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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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

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经第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8)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9月22日第13届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八年一月二日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

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州市国土局1997年10月15日以穗国房字[1997]第261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三条所称“评定”是指依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结合房屋建设有关规范、规定,对房屋完好、损坏程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鉴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各区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和“三防”抢险救灾,督促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与房屋损坏有关的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规定》第五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是指广州市房屋鉴定事务所(以下简称市鉴定所)。

市鉴定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管理和管辖范围的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五条《规定》第六条所称“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指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领有《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的区房管部门属下单位。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申领《房屋安全鉴定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建筑结构及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2人以上;(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年以上并领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2人以上。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必须持有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方可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9•【字号】穗府办[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若干问题的意见(穗府办[2007]41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秩序,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整治无证照生产经营场所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商业网点布局,按照分区域、分类别、分步骤的原则,合理划分“规范区”、“引导区”和“过渡区”,采取“疏”、“堵”结合措施开展整治工作。

(一)城市主要商业街区和商品房住宅小区原则上划为规范区。

规范区内的经营业户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实现亮证照经营,现有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必须依法予以取缔,禁止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策。

本《意见》施行前,规范区内已经领取有关经营证照的经营业户,可以按《意见》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续期手续。

本《意见》施行之日起2年后,规范区内的经营业户不再适用本《意见》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政策,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证照。

(二)农村地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原则上划为引导区。

引导区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要按照本《意见》规定办理有关经营证照。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明确具体时间和步骤,积极引导该区域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向过渡区和规范区发展。

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固定区域或建设临时场所,引导无证照经营业户入场经营,对在划定区域或临时场所集中经营的经营业户可采取便利的办证措施。

(三)规范区和引导区以外的地区原则上划为过渡区。

过渡区内的无证照经营业户应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取得有关经营证照,取得证照后其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过渡期内依法完善有关手续,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城乡规划是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

《条例》作为本市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是本市“科学规划、依法规划、阳光规划”的制度保障。

为贯彻落实这部地方性法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在2015年2月11日正式挂牌后,当天立即组织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大会,积极为《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

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市人大法制委魏强副主任委员对《条例》的内容做了深刻解读,市国土规划委系统相关部门300多人及市住房建设委员会、市城管局部分代表参加了该宣贯培训会议。

《条例》共七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公众参与,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主要内容如下:一、理顺权责关系,延续“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一)首次在本市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基层政府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

《条例》第三条第三、四款明确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

具体为:一是指定的街道办事处(主要为“村改居”但大部分土地为集体土地的转制社区)具有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权和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的职权,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街道办事处有权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三级”联动的规划监督检查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检查职能。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规划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制;第六十二条还明确了区人民政府为属地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工作主体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动制度。

第六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关规划监督检查的职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意见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13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有效防范行政风险,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12月26日关于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用房分割登记工作,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制定本意见: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和预告登记此类商业用房的分割预售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业用房的分割登记(一)商业用房办理分割登记的条件。

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商场、市场、办公楼等商业用房,原未按规划许可的间隔分单元办证的,可直接按原规划间隔办理分割登记。

2.原规划许可无标示间隔的,符合以下条件可办理分割登记:(1)房屋具有固定界限并可以独立使用。

固定界限可以是固定的围护物或明确的界址点闭合形成的界线。

房屋布局应不影响相邻房屋的独立通行权、相邻权。

(2)房屋分割符合消防要求,已办理消防验收或备案。

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小于或等于一万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分割,应当报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穗建规字〔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9月30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使用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

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导、违规处理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25•【字号】穗国房字[2009]40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的通告(穗国房字〔2009〕405号)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60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的规定,结合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的实际,我局制订《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经广州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OO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登记申请第二节登记受理第三节审核登记第四节核发权证第三章填写规范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一节初始登记第二节转移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第五章他项权登记第六章预告登记第七章其他登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提高房地产登记工作质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广州市各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房地产登记适用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所称房地产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单独登记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统一登记。

第三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登记的具体工作,各区房地产登记分支机构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有关房地产登记工作。

第四条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技术规范的要求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并如实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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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办法
●要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行政审批,规划部门批准变更后,方可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广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及房屋测绘图、规划部门同意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批准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等。

●办理时限:房地产登记机构自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登记的,将变更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核发新的房地产权证书。

●办证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

●为便民利民,市国土房管局已将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屋登记业务下放到除越秀、白云区外的其他各区分局,市民可就近到房地产所在区(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就近办理。

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电话:37585492,投诉电话:37585334,网址:http//:。

孙女士自有住宅一套,已领取房地产权证。

由于房屋座落闹市,位居首层,且左邻右舍均将房屋改做商铺,孙女士也想将房屋改作商铺以便出租经营。

为了解办理程序、少走弯路,精明的孙女士先登陆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查阅了相关办事程序和必备资料,特别是按照指引先到城市规划部门办妥了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规划审批手续。

随后孙女士持规划部门批文等资料顺利办理了其房屋的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用途发生变化的,由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需要更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界址等内容,必须先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经依法批准更改的,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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