例如将仓库改建为办公空间,或将厂房改建为展览馆,使得房屋的利用率更高。
其次,改变房屋用途可以促进城市发展和更新。
城市规划的变化和人口结构的转变可能导致部分区域的房屋用途发生变化。
通过改变房屋用途,可以满足不同层次和类型的市场需求,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更新。
例如,某个区域原先是工业区,但随着城市发展和产业升级,工业需求减少,而商业和居住需求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原本的工业区改变为商业区或居住区,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
改变房屋用途还可以提高房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在生活和工作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人们对于房屋的需求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通过改变房屋用途,可以调整房屋的功能和结构,以适应新的需求和生活方式。
比如,随着远程办公和数字经济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家中办公。
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可以将空置的房间改建为办公室,为人们创造一个专业、舒适的办公环境。
然而,改变房屋用途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改变房屋用途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在某些地区,改变房屋用途可能需要获得许可证或进行审批,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或违规行为。
因此,在改变房屋用途之前,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其次,改变房屋用途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和资源。
改造房屋的功能和结构,通常需要进行建筑设计、装修、设备更新等工作,这些都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
此外,房屋的改建也可能面临一些技术难题和施工难度,需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屋用途变更】城市房屋用途改变问题研究所谓“住宅商用”,是指业主将住宅用途的房屋改作商业服务用房使用的行为。“住宅商用”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的历程密切相关,在我国刚刚开始改革开放的年代,经济尚不发达,就居住状况而言,当时的主要矛盾是解决住宅紧张问题,住宅一般不会另做他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越来越密集,附带性的商业需求随即产生,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住宅商用”逐渐成为我国城镇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对于“住宅商用”问题,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完全支持“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既能增加业主收入,又能缓解就业难,何乐而不为呢?有人并不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商用”只要不影响别人,别人又何必干涉呢?有人则持完全反对“住宅商用”,认为住宅就是居住的,绝对不能变成经营场所。对这一问题如何认识,看来还是值得研究和分析的。一、“住宅商用”从法律上看是改变房屋用途(一)房屋用途的确定不考虑遗留问题,单纯从规范的角度上看,房屋的用途并不是在其建成以后才确定的,而是在其建成之前就已经确定了。我们认为,城市房屋的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土地的用途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房地产开发商建房之前必须拿到地块,而地块的用途在供地时就确定了,而且要求开发商须按照其确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规划设计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开发商建设开发之前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了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制订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制定符合批准建筑设计方案的施工设计图纸,这些规划设计对房屋具体用途作了明确的界定,他们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机组成部分,已经批准便不得擅自变更。如《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第28条就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及附件、附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二)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不同用途的房屋具有特定的内涵?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3]的规定,所谓“住宅”,依照建设部《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规定,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所谓“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而“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三)不同用途的房屋所承载的土地价值不同我国对土地用途有明确的划分,不同用途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价值,而且相互之间不可以混同。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国有土地用途有五大类,分别是居住用地,用地,、科技、文化、卫生、用地,商业、、娱乐用地,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住宅”之下的用地只能是居住用地,“商业服务用房”之下的用地只能是商业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70年,而商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仅为40年,两者单位面积所承载的土地价值是绝对不同的。(四)“住宅商用”是改变房屋用途“住宅商用”从土地管理角度上看是改变土地用途,将“居住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从规划上看是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行为;从房屋的使用功能上看,则是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二、改变房屋用途是否需经审批认可“住宅商用”是否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看,没有对于这一问题的明确回答。实践中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理解:其一是认为需要批准认可。为了明确这一点,有的采用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如《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4]第38条规定:“建设工程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确需要修改立面、结构设计和变更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的,必须报原审批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竣工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第30条第2款规定:“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的记载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的,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房产测量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有的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如辽宁鞍山市人民政府的《鞍山市住宅用房改变用途暂行规定》[6];有的以政府文件的方式加以肯定,如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的《惠州市区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若干规定》[7]、江门市人民政府的《江门市区房屋改变用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8]、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9]。其二是不强调必须审批认可。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0]第18条第(二)项规定:“(被拆迁房屋,笔者注)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实施<公司法>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11]第13条明确:“允许科技咨询、软件开发和科技中介等,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前提下,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依照《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项“但书”即“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的规定,住宅改为非住宅作为经营用房使用的,只要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在拆迁时就必须参照经营用房予以评估并补偿,至于当初“住宅商用”是否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则不予考虑。依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施<公司法>大力支持全民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11]第13条的规定,“住宅商用”是不需要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三是有过反复,但最后强调必须批准认可。2004年6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市场调研、企业形象策划、打字、复印、图文设计、动画制作和广告经营活动,也即不强调“住宅商用”必须审批认可;2006年6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从严审查住所使用证明文件的通知》,明确暂停利用居民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换言之,如需在住宅里从事经营活动,则必须报经批准将该房屋用途予以改变。2000年11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没有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违章建筑、产权证注明为住宅的以及宅基地房,一律不发证”,换言之,如需在住宅里从事经营活动,则必须报经批准将该房屋用途予以改变;但同年12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的《关于工商登记放宽政策问题》规定:“住宅改作商用的,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即可,即不强调“住宅商用”须经审批;2001年2月,广州市规划局发布的《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处理办法》[12]明确规定“住宅商用”须经审批;2005年11月,广州市规划局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意见》[13]再次重申“住宅商用”须经审批。改变房屋用途是否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一问题虽无明确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其无须批准认可。(一)从土地管理工作角度上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办理。”而该条例第1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在我国,土地及其上的房屋是紧密结合的,土地的用途与房屋的用途是一致的。“住宅商用”行为,并不单纯是房屋用途的改变,随之而来的是土地用途的改变,而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仅需要征得出让人的同意,更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二)从规划管理工作角度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4]创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等“两证一书”制度,其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了该宗地的用途,也就是说同时明确了该宗地之上房屋的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两证一书”所载内容不可擅自改变,但其所载内容的不可擅改性是不言自明的。其第45条第2款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我们看看相关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1.《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5]第35条第1款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6]第21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7]第21条第1款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上述三省人大常委会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时,无一例外地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记载有房屋的用途(或者使用性质),“住宅商用”实质上是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行为,须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三)从房地产管理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18]第43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住宅商用”行为,从另一方面上说,就是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须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5年发布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第1条明确了地块规划用途,第22条明确了房屋的用途,2000年,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取代《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条明确了地块规划用途,第18条明确了房屋的用途。商品房买受人“住宅商用”的,属于改变房屋用途,同时也改变了该地块的规划用途,不仅须经出卖人的同意,还须经规划部门的同意。(四)从城市房屋拆迁的要求上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表明改变房屋用途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我们完全可以从中推导出这一结论,否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没有必要就改变房屋用途问题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五)从城市房屋登记的管理上看建设部在1993年《对湖北省沙市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建房函字[1993]23号)中明确:“在拆迁中,对于私房非住宅,应根据房屋产权上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确定。当私房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或者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私有房屋使用性质虽已变更,但没有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应首先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后,拆迁人则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实际情况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建设部的这一复函非常明确地表明房屋用途的变更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认可。综上所述,尽管行政法规没有正面直接明确规定改变房屋用途需要批准认可,但法律行政法规从不同的侧面间接明确了这一点。三、不强调“住宅商用”须经批准认可存在的问题(一)导致国家资产的流失“住宅商用”如果不需要批准,“住宅商用”者就不需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不需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让本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白白流失。(二)挑战规划权威“住宅商用”如果不需要批准,也就是说房屋的用途可以随意变更,规划也就失去了意义,其严肃性与权威更是无从谈起。(三)形成不公平竞争“住宅商用”如果不需要批准,“住宅商用”者就取得了以商业用房作为经营用房的人无法比拟的成本优势,因为取得住宅用房和取得商业用房需要付出的代价绝对是不可相提并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